黑龙江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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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普通本科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学、生物学、力学、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土木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农学、医学、中医学、哲学、法学、经济学、中文、历史、外语、教育学、体育学、艺术学、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本科学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普通本科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动态。
(二)在任教期间学完或确已掌握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内容。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能承担1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的能力。
(二)每年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体育和公共外语等课程教师需完成144计划学时,其他教师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计划学时数。
(三)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技术应用能力,胜任所教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组织和指导生产实习、社会调查;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并取得较好成绩。
(五)有1年的社会实践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含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参加院校组织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本专业相关著作的编写;
2、参与校级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建设项目;
3、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获得省级奖项;
4、创作的作品获得厅(局)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三等奖;
5、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教研项目且已经结题;或正在参加厅(局)级重点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参与省级课题,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均为共同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每篇字数2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在实验室连续工作3年,承担2门实验课的教学工作。
同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2、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5、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系统地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其科研成果有创新或独到见解,且1项成果在教学或社会上得到公认,或显示出它的价值,如所编写的教材或参考书为本校多年使用或他校使用,或论文得到社会良好的反响、转载或指导实践,或应用成果被转让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任务和科技推广培训),教学效果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具备系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1项或厅(局)级2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三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2项,或厅(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且项目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成果第一持有人,其经济效益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证明)。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SCI四种重要论文索引1篇,或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十三条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是校内本专业、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2、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授课时数需达到以教学为主的中级晋升副高级所要求的授课时数。
3、教学成绩突出。
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并应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经验丰富,教学观点先进、方法得当,能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5、主持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在科学研究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种技术难题,善于调动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很强的科研和科研组织能力,科研方向明确。
3、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
2、在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过程中,能及时解决各种技术难题,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2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3)连续3年坚持在实验室工作,在指导博士生、硕士生或完成重要科研项目、开展科学实验方面,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成绩特别突出;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励1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主持或直接参加并完成具有重大价值的科研项目,或国家级项目、省(部)级攻关项目,其成果已通过专家正式鉴定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3)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3、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1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3)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卓著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80万元(成果第一持有人,其经济效益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证明)。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SCI四种重要论文索引2篇,或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0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职务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九条国家实施学位制度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按具备学士学位对待。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学历、学位人员所持有的学历、学位需有教育部海外留学中心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博士后出站人员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时,其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中级任职资格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关于有效工作业绩和学术成果的界定
一、SCI、SSCI、EI、CSSCI四种论文索引文章要有相应机构出具的证明。
二、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在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机构组织的学术会议上特邀发言(有大会特别发言邀请函)并收入论文集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论文发表的级别和学术水平由评审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参加过市(地)、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任职以来必须主持过市(地)、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必须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包括行业部门)的立项,而且结题并通过相应部门组织鉴定后方为有效。
对于比较大的课题,若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在推荐时可视为有效。
上述科研项目,申报者必须提供相应部门的科研项目立项任务(合同)书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原件。
四、科研成果,若属于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被引用和检索及社会反响情况;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则须提供所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或专著,或咨询报告,或调研报告等;应用成果,则须提供经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取得社会效益需要相关部门出具证明。
五、凡评审条件中要求作为主要人员和主要贡献者的科研项目参加人员均为前三名有效(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按获奖等级所规定的数额内人数计算)。
六、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在晋升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使用1次。
第二十二条承担课程30计划学时/学期,方可算作1门课。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或难度大的选修课可加权系数1.2—1.5。
对于担任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及党政领导兼任教师职务者,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酌情减少。
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年均68计划学时。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最低评审标准。
经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直聘院校可以在本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直聘条件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自然科学(含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研究、医学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科技开发、科技管理、知识产权、实验技术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自然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育科学研究专业适用于从事运动人体科学、运动技术学、体育工程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程设计、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科技开发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及产业化、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经纪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科技管理专业适用于从事科技计划、项目及成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技情报信息管理等科技工作的管理人员。
七、知识产权专业适用于从事知识产权审查、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研究分析、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评估和知识产权应用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实验技术专业适用于从事实验技术研究、实验器材开发设计、实验仪器设备维修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实验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研究员。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助理研究员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工程师(实验师)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2、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副研究员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四、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理工程师(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工程师(实验师)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助理研究员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相关专业有一定了解。
2、掌握本专业必要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能够承担和完成科研项目(课题),具有独立编写研究课题的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
3、县级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至少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课题)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6)作为参加者,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2、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3、比较熟悉本专业技术和产品开发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的工作经验,具备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参加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
2、市(地)级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或工程技术项目2项;
3、参加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制定分管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1、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项(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省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奖二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项目实施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面占全省应推广面的40%,产业化项目年新增产值或社会效益达500万元;
(3)获市(地)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共同发明设计人);
(5)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验收;
(6)参与完成市(地)级科研项目或开发项目2项,并通过市(地)级鉴定或验收;
(7)参加编写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8)编写本系统、本单位科技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