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版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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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版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版)

Theobligeeinthecontractcanaccomplishthegoalinacertainperiodbydiscussingtheagreedrightsandresponsibilities.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FS-DY-21430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版)

使用备注:

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

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

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2、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3、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商品房屋的质量的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验收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责任从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保修期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4、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按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处理。

  六、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选择申请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本市的仲裁委员会全称是上海仲裁委员会。

  七、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以便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

不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当发生重复预售、抵押等事实时不能对抗第三人。

根据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办理,也可由购房人一方单独办理。

  八、本合同文本在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外发售,建议购房人先行购买,仔细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址):

____邮编:

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____联系电话:

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______联系电话:

____

  乙方(买方):

  国籍:

____性别:

_____出生年月:

_____

  住所(址):

____邮编:

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____联系电话:

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

______联系电话:

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____区/县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_____土地面积为:

_____,土地用途为:

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路____《_____》_____幢(号)____层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资料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

  根据甲方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

  该房屋全装修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大写):

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与实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在作变动。

  第五条 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甲方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按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计算多退少补;

  2、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包括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甲方同意当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_____%(包括-_____%),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权时,必须在双方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时或之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第六条 签订本合同时,该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到_____。

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足额将房款价解入甲方的预售款监管帐户(预收款监管机构:

____、帐户名称_____、帐号:

_____)。

预收款按政府规定监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七条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_天后,甲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乙方责任:

  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__%,甲方有权在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剩余房款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的,甲方有权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贰、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_____%违约金。

  第十条 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_____种方案所列条件:

  壹、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

  贰、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叁、

  第十二条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逾期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案追究甲方责任:

  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贰、

  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因该房屋用途为____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_____质量保证书》和《_____使用说明书》。

同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而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甲方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

《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文件。

  甲、乙双方在签署《房屋交接书》之日起____天内,由双方依法向____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小产证)。

  第十五条 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

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甲方保证在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时该房屋没有甲方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存在其它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

如房屋交付后出现与甲方保证不相一致的情况,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

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__倍给予补偿。

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___%,在退还房价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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