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新教材冲刺讲义 《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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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新教材冲刺讲义《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一

会计证(新教材)冲刺讲义《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一)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另一部是《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我国的会计行政法规有两部,分别是《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其中,会计规章比会计规范性文件效力要高。

会计部门规章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会计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2.市场运行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的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并不是说单位负责人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

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1.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提交。

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

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会计账簿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三)账目核对

1.账实相符。

2.账证相符。

3.账账相符。

4.账表相符。

(四)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编制基础: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签署及责任主体: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编制要求: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审计:

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某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四)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第四节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即记账人员不得兼任审批人员、经办人员或财物保管人员。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各单位应当明确其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概念

1.监督主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

此外,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

内部审计

联系

(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独立性

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相对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

审计

方式

受托审计,必须依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

具有较大灵活性,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审计

目标

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职责和作用

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审计

准则

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其他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注意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主管会计,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l)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这里的会计工作只包括会计工作岗位,不包括非会计岗位。

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不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1)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2)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岗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主要包括:

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自学是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会计专业职务是一种技术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取得初、中级会计资格可以被单位聘任或任命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3年)申请评审,通过后即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经单位聘任或任命后担任高级会计师。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应符合单位内部牵制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2.收费员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工作。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移交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违法行为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应重点掌握的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责令

改正

罚款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其他处分形式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

(1)单位: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2)责任人: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1)单位: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撤职直至开除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1)单位:

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责任人: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撤职直至开除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

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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