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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土地税法修改版

印尼共和国2000年第20号法律

关于

1997年第21号征用土地税修正案

全能上帝的恩典

印尼共和国总统

考虑到:

为了提高法律的确定性以及正义,以及一个简单,安全的税收监控制度,且不会破坏国家的财政收入;对国家发展有利的,适应不断增长的土地收购业务,需要对1997年第21号,关于土地以及建筑收购法进行修改。

鉴于:

1:

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1项,第20条第2项,第23条第2项,以及1999年修订的宪法。

2:

1997年第21号,关于土地和建筑收购法(印尼共和国国家公报1997年第44号,补充条例3688号)。

3:

1998年第1号政府法规,1997年第21号,关于土地和建筑收购法(印尼共和国国家公报1998年第37号,补充条例3739号)。

印尼共和国众议院批准

 

指定:

1997年第21号,关于土地和建筑收购法修订案。

第一章

对第1条的修改如下:

第1条

该法案的简称:

1:

收购土地,以及建筑物产生的税务,简称税收。

2:

收购土地和建筑的是指,由私人或者团体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权。

3:

根据1985年第5号,1960年第16号法规定,所谓的土地和建筑物权力,是指对其拥有使用和管理的权限。

4:

土地和建筑物收购包含污水处理费。

5:

土地和建筑收购税评估,是指估算收购活动中应当缴纳的税额,包括行政处罚。

6:

土地和建筑收购税评估是一个额外的法令。

7:

土地和建筑收购税评估决定了应缴纳的税额的多少。

8:

土地和建筑收购税评估出的税额,就是应当缴纳的税额。

9:

土地和建筑收购税只是纳税人将部长指定的款项汇入指定邮局,银行,国有和地方国有银行,并进行报告。

10:

修正令是一项法令,用于修改之前法令的错误,包括税收计算等内容。

11:

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应当以书信的方式递交给有关部门。

12:

上述决定由纳税人提出并递交给税务法庭裁决。

13:

部长是指印尼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对第2条第2项和第3项的修改如下:

第2条

1:

成为土地和建筑出售/转让的税收对象。

2:

第1项所述的内容包括:

A:

转移:

1)购买或者销售

2)兑换

3)捐助

4)遗嘱

5)继承

6)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

7)因转型导致的分离

8)拍卖

9)拥有永久性法律效益的裁决

10)企业合并

11)整合

12)业务拓展

13)赠送

B:

授予新的权力:

1)持续豁免

2)外部原因造成的豁免

3:

第1项所述的权力有:

A:

财产权。

B:

正确的种植权。

C:

建设权。

D:

使用权。

E:

公寓权。

F:

使用权。

对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修改如下:

第3条

1:

无需缴纳土地和建筑收购税的对象:

A:

外交代表,及基于互惠原则的领事馆。

B: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发展进行的管理和实施的。

C:

机构或者组织进行部长指定的任务,或者进行过其职责以外的活动。

D:

因个人原因没有更改名称或者实体。

E:

个人或者团体的捐助。

F:

个人或者团体用于祭祀(礼拜)的地方。

2:

通过继承或者遗嘱获得土地和建筑的权力,并需要征税,需要政府监管。

对第6条第2项,第3项和第4项的修改如下:

第6条

1:

税额基于收购的价格决定。

2:

第1项所述的征收价格如下所述:

A:

买卖交易价。

B:

交换所市价。

C:

补助金市场价。

D:

捐款市场价。

E:

继承市场价。

F:

包括公司在内的法律实体征收市场价。

G:

转型导致的分离时的市场价。

H:

因法官的裁决导致的转让的市场价。

I:

授予新的权力时候的市场价。

J:

并购的市场价。

K:

整合的市场价。

L:

业务拓展的市场价。

M:

赠品的市场价。

N:

预约或者拍卖的价格

3:

如果不知道或者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应当基于销售的价格。

4:

第3项所述的价格尚未确定,可以由部长确定。

第7条第1项和第2项的修改如下:

第7条

1:

纳税人应缴纳的最大税额为60.000.000.00印尼盾;如果是收购通过继承获得的土地,应当听取有直系血源关系,或者妻子/丈夫的建议,最高300.000.000.00印尼盾。

2:

第1项所述的内容,由政府进一步监管。

第9条的修改如下:

第9条

1:

应当支付收购税的土地和建筑:

A:

自出售之日起签订买卖契约的。

B:

在交换了签署了日期的契约后。

C:

自授予之日起。

D:

在国土局登记转让之日起。

E:

列入公司或者法人实体之日起。

F:

因转型导致分离的协约签署之日起。

G:

拍卖中标之日起。

H:

从法官发出判决之日起。

I:

通过遗嘱在国土局获得补助金之日起。

J:

授予新的权力之日起。

K:

签订新的豁免权协约之日起。

L:

签订合并合同之日起。

M:

签订整合合同之日起。

N:

业务拓展合同签署之日起。

O:

获得赠送之日起。

2:

第1项所述的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

3:

税额应当支付给地区,城市,省以外的银行。

第10条第2项的修改如下:

第10条

1:

纳税人拖欠的税款额,不是基于评估而定的。

2:

拖欠的税款,应当缴纳给部长指定的邮局,银行,国有/地方国有银行。

3:

以上所述的内容,由部长进一步规定。

第18条第1项和第2项的修改如下:

第18条

1:

纳税人进行上诉,只能在税务法庭进行;由税务总干事对反对意见做出裁决。

2:

第1项所述的申诉只能以书信形式进行,且以印尼语书写;法庭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做出裁决并回复,回复信中应当附有附件。

3:

上诉不耽误进行税收监管和税收义务。

第20条的修改如下:

第20条

1:

因为纳税人的要求,部长可以根据以下原因减少税收:

A:

在一定的情况下,不得不纳税。

B:

因为一定的原因纳税。

C:

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土地和建筑收购。

2:

第1项所述的减少的额度,由部长决定。

第23条第1项,第2项第1段的修改如下:

第23条

1:

获得税收,应当以中央政府80%和地方政府20%的模式进行分配。

2:

第1项所述的地方政府分配,其中省政府80%和地区/城市政府20%的模式进行分配。

3:

第1项和第2项所述的内容,由部长来调节。

第24条第2项和第3项的修改如下:

第24条

1:

公证人/地契官只能在纳税人签订了土地和建筑收购契约之后进行证明。

2:

由拍卖获得的土地,需要纳税人向省政府官员递交拍卖记录。

3:

通过继承或者遗嘱获得的土地,需要纳税人递交相关的证明,且只有地区/市长有权利批准。

第26条第2项,第3项第1段字母A,第4项第1段字母A的修改如下:

第26条

1:

公证人/地契官违反第24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的内容,给予行政处罚和7.500.000.00印尼盾的罚款。

2:

公证人/地契官违反第25条第1项所述的内容,给予行政处罚和250.000.00印尼盾的罚款。

3:

市级政府官员违反第24条第3项所述的内容,根据现行的法律给予对应的处罚。

第27条和第28条的修改如下:

第27条A

该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税法总则进行。

第27条B

随着该法的颁布,1997年第21号关于土地和建筑收购税,1998年第1号关于税收的规定,1997年第1号关于地方政府的管理,只要不和本法所述的内容违背,仍然有效。

第二章

此法可以称为“土地和建筑收购税收法修正案”

第三章

该法在2001年1月1日生效。

下令让更多的民众知道该法令,该法令颁布在印尼共和国国家公报。

 

批准在雅加达

2000年8月2号

印尼共和国总统签字

ABDURRAHMANWAHID

 

批准在雅加达

2000年8月2号

印尼共和国国务卿签字

DJOHANEFFENDI

 

印尼共和国国家公报2000年第130号

 

说明

印尼共和国2000年第20号法律

关于

1997年第21号土地和建筑收购税修改案

一般规定:

印尼共和国是一个基于潘查希拉和1945年宪法的国家,把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提现了国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按照1945年宪法第23条第2项和1999年的宪法修订案,对1997年第21号土地和建筑收购税法修订是有法律依据的。

税收必须是正义的,符合法律的,简单的,使得纳税人能够很好的满足纳税义务并支持纳税。

1997年第21号法律制定时期正好是国家经济和国际业务有波动的时期,为了国家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发展。

该法坚守公正,简洁,依法的原则,规则如下:

A:

参照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B:

提供更多的,正义的法律确定性。

根据1997年第21号法律的目标和方向,变化如下:

A:

扩大征税的对象。

B:

提高社会服务和纪律性,对违反规定的官员进行惩罚。

C:

提供便利和法律保护,使得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D:

对1999年第22号关于地方政府规定(国家公报1999年601号,补充条例3839号),1999年第25号中央政府财政平衡法(国家公报1999年第72号,补充条例3848号)进行调整。

本法相关:

第1条

足够详细

第2条

第1项

足够详细

第2项

字母A

数字1

足够详细

数字2

足够详细

数字4

资助金是最好的证据。

数字5

足够详细

数字6

足够详细

数字7

因转型造成的分离,法人或者实体不变。

数字8

因拍卖获得土地,必须保证是正规的拍卖。

数字9

足够详细

数字10

合并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在保留初始单位的情况下,形成一个实体。

数字11

整合是指两个或者多个法律实体为了业务组合成成一个新的实体。

数字12

拓展是指一个实体不是长时间的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实体,并且资产和债务进行转移。

数字13

赠送是指按照法律,将土地和建筑的权力交给个人或者实体。

字母B

数字1

足够详细

数字2

足够详细

第3项

字母A

足够详细

字母B

租赁权是指依照相关的法律,在规定的时间内,控制并使用国家的土地。

字母C

足够详细

字母D

足够详细

字母E

足够详细

字母F

足够详细

第3条

第1项

字母A

足够详细

字母B

用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和建筑收购,是指公共医院,公共道路,政府机关。

字母C

所述的国际组织,可以是政府的,也可以是民间的。

字母D

足够详细

字母E

宗教用地和建筑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个人或者团体分隔一部分财产,土地,建筑用于宗教,无需进行税收。

字母F

足够详细

第2项

政府监管包括因为继承获得权力应缴纳的税额。

第6条

第1项

足够详细

第2项

字母A

交易价需要当事人和收购人达成协议。

字母B

足够详细

字母C

足够详细

字母D

足够详细

字母E

足够详细

字母F

足够详细

字母G

足够详细

字母H

足够详细

字母I

足够详细

字母J

足够详细

字母K

足够详细

字母L

足够详细

字母M

足够详细

字母N

足够详细

第3项

足够详细

第4项

足够详细

第7条

第1项

足够详细

第2项

出其他事项外,政府的监管:

1)每个地区/政府的建议。

2)考虑基于区域发展而进行改变。

第9条

第1项

字母A

足够详细

字母B

足够详细

字母C

足够详细

字母D

足够详细

字母E

足够详细

字母F

足够详细

字母G

足够详细

字母H

足够详细

字母I

足够详细

字母J

足够详细

字母K

足够详细

字母L

足够详细

字母M

足够详细

字母N

足够详细

字母O

足够详细

第2项

足够详细

第3项

足够详细

第10条

第1项

土地和建筑收集系统是一个自我评价,需要纳税人计算并支付相关税收。

第2项

足够详细

第3项

足够详细

第18条

足够详细

第19条

足够详细

第20条

第1项

字母A

纳税人不用征税的条件:

1)纳税人在经济条件上不符合要求。

2)纳税人从直系血源关系人那里获得资助。

字母B

纳税人必须缴纳税务的条件:

1)纳税人通过政府的补偿获得土地。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但不是用于公共利益。

3)因为经济危机,需要纳税人的帮助解决危机。

字母C

足够详细

第2项

足够详细

第23条

第1项

足够详细

第2项

区域划分税收的细节:

1)升级政府获得16%,就是20%中的80%。

2)地区/城市获得64%,就是80%中的80%。

第3项

足够详细

第24条

第1项

递交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第2项

国家级拍卖会工作人员为Ⅰ级人员,省级拍卖会工作人员为Ⅱ级人员。

第3项

传统土地的过渡性注册,应当写明是土地转移。

第26条

第1项

足够详细

第2项

1980年第30号法律所述的官员纪律守则,同样适用于该法中的官员。

第3项

足够详细

第27条A

足够详细

第27条B

足够详细

第二章

足够详细

第三章

足够详细

 

国家公报补充条例3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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