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出让文件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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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出让文件模板
海域使用权出让文件
编号:
SGHY2017-001
出让人:
XXX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28日
1、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
2、海域使用权竞买须知
3、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单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委托书
6、退款信息证明
7、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SGHY2017-001号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潍坊市海域使用权流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决定以网上竞价方式公开出让sg2017-001、sg2017-002号海域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海基本情况:
本次出让的sg2017-001、sg2017-002号海域使用权,位于寿光市弥河分支以东、老河口以西、寿光港以南、原道口防潮坝以北。
海域使用类型为盐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围海,出让期限15年。
其中:
sg2017-001用海面积为25.1856公顷,四至坐标为:
1E118°58′55.811″N37°15′14.388″
2E118°58′56.707″N37°15′14.378″
3E118°58′56.788″N37°15′19.236″
4E118°58′55.980″N37°15′19.243″
5E118°58′58.741″N37°15′14.355″
6E118°59′32.027″N37°15′13.982″
7E118°59′32.110″N37°15′18.932″
8E118°58′58.819″N37°15′19.219″
9E118°58′55.568″N37°15′07.416″
10E118°58′56.591″N37°15′07.408″
11E118°58′56.673″N37°15′12.367″
12E118°58′55.741″N37°15′12.378″
13E118°58′58.622″N37°15′07.391″
14E118°59′32.018″N37°15′07.119″
15E118°59′32.056″N37°15′11.970″
16E118°58′58.710″N37°15′12.345″
17E118°59′00.700″N37°15′10.550″
18E118°59′00.720″N37°15′12.010″
19E118°59′03.850″N37°15′11.980″
20E118°59′03.830″N37°15′10.520″
sg2017-002用海面积为28.7234公顷,四至坐标为:
1E118°58′54.330″N37°14′37.681″
2E118°59′56.093″N37°14′37.660″
3E118°59′56.272″N37°14′48.333″
4E118°58′54.495″N37°14′48.353″
5E118°58′58.124″N37°14′37.636″
6E118°59′31.786″N37°14′37.240″
7E118°59′31.869″N37°14′47.932″
8E118°58′58.303″N37°14′48.310″
二、出让底价:
竞价按海域使用金确定。
竞价时只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竞争,起价300元/公顷·年,竞买人竞价的增价幅度为15元/公顷·年或其整数倍。
三、竞买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报名参加1宗或2宗海域使用权的竞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出让方式:
网上竞价,价高者为竞得人。
五、报名期限:
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8日(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
六、文件获取:
自行到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项目中下载。
七、网上竞价时间:
网上竞价开始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10时,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16时,竞价限时6小时。
详情请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潍坊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和中国寿光网(******)查询。
联系电话:
(0536)********手机:
********(唐先生)
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11月28日
海域使用权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潍坊市海域使用权流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决定以网上竞价方式出让sg2017-001、sg2017-002号海域使用权。
一、本次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出让人为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本次海域使用权网上竞价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海域的基本情况
(一)海域位置:
寿光市弥河分支以东、老河口以西、寿光港以南、原道口防潮坝以北区域;
(二)海域界址范围及面积:
详见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
(三)用海方式:
围海
(四)用海类型:
盐业用海
(五)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15年。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报名参加海域使用权的竞买。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网上注册。
有意竞买人请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中心→点击会员网上注册→完善网员信息填写(记好用户名、密码,会员类型选择产权交易项目下“产权竞买人”)→点击完成(注册)→返回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页→会员中心→企业会员系统-输入注册的用户名、密码→完善基本信息→扫描件查看上传相关资料的原件扫描件(诚信承诺书到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料下载中下载统一格式),已经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注册的不需要重复注册。
2.网上验证。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竞买人注册信息实施网上验证,验证通过后登录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网上验证时间:
上午9:
00—11:
30,下午1:
00—5:
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网上验证咨询电话********,技术支持电话(江苏国泰新点软件公司):
王工:
********。
3.网上报名。
(1)时间:
2017年11月28日09时至2017年12月18日17时(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
(2)程序:
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页→报名入口→产权交易→找到要报名的项目→点击“我要报名”→填写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已登录的,直接进入后续环节)→选择产权竞买人登录,→业务管理→报名(对应所投项目)“”后进入完善投标信息页面→点击添加保存(报名状态为“报名成功”)→点击生成子账号,格式为*****************-*****,中间字符“-”为减号,并非下划线符号,该账号即为保证金缴纳账号;按要求缴纳到其他账户的,按出让文件规定缴纳(注:
①竞买人缴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须从个人账户缴纳,竞买人为法人的须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所列账号(单位)进行电汇或转账,否则不予认可;②不同竞买人参与每宗项目所生成的保证金账号均不相同,竞买人务必在出让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前将保证金缴纳至生成的指定账号,逾期未缴纳至指定账号的,将导致投标(报价)被拒绝;③不同竞买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不同竞买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不同但缴纳至同一个保证金账号的,视为竞买人相互串通,将导致被拒绝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竞买保证金缴纳后,各竞买人报名状态为已确认→竞买人点击“打印回执码”打印《网上报名回执单》,网上报名成功,取得竞买资格。
(3)sg2017-001、sg2017-002号海域使用权的竞买保证金各为1万元。
4.竞买保证金须在2017年12月18日09时之前汇款到指定账户。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未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加竞买的情形。
五、网上竞价
1.竞价时间:
2017年12月20日10:
00至16:
00,(竞价限时6小时)。
2.竞价规则:
起价按海域使用金、项目公示费总和确定,其中sg2017-001、sg2017-002项目公示费各为0.12万元/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300元/公顷·年。
sg2017-001项目用海面积为25.1856公顷,合计起价为1200元+300元/公顷·年×25.1856公顷×15年=114535.2元。
竞价时只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竞争,增价幅度为15元/公顷·年或其整数倍,15元/公顷·年×25.1856公顷×15年=5666.76元,即竞买人以5666.76×X(X=1,2,3,4……)的整数倍增价。
sg2017-002项目用海面积为28.7234公顷,合计起价为1200元+300元/公顷·年×28.7234公顷×15年=130455.3元。
竞价时只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竞争,增价幅度为15元/公顷·年或其整数倍,15元/公顷·年×28.7234公顷×15年=6462.77元,即竞买人以6462.77×X(X=1,2,3,4……)的整数倍增价。
3.竞价程序:
请通过审查的竞买人务必在“竞价时间”内登录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页(******)→会员中心→网上竞价系统→输入竞价账号、密码→找到要竞价的项目及标的进行网上竞价。
对于未在竞价有效时间内登录网上竞价系统竞价的竞买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出让人及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不负责。
报名期间若只有一家取得竞买资格的合格竞买人,竞买人须按竞价程序提交价格,在网上竞价结束后成为竞得人,即为受让人;报名期间若有两家及以上取得竞买资格的合格竞买人,竞买人须按竞价程序进行竞价,价高者为竞得人,即为受让人。
网上竞价结束后,由出让人签发《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并与受让人签订《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价有效时间内若无合格竞买人登录网上竞价系统竞价(竞价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实现竞价的),本次海域使用权出让失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受让人违约,其竞买保证金及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
1、完成网上报名并缴纳了出让保证金后,主动放弃受让资格的;
2、受让人拒绝在《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上签字的;
3、受让人拒绝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4、受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等全部费用的;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出让结果公布
本次海域使用权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在潍坊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本次海域使用权出让结果。
七、交易费
包括在潍坊日报发布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公告费,具体数额以潍坊日报社的核定数额为准。
竞得人须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公告费缴至潍坊日报社。
同时,竞得人须按《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其他费用。
八、注意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全面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网上竞价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海域使用权出让文件及海域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成交后,受让人应对《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予以签收,并按《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要求缴纳全部费用,签订《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受让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对出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价结果的,或者受让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竞得人需按180000元/公顷支付拆迁补偿费,竞得人在缴纳海域使用金前支付羊口镇政府。
竞价结束后,竞得人与我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需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宗海图、资信证明材料、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支付出让公告费;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专家审查并取得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文件后,竞得人需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照成交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事项办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否则,我局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项目出让公告费后上缴财政。
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通过专家审查,或者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获核准的,取消出让成交结果,退还竞得人的保证金,由其产生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未竞得人的保证金由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网上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将保证金退还至竞买人保证金缴纳账户。
(四)受让人未按《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缴纳全部费用并签订《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未能在《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缴纳第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自动失效,竞买保证金及已付款项不予退还。
(五)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成交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自调整次年起,受让人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缴纳。
(六)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本须知有最终解释权。
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
编号:
SGHY2017-001号
:
在我局本次举行的sg2017-号海域使用权竞价交易期间,您单位的网上竞价最高报价为人民币元/公顷·年,成为该海域使用权的竞得人。
除缴纳交易费用(公告费)元外,贵单位须另行承担项目公示费等前期费用1200元。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潍坊日报社缴纳交易费用(公告费)、项目公示费,并携带网上注册时上传的扫描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我局签订《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获核准后5工作日内,按180000元/公顷支付羊口镇政府拆迁补偿费。
逾期不缴纳交易费用(公告费)、项目公示费、拆迁补偿费或不签订合同的,我局将取消成交确认,并按《潍坊市海域使用权流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
年月日
签收人签章:
签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出让人、竞得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存一份。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寿光市海洋与渔业局:
兹证明同志(性别:
,年龄:
,国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现任我单位,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身份证(护照)号码
身份证(护照)号码
本人因不能出席年月日起在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的SGHY2017-001号海域使用权出让活动,特委托受托人行使以下第款权利:
(一)竞买登记;
(二)竞买期间的报价及签收海域使用权交易成交通知书;
(三)代表本人签订《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所出的承诺、签署的合同及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
注
兹证明上述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法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寿光市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
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海域使用权的产生。
海域属国家所有,甲方经潍坊人民政府批准代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
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寿光市弥河分支以东、老河口以西、寿光港以南、原道口防潮坝以北区域,面积为公顷。
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附图所示。
第三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
乙方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使用期限为15年。
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乙方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不再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
海域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
第四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类型为盐业用海,用海方式为围海。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规定用途。
确需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报经潍坊市、寿光市政府同意后,收回海域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
同等条件下,原海域使用权人优先取得该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本合同出让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人民币元/公顷·年。
第六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办法。
海域使用金按照以下办法缴纳:
分年度缴纳。
乙方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缴纳第一年度应缴海域使用金。
从第二年度起,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遇国家和省、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发生调整,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本征收标准的,自调整次年起,乙方按调整后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计算和调整。
第七条 海域使用金缴纳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缴款日之前,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持甲方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银行缴纳本合同要求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条 证书办理。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宗海图、资信证明材料;6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10个工作日内,提交拆迁补偿费、第一年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等。
海域使用权证所载内容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甲方同意,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
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乙方转让海域使用权,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乙方在转让剩余年限或剩余期限海域使用权时,与第三方协商并由第三方缴纳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并签订书面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可由第三方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发生海域使用权继承的,继承权发生后剩余海域使用金应缴总额由继承人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缴纳办法缴纳。
第十条 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本出让海域的,甲方报经潍坊市政府同意后,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 使用期满。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下列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乙方申请材料并依法办理;
2、依法对乙方用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乙方的非法违法用海活动进行处罚;
4、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依法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乙方的海域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有下列义务:
1、乙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时,甲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海域使用相关手续;
2、甲方应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3、甲方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发生非法违法用海活动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权利:
1、乙方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
3、对阻挠、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乙方可以请求甲方排除妨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使用海域期限内有下列义务:
1、乙方在受让海域使用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海洋环境和海域使用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乙方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扰;
3、受让范围海域发生重大自然变化或海洋环境发生恶化,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
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其使用海域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
5、未经依法批准,乙方不得在受让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基础测绘和调查;
6、当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
8、乙方负责本出让海域所涉及养殖户等利益相关者的政策处理,并承担养殖物、建筑物及生产设施拆除等政策处理的相关费用;
9、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10、使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11、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乙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海域使用权的,其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作价入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海域规定用途的,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缴纳。
在限期内仍不缴纳的,甲方报经潍坊市政府同意后,有权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解除本合同、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海域使用权证书所载内容发生变化,乙方未及时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此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