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商法离线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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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商法离线作业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商法》课程作业
姓名:
章垟
学号:
715123042011
年级:
2015秋
学习中心:
温州学习中心(龙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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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商人
商人是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并附有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或者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业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2.商号
是商主体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KG),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
6.公众公司、闭锁公司
公众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
闭锁型公司(closelyheldcorporation)是指股东人数甚寡,且股权流通性很低的公司。
7.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员,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
8.董事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9.监事
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监察股份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或监察委员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
10.公司章程
公司的内部规范文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例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1.资本多数决
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
12.累积投票制
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3.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4.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15.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6.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7.发起人
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
18.自益权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
19.共益权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
20.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1.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2.单独股东权
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23.少数股东权
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24.公司僵局
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25.发行市场
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
26.流通市场
是已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股票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股票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
27.创业板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
面对创新型企业的资本市场。
相对于主板发行上市的条件比较低。
28.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
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29.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亦称对外会计报表,是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的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
30.公积金制度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31.清算中公司
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
权力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相关的活动。
32.设立中公司
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
33.强制清算
英语为名enforcedliquidation,当开展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公司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如卖出抵押证券、追加保证存款等。
34.短期交易收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六个月内买卖时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35.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
二、简答题
1.营利社团法人的内涵
答:
“公益法人”的对称。
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企业等。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
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
财团法人因无社员存在,故不得为营利法人。
社员享受利益不仅限于分享盈余分配,而且包括以节约公费、减少损害为目的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营利法人的设立,多采准则主义,无须特许或许可程序,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即可登记注册。
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凡设立公司、企业者,应分别适用公司法或企业法,公司法、企业法无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2.股东权的内容
答:
股东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的总和。
股东权利因赋予其权利的规范不同而分为两类:
(1)《公司法》上规定的权利;
(2)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答:
公司法人格否认,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萦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修正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被股东滥用而产生的不公平。
4.资本三原则
答:
所谓资本三原则,是指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
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保证公司独立、完整,保证法定资本制得以实现。
虽然是三个原则,但目的本质上是一个,即维持法定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的一致。
5.公司设立的方式
答: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
(1)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股份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的划分方法。
6.股东会的职能及运作
答:
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7.董事会的职能及运作
答:
一、职能:
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企业的法定代表。
又称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由两个以上的董事组成。
除法律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力之外,其他事项均可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的义务主要是:
制作和保存董事会的议事录,备置公司章程和各种簿册,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资本的盈亏情况和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向有关机关申请破产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会就作为一个稳定的机构而产生。
董事会的成员可以按章程规定随时任免,但董事会本身不能撤销,也不能停止活动。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公司的事务和业务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由董事会选出的董事长、常务董事具体执行。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二、运作: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
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
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
首先,董事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
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
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
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
是董事会的主席。
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8.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答:
公司作为法人需要借助于自然人代表或者代理其行为,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就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聘的代表或者代理公司法人行为的人。
我国《公司法》未对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具备的积极资格条件提出要求,但在第147条对担任上述职务的人的消极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股份转让及其限制
9.股份转让及其限制
答:
概念: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
受让人取得股份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行为。
股份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
股份转让的场所: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转让方式因股票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分为: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对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10.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答:
《公司法》明确要求:
除下列四种情形之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且回购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须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大家一起学习吧!
健康元这个做法与《公司法》有冲突。
11.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异同
答: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12.公司决议之诉的类型
答:
有关撤销之诉的类型,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和复合形态之诉说。
形成之诉说为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该说认为依据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可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而撤销之诉即为形成之诉的典型。
形成之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要件的法律状态变动之主张以及要求法院做出宣告该变动之形成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
撤销之诉正是基于股东实体法上之撤销请求权而产生的诉,可谓典型意义上的形成之诉。
但,该学说无法解释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亦受到批评。
确认之诉说认为,形成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因而撤销之诉亦属确认之诉,但该说尚未解决确认之诉对形成之诉的包含关系,因而未得学界认可。
复合形态之诉说是一种从实务中成长起来的观点,该说认为“这种诉既不是形成之诉也不是确认之诉,而是一种特殊种类之诉,或者是一种包含确认与形成在内的复合形态之诉”。
13.股份的种类、内容、功能
答:
种类:
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功能: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内容:
(一)特点
(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
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
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
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二)股份的收回
股份的收回包括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
无偿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无偿地收回已经分派的股份。
例如,股东自愿无偿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
有偿收回又称“收买”、“回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价格从股东手中买回股份。
公司减少公司资本,可能会影响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
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等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至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三)股份的设质
股份的设质是指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
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份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转让股份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但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四)股份的注销
股份的注销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发行程序减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
公司股份的全部注销只有在公司解散时才发生。
另外,通过股份的回购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并等方式,也可以达到注销股份的目的。
14.股份与公司债券的异同
答:
一、原本是否偿还方面
原本亦即本金。
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允许股东退股,所以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向公司要求退还始祖股,而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能退还始祖股;而公司债券所体现的则是借贷关系,债券的认购人把自己的资金借给了公司,偿还期是事先双方约定的。
所以,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公司必须如期如数的偿还本金,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追究发行公司的违约责任。
二、在利率是否固定方面
股东购买股票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得到股息,而各国公司法均明确规定:
股票的利率不得事先约定,不但不能在股票上事先约定,而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上约定,也不允许在合同上事先约定。
事先约定的利率只具有宣传效果。
相反,公司债券的利率则是固定的,必须事先约定,并如期如数的发放。
三、在享有的权利方面
股票持有人和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迥然不同的。
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公司的债权人却不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四、发行的时间方面
股票和公司债券在发行的时间方面表现的差异最为突出。
股票一般是在公司成立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发行新股;而公司债券则只能在公司成立以后发行。
五、在设定担保方面股票无需担保,而债券则可以设定担保。
六、在购买力标的方面购买股票时,原则上要求以现金购买,但是,也可以和其它方式购买;而公司债券却只能用现金购买。
七、在会计科目的处理方面发行股票的资本面值一般都要计入成本,溢额部分应计入公积金,与其相反,公司债券则计入公司债务。
八、在转让价格方面股票的转让价格受商品市场诸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转让价格的幅度亦较大;而公司债券的转只受期值、期限和受益率的影响,因此,波动幅度不大。
九、在参与公司破产分配方面的原因不同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进入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股东则不得进入破产分配。
股东只有在公司终止(非破产)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方可参与分配。
十、在公司解散方面
公司解散时,应当先偿还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再对股东按比例分配。
15.公司合并的方式及程序
答: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的方式变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又称归并,指进行合并的数个公司中的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余公司因被吸收而不复存在。
这类合并,存续公司可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它们的债务。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组合成一个新公司,这种合并以原有公司的消亡为前提。
一般来说,进行合并的公司间若实力悬殊,一方的实力明显强于另一方,则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如果合并双方实力大体相当,为了防止双方利益受损,则采取新设合并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如下。
第一步,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公司合并时,首先应由进行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董事会协商,通过参与合并的决议,并提出合并方案。
第二步,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董事会必须将通过的合并方案提交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事项作出决议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2/3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步,签订合并协议。
进行合并的各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并协议。
一般来说,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并双方的名称、住所,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并且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