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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

课程论文

不同国家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情况研究

——以日本国和中国为例

学生姓名:

李双全孙凤鸣毕雅楠宋晓静赵兴东

专业班级:

风景园林专业

指导教师:

田大方教授

学院:

园林学院

2015年10月

摘要

本文在比较研究我国和日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调查研究工作的制度建设、实践操作、成果表现等现状的基础上,以我国的现状为立足点,结合系统论的观点,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理论,尝试在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中建立完善的调查研究工作体系。

关键词:

中国日本历史建筑历史街区

 

目录

摘要II

1绪论3

1.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3

1.2选择日本进行比较研究的意义3

1.2.1文化同源3

1.2.2保护有效3

1.2.3制度完善4

1.2.4物质形态相似4

2日本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5

2.1日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发展过程5

2.1.1日本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发展历程5

2.1.2日本历史街区的保护实施特点7

2.2案例——日田市豆田町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保护发展7

2.2.1保护背景7

2.2.2保护开发实施策略8

3中国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12

3.1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发展过程12

3.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面临的问题13

3.2.1人口问题13

3.2.2环境和基础设计问题13

3.2.3环境和基础设计问题13

3.2.4管理政策问题13

3.3实例——上海新天地环境改造案例分析14

3.3.1历史背景14

3.3.2项目概况14

3.3.3保护开发实施策略16

3.4其他实例17

3.4.1南京17

3.4.2宁波老外滩17

3.4.3杭州湖滨国际名品街17

4中日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对比的启示与思考18

4.1适应街区的原有价值18

4.2适应街区功能的变化18

4.3适应城市的发展环境18

4.4适应街区生活的改变18

4.5提高市民的保护意识19

结语20

参考文献21

1绪论

1.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意义

在我国,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相比,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有着更广泛的现实意义。

首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由于涉及面广,在理论与政策层面偏重于总体保护框架和保护政策的把握与制定,除了对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严格控制外,其他方面的保护工作常常会流于空泛和笼统。

这种总体保护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法则的影响和约束,对城市村镇建设经济效益的要求比较高。

再加上当前保护资金缺乏、分配分散的现状,使得这种总体保护成效不显著。

历史文化街区则是集中于城市的一个有限范围内,与城市村镇发展之间的矛盾容易协调,且有条件处理好城市村镇建设中保护和发展间关系的区域。

其次,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悠久历史,并不是只沉淀于上述由各级政府核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

对于非名城、名镇、名村的地区,同样有着大量的存储了该地区历史发展信息的历史文化街区,对它们的保护同样应该得到重视。

另外,作为各级政府核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国内甚至国际上有着重要影响,为数不可能过多。

第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质上是保护城市村镇的历史信息。

城市村镇的历史信息主要承载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等历史性建构筑物中和历史性环境中。

单体历史性建构筑物传承的历史信息有限且较难反映出城市村镇的发展脉络,更多的历史信息承载于建构筑物周围的历史性环境中。

历史文化街区以历史性建构筑物群和环境相融合的整体承载着城市村镇由古至今的综合性历史信息。

1.2选择日本进行比较研究的意义

1.2.1文化同源

日本与中国是一衣带水的近邻。

中国和日本的文化交流到日本明治维新,大力提倡学习西方社会文化及习惯至少有,年以上的历史,从公元世纪一直延续到世纪。

隋唐时期,历史上日本曾多次向中国派遣遣隋使、遣唐使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其中包括城市规划的制度与方法。

1.2.2保护有效

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日本起步较一旱,在保护内容、保护制度、保护方法等多方面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取得的成果较为明显。

从保护的直观视觉上看,日本“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内的建筑物,在外观和建造方式上保持了素朴雅致的日本传统样式坡屋顶,木结构或藏造结构,玻璃或纸质隔窗、拉门,以及盆景般的小庭院等,无不显示出日本文化特有的韵味和历久弥新的生命力。

从保护的可持续性上看,因为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不同,日本“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保护的落实是建立在居住者同意的基础上的,所以日本的保护中一般不采用大规模的整体功能改变或建筑物推到重建等改造方式,其保护讲究可持续的循序渐进。

1.2.3制度完善

日本是土地私有制国家,所以十分重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的公众参与,以人为本,以及个人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秉持该理念,日本对于“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形成的保护制度,采用的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引导扶持、市民自下而上参与推动二者结合,共同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立法保护和具体保护工作实施的方式。

这种以居住者为主体,以政府为引导的保护尤其发挥了被保护街区的社会价值,具有可持续性,这也是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制度不完善之所在。

目前,日本“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制度仍在进一步完善这种以社区地方居住者为中心,同时包含行政人员、技术人员,三方参与组成的务实性保护机制。

1.2.4物质形态相似

与欧洲城镇建筑大部分是砖石结构不同,日本的传统建筑跟中国传统建筑相似,大多是木结构低层建筑组成的院落,容积率低,材料的耐水、耐潮、耐火等总体性能差,不进行调整难以满足当代生活需要。

在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城市村镇中,采用欧洲式的针对砖石建筑的保护方法似乎不切实际。

木结构建筑由于潮湿易腐遇火易燃,在历史进程中需要对其不断地加以改建和修补。

在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城市村镇中,我们应该在尽量保护建筑物的基础上,重点保存其形式体系。

因此,相对于欧洲,日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思想和方法对于我们有着更高的参考价值

2日本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

2.1日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发展过程

2.1.1日本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的发展历程

按照各个时期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特点,可以将战后日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历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兴起阶段,时间为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

在这一时期日本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主要体现为市民自发地反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运动。

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时间为20世纪80年代。

这一时期日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运动得到推广,保护理念发生了改变,街区保护和新街区创建并重,开始重视街区居住的“宜居度”。

第三阶段是成熟阶段,时间为20世纪90年代以后至今。

这一时期日本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有了质的飞跃,保护规模和范围扩大,保护观念深化,形成了成熟的、完善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机制。

2.1.1.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兴起阶段

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正处于所谓的“高速经济成长期”,为了能够真正跻身于发达国家行列,日本政府展开了大规模的都市改造运动。

1963年日本制定了“新住宅市街地开发法”,开始对现存城市的结构进行大规模改造。

巨大的开发狂潮席卷日本各地,日本的历史文化街区和自然环境等都面临着被破坏的危险。

对于这种无视历史和环境的国土改造,各地市民纷纷开始抗议。

1969年2月奈良县政府出台了在奈良的平成京遗址上建设近铁车库的计划。

作为日本历史文化遗址代表的平城京甚至都有可能消失,这一事件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同年5月开始,以学者组成的“保护平城京会”为首的抗议运动在日本席卷开来。

最终,平城京遗址被指定为特别历史文化遗址,由国家出资购买下来加以保护。

随着京都、奈良和镰仓等古都的历史环境遭到破坏的危机加剧,更加引起来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地域特有的自然、历史、文化和生活,当地的居民挺身而出,推动了20世纪60年代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运动的发展。

另外,在当时产生了很多保护历史街区的全国性居民团体组织,如1962年关东地区成立的“文化保护政策协会”、关西地区成立的“关西文化遗产保护协会”,1970年成立的日本全国历史风土保护联盟,以及1974年成立的“全国街区保护联盟”等。

日本学者西村幸夫则指出,“如果说1970年设立的全国历史风土保护联盟是连结关心历史环境的个人的网络的话,那么1974年成立的街区保护联盟就是推动保护运动发展的团体间网络。

这一时期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运动的最大成果是有关古都历史风貌保护的特别措施法《古都保存法》(1966年)的出台。

这部法规规定受保护地区仅限于被政令指定的“古都”,保护对象主要是带有文化遗产的自然环境。

虽然并没有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村落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但是作为日本第一部由市民运动推动制定的法律,依然具有深远的意义。

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20世纪70年代,历史街区保护运动在全国各地日渐兴起。

1968年金泽市和仓敷市分别制定的“金泽市传统环境保存条例”、“仓敷市传统美景保存条例”标志着代表都市的历史街区景观的保护已成为地方政府施政措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1970年举行的“京都·奈良传统文化保护研讨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研讨会由日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内委员会和文化厅主办,通过了“京都·奈良都市规划中历史区域保护和开发的建议”。

以此为契机,“保护历史地域”的概念更加明确,更加深入人心。

从此,日本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逐步受到重视,开始形成了保护地区内新修建筑须申报,行政部门给予指导的制度法规。

2.1.1.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兴起阶段

20世纪80年代前后,日本经济高度繁荣,各地的自然、历史、景观以及住宅的宜居程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些观念在城市改造的政策中也有所反映。

1977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以“定居构想”为中心的“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

这一计划指出,在各地进行开发时,历史环境的保护应站在提高其开发价值的认识上展开,充分挖掘历史环境的价值非常重要。

1978年大平内阁通过的“田园都市构想”这一政策,自治体和居民开始完善生活环境,重新挖掘地域文化的生命力。

受此影响,各地的城市建造工作蓬勃开展起来,人们也开始重新审视代表地方特色的地域文化。

而历史文化街区正是构成地方区域文化的重要要素之一,因此街区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不仅如此,街区保护的理念发生了重要变化。

日本学者西村幸夫指出,这一时期街区保护运动的特点体现在出现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新街区创新并重这一崭新理念上。

因此,人们除了越来越关心历史环境的保护之外,也更加重视历史文化街区居住的“宜居度”。

所谓“宜居度”就是生活环境的舒适性。

在西欧社会,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所拥有的价值很早就得到重视,“宜居度”的思想也得以确立。

1978年日本国土厅开始在16个城市实施传统文化都市保护计划和传统产业都市建设计划。

受此计划的影响,从80年代开始各省厅开始实施突出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政策。

日本国家及地方政府开始制定以历史街区保护和景观形成为目标的政策法规。

这一时期,历史街区保护不仅仅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问题、同时也是都市的社会问题,这种认识开始获得普遍认同。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认识的普及与城市居民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意识密不可分。

2.1.1.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成熟阶段

到了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更加积极地推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运动。

日本建设省1990年将10月4日定为“都市景观日”,积极推动城市景观保护,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运动的开展。

1991年开始设立“都市景观大奖”,旨在倡导市民的都市美化意识。

从1993年开始建设省又实施了“街区环境修复计划”。

除此之外,建设省还启动了“历史街区及修复综合援助计划”,制定了地区保护及再开发计划等都市保护的综合方案。

政府的保护措施也促进了地方保护街区运动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历史街区保护问题得到日本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

以大都市为中心相继制定了都市景观条例,都道府县制定的保护条例也大幅增加。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表彰对优秀景观形成做出贡献的建筑和历史街区专门设立了“景观奖”,同时也将这些建筑、历史街区等作为当地美景的标志进行宣传,并采取特别措施来加以保护。

这些历史街区和景观保护政策在各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果。

日本逐步形成成熟的、完善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机制。

同时,日本扩大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模和范围。

由于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市民的积极参与和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运动在日本全境获得全面推广,保护规模产生了质的飞跃。

正如日本学者阵内秀信所言,“在日本,历史环境保护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通过历史街区保护运动的开展,保护、培育地域固有文化的思潮扩展至全国。

就历史环境保护而言,20世纪90年代成为了飞跃时期。

2.1.2日本历史街区的保护实施特点:

一、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动的街区保存制度。

日本街区保存制度的建立是由市民自下而上推动的。

无论以推动旅游观光为目的的街区保护,或是以保护历史建筑待其升值为目的的街区保护,亦或是认为保护传统街区有利于维系社会传统、有利于社会稳定,都由市民和地方自治体制定各种保护条例,自主推动街区保护工作的实施,并进而推动历史街区和历史村落的立法保护。

 

这种以居民为主体的保护尤其发挥了保存地区的社会价值,并且具有可持续性。

目前,日本的保存地区保护仍在探索形成以地方居民为中心,由行政、企业、技术三方参与组成的实务性体制来实现历史环境保护的目标。

   

二、保护工作的多部门合作。

 

为创建有吸引力、有个性的城镇景观,文化厅、环境厅、国土厅、建设省等各部门均出台有关政策,设立的财政补助项目已超过50种,可见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协作的综合性工作。

   

三、地方和国家两级保存制度。

在日本,人们普遍认为无论是保护、还是再生,“传统建造物保存地区”的着眼点都在如何使生活更美好、环境更宜人。

这种非政治性非经济性的目的正是保护运动之所以能够在日本各地扩展开来的根本原因。

 

在此基础上,设立国家级的“重要的传统建造物保存地区”进一步鼓励了保存地区的保护行动,使保护历史环境作为国家事业更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2案例——日田市豆田町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保护发展

2.2.1保护背景

日田市最早形成于江户时代,1601年小川光氏在花月河北岸的月隈山建造丸山城,周围地区被划为武士用地,将城东十二个町村的商家迁移到丸山町;1616年石川忠総将城改为的永山城,并将市镇迁移到花月河南岸的豆田町,自此形成豆田町。

1639年,由幕府直接管辖,成为江户时代四处天领地(将军领地)之一;当时的豆田町位于代官所(君主为通知地方所设官衔)脚下,聚集日本各地来的大名和商人,因此奠定了良好的商业基础,建筑和文化也形成了独特的风格。

1887年一场大火将豆田町多数房屋烧毁,故现在豆田町的历史建筑多为明治末期至昭和初期修建。

2004年,豆田町被选定为国家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但豆田町的保护工作早在1976年就开始了。

当时豆田地区经济萧条,为振兴街区,当地政府决定保护现存的历史街道并加以充分利用,开发旅游商业街。

1983年,成立豆田町保护推进协会,保护运动拉开序幕;1988年,日田市确立了以豆田町为主的都市计划方案;1991年,制定了主要针对豆田町的都市景观保护条例;2004年专门制定了《日田市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保存条例》。

2.2.2保护开发实施策略

2.2.2.1保存地区的范围设定

豆田町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位于花川河南岸,包含了两条竖街,五条横街。

保存面积约为10.7公顷,其保护范围的设定综合考虑了历史、景观、社会、技术四个方面的条件:

历史条件:

根据豆田町地区形成发展过程的历史资料记载,特别是古代地图的标注,来考虑保存地区的范围设定。

景观条件:

以传统建造物的景观资料、分布状况的调查结果为基础,确定将来传统景观形成的可能范围,也是景观保护条例制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条件:

从保存地区确定后,豆田町社区可以实际管辖的范围考虑,以便于历史街区保护发展措施的操作管理。

技术条件:

从能够维持传统建筑群整体特色的范围考虑,这是保存地区的物质基础。

2.2.2.2保存计划

确定保存地区的范围之后,日田市建立了专门针对豆田町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保存计划,以保持保存地区历史环境的完整性以及与城市发展的协调适应,保证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得以持续发展。

主要包括三个计划:

此外,日田市都市计划与日田市景观计划都将豆田町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作为特别区予以特别计划,以保证保存地区的有效发展。

2.2.2.3保护开发措施

日田市高度重视地域特色在文化财保护中的资源优势,并将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的地域文化特色与现代城市发展相结合,促进保存地区的活力复兴和可持续发展。

其保护开发的措施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功能的重新认识。

将豆田町传统的建造物群保存地区形成的传统景观和城市风貌予以继承,保持建筑原有的居住功能,并在传统建造物之间的空地进行加建、改建,以形成完整有序的居住环境、街道景观,维护保存地区的完整性、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的协调,作为都市资源开发的组成部分,吸引游客来参观游览。

二是景观开发的区域控制。

日田市都市景观保护条例中,强调保存地区与周边历史景观的协同保护,强调以街道景观为主的视觉线性景观,包括街道两侧的建筑立面、广告牌设置等等,以及远眺景观的控制发展,结合月隈山、花川河打造“山水城市地区”。

三是遗产保护与现代化设计相结合。

在保存地区内,古建筑并不妨碍现代化设施的应用:

例如在街边风格古朴的小房子里安置空调机;电线工事被埋进地下,以恢复街道的原有空间;道路设施铺设现代材料,以适应现代交通的出行;对于公共交通,努力通过现有的交通相互协作,以提高便利性,按照当地的交通条件和社区巴士推动交通网络的形成。

四是与周边历史遗产的联动开发机制。

豆田町保存地区的位置比较优越,在人来人往、经济活动频繁的地域,可以有效结合北侧的丸山城遗迹、永山布政所遗迹(日田御役所遗迹)以及南侧400M处的咸宜园遗址、长生园等历史文化遗产,一体化联动开发,采取环形旅游线路的策略以促进相互间的有效利用。

五是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结合日田市传统的木屐文化和商业基础,打造以木屐产业为特色的商业经济,形成了豆田町独特的文化效应,促进了文化传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在豆田町保存地区的商业街内,随处可见以木屐为符号的艺术品。

3中国历史建筑与街区保护

3.1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发展过程

我国对于历史街区的法律保护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

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我国在这一阶段虽然还没有形成历史街区的概念,但己经注意到文物建筑以外地区的保护问题。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正式提出了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历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护内容不清晰。

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这个标准明显的问题是重个体传统遗产保护而忽视城市整体文化环境保护;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没有明确界定,造成保护规划实施管理和资金保障上存在诸多问题;

第三,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未从根本上解决。

由于历史街区的现状条件与现代化生活的要求差距较大,面对大规模旧城改造,名城保护工作更为艰难。

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国务院采纳了这个建议,提出“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等也予以保护”,核定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同时该文件明确将“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作为核定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准之一,这标志着历史街区保护政策得到政府的认可。

1996年“黄山会议”明确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经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1997年8月建设部转发了《黄山屯溪老街的保护管理办法》,对历史街区保护的原则方法给予行政法规的确认,也为各地制定历史街区管理办法提供了样本。

1996年,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伟长等专家的建议下,国家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维修、整治。

1997年云南的丽江,山西的平遥等16个历史街区共得到3000万元的资助,此后每年有10个左右的历史街区得到这项资助。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6号主席令公布,使历史街区保护进入新的阶段。

中国经济在过去30年高速发展,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蓬勃兴起,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同时,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也越发显现,具有民族特色和历史传统的建筑文化保护也越发被重视,中国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标准与规范等各层次规定都对民族历史建筑保护提出了多方面要求。

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历史的就是人类的,保护中国民族历史建筑也是对世界和人类宝贵建筑文化的贡献,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中国民族历史建筑的保护上具有无法替代的关键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与中国民族历史建筑保护密切相关的两部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城乡规划中保护民族历史建筑是法律条文保护在城乡具体空间上的落实。

中国悠久的历史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仅南京东郊风景区就保存有中山陵,明孝陵和灵谷寺等民族历史建筑群。

3.2我国历史街区保护面临的问题

3.2.1人口问题

城市中的历史街区往往是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历史街区一般位于老城区的核心区域,历史形成的商业吸引力促成了人口的高密度。

传统的街区由于历史的原因成为了混杂居住的大杂院几户人口住在一个院落里面(图2-5),因此,消除大杂院和外迁人口成为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

3.2.2环境和基础设计问题

大多数历史街区由于年久失修和使用不当造成街区内的物质环境恶化;街道的路面

破旧;建筑物破损严重出现危、漏现象;基础设施严重落后;人口密集,院落内乱搭乱

建,多数房屋质量较差,有的甚至有墙体出现开裂等危险状。

由于维护资金的缺乏,保

护工作的滞后,再加上历史街区的街道本身难以铺设各种管线,街区基本没有现代生活

所有的各种市政设施,还缺少各种绿化和生活保障设施等,给居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

使居民生活环境质量恶化。

例如一些历史街区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给、排水系统,给水

管很多是居民自己修建的,污水一般就地排放,导致街区内污水到处流淌,街区环境恶

化(图2-6);住宅内阴暗潮湿,人口密度居高不下,通风采光条件差。

街道上水泥电

线杆林立,沿街店面色彩混乱,原有的传统街景遭到破坏。

3.2.3环境和基础设计问题

目前旧城改造的成本,每平方米造价高达8000元,历史街区内改造成本突破了1万元。

如此高额的开发成本,政府无力支付,开发商也望而却步。

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效益,开发商只有提高容积率,因此对历史街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历史风貌伴随着高楼的矗立也永远离开了我们。

历史街区一般都划定了核心保护区和控制区。

以北京什刹海历史文化保护区为例,核心保护区以保护现状为主,其限高一般为6米,容积率约为0.7。

在控制区内,根据不同地段,限高一般为9---12米,容积率约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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