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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本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新建、扩建、技改、技措、设备更新和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委托的石油化工、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

3 管理体制

3.1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受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委托对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3.2 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安庆石化分站(以下简称分站),受总站的委托对本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3.3 分站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接受本企业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4职责

4.1 分站

4.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以及总站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4.1.2 负责对受理监督的工程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质量核定管理工作,按总站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和核定。

4.1.3 负责受理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4.1.4 负责制定受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向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会议或书面交底。

4.1.5 负责检查受监工程的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有关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1.6 负责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掌握所监工程的质量状况,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提出改进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对所监督的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定期向总站报告有关情况,并向有关单位通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4.1.7 负责检查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检测手段等),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使之运转正常。

4.1.8 指定经过资质审查的试验室负责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压力管道进行检验。

4.1.9 负责对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质量监督。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中交(验收)程序以及在中交(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按总站的规定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1.10 负责组织本企业工程质量评定(核定),负责市级以上优良工程审查、申报的有关工作。

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方案的审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程序及时上报总站。

4.1.11 负责按规定及时向总站和本企业上报月、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缴监督管理费。

4.1.12 接受省、市质监站的工作指导,参与上级工程主管部门和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每年按规定上缴有关规费。

4.1.13 负责完成本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4.1.14 适时书面通报工程建设质量状况,及时表扬好人好事,纠正工程建设不良行为。

每年组织召开工程建设质量工作会议,总结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安排新的一年工作,授予年度优良工程称号,表彰工程质量管理各方主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4.1.15 参加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订货等招标、评标工作。

4.1.16 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审查,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会议。

会同上级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和专项工程质量检查。

4.2 工程管理部

4.2.1 负责本部门的所有列入本企业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管理项目,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总站办理申报手续,经总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站委托监督。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管理项目,到分站办理申报手续,经分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分站受理监督。

4.2.2申报前,在分站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或在分站网页上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一式四份提交质监站。

4.2.3 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时提交下列材料:

a)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b)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c)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及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资质证(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d)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检验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e)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f)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资料。

4.2.4 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的评定。

建设单位组织对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石油化工工业项目中交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自评及经监理确认的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等报分站审查,并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分站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并配合分站对上报市级以上优良工程的审查、申报的有关工作。

4.2.5 负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分站缴纳监督费。

按《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石化质监函〔2002〕6号《关于对〈关于缴纳安装工程监督费取费项目解释说明的报告〉的批复》,其费率为:

安装工程监督费为安装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工程费即Ⅰ类费(包括设备费、主材费、安装费、建筑费)的2‰;土建工程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4.2.6 在主要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或委托监理)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分站监督检查,并监督验收。

4.2.7 配合分站对本企业在建项目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检验。

4.2.8 配合并参加分站组织的年度工程质量大检查,配合分站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4.3 机动部

4.3.1 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列入本企业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分站办理申报手续,经分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分站受理监督。

4.3.2 申报前,在安庆分站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或在分站网页上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一式四份提交质监站。

4.3.3 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时提交下列材料:

a) 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b) 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c)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及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资质证(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d) 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检验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e)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它有关的文件;

f)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资料。

4.3.4 在主要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或委托监理)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分站监督检查,并监督验收。

4.3.5 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的评定。

建设单位组织对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石油化工工业项目中交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自评及经监理确认的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等报分站审查,并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分站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并配合分站对上报市级以上优良工程的审查、申报的有关工作。

4.3.6 负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分站缴纳监督费。

按《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石化质监函〔2002〕6号《关于对〈关于缴纳安装工程监督费取费项目解释说明的报告〉的批复》,其费率为:

安装工程监督费为安装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工程费即Ⅰ类费(包括设备费、主材费、安装费、建筑费)的2‰;土建工程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4.3.7 配合分站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4.3.8 配合分站对本企业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检验。

4.4相关单位

4.4.1 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列入本企业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分站办理申报手续,经分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分站受理监督。

4.4.2 申报前,在安庆分站领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或在分站网页上下载,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后一式四份提交质监站。

4.4.3 办理监督申报手续时,在报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时提交下列材料:

a) 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b) 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c)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及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资质证(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d) 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检验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相应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分站留存;

e)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它有关的文件;

f)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资料。

4.4.4 在主要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或委托监理)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分站监督检查,并监督验收。

4.4.5 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的评定。

建设单位组织对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石油化工工业项目中交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自评及经监理确认的质量评定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及施工技术资料等报分站审查,并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分站进行实体质量检查。

并配合分站对上报市级以上优良工程的审查、申报的有关工作。

4.4.6 负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分站缴纳监督费。

按《中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石化质监函〔2002〕6号《关于对〈关于缴纳安装工程监督费取费项目解释说明的报告〉的批复》,其费率为:

安装工程监督费为安装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工程费即Ⅰ类费(包括设备费、主材费、安装费、建筑费)的2‰;土建工程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执行。

4.4.7 配合分站对有争议工程的复测复验。

4.4.8 配合分站对本企业压力管道安全质量检验。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办理监督申报手续

5.1.1 凡列入本企业投资计划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总站办理申报手续,经总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总站委托监督。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到分站办理申报手续,经分站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分站直接受理监督。

5.1.2 建设、总承包、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和物资供应等单位必须接受分站的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向分站提供下列资料:

a) 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颁发的规划、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消防审查意见书等有关文件;

b) 经过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或本企业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盖章确认的招标申请表;

c)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及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质监站留存;

d) 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总监)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质监站留存;

e)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供核查验证,复印件由质监站留存;

f)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工程总概算、工程主要进度控制节点、工艺原则流程及其它有关的文件;

g) 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报资料。

5.1.3 监督站在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有效后,应于收到资料后的5日内,由监督站站长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返还建设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5.1.4 分站站长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及规模,选派相应专业和相应级别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监督组)。

5.1.5 监督组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组组长负责制。

监督组组长必须由质量监督工程师担任。

5.2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

5.2.1 监督组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a)核查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b)监督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进行了交底和审查,是否进行了施工图会审,发现其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应责令改正;

c)监督检查项目各责任主体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确立;核查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检查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控制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是否划定并取得统一;

e)监督检查各有关责任主体及其分包或劳务分包队伍的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f)各专业开工前,对开工条件(施工方案、到达现场的人员资格条件、现场条件等)的检查。

5.2.2 对于上述内容,监督组应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检查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5.2.3 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以及有关工程质量会议。

5.2.4 在熟悉图纸、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执行的标准规范,结合受监工程的特点,由监督组长组织监督组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简称《计划书》)。

5.2.5 《计划书》编制完成并经站长审批后,各专业监督工程师应向相应责任主体的专业人员解释《计划书》,尤其需将具体的停监点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人员,并一一签收。

5.2.6《计划书》是监督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计划书》对相应责任主体应明确:

动态专业质量行为的检查内容;具体停监点、巡监检查的主要内容;抽检和复测的主要项目;需抽查的主要质量证明文件和过程记录资料。

5.3 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

5.3.1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a)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到位及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检查特殊工程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b) 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对工程分包队伍的监管控制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不按程序规定而进行设计变更或要求施工单位无图纸无方案施工的行为;

2)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行为;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设备质量控制情况;

3)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行为。

c) 检查工程有关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是否落实,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行并持续改进;

d) 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

抽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情况:

1)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无图纸无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

2)是否存在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偷工减料的行为;

3)核查主体结构和核心设备安装过程是否存在转包或肢解分包的行为;

4)施工过程质量检验、工序管理、隐蔽工程质量检查的制度、程序落实和执行情况;

5)施工过程中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在施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质量检验或复验的情况,核查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6)施工工程资料的形成与整理是否与工程过程同步;应具备的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和评定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反映工程实际的质量状况。

e) 检查监理单位:

1)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监理控制的制度(措施)、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对被监理单位的监管情况和实施平行检验、巡检、旁站等监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事前策划的控制要求;

3)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和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情况;

4)《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与整改闭合的管理情况;

5)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是否符合SH/T3903-20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9.4条的规定;

6)工程监理资料的形成与整理是否与工程过程同步;

7)对工程分包队伍实施管理控制的情况。

f) 核查设计单位设计变更是否满足施工和质量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计变更降低质量要求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擅自修改设计的行为;抽查对勘察、设计问题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5.3.2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a) 抽查现场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检验复验、验收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检查产品供应单位的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查不合格品控制管理情况;

b) 对规定的质量控制点进行的监督检查:

1) 停检点:

根据监督计划设置的停检点,施工单位在到达停检点时,必须填写停检点报验单,提前48小时通知监督工程师到停检点进行检查,停检点未经监督人员检查确认,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监督组在收到《停监点报验单》后,应及时安排相关专业的监督工程师做好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并及时进入现场;监督工程师应在监督过程中及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停监点检查记录》,在对停监点质量检查通过后,应在《停监点报验单》上签字确认并放行;

2) 巡检点:

除停检点之外的施工工序和部位,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随机巡视检查。

c) 监督组应对下列情况应进行监督抽检、复测:

1)停监点检查应通知质监机构而未通知的;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

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复检或验收而擅自用于工程的;

4)检测检验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见证不符合规定的;

5)涉及工程设施安全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有严重质量缺陷或现场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

6)质量监督的抽检或复测由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成责任单位委托由监督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

抽检或复测涉及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d)主要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完工后,建设(监理)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分站监督检查验收。

监督组应监督检查上述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质量检验资料及实物质量是否达到相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若不符合相应规定,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使之达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监督组应对工程中交(竣工验收)活动的组织形式、内容、程序验收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e) 对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隐患、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整改与跟踪:

1)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质量隐患,应直接填发工程质量巡检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

2) 对比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质量监督工程师填写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经监督组长签字后发至责任单位;

3) 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必要时有权采取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经监督组长审核,报监督站站长审批后发至责任单位,并在24小时内上报总站;

4) 需要对有关责任方采取行政处罚的,经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5.4 交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

5.4.1 监督组应参加工程开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工作,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中交验收阶段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监督开车过程中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考察工程收尾阶段的质量及工程的整体质量,为工程的最终质量的监督评述收集证据,同时为搞好以后的质量监督工作积累经验,掌握和验收了解投料开车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

5.4.2 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中交(竣工)验收,根据SH3503《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和SH/T390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查。

5.4.3 根据集团公司“中石化[1998]建字268号”文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4.4审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核查工程质量情况。

5.5 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5.1 中间交接完成后3个月内由监督组组长按规定的格式组织编写单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评述以及监督结论等。

5.5.2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监督站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督站站长审批后,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电子版和纸质文件各一份报送总站备案;投资在3000(含)-5000万元之间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电子版报送总站备案;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分站存档,以备总站和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5.6 监督档案归档  

5.6.1 中间交接完成后6个月内,监督组组长应编写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监督工作中采取的具体措施、监督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监督工作成效、监督工作的不足等。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还应包括对质量监督组成员的工作评价;要对分站、总站的工作提出持续改进的意见或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经站长审核后存档。

5.6.2监督组长按照总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组员收集整理监督资料,监资料经分站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由站长审核,交档案室装订成册,存入监督档案。

5.7 分站和质量监督工程师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无证或越级承包、出卖、转让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图签、图章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有权责令停工,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以罚款,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8分站及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分站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安庆分站负责每季度不定期抽查,进行考核。

分站考核不到位的,由本企业分管领导比照相关条款扣罚分站。

6.2 对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补办监督手续,并对其进行扣罚300元,由分站提出本企业分管领导批准执罚。

6.3 凡是国外进口设备未按规定办理国内品质检验擅自安装使用的,有权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检验,并对其进行扣罚300元,由分站提出本企业分管领导批准执罚。

6.4 对未经资格审查和招标(限上项目)选择施工单位的责任单位给予处罚,由本企业分管领导执罚。

6.5 对出现未经分站监检并作质量评定(核定)的工程或经核定为不合格工程的,每有一项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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