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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能源合作的未来

中欧能源合作的未来

 

  

  原文作者:

张晓慧

  内容提要

  从能源的角度来看,中欧能源合作与欧盟同俄罗斯或中亚等地区的合作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欧盟和中国之间并不存在“消费者一生产者”的关系,相反,两者目前甚至还在为保障各自的经济增长而争夺有限的能源资源。

然而,气候变化给未来世界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能源安全与气候变化成为中欧能源合作的基石,中欧能源合作更多是探讨欧洲如何帮助中国调控其对能源的需求,从而降低其给世界气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减少双方在能源供应上的压力和竞争。

本文旨在梳理中欧能源关系的缘起以及不同时期的发展变化,介绍中欧能源合作开展的关键领域,分析合作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挑战,并为中欧能源合作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 能源安全气候变化中欧能源关系中欧能源合作

  中欧关系自1975年建立以来已走过了三十多个年头。

早期,中国与欧共体的互动基本上都是围绕贸易关系而进行的。

在布伦特兰报告和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后,“可持续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成为前沿政治议题,中欧环境对话才正式展开。

1995年,欧洲委员会首次发表公报,表达了为中欧关系发展制定长期政策的需要。

该报告肯定了中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但也明确指出到90年代中期中国的能源消耗仅次于美国,已成为环境、人口、健康等国际议题讨论不可或缺的一员。

因此,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同中国举足轻重的影响力之国际经济合作20XX年第3期间的已逐渐受到重视。

[论文]

   气候变化有时被各国决策者称为“威胁叠加器”,即如果不加干预,气候变化有可能通过改变天气常态而导致大规模的干旱、作物减产、江河基床下陷,并迫使部分人口迁徙,形成“气候难民”,甚至可能会造成社会恐慌或武装冲突。

令人欣慰的是,在气候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国际合作的意愿要强于传统安全领域,国际合作确实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对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从能源的角度来看,中欧与欧盟一俄罗斯或欧盟一中亚等国家或地区的合作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欧盟和中国之间并不存在“消费者一生产者”的关系。

相反,中欧甚至还为保障自身经济增长而互相争夺有限的能源。

因此,中欧能源对话与合作更多是探讨欧洲如何帮助中国调控其对能源的需求,从而降低其给世界气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减少双方在能源供应上的压力和竞争,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成为中欧能源关系发展的推动力。

   一、中欧能源关系的缘起与发展

  

(一)1981—20XX年:

寻求共同基础

  能源是中国和欧共体(欧盟前身)开展科技合作最早的领域之一。

早在1981年,中国国家科委代表政府与当时的欧共体能源总司就开始了接触和交流。

中国开展中欧能源合作的目的是了解欧洲在能源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节能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借鉴欧洲的经验和教训,研究中国的能源战略问题,为中国的能源发展服务。

节能培训班是中欧能源合作使用和交流的内容之一,而有关能源发展的政策性研究则是中欧能源合作的另一项内容。

此后十多年间,中国国家科委和欧共体共同成功举办了近二十次能源技术和发展政策的研讨会,这对中欧能源技术知识和政策方面的沟通、促进中欧能源关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末,中欧能源技术合作示范项目不多。

1985年中国国家科委和欧共体能源总司共同确定和支持在中国浙江大陈岛上建立了分散能源系统、风力测试站、太阳能电池供电的电视差转站和地面卫星接收转播系统。

在开发天然气资源方面,中国主要是应用欧方的技术对北部以陕甘宁盆地为中心的地区进行了勘探、钻井、气田开发的技术研究和盆地模拟试验。

此外,“中欧能源管理示范项目”为南京被服厂提供了能源管理、数据采集、计量、温度控制和变频调速的欧洲先进设备和技术系统,达到了降低能耗和料耗、提高产量及能源管理水平的目的。

   1996年,中国国家科委徐冠华副主任与欧盟委员会能源委员帕普蒂斯(PAPOUTSIS)签署《中欧能源合作联合声明》,提出成立能源合作工作组。

这个工作组主要负责协调和管理中欧官方支持的能源合作项目和活动,成为中欧开展能源合作交流的主要官方渠道。

中欧在1998年和1999年召开了双边关系中最早的两次峰会,从而为更广泛的政治对话打下了基础。

90年代末,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为与中国达成关于和平利用核能源的协定,开展了多次会谈。

   20XX年,欧洲能源技术促进(OPET)向中国开放,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和浙江能源研究所分别与欧盟签署合同成为(OPET)中国成员,通过这两个单位,中国和欧洲的能源技术信息相互沟通,促进了双方的交流。

同年,在能源合作工作组第四次会议上,中欧着重讨论了制定中欧能源与环境合作计划的相关事宜,双方同意把计划的优先合作放在清洁煤技术、天然气综合利用、提高能效(节能)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方面,合作交流的方式包括政策研究、人员交流、政策和技术研讨会、人员培训、技术考察以及可能的技术示范和转让。

   虽然欧盟委员会早已指出,强化同中国之间的科技合作伙伴关系十分必要。

上世纪90年代末,中欧也签署了《中欧科技合作协定》,为合作建立了永久的合法性基础。

但总体而言,在这一时期中欧能源合作仍较松散,对于强化合作的必要性还未形成充分的认识。

   

(二)20XX-20XX年:

对中国发展的关注

  由于中国的能源需求高速增长,欧盟逐渐开始关注这种增长对欧洲能源安全的影响,以及如何合理应对这种影响。

  20XX年,欧盟委员会表达了自己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印度能源政策的关注。

欧盟委员会强调,这些国家有必要考虑能源供应安全的前景,同时指出推广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将有助于减缓这些国家目前能源利用不良趋势的发展。

   此后不久,中国公布了“十五”规划,首次提出了“能源安全”的概念。

该计划指出,为保证资源的充分利用,须加强能源与基础设施建设事业。

同时,该计划又提出要实现中国能源结构的合理化,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但20XX年9月召开的中欧峰会并未提及以上规划,也未就缓解中国能源利用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问题达成共识,仅强调了加强双方在环境和能源方面的部门间合作。

在《20XX-20XX年关于中国的战略文件》中,欧洲委员会讨论了将中国纳入欧盟的能源环境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可能性,提出尝试优先考虑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技术转让、清洁燃煤、天然气、核裂变、可替代性能源技术,特别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应用等项目。

然而,欧盟并没有对这些项目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20XX年,欧盟与中国联合启动了副部长级环境对话。

中欧能源与环境的联合项目(EEP)也在同年展开,欧盟预计投资4500万欧元。

项目内容包括发展中欧产业部门在中国能源市场中的合作、依据国际标准确保可持续发展,以及为推广新兴科技资助中国国内的可行性研究等。

20XX年至20XX年间,在该项

  

目框架下中欧召开了26次研讨会,而合作也扩展到了包括生物能源、农村电力供应、近海风力发电等诸多新领域。

   (三)20XX至今:

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长,欧盟在政治上已开始将中国视为“战略伙伴”对象。

在20XX年召开的第7届中欧峰会上,中欧就和平利用核能签订了研发合作协定,这成为推动中欧伙伴关系建立的里程碑。

   20XX年的中欧峰会最终促成了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的建立。

这一关系旨在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内的政策对话与实践合作,有力支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UNFCCC)》与《京都议定书》的相关目标。

此后,欧盟理事会下设交通、通讯和能源司同中国科技部就两项行动计划达成了协议:

一、清洁燃煤行动计划,协助中国开发和应用欧洲清洁燃煤技术;二、推动中欧间的产业合作,在中国推动能源节约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目前,中欧已经开展的技术合作包括节能、环保与可再生能源、清洁燃煤、甲烷回收、碳捕捉和储存技术、氢燃料电池、电力生产等六大领域。

20XX年2月,中欧就以上目标签署了理解备忘录。

实践证明,中欧伙伴关系的建立已经催生了一系列新方案。

国际经济合作20XX年第3期

   20XX年末中国公布了“十一五”规划,计划以煤炭行业为基础,目标包括优化国内能源产业、有效缓解中国经济所面临的能源紧张状况,以及限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

20XX年,欧洲理事会也设定了针对欧盟本身的诸多气候目标,如欧洲各国同意削减现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0%,如果其他发达国家能承诺做出相应削减,欧盟可考虑将削减幅度提升至30%等。

除此之外,欧洲投资银行承诺向中国国内气候变化项目提供5亿欧元的贷款。

   20XX年8月,中国政府公布了“关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中长期规划”。

为了实现规划目标,中国与欧盟协议决定在2020年前成立一个中欧清洁能源中心。

此外,相关动议还包括建立一个总投资280万欧元的中欧清洁开发机制促进项目。

   在20XX年5月召开的中欧峰会上,双方同意加强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并就设立中欧清洁能源中心发表了联合声明。

一个月后,首次亚欧能源安全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该会议重点关注增进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低碳技术的开发、转让和交换,以及在广泛的能源安全政策领域内加强技术管理等。

此外,中欧还决定加强在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框架下的政策对话与合作。

然而,本次峰会的最大成果莫过于签署了关于建筑能效与质量的合作框架谅解备忘录。

   近几年来,中国逐步成长为世界最大的风轮机和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国,且正在大力推动核反应堆的建设,以进一步发展本国的核工业。

然而,中国煤炭消耗量的迅猛增长却也引起碳排放的同步增长。

目前在中国的节能和环保技术水平仍相对较低的情况下,环境保护形势反而有恶化之势。

事实上,中国国内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相关技术迅速普及的前景并不容乐观。

中国在上述领域的快速发展致使欧盟开始考虑采取措施保护其在绿色科技市场的领先地位。

例如,欧盟理事会的2020年战略将中国定位为其在“绿色能源开发”领域的竞争对手,并呼吁欧盟采取措施保持自己的领先地位,该论调与之前“迈向欧洲能源新战略:

20XX—2020’’的总结性文件内容有所冲突。

从当前的现实状况来看,中国正日益被视为欧盟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领先地位的挑战者。

   二、中欧能源合作开展的关键领域

  在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框架下,中欧技术合作最主要的目标之一是促进中国的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和“近零排放燃煤”技术的发展,同时努力降低关键技术的成本,并促进推广和应用。

如果“近零排放”能够取得成功,那么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在未来将对中国以及其他地区的二氧化碳减排做出巨大贡献。

更重要的是,碳捕捉与储存技术本身还可能将二氧化碳转化为一种富有价值、可以交易的副产品。

另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处于仅次于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和清洁燃煤技术的地位。

   

(一)碳捕捉与储存技术

  20XX年10月,欧盟与中国在合作伙伴框架下就具体工作方案达成共识。

方案致力于提升能源利用率与节能、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掘和利用沼气资源、开放氢能源和燃料电池、加强相关的能力建设等工作。

此外,该方案还强调将“近零排放”技术的开发与示范作为中欧合作的重点。

   20XX年,中欧决定实施两项可行性研究,从而揭开了“近零排放”计划的第一阶段。

此后,中欧启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合作行动计划(COACH),该计划于20XX年制订,旨在协调谅解备忘录框架下的各项活动,为在2020年前提升清洁燃煤设施的开发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同时促进相关的信息共享及能力建设。

COACH所研究的技术隶属于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下的热力发电部分,而这一类型的成套设备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且其中的气化过程可以保证电力与甲醇的同比生产(也称“多联产”)。

由于甲醇的应用有望降低中国对进口烃的依赖,因此中国政府对相关技术十分关注。

   尽管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前景可观,但目前其商业利用在中国还未真正实现。

一方面,对二氧化碳的捕捉和储存会降低总体生产效率,并因要维持原有发电总量而相应引起化石燃料使用量的增加,专家们担心对二氧化碳捕捉技术的投入将影响节能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

另一方面,目前广泛使用的烟气脱硫设备将降低现有生产率的4%至8%,从而导致相关产品价格增高。

因此,中国的生产商虽然拥有设备,却因顾虑成本而很少使用。

以一个普通的IGCC车间为例,如采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净用电量将增加超过44%,由此可以换算得出,捕捉1吨二氧化碳的成本约为164元人民币,而二氧化碳减排的成本甚至更高,约为每吨205元人民币。

显然,如果不建立相关规范鼓励低碳环保型电能的生产,以上述成本生产出来的电能将很难与目前中国市场上常见的同类产品竞争。

   中国的二氧化碳存储能力也不容乐观。

据估计,大港油田的二氧化碳存储能力在220万吨左右,不具备大规模存储的能力;胜利油田的二氧化碳存储能力在463到472万吨之间;开滦煤矿由于进一步开掘煤矿的可能、其他矿物可渗透性过低,地理条件决定了其对二氧化碳的存储能力十分有限;济阳洼地中的惠民子流域具有多达22亿吨的二氧化碳存储量,但较深的盐碱含水层若储存二氧化碳则可能导致土壤酸化,进而带来更严重地理侵蚀。

  目前,中国在煤炭仍占主导地位的能源结构下,缺乏可再生能源或相应的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减少碳排放的主要途径只能是提高核能的利用。

如进一步降低碳排放,中国就需增加10000亿吨的核电力。

即便不考虑大规模开发核能可能引发公众认可、选址、安全保障与废料排放等一系列问题,一些专家仍认为,核能开发未必有利于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发展,因为对核能的大规模投入可能会分流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研究享有的资源,从而减慢后者的发展。

   除了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在发电领域的应用竞争力、实际的碳存储能力以及现行规范系统的不足,中国的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开发与应用还存在两个制约因素。

其一,欧盟与成员国在清洁燃煤技术领域还未达成一致,欧盟各成员国在对中国的

  

  

政策上未能真正实现协作。

一些国家,如德国和荷兰出于担心知识产权的考虑,不愿意同中国分享自己的技术。

其二,中国国有垄断电力的传输、分配与销售,体系利润分配不均的现况阻碍了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发展。

在市场中,用电价格是由各电公司间的竞争以及其各自最终售价决定的,而如果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得到应用,那么大部分利润将流向电公司,从而使得电力公司不仅承担更高的发电成本,而且无法享受公平的利润分配。

   

(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

  自20XX年《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措施出台以来,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实现了巨大的发展。

20XX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产能已达到226GW(千兆瓦特),其中包括197GW的水电、25,8GW的风力发电、GW的生物质和0,4GW的并光伏电,可再生能源已占中国860GW总发电量的25%以上。

中国技术上可利用的水电产能为542GW,年均生产电力2474TWH(太瓦时),高居世界水电生产国排行榜的首位。

自20XX年以来,中国风力发电也实现了产能翻一番。

20XX年,中国风力发电已经突破26GW,超过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风力发电大国,到20XX年风电装机容量已居世界第一,超过4000万千瓦。

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从20XX年开始连续4年世界第一,20XX年产量占全球的45%。

中国的生物气化也正处于迅速发展之中,全国气化总体产能可达6MW,系统功率接近28%。

   尽管取得了上述突出成就,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其中,最主要的障碍是资金和技术的短缺、创新动力不足、产业结构不发达以及发展经验的欠缺。

此外,可再生能源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或商业化的初始阶段,可充分商业利用的技术为数尚少,因而在价格和质量上都还无力同西方技术竞争。

一些观点认为,中国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光电能源)的价格被低估了,且其质量尚未达到欧盟的标准。

要改善上述状况,需要庞大财政的支持。

然而,高昂的售价成为节能技术应用的障碍。

由于在技术开发的早期阶段往往存在经济回报小、搭便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私人通常不愿意投资。

而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为了垄断清洁能源技术,又限制其在私人商业领域内的转让。

   中国当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还存在更紧迫的问题,即应如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特别是风能)完全注入中国的电。

事实上,中国电不愿意扩建电,使其与风电供应商良好对接。

由于风能国际经济合作20XX年第3期发电的需要,很多风电供应商分布于偏远地区,因此要将其充分覆盖无疑所费不赀。

另外,在电供应方看来,可再生能源在总发电量中的贡献相对有限且每千瓦时的成本较高,因此对该领域的创新进行投资可能存在高风险。

比如内蒙古、宁夏等地,电既要新增风电、光电的输出,又要保证输出既有煤电,输电压力较大,为了提高当地配额而新增的技改等成本,最终仍将转嫁到上电价。

此外,目前中国电力部门的生产效率还低于其他一些国家(如美国)的生产者,这也增加了问题解决的难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中国于20XX年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新法案于20XX年4月1日起生效。

首先,为使电的发展跟上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进程,新法案中要求进一步协调可再生能源与电力部门、传输规划的互动,以及地方发展同全国发展的关系。

第二,新法案强调要保证为所有已投产的可再生能源进入消费市场提供保障。

第三,修改可再生能源公共基金会的相关政策。

公司不再加收费用,消费者直接向基金会付款。

这一变化的关键在于,中国政府可以通过此种方式集资并向可再生能源研发进行投资。

同时,这种做法也有助于收集东部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西部较不发达但可再生能源丰富的地区投资。

   新法案包含的修改带来了很多必要的变化,但仍有问题未得到解决。

鉴于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生产中相对次要,因此开发“非电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气、农村燃柴和农业肥料取暖就应被赋予战略意义。

然而,当前生物能开发与应用的规模仍相对较小,中国到2020年将产能提升30GW,仍面临很大困难。

作为石油的可替代能源,生物燃料富有特殊的潜力。

然而出于保障粮食供应的考虑,中国过早加入生物燃料的讨论恐怕风险太大。

   风力部门内存在的基础性问题格外突出。

首先,中国在涡轮机制造、风力田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仍高度依赖国外的专业技术。

即使制造本身日臻发达,但涉及到软件控制和精密的技术部件,中国仍无力充分复制西方的科技成果。

其次,风力发电项目与能否通过取得“清洁发展机制”(CDM)地位而获得经济收益有关。

CDM风力发电项目的成本往往低于没有CDM地位的项目,因为后者不能从“经核证的减排量”(CER)中获益。

然而,一个风力发电场要取得CDM地位通常需要保证至少51%的股权控制在中国手中。

因而,外国投资者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这一限制增加了外国公司在该领域运作的难度。

这些根本性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相关领域内国际合作的开展程度和质量,以及中国国内政策的未来走向。

   三、结论与建议

  由于中国在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重要地位,中欧在能源领域的将不断加强,中欧的伙伴关系更是不断提升双方在可再生能源、节能与绿色科技开发等领域的互动。

就中国的能源与社会发展而言,在以下领域中欧合作的前景尤其广阔:

   

(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中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资源都比较丰富,但开发程度较低。

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都属于高新技术产业,中国除了小水电等部分技术实现了商业化,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外,对其余核心技术掌握较少。

欧盟国家较早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在该领域长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可为中国提供技术支持。

  

(二)提高能源利用率

  中国能源资源短缺,为了维持经济稳定高速增长,中国必须提高能源利用率。

中国目前单位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是欧盟的倍左右。

欧盟是目前全球能效最高的地区,其能源强度比美国低30%。

中国应大力从欧盟直接进口节能技术和工艺,加大共同研发力度,增加节能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交流,并在相关培训项目等领域加强合作,提高中国的能效技术水平,加强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

   (三)降低排放

  欧盟作为世界碳排放的主要消费体,不仅有责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还有责任加强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合作,提供可持续发展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随着中欧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与清洁燃煤技术方面合作的展开,各种负面因素也相继显现。

要促进中欧能源关系继续健康发展,中欧都要付出努力,具体措施为:

  

(一)必须为中欧能源合作建立适宜的规范性体系

  欧盟和中国都有复杂的、形式各异的管理体系,体统中各部门在开展对话和跟进合作时难免出现不协调的情况。

例如,有时不同政府部门会同时就同一议题展开工作,从而导致工作重复低效甚至被延误。

目前,欧盟内部提出建立一个更为高效的对话框架的建议,设想将今后各种不同的项目纳入统一的行动框架内,行动框架是一个纪律严明的上传下达体系,

  

  

以便强化内部问责,保证各项目的运转。

中国至今还未建立一个关于碳捕捉与储存技术及相关技术的规范性体系。

由于利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生产的电力耗能更多、售价更高,因此相关的规范体系就必须能够切实鼓励低碳电能的生产,如设置电能生产碳排放量的上限,对超标排放收取“碳排放税”,利用财政政策支持应用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生产者。

   

(二)转变观念

  中国电力生产应该转变旧观念,不再将二氧化碳看作“多余产品”,而是将其视为可用的“副产品”或者潜在的新的增长点。

将二氧化碳应用于工业生产,如提高原油采收率,来促进碳捕捉与储存技术的推广及其价值链的成长。

   (三)打破国有对能源市场的垄断

  “十二五”规划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并有望在增强市场竞争、鼓励对研发进行投资、防止大为争夺风力发电经营特许权过分压低价格排挤竞争对手等方面带来实质性改善。

从长远来看,中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体系。

但是,由于2020年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在中国能源总消费中所占比例也仅能达到20%,因此标准体系最好能为各类非电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农村燃柴和农业废料取暖等设定具体目标。

   (四)中国和欧盟应签订“联合承诺框架协议”

  双方应通过碳补偿或实施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真正对中国风力发电场的建设做出财政、技术和政策等方面的贡献。

  (五)欧盟与其成员国行动应协调一致

  欧盟同其成员国在环境和商业目标上的不一致可能造成中欧之间的不信任,且增加双边互动的不确定性。

当务之急是欧盟委员会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需要加强协作,从而真正促进中欧在能源合作上的互信互利。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参考文献:

  屈伟平:

清洁煤发电的CCS和IGCC联产技术,《国内外机电一体化技术》20XX年第1期。

  王众、张哨楠、匡建超:

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及发展趋势,《能源技术经济)20XX年第5期。

  李瑶、车长波、李富兵:

中欧能源合作前景分析,《现代矿业》20XX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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