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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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精编版
上海市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1总则
1.0.1为使民用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证在火灾中消防设备在给定时间内能维持可靠运行,并防止电气设备所引起的火灾,减少在火灾中所造成的危害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民用建筑中电气防火设计。
1.0.3建筑物内的电气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消防联动控制器:
centralizingequipmentforfireautomaticcontrol
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其他触发器件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根据设定的控制逻辑发出控制信号,控制各类消防设备实现相应功能的控制设备。
2.0.2消防配电(控制)箱:
powerdistribution(control)boxforfireprotection
通过手动或自动的方式对消防水泵、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阀、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各类消防设施的进行配电或控制装置。
2.0.3应急电源:
emergencypower
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电源。
2.0.4空气采样烟雾报警系统:
AirSamplingSmokeDetectionSystem
由空气采样管网、烟雾探测报警器及显示控制单元组成,通过分布在探测区域的空气采样管网上的采样孔,将空气样品抽吸到探测报警器内进行烟雾分析,并显示出所保护区域的烟雾浓度、报警和故障状态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采样管:
SamplingPipe
安装于探测区域内,用于传送空气样品的管道。
2采样点:
SamplingPoint
在采样管上的开孔,用于对探测区域内的空气进行采样,也称采样孔。
3毛细管采样点:
CapillarySamplingPoint
在采样孔位置加装毛细软管以进行空气采样并输送到探测器的延伸采样点。
4探测报警器灵敏度:
Sensitivity
探测报警器对烟雾浓度变化的有效反应灵敏程度。
其测量单位为遮光度/米(obs/m)。
5回风采样探测:
ReturnAirDetection
将采样点布置在回风口气流集中处的探测方式。
6常规采样探测:
CeilingDetection
采样点的设计和布置相当于常规点型感烟探测器的探测方式。
2.0.5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Video-basedFireDetectionSystem
采用双波段探测器、光截面探测器、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等图像采集设备,基于高度集成的图像处理技术进行火灾探测、分析、判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分为双波段和光截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可视图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双波段探测器DoubleWaveBandFireDetector(简称为DWB)
采用红外CCD和彩色CCD传感器作为探测器件,获取监控现场的红外图像和彩色图像,通过对序列图像的亮度、颜色、纹理、运动等特性进行分析而确认火灾的感光型火灾探测器。
2光截面探测器LightBeamImageFireDetector(简称为LBI)
采用高强度红外发光点阵作为发射器,以高分辨率红外CCD作为接收器,通过分析发射器光斑图像的强度、形状、纹理等特征的变化来探测火灾烟雾的感烟火灾探测器。
3可视烟雾图像探测器VideoFireDetector(简称为VFD)
采用CCD摄像机作为探测器件,获取监控现场的彩色或者灰度图像,利用图像处理单元对获取图像序列的颜色、灰度、纹理、边界、运动特性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对火灾的早期探测,并按预设逻辑输出方式和图形界面方式进行报警。
2.0.6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LineFiberDetectionFireAlarmSystem
采用分布式感温光纤或光纤光栅感温传感器等可恢复使用的温度感知设备,根据探测点的环境温度变化而进行火灾探测、分析、判断并确认火灾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分布式感温光纤火灾探测器opticalfiberdistributedtemperaturedetector
将感温光纤封装在具有一定机械强度和密封性能的热敏感材料中,作为热敏元件探测环境温度并可多点、并行、网络化进行报警的感温探测器。
2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fibergratingtemperaturesensitiveDetector
根据温度与光纤纤芯折射率之间的内在规律,采用光纤光栅作为感温敏感元件探测环境温度并进行报警的感温探测器。
2.0.7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
1疏散照明Escape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照明。
2备用照明Stand-bylighting
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照明。
2.0.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vacuationindicator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灯光标志。
可分为疏散方向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疏散导流标志。
2.0.9阻燃电线电缆Flameretardantwiresandcables
难以着火并具有阻止或延缓火焰蔓延能力的电线电缆。
2.0.10耐火电线电缆Fireresistantwiresandcables
在规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焰燃烧下仍能保持线路完整性的电线电缆。
2.0.11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Halogenfreelowsmokeflameretardantwiresandcables
材料不含卤素,燃烧时产生的烟尘较少的阻燃电线电缆。
2.0.12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线电缆Halogenfreelowsmokefireresistantwiresandcables
可保持线路完整性的无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2.0.13矿物绝缘电缆Mineralinsulationcables
用矿物(如氧化镁)作为绝缘材料具有不燃、无烟、无毒和耐火特性的电缆。
通常由铜导体、矿物绝缘材料、铜护套构成,不含有机材料。
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Alarmandcontrolsystem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andcontrolunit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forelectricfireprevention
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15配电箱耐火温度Fireresistanttemperatureofpowerdistributionbox
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断电时箱体内部的温度。
2.0.16配电箱耐火时间Fireresistanttimeofpowerdistributionbox
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火的作用时起,断电时止的这段时间。
3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
3.0.1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建筑物的电气防火分级表3.0.1
等级
使用场所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10万m2 高层公共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m2 及以上的门诊楼;
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m2 的百货楼、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市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市级车站旅客候车室、码头旅客候船室、民用机场候机楼;
8.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9.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10.单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5万m2公共建筑;
11.建筑面积在3000m2 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
地下公共建筑
1.地下铁道及地下铁道车站;
2.长度超过1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
3.地下影剧院、礼堂;
4.使用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等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5.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19层及以上的住宅
Ⅰ类停车库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公共建筑
1.每层建筑面积2000m2 及以上,但不超过3000m2 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等公共建筑或商业、公共活动场所;
2.区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及以下的影剧院;
4.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5.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但不超过3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不含厨房)。
二级
地下公共建筑
1.长度不超过1000m的城市交通隧道;
2.使用面积1000m2 及以下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它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三级
不属于特级、一级、二级的其他民用建筑
注:
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②Ⅰ类停车库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③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4消防电源4.1供电电源
4.1.1特级建筑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尚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路市电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
一级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二级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4.1.2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二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不能获得第二个电源时,应设自备应急电源。
4.1.3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由二个电源供电。
2当采用二个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可由一路10KV及以上专用回路电源供电。
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1.4特级建筑应在变配电所设置消防专用配电母排。
4.1.5特级建筑内的消防设备应由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作为消防设备的应急配电回路。
当正常供电回路失电时,系统应能自动切换到应急配电回路上。
4.1.6一级、二级建筑的消防设备应由二个配电回路供电,三级建筑的消防设备可由单回路供电。
4.1.7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供电回路;
2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组成应急电源装置(如UPS、EPS等)。
4.1.8应急电源应根据下列原则来选择:
1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可采用第二路电源、带自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或由二者组成的系统;
2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电源可采用EPS集中供电或灯具自带电池的应急电源系统。
4.1.9当建筑内根据使用功能需要设置自备发电机时,该自备发电机可兼作建筑物内消防设备的应急电源。
当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除该自备发电机所带的非消防设备的供电。
4.2自备发电机组
4.2.1当市政供电不能满足使用功能需要或消防用电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机组。
4.2.2自起动功能的自备发电机组,其启动完成到正常供电的时间不应大于30s。
4.2.3自备发电机组宜靠近建筑用电负荷中心或变电所。
只承担局部设施用电需要的可就近设置。
4.2.4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作为第二路电源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
2作为第三路电源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建筑屋顶平台、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3当设置在地下室时,应靠近疏散出口,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震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4.2.5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3-8h的用油量。
当用油量超过1m3时,应在建筑物外设置储油装置。
4.3EPS应急电源系统
4.3.1.下列设备可采用EPS作为应急电源。
1应急照明;
2无法取得第二路电源的消防设备。
4.3.2.E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消防设备负荷总容量的1.3倍。
4.3.3.EPS装置在额定输出功率下放电时间不应小于1h。
4.3.4.设置EPS装置的房间应设置通风措施,其楼板结构应满足EPS装置的负载。
4.4供配电系统
4.4.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4.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
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4.4.3当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等级为一级负荷或由二个回路供电的二级负荷时,其消防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满足如下规定:
1消防水泵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
2消防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
3消防电梯的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末端自切的方式。
当消防电梯机房楼层内有其他消防设备时,其他消防设备的电源可由消防电梯电源的双电源末端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排烟风机、正压风机、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或同一楼层)的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单回路放射式供电。
4.4.4除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应符合上海市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的
规定外,其它建筑的应急照明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疏散照明应采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电源;
2特级、一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
其双回路电源自切箱可采取不超过五层设置一台;
3二级、三级场所应急照明的正常供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电供电。
5配电设备装置5.1一般规定
5.1.1配电设备装置内的导体、电器及支架的选择应满足其在正常运行、短路、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5.1.2配电设备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供电系统的额定电压相匹配。
5.1.3配电箱、柜和控制箱的金属构架及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措施,柜、箱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端子。
5.1.4配电(控制)箱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配电(控制)箱应具有国家规定认可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书及相关的型式试验报告;
2应按照配电(控制)箱所处的环境条件确定其防护等级;
3配电(控制)箱内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应与该装置的额定容量相匹配。
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配电装置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其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维护;
5.1.5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线路的连接应满足下述条件:
1电气设备线路的导线应采用铜压接端头连接,其压接部位的接缝处应焊接(如银焊等),并进行表面被覆处理(如镀锡、镀银等);
2配电(控制)箱内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2普通配电(控制)箱
5.2.1普通配电(控制)箱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5.2.2普通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阻燃型B级绝缘导线。
5.2.3普通配电(控制)箱内的尼龙扎带、塑料线槽等其它辅材,均应采用阻燃型材料。
5.2.4普通配电(控制)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非机房内的各类室内场所时,宜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
2设置在机房、配电间等设备专用房间内时,可采用挂壁式或立式安装方式;
3配电(控制)箱前均应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维护距离,并远离可燃、易燃物品。
5.3消防配电(控制)箱
5.3.1用于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5.3.2设置于机房、泵房、配电间等场所的末端消防配电(控制)箱,宜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设置于其它场所的末端消防配电(控制)箱,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
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消防配电(控制)箱,应满足附录A的试验标准要求。
5.3.3消防配电(控制)箱内的元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断路器、接触器、按钮、指示灯、仪表等元器件,其外壳宜采用阻燃型材料。
2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阻燃B级的绝缘导线。
3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消防配电(控制)箱,其按钮、指示灯、仪表等二次线路元件,应设置在已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的内层箱体面板上。
5.3.4消防设备的配电(控制)箱,其箱面应有明显的标志。
5.3.5消防配电(控制)箱内的断路器,应只采用短路保护;用于过载保护的热继电器等其它元件,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报警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5.3.6采用双电源进线的消防设备切换箱,在其箱内进线处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耐火隔板等防火阻隔措施。
5.4其它各类电气设备
5.4.1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变压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绝缘材料的变压器。
2变压器与其它配电装置设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应具有不低于IP2X防护外壳。
其与门、侧墙、后壁及其它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中的规定。
5.4.2断路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1高压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或SF6绝缘的断路器。
低压断路器的壳体应采用阻燃型材料。
2配电箱、柜内的高压断路器、低压框架式断路器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5.4.3电容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容器。
2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所有连接导体,应满足所处环境下动稳定和热稳定的要求。
3安装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材料制作。
4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可靠接地。
5.4.4母线槽应满足如下要求:
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2母线槽的外壳表面应覆盖阻燃、无眩目反光的涂层。
母线槽内导体支撑件应采用阻燃绝缘材料,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性能,绝缘材料的表面其温升值应不超过40K。
3给消防设备负荷配电的母线槽应采用耐火型母线槽。
5.4.5自动转换开关应满足如下要求:
1自动转换开关的使用类别应达到AC-33B。
2当采用PC级ATSE时,其触头额定容量不应小于回路负荷电流的125%。
3当采用CB级ATSE为消防负荷供电时,应采用仅有短路保护的断路器组成的ATSE。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1一般规定
6.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6.1.2在建筑物中采用的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图像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型光纤温度探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作为一个子系统纳入整个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其报警器可作为区域报警器,由控制室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监控。
当建筑物内未设置其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上述探测系统均可独立使用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3建筑物中设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时,宜将其监控室与消防控制室合并一室布置,并可利用所设置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系统的报警信号进行确认。
6.2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
6.2.1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可用于火灾发生初期能产生烟雾、需要早期和极早期火灾探测的场所。
6.2.2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重要程度、火灾危害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A类、B类和C类,并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护对象
A类
电信机房、数据中心、信息中心等
B类
重要的计算机房、微波站、博物馆、图书馆、资料、档案馆,以及环境复杂、人员疏散困难的超大空间等
C类
腐蚀性和有毒危险物品库房、医院的手术室、扫描室、核磁共振室、地铁大厅、体育馆、会展中心、高架物品库等
6.2.3空气采样烟雾探测报警系统的灵敏度划分和适应场所应符合表6.2.3的规定。
表6.2.3探测系统灵敏度及其使用场所
系统
灵敏度
系统灵敏度指标
适用场所
必备条件
高
探测报警器灵敏度X实际孔数<0.5%obs/m
1、换气次数大于等于20次的场所
2、采用回风探测系统的场所
3、A类、B类和C类保护对象
1、使用采用激光技术的探测报警器
2、采用绝对烟雾浓度探测技术
3、每台探测报警器允许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100个
较高
0.5%obs/m≤探测报警器灵敏度X实际孔数<2%obs/m
B类和C类保护对象
每台探测报警器允许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40个
普通
2%obs/m≤探测报警器灵敏度X实际孔数<5%obs/m
C类保护对象
每台探测报警器允许的采样孔数量不得超过24个
6.2.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台探测报警器的保护区域不应跨越防火分区,一个独立的报警区域不宜超过2000m2,一个独立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500m2;
2每个探测区域的采样孔数量不得少于2个;
3同一探测报警器所保护的不同探测区域的环境条件宜一致。
6.2.5采样管道的设计应考虑空气流动路径,布置在烟雾最可能经过的路线上。
烟雾传送时间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特级场所,烟雾传送时间不得大于120s;
2特级场所,烟雾传送时间不得大于90s。
6.2.6除采样管道末端孔外,所有通过采样孔的空气流量百分比的合计值应大于70%。
6.2.7最后一个采样孔的空气流量与该管道上采样孔的平均气流量之比应大于70%。
6.2.8建筑物设有室外新风系统,当室外空气可能存在烟雾时,应在室外新风进风处安装一台独立的探测报警器,提供参考探测。
6.2.9普通灵敏度探测报警器采样孔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2m;较高灵敏度探测报警器的采样孔安装高不宜超过16m。
高灵敏度探测报警器的采样孔安装高不宜超过26m。
高灵敏度探测报警器采样孔安装高度超过26m时,应作消防性能化的分析评估。
6.2.10探测报警器安装于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宜小于1.5m。
6.2.11保护区域内有腐蚀性/毒性气体时,应将采样气体通过排气管引回到探测区域。
6.2.12常规采样探测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将每个采样孔作为一个点式感烟探测器来考虑,采样孔的间距不应大于相同条件下的点式感烟探测器之间的距离;
2当房间高度大于12m时,采样孔的间距不应大于房间高度在12m的条件下采样孔的间距;
3每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面积应随着空气换气次数的增加相应减少,具体数值应符合表6.2.12的要求:
表6.2.12换气次数与采样点保护面积的对照表
换气次数
(次/小时)
一个采样孔的最大保护面积(m2 )
采样孔最大水平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