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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事实认识错误

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表明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是在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才进行的。

责任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要素。

其中,故意、过失的认定与区分,事实认识错误是考试重点。

一、犯罪故意

刑法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不同的,前者指犯罪行为,后者指犯罪心理。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判断故意是否存在,不能离开这两项内容。

(一)认识因素

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要认识到哪些内容?

要对构成该罪的所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要有认识,具体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行为主体等构成要素。

不同的犯罪,认识内容都是不同的,因此故意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套用14条。

成立故意需要认识如下内容:

1.对行为的认识。

指对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要有认识,简单讲就是对该罪“动词”的事实及社会意义要有认识。

例如,投毒杀人,要认识到投放的是毒药(单纯事实认识),并且还要认识到该毒药具有杀死人的可能(社会意义认识)。

2.对对象的认识。

如果某罪规定特定的犯罪对象,还要求对特定的对象要有认识。

例如,窝藏罪,需要认识到是犯罪的人,如果没有认识而提供帮助行为的,则不能构成该罪。

再如,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需要认识到对方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的,只能构成强奸罪。

注意:

构成要件要素有记述的和规范的两种,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认识到对构成事实的社会评价、或基本事实即可。

如淫秽物品,只要认识到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毛片即可;再如,猥亵,只要认识到是占妇女便宜,就表明已有认识。

3.对结果的认识。

指对行为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要有认识,包括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两种。

4.对行为主体的认识。

某罪如果是特殊主体,还要对特殊的身份要有认识。

例如,行为人本来患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虽然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5.无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

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否则不能认定具有故意,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之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就是因为无违法阻却事由认识。

总之,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前述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该犯罪的故意。

(二)意志因素

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希望指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结果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

(三)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2.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或必然)+放任。

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三种场合:

(1)行为人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

(2)行为人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犯罪过失

刑法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过于自信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结构特征:

已经预见→轻信避免→但结果发生了。

1.“已经预见”,表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是有预见的。

判断是否“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权衡的过程。

如果有,表明已经预见。

例如,行为人驾车超高速行驶并不断鸣笛,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已有预见;二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有,表明已经预见。

例如:

瓜农为防止偷瓜而私拉电网,并在旁边设立警示牌的,表明其对危害结果已有预见。

2.“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很相信自己的判断,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这种相信是有一定的主客观根据的。

例如,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出事、相信行人会主动避让等,但结果还是发生了。

过于自信过失的核心是,对结果有预见,但主观上是拒绝结果的发生。

(二)疏忽大意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结构特征:

应当预见→疏忽了→没有预见→发生了危害结果。

这种过失的特征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即无认识也无意志,但法律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有认识,只是由于疏忽了才没有预见到。

因此,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就成为这种过失判断的核心。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

(1)看有无预见义务,通常考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

(2)有无预见能力,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情况、职业领域以及当时客观环境等。

三、无罪过事件

刑法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不可抗力。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无法抗拒,包括采取避免措施或无法采取避免措施。

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2.意外事件。

指行为人无法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四、罪过形式的区分与认定

(一)罪过形式的区分

罪过形式从强到弱或无,可分为: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自信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意外事件

其中,间接故意与过失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是重点。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两者对结果发生都有认识,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两者区分主要是意志因素不同,过于自信过失排斥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不排斥结果发生。

通常,过于自信过失会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而间接故意没有采取措施。

注意,如果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则比较两种措施的效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大于避免措施的危害的,仍构成间接故意。

例如,案情: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

"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T08四川)

  问题:

(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

为什么?

(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正当防卫)

(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

(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

为什么?

(想象竞合犯,不并罚)

(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定过失致人死亡)

(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不构成,属意外事件)

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

两者对结果的发生都无认识和意志,但疏忽大意过失对结果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意外事件对结果发生根本无法预见或避免。

两者区分的标准,是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不应该预见,如果应该,成立疏忽大意过失,如果不应该,则为意外事件。

注意:

应当预见与已经预见是不同的。

应当预见,是讲该不该预见的问题,属于应然判断;而已经预见,是讲预见到没预见到问题,属于实然决断问题。

(二)各种罪过形式的综合判断

当我们不知道案件有无罪过或何种罪过时,可按下列步骤判断:

第一步考查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即看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已经预见。

如果是,则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范围,如果否,则属于疏忽大意过失或意外事件范围;第二步分两种情况考查,对于第一种范围,再考查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排斥结果的发生,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对于第二种范围,再考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是过失犯罪,不应当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

【真题演练】

1.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12-5)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12-52)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

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

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2-53)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1-5)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11-6)

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

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

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

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6.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0-51)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7.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2)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8.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

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

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

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08-10)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9.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14)

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10.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06-3)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1.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

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

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

”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

甲驾车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

(04-3)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

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

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04-12)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13.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03-1)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14.甲为上厕所,将不满1岁的女儿放在外边靠着篱笆站立,刚进入厕所,就听到女儿的哭声,急忙出来,发现女儿倒地,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4男孩乙所为。

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儿,一手用力推乙,导致乙倒地,头部刚好碰在一块石头上,流出鲜血,并一动不动。

甲认为乙可能死了,就将其抱进一个山洞,用稻草盖好,正要出山洞,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没死,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之后用一块磨盘压在乙的身上后离去。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甲在用石头砸乙之前,乙已经死亡。

依此情况,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03-4)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

D.故意杀人罪

15.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02-50)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16.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

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09-22)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一)概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形。

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主要解决二件事:

一是在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故意是否成立;二是在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既遂是否成立。

由于故意的成立,以行为人认识构成要件事实为前提,如果产生错误,将发生“故意”能否成立的问题。

例如,甲欲在火车站偷钱,偷得一个提包,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支手枪,此时甲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盗窃枪支罪?

通常“主观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要一致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问题是二者之间究竟“一致”到何种程度故意才能成立?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其一,具体符合说,即二者“具体一致”(符合)时,才能成立故意;其二,法定符合说,即只要二者“在法定范围内”一致(符合)时,就成立故意,不必要求具体一致(符合)。

法定符合说,即只要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就不阻却故意的成立;反之,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则阻却故意的成立。

例如,甲欲杀张三,结果却将李四杀死,由于无论是杀张三还是杀李四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杀人罪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再如,甲想偷钱,结果偷了一包,里面有一支枪,由于偷钱属于盗窃罪,偷枪属于盗窃枪支罪,这种认识错误超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此时阻却偷枪故意的成立,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因此,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两种情况,理论上将前者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将后者称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二)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此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的情形。

例如,行为人欲杀甲,结果误将乙当作甲加以杀害,由于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生命权,而不仅是甲或乙的生命权,此对象错误没有超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只是在实施时发生了偏差,但这种偏差没有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情形。

例1,行为人举枪杀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甲身旁的乙,导致乙死亡。

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杀死了人,符合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行为人举枪杀甲,结果不仅将甲打死,还将甲身旁的乙打死,此时属于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3,行为人举枪杀甲,结果不仅打死甲,还将甲身旁的乙打伤,此时属于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所造成的因果关系进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的情况。

由于因果关系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故对因果进程细节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因果关系错误有三种: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也发生了预期结果,但对自己的行为如何引起结果的发生与预想的不一致。

例1,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结果乙被摔死在井中,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甲以杀人故意向乙开枪射击,乙为了避免子弹打中自己而后退,结果坠入悬崖而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2)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二个行为,也发生了结果,行为人以为是前一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后一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河中,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河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发生,指行为人还没有实施预想的实行行为,设想的预备行为就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此时如果设想的预备行为能够评价为实行行为,成立犯罪的既遂;如果不能够评价为实行行为,则成立犯罪预备。

例1,甲想杀死身材高大的乙,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绞死,但未等甲实施绞杀行为,乙由于服用安眠药过量而死亡。

由于给吃安眠药的行为,对他人生命法益已有紧迫威胁,甲设想的预备行为实际上属于实行行为,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妻子为了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

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

由于妻子准备毒咖啡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不能评价为实行行为,故只能定故意杀人罪预备。

(三)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不一致,但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范围,此时影响故意的成立。

例如,张三本欲盗窃普通财物,结果却偷到一支枪。

首先,设想指向的对象(财物)与实际指向的对象(枪支)不一致,发生了认识错误;其次,发生错误的对象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范围,财物是264条盗窃罪对象,枪支是127条盗窃枪支罪对象,故这种错误属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盗窃与盗窃枪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处理方法相同,具体处理为:

(1)主观上想犯轻罪,但客观上却造成重罪的犯罪事实,如果轻罪与重罪存在重合的,成立轻罪的既遂。

如果轻罪与重罪不存在重合的,则按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理。

例1,甲想偷钱却偷到枪,由于甲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故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甲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也实施了盗窃行为,枪支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因而可以评价为财物,于是,甲的行为同时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故应认定盗窃罪。

例2,甲欲枪杀乙的名贵犬,不料误中丙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比过失致人死亡罪轻,择一重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2)主观上想犯重罪,但客观上却造成了轻罪的犯罪事实,按重罪的未遂处理。

例1,甲欲枪杀乙,但由于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

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毁坏财物的想象竞合,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

例2,甲欲盗窃枪支,但结果却盗窃了普通财物,一般而言,盗窃枪支罪未遂比盗窃罪既遂处罚的重,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1.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1-53)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10-54)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3)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4.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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