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行政赔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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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行政赔偿
一、本章内容以及重、难点问题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弄清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了解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追偿以及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本章的教学内容:
1.行政赔偿概述。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6.行政赔偿程序。
7.行政追偿。
8.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二、本章内容以及重、难点问题辅导
同学们学习本章时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
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其特征是:
(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
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另外,行政赔偿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根本上的赔偿义务还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行政侵权赔偿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只有这种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也可视为侵权行政机关,从而具有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的资格,除此之外,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
(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这一点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同。
一般说来,民事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侵权的民事主体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可能具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因行政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特殊免责条件。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这一特点将行政赔偿责任与其他行政责任区分开来。
如行政合同的责任形式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行政违法的责任形式是对其人身财产、行为资格及精神等方面的剥夺、限制和警戒。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这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虽然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根本上由国家来承担赔偿义务,但国家是个抽象主体,无法直接以法律主体的身分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行政法中,只能由具体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来承担法律上的具体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1.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行政侵权行为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a.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b.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c.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
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b.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c.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所受到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2.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A.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B.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36条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对上述两种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属于此类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违法拘留及其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
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对公共场所醉酒者的强制约束,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对闹事者采取带离现场的措施等等。
B.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在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或者虽具有上述权限但尚未依法作出上述决定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其方法可以是非法拘禁、非法扣留、绑架、强制禁闭等等。
此类行为的特点是,一般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有关连性,或者是为了执行职务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密切相关。
或者是执行职务的手段;或者是假借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是在执行职务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国家有关武器、警械使用规定等而使用枪支、警棍、手铐、警绳、催泪弹等致他人伤亡的行为。
这类行为一般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除上述四种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而致他人伤亡的情况。
例如,公安机关的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交通规则将某公民撞死。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属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情形有: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这几项行为均属于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的法律制裁。
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借职权,要求相对一方履行某种义务,如出钱、出物等等。
这种行为是与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的。
同时,极大地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对于这种"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予以拒绝。
D.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除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侵犯了相对一方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的情形。
包括: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c.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根据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则,把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三类:
一是根据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责任豁免;如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二是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国家因此而不负赔偿责任。
如军事行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等。
三是适用民法上的抗辩事由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如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等,我们称之为其他减免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在这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包括两种情况:
(1)《国家赔偿法》第3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2)《国家赔偿法》第4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四种情形。
上述几种情形之外,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赔偿。
且除人身权、财产权之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害时,受害者也不得要求取得财产赔偿,即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上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在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在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
(2)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类: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包括两种情况:
A.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B.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即行政复议机关。
只有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由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且仅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造成的损害,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即在此情况下可能有两类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A.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
B.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只有当没有第A类行政机关时;第B类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样才不会出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重叠现象。
六、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包括:
1.一并程序即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单独程序
七、行政追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三、本章内容以及重、难点问题练习题
一、名称解释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与赔偿的法律制度。
2、危险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问答题
1.行政赔偿的特征是:
(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行政职能属于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于国家权力。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根本上是一种国家活动。
因此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
另外,行政赔偿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根本上的赔偿义务还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行政侵权赔偿损害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并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只有这种行为才有可能引起国家行政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侵权行政机关是指作出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实施侵权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也可视为侵权行政机关,从而具有行政赔偿义务主体的资格,除此之外,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作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
(4)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除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在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之内。
这一点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不同。
一般说来,民事侵权行为只要造成损害,侵权的民事主体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可能具有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因行政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特殊免责条件。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这一特点将行政赔偿责任与其他行政责任区分开来。
如行政合同的责任形式是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行政违法的责任形式是对其人身财产、行为资格及精神等方面的剥夺、限制和警戒。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这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虽然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根本上由国家来承担赔偿义务,但国家是个抽象主体,无法直接以法律主体的身分参加行政法律关系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行政法中,只能由具体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来承担法律上的具体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行政侵权行为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a.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b.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c.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
在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可不予赔偿;b.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才发生赔偿问题;c.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
物质损害,是指对财产权益的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对公民身体的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所受到的损害;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的纽带,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少这种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义务对损害负责。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种类包括什么?
A.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B.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C.违法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36条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对上述两种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属于此类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违法拘留及其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有:
劳动教养;收容审查;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传唤;行政扣留;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对公共场所醉酒者的强制约束,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对闹事者采取带离现场的措施等等。
B.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这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在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或者虽具有上述权限但尚未依法作出上述决定的情况下,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其方法可以是非法拘禁、非法扣留、绑架、强制禁闭等等。
此类行为的特点是,一般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有关连性,或者是为了执行职务而采取的非法手段。
C.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职务行为,但却与职务行为密切相关。
或者是执行职务的手段;或者是假借职务之便实施的;或者是在执行职务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
D.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国家有关武器、警械使用规定等而使用枪支、警棍、手铐、警绳、催泪弹等致他人伤亡的行为。
这类行为一般是在执行职务时发生的
E.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除上述四种违法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而致他人伤亡的情况。
例如,公安机关的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违反交通规则将某公民撞死。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属于此类违法行为的情形有:
A.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这几项行为均属于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的法律制裁。
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
B.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C.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借职权,要求相对一方履行某种义务,如出钱、出物等等。
这种行为是与依法行政原则相违背的。
同时,极大地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对于这种"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予以拒绝。
D.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除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而侵犯了相对一方财产权而造成损害的情形。
包括: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b.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c.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可以根据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则,把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分为三类:
一是根据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国家本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于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也称为国家责任豁免;如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二是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国家因此而不负赔偿责任。
如军事行为,公有公共设施管理与设置欠缺行为等。
三是适用民法上的抗辩事由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如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等,我们称之为其他减免国家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5、我国法律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据此,在我国,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者当上述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当上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在这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包括两种情况:
(1)《国家赔偿法》第3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2)《国家赔偿法》第4条所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四种情形。
上述几种情形之外,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其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根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赔偿。
且除人身权、财产权之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其他权利,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侵害时,受害者也不得要求取得财产赔偿,即只有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上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在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在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才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论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
"经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