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制员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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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制员工
非合同制员工
篇一:
员工管理办法(合同制)
公司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暂行)
现公司合同制员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后勤人员)、派遣人员及返聘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合同制员工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技术人员详见《公司合同制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合同制员工用工原则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对合同用人用工的政策和法规,严格维护公司利益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2、先确定合同制员工用工岗位,再聘用。
第二条合同制员工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并具有我国居民身份证、体检证明、暂住证等,签约时需交上述证件复印件于用人单位。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
3、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第三条合同制员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公司各部门(包括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合同工的,由用工部门向分管经理提出申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分管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用工部门按批准计划招
聘。
凡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经用工部门资格审查后,报办公室备案,主管领导审批。
2、外派人员的招聘工作由人事派遣公司负责,其人事关系托管在人事派遣公司,管理在本单位。
3、招聘程序为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确定招聘对象,聘用审批;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个人简历。
4、经审批合格的招聘人员,公司与之签订相应合同(派遣人员的合同由人事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一式肆份(个人一份、财务一份、用工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
后勤人员和返聘人员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仍需要可续签。
4、用工部门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合同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完全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待遇
1、后勤及派遣人员执行固定月工资制。
返聘人员工资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和工地补贴两部分,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工地补贴按公司制度执行。
各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页《公司合同制员工工资标准》。
2、合同制员工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劳动报酬中,不再另行计发。
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由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3、如特殊情况,合同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公司领导批准,办公室及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合同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1、各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1—5号将上月用工情况以考勤表呈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每月合同用工工资核实统计汇总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发放工资。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后勤及返聘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部门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3、如合同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七条合同工的管理与考核
1、技术及外派人员初次签订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如合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工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2、合同工的日常管理由部门负责,月底考核由部门进行。
对工
作表现不好的,单位可无条件随时辞退。
3、各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工部门应及时解聘,报办公室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4、加强对现有合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合同工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度。
5、合同工要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劳动安全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纪者承担全部责任。
6、合同工的请假制度
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病假须医院证明)。
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同意,报分管经理审批。
对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病、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单位可无条件辞退。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
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
3)不能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给单位造成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7)工作不需要或月考核不合格。
2、合同工本人在合同期间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后,先办理交接手续,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公司合同制员工工资标准
******公司
年月日
篇二: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淮信院〔20XX〕1号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与管理人员,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实验/工程技术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与受聘岗位相一致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教学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档案(图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实验设备管理人员等,应具有国家颁发的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图书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3.在党政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4.其他工勤人员,应具有与受聘工种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能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
四、合同制人员的聘用
1.需要聘用合同制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先将需要设臵的合同制岗位职数、上岗条件、岗位职责、聘用形式(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将用工申请与规范的岗位说明书报人事处。
2.人事处及时汇总各单位、各部门的用工信息,统一报院长办公会研究。
3.人事处按院长办公会决定发布相关招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或部门组成考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根据考查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4.拟聘用人选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人事处协助用人单位或部门为受人员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五、合同制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合同制人员的管理
1.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学校或学校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的处理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2.合同制人员设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及时终止合同。
3.合同制人员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
(二)合同制人员的考核
每年年底,学校对合同制人员按照其岗位归属、工作性质与特点进行分类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要求参照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分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与不合格(D)四级,其中,优秀(A)指标为15%。
考核结果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考核不合格(D)人员,学校不再续聘。
六、合同制人员待遇
1.薪资待遇。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待遇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工资标准根据合同制人员的资历、技能、岗位、工作业绩等因素,参照淮安市劳动力市场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合同制人员的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及其他。
(1)基本工资。
按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工龄工资。
根据目前现状,合同制人员来我校工作超过2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100元,超过4年的,起始工龄工资定为200元。
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年起每满一年加一次工龄工资,标准为30元/月。
(3)学历工资。
标准为:
中专100元、大专200元、非全日制本科300,全日制本科400元、研究生600元。
(4)岗位业绩津贴。
根据聘任岗位及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技能等级,结合年度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初按B档执行,年末根据年度考核统一核算):
1)技术职务岗位业绩津贴
2)工勤技能
(5)特殊岗位津贴。
对特殊岗位或作出特别贡献的合同制人员,学校另发放特殊岗位津贴。
发放对象及额度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确定。
(6)交通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伙食补贴。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相同。
(8)其他。
各用工单位或部门,根据受聘人员工作业绩与自身经费使用情况,对合同制人员进行其他奖励。
2.学校为合同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的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合同制人员自行承担。
3.合同制人员按学校竞聘管理岗位的要求,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管理岗位竞聘。
聘用后从受聘的下个月起调整相关待遇。
4.合同制人员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与培训,学历学位进修的费用自理,学校派出的业务进修费用由学校负责解决。
5.合同制人员来校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业务精湛,表现特别突出的,经个人申请,部门推荐,学校研究,可转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