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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手册资料

一、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1.《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8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

4.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5.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5.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5.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6.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4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6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7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7.建设项目的“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1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8.2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教育不得少于20学时。

9.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9.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9.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9.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9.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10.特种设备。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1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5.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15.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15.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15.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15.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5.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16.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6.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6.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16.3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17.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条件:

18.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18.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18.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18.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0.危险品运输所需证件:

20.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20.2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20.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20.4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20.5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20.6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0.7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

21.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22、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富山油气精细化工厂储罐区(A,B,C,D储罐区,液化气罐区)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原料预处理装置、芳构化装置、降凝装置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二者综合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

中海油气化工厂生产装置、储存设置构成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厂整体为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二、压力容器、管道管理基础知识

1.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1.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1.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1.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2.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2.1低压(代号L),0.1Mpa≤p<1.6Mpa

2.2中压(代号M),1.6Mpa≤p<10.0Mpa

2.3高压(代号H),10.0Mpa≤p<100.0Mpa

2.4超高压(代号U),p≥100.Mpa

3.按设计温度分类,高温容器t≥450℃;常温容器-20℃<t<450℃;低温容器t≤-20℃。

3.压力表的选用。

每半年效验一次;压力选择:

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2倍最合适,使用压力范围,应不超过刻度极限值的2/3。

4.安全阀的效验。

每年至少效验一次;整定压力选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05~1.1倍。

三、生产原料及产品理化特性。

1.单井油、凝析油。

相对密度一般0.75-0.95之间,各项指标因产地不同而异,可参考化验的具体数值;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2.沥青。

闪点≥60℃,自燃温度220℃,可燃液体,爆炸极限0.7%-5%。

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能引起燃烧爆炸,流速过快,容易产生和积聚静电,其蒸汽比空气重;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3.低硫燃料油。

相对密度(水=1)0.81-0.82,闪点≥45℃,引燃温度230-338℃,爆炸极限0.6%-7.5%。

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能引起燃烧爆炸,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闪爆)。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4.石脑油。

又称粗汽油,又叫化工轻油,密度为0.65-0.75g/cm3,爆炸极限1.2%-6.0%,自燃温度530℃。

主要为烷烃的C5~C11成份,闪点(℃):

-2。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

5、液化石油气:

主要成分丙烷、丙烯、丁烷、丁烯,闪点-74℃,爆炸极限2.3%-9.5%,自燃温度426-537℃。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有燃烧爆炸的危险,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闪爆)。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6.苯(benzene,C₆H₆):

苯在常温下为一种高度易燃,有香味的无色的液体,组成结构最简单的芳香烃。

苯有高的毒性,也是一种致癌物质。

它难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熔点为5.5℃,沸点为80.1℃,密度为0.88g/ml,闪点(闭杯)-11.1℃,爆炸极限1.2%-8.0%。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6.1甲苯:

无色澄清液体,有苯样气味,相对密度0.866,凝固点-95℃,沸点110.6℃,闪点(闭杯)4.4℃,易燃,低毒,高浓度气体有麻醉性,有刺激性,爆炸极限1.2%-7.0%(体积)。

6.2二甲苯:

无色透明液体,有类似甲苯的气味。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6.3邻二甲苯,相对密度(25℃/4℃):

0.87599,凝固点:

-25.3℃,沸点:

144.4℃,闪点(闭口):

17.4℃,自燃点:

500℃。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6.4间二甲苯,相对密度(25℃/4℃):

0.8599,凝固点:

-47.87℃,沸点:

139.1℃,闪点(开口):

25℃,自燃点:

527.8℃。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6.5对二甲苯,相对密度(25℃/4℃):

0.8567,凝固点:

13.26℃,沸点:

138.35℃,闪点(闭口):

25℃。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6.6一般的二甲苯是混合二甲苯,为邻二甲苯(10%-15%)、间二甲苯(45%-70%)、对二甲苯(15%-25%)及少量乙苯的混合物,相对密度(20℃/4℃)约为0.86,蒸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极限1.09%-6.6%(vol)。

有毒,毒性比苯和甲苯为小。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7.天然气:

主要成分为甲烷。

天然气不溶于水,密度为0.7174kg/Nm3,自燃点为650℃,爆炸极限(V%)为5-15,发生爆炸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灭火方法:

干粉、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8.甲醇:

分子量32.04,相对密度0.792(20/4℃),熔点-97.8℃,沸点64.5℃,燃烧热725.76KJ/mol,闪点12.22℃,自燃点463.89℃,蒸气密度1.11,蒸气压13.33KPa(100mmHg21.2℃),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爆炸极限6~36.5%(体积比),能与水、乙醇、乙醚、苯、酮、卤代烃和许多其他有机溶剂相混溶,但是不与石油醚混溶,遇热、明火或氧化剂易燃烧。

灭火方法:

干粉、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四、危险化学品分类。

在储存过程中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归类分为五类: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部分〉)甲类、乙类、丙类、丁类、戊类。

类别

特征

A

37.8℃时蒸气压>200kPa的液态烃

B

1、闪点<28℃的液体(甲A类和液化天然气除外)

2、爆炸下限<10%(体积百分比)的气体

A

1、闪点≥28℃至<45℃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B

闪点≥45℃至<60℃的液体

A

闪点≥60℃至≤120℃的液体

B

闪点>120℃的液体

难燃烧物品

非燃烧物品

甲A类:

如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未稳定凝析油、液化天然气

甲B类:

如原油、稳定轻烃、汽油、天然气、稳定凝析油、甲醇、硫化氢

乙A类:

如原油、氨气、煤油

乙B类:

如原油、轻柴油、硫磺

丙A类:

如原油、重柴油、乙醇胺、乙二醇

丙B类:

如原油、二甘醇、三甘醇

甲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⑴闪点<28℃的液体。

如:

丙酮闪点-20℃、乙醇闪点12℃。

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如:

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丁烷爆炸下限是1.9%、甲烷爆炸下限是5.0%、;固体物质碳化钙(电石)遇到水发生反应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乙炔(电石气),乙炔的爆炸极限是2.8-81%。

⑶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如:

硝化棉、黄磷。

⑷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金属钠、金属钾、⑸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如:

氯酸钾、氯酸钠、⑹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如五硫化磷、三硫化磷等。

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6点:

⑴闪点≥28℃至<60℃的液体。

松节油闪点35℃、异丁醇闪点28℃⑵爆炸下限≥10%的气体。

如:

氨气、液氨等。

⑶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如:

重铬酸钠、铬酸钾⑷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如:

硫磺、工业萘⑸助燃气体。

如:

氧气。

⑹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类:

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的特征有2点:

⑴闪点≥60℃的液体。

糠醛闪点75℃、环己酮闪点63.9℃、苯胺闪点70℃。

⑵可燃固体。

天然橡胶及其制品。

丁类:

难燃烧物品戊类:

非燃烧物品

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8类;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

危化品主要危险特性:

燃烧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5种特性。

五.特殊作业基础知识(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一)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1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3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2.1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2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3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4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5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6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2.7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3.可燃气体检测仪单位〝LEL〞释义。

可燃气体在空气中遇明火种爆炸的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简称"LEL"(LowerExplosionLimited),〝LEL〞它不是一个单位,指的是一个数值,指空气中爆炸气体的体积比,〝LEL〞这个数值不是仪器检测出来的,它是国家标准里对不同的气体有不同的值,气体检测仪表所显示的数据只是表明空气中含可燃气体的浓度,以做报警。

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的通常设有两个报警点:

"10%LEL"为一级报警,"25%LEL"为二级报警。

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的通常设有一个报警点:

"25%LEL"为报警点。

例如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体积比(即空气中的甲烷的体积含量达到5%时达到爆炸下限),把这个"5%"体积比,一百等分,让"5%"体积比对应"100%LEL",也就是说,当检测仪数值到达"100%LEL"报警点时,相当于此时甲烷的含量为"5%"体积比。

当可燃气体检测仪数值到达"25%LEL"报警点时,相当于此时甲烷的含量为"1.25%"体积比。

4.检测仪器使用提示:

在各类仪器在使用之前,对仪器用标气进行响应检测或采用两台进行对比,以保证仪器真正起到保护的作用。

(二)受限空间作业

1.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动火检测要求)。

2.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4.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三)盲板抽堵作业

1.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2.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四)高处作业

1.作业分级:

1.1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

2m≤h≤5m;5m<h≤15m;l5m<h≤30m;h>30m。

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吊装作业

(五)吊装作业

1.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

m>100t;b)二级吊装作业:

40t≤m≤100t;c)三级吊装作业:

m<40t。

9.2作业要求

2.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3.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六)临时用电作业

1.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

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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