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计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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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指标解释;GS综合部分;
(一)人社统GS1号表;1.下岗失业人员:
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
(二)人社统GS2号表;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
主要指标解释
GS综合部分
(一)人社统GS1号表
1.下岗失业人员:
指年初结转和本年新增下岗职工之和。
(二)人社统GS2号表
1.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其中,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局(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局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局);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机构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包括政府原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原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中心),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企业管理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隶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具体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
包括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和业务办理工作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依法受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事业编制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是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体化办案机构(仲裁院、仲裁办、仲裁中心等)。
5.职业培训(技工教育)教研指导机构:
是指主要承担职业培训和技工院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方法总结推广、教学计划与课程标准开发、教材开发与推广、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等工作,并对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设置、校企合作招生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的机构。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指对劳动者职业能力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社会认证的机构。
包括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和其它考核鉴定机构。
7.劳动保障基层工作平台:
各级人民政府在街道和乡镇设立的承担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和事务管理工作的工作机构,以及在社区和行政村设立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8.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指事业单位中,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9.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有事业单位。
10.全额拨款:
国家重点扶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基本不具有创收能力、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11.差额拨款:
以社会效益为主、具有一定创收能力和市场开发前景、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12.自收自支:
主要面向市场、创收能力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GD信访部分
(一)人社统GD1号表
1.单位名称:
指上访和罢工人员所在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
2.登记注册类型:
解释同国家统计局。
3.集体上访:
指5人以上的人员以走访的形式向各级政府、县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4.集体上访日期:
指集体上访的当事人首次上访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5.罢工日期:
罢工是指由于劳动争议等原因导致劳动者集体停止生产和工作的行为。
罢工日期是指罢工当事人首次罢工的时间,精确到小时。
6.持续时间:
指该集体上访和罢工开始时至结束时的连续时间,精确到小时。
7.上访人数:
指参加这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实际人数。
8.地点:
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当事人申请权利的主要地点,不包括开始聚集地和途径地。
9.原因:
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的主要事由。
10.处理方式:
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是由行政调解、和解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方式结案。
11.处理结果:
指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处理的具体意见或者仲裁裁决事项等。
12.处理单位:
指处理该次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的承办单位。
(二)人社统GD2号表
1.来信总数:
指本报告期内接到的各类群众来信总和,即为初信和重复信之和。
2.初信:
指信访人首次来信。
3.重复信:
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信。
4.联名信:
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联合署名的信件。
5.来访总数:
指本报告期内接待的群众来访总和,即为初访和重复访之和。
6.初访:
指信访人首次来访。
7.重复访:
指同一信访人两次以上来访。
8.集体访:
指信访人5人以上(含5人)同时上访。
9.省级:
指信访人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信访的。
10.地市级:
指信访人到市(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11.县级:
指信访人到县(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的。
SD法规部分
(一)人社统SD1号表
1.上期未审结:
上一年度未办理完毕的行政复议案件数或者上一年人民法院未审理完毕的行政应诉案件数。
2.省级部门、地级以下部门:
包括省级、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3.行政许可:
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412号令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4.人事行政:
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涉及人事行政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5.劳动监察:
申请人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的涉及其权益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6.养老保险:
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退休审批、养老待遇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7.工伤保险:
申请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8.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提出的除行政许可、劳动保障监察、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事项外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未予处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件数。
9.被行政复议案件数:
申请人向填报单位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省或地级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
EP就业部分
(一)人社统EP1号表
1.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2.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
3.自然减员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
指符合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人社统EP2号表
1.登记失业人员本期新增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但需另行统计,列入表下补充资料(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下同)。
2.登记失业人员本期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3.登记失业人员期末实有人数:
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
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5.期末从业人员总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
(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6.城镇登记失业率:
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计算公式如下: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100%期末就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三)人社统EP3号表
1.自主创业:
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主创办企业的情况。
2.公益性岗位:
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
3.其他:
指登记失业人员除自主创业、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外,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人社统EP4号表
1.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费用:
指就业专项资金中用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方面的支出。
2.职业培训补贴:
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介绍补贴:
指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职业介绍补贴。
4.社会保险补贴:
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后,按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
5.岗位补贴:
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岗位补贴。
6.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指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7.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贴息资金。
8.特定政策补助支出:
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的,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社会保险费补贴。
9.见习补贴:
指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10.其他:
指按省级政府批准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其他资金。
11.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指各级政府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建立的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基金。
(五)人社统EP5号表
1.本期新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人数:
本期新核准享受各项补贴政策的人数。
2.其他:
指享受地方政府批准确定促进就业的其它扶持政策的人数。
(六)人社统EP6号表
1.上期末结转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
指上期末登记在册的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
2.本期内新增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新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的人数。
3.本期内港澳台人员终止在内地就业人数:
指报告期内港澳台人员终止在内地就业的人数。
4.本期末实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