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版二标施工合同 12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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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版二标施工合同1231

“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二标段即西南地块)

 

施工承包合同

 

 

日期:

二O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发包人:

(全称)郴州友谊阿波罗商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全称)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词语定义

发包人:

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甲方代表:

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具体条款中约定。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二标段即西南地块)

工程地点: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桂路1号

工程内容:

“郴州友阿国际广场”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二标段即西南地块),建筑面积约68458.08㎡。

具体以本合同第二条承包范围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包括土建(含主体结构、基础桩)、建筑装饰装修(初次装修:

入户门、木质防火门,除不锈钢材质窗户护栏、空调板护栏)、建筑屋面(含防水、保温)、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初次)、防雷接地系统等。

不包括:

强电工程(包括从变压房至楼层配电箱、从楼层配电箱至末端)、消防系统、空调通风系统、弱电系统、智能化系统、建筑不锈钢扶手、不锈钢窗护栏、铝合金窗、建筑幕墙、园林绿化、商业部分二次装修、设备及安装(电梯、中央空调)、附属工程等。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2月15日

交工日期:

2015年6月30日

实施以监理发出的开工通知书为准。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0天,包括各种停水、停电、节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如春节、五一、元旦、清明、中秋、周末假期等)、中高考、农忙、现场施工面、场地条件、地质情况(如出现复杂的地质情况应由第三方介入并顺延工期)、施工难度、与相关单位施工配合等因素影响和所有补救工期。

施工节点计划安排:

接到发包人通知进场之日起,6个月完成±0.00以下工程;1.5个月完成裙楼工程;4.5个月完成主体结构封顶;4.5个月完成初装修工程及竣工(工程备案)验收,总日历天数50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金额(大写):

元整(¥:

153903456.00元人民币)(此价格为暂估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待施工图完善后再根据预算价格作相应调整,最终合同价以结算价款为准)综合单价等暂估算如下表:

估价表

标段

建筑面积(m2)

估算综合单价(元/m2)

合计(元)

备注

标段二

地下室

14968.2

2700

¥40,414,140.00

西南地块(68458.08㎡)

商业

32223.6

2400

¥77,336,640.00

公寓(A1栋)

21266.28

1700

¥36,152,676.00

合计

 

68458.08

 

¥153,903,456.00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本合同价款包括三部分:

实体工程费用、其他费用(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及责任)和工程配套费。

①实体工程:

包括土建(含主体结构、基础桩)、建筑装饰装修(初次装修:

入户门、木质防火门,除不锈钢材质窗户护栏、空调板护栏)、建筑屋面(含防水、保温)、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初次)、防雷接地系统等。

按施工图计价乘以工程总造价优惠率为实体工程造价。

②其他费用:

指施工中所涉及的不属于实体工程项目的所有费用,此费用为一次性包干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论实际发生多少不作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

A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搭设,应满足相关施工管理规定。

B承包人提前进行现场勘察,勘察现场情况及场地标高,场地的平整费用、临时道路均含在报价中,必须满足施工总承包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需要。

C施工总承包人施工应考虑交通限制和周边环境影响而导致的施工费用及扰民费用的增加。

D本工程所发生的定桩费、测量费(交桩放线、验线、竣工测量等)等所有涉及交验的检验检测费用含在报价内。

E承包人应摸清施工现场的场地、障碍物、各专业管线等情况,工程范围内需拆除障碍物或采取加固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含在报价内。

F检测试验费、临时停水停电费、防雷检测、沉降观测等。

G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上、地下各种公用设施及现有道路等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含在报价内。

如因野蛮施工等原因造成破坏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恢复费用。

H施工中需要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分,承包人须在施工前出具详细的深化设计图纸,并经设计单位签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I市政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道路、绿化等市政工程施工等政府相关的协调专项费。

J工程验收所涉及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交纳的所有检验检测实验费用以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建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需交纳的各项费用(如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担保费等),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K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进度要求的赶工费。

L满足现场设备、高峰人数和一切生产及生活方面的所需费用。

③工程配套费:

包括总承包服务费和总包或分包之间的配套费(分包项目详见工程承包范围不包括的部分),按分包工程结算书送审结果中以直接工程费2.5%为基数计取。

(2)本工程计价原则:

①按照本工程的建施、结施、水施、电施、暧通空调及室外工程等全套施工图计算工程量。

②本项目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含主体结构、基础桩)、建筑装饰装修(初次装修)、建筑屋面(含防水、保温)、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初次)、防雷接地系统等。

包括所有发生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风险费、责任费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为实现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各项目标、标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费。

③计价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文),定额套用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应的造价文件、补充定额及统一解释、其他补充规定等。

其中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装饰及安装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以内不作调整,如±3%或±5%以外时,只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④人工工资单价按湘建价[2012]237号文,人工工资单价建安工程按70元/工日计取,装修工程按86元/工日计取,施工期内如遇国家相关政策文件调整,则进行相应调整。

⑤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执行。

⑥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时,主体工程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管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等)、主要装饰材料(石材等)有预算价格的按照同期预算价执行,没有预算价格的材料按施工期甲方签证的市场价执行。

(3)本工程合同约定价款:

工程总造价优惠率:

下浮系数为4.8%;

其它费用:

为181.29万元;

工程配套费按合同第五条第1款③执行;

以上工程总造价优惠率、其他费用(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及责任)和工程配套费,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成本上升、管理、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而变动。

2、工程量确认

(1)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应由设计院、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及造价咨询人员,约定核实时间进行现场计量,计量完毕各方签字确认。

(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及甲方代表不予计量。

(3)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4份,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并认可后,于次日上午报发包人。

逢周六、日提前至周五。

(4)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的工程量报告,为合法有效的工程量确认。

只有甲方代表签字/监理单位人员签字,不能作为工程量的合法有效确认。

3、工程预付款:

无。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

①发包人按照每月月底以前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的本月完成工程量,于次月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比例按80%执行;

②工程结算完毕间隔三个月以后,最多支付至工程款的95%;

③剩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的支付按相关规定分项目在1年后至5年后支付,由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其物业部门和工程部管理共同出具的“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验收报告支付,支付比例如下:

第1年底,支付60%;第2年底,支付20%;第3年底,支付10%;第4年不支付;第5年底,支付10%。

(2)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延迟付款而暂缓、暂停或停止施工;发包人不迟于2个月内支付工程进度款。

(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所涉及全部款项且符合税务要求的正规发票,若承包人未提交有关票据,发包人有权拒付全部款项(或余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澄清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1)姓名:

贺小兵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2)依据监理合同,对现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2、发包人派驻的甲方代表

(1)姓名:

曾卫国职务:

工程部经理

(2)执行工程项目管理的职责,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等监督和配合。

负责签署有关技术文件、现场签证、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协调处理现场发生的上述事宜。

3、项目经理

(1)姓名:

刘玲英职务:

项目经理

(2)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施工主要岗位的管理人员,承包人不得拒绝或借故拖延(自发包人发出书面要求之日起,3日之内更换到岗)。

如果拖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1%的违约金,拖延达5天以上视为拒绝,如果拒绝,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5%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损失、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4)承包人无权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如需更换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由发包人认可之称职人员替代。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能按要求常驻工地具体管理本工程之施工工作,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具体为:

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5日予以纠正,否则,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计人民币50000元,当发生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不能按发包人要求纠正的情形时,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损失、后果由承包方承担。

4、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①施工场地具备三通一平的施工条件;

②提供工程地质资料;

③办理满足开工施工需要所需证件批件;

④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拔地定桩点和水准点的引测,费用含在报价内。

交验后由承包人保管、使用,如有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

⑤开工前5日,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⑥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5、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向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②向发包人提供间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③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已完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交叉施工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及施工现场各项设施的看护、维护,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⑤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各专业地下管线和原有绿地的保护工作,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⑥负责清理、清运现场建筑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满足相关单位文明施工的管理要求。

⑦专门用于本工程的施工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

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位置之间移动外,若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2)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及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证件、手续(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承包人自行办理)。

(3)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场地测量及周边市政管井标高测量,测量成果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反馈。

费用已含在投标价格内。

(4)承包人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产生的费用。

(5)承包人须遵循交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使用时间等条件及限制,并提交所需的申请及负责有关费用。

(6)承包人须自行安排及协调一切交通、运输及保护事宜。

(7)承包人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垃圾废物。

(8)承包人须结合地质勘察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自行视察工地,以对工地及周边的所有情况作出充分了解。

(9)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工程师对现场的监督、管理。

(10)协助发包人考察材料或设备供应备选厂商,发包人认可参与合同评审、商务谈判、协商定价的全过程;对发包人需确认的主材和设备采购进行市场询价,提出书面意见供发包人决策参考之备用。

(1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或专业分包工作的招标、选择及签订分包合同。

八、图纸

1、开工前5天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4套设计图纸供施工单位使用。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图纸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等一切权益均为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使用或擅自转让;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余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甲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九、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签订合同后5日内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于7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进度计划表的提交及发包人的认可仅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监督之参考,发包人的认可与否并不作为承包人获得工期延长或更改工期的证明,也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

合同文件说明的工期要求必须严格遵循。

(4)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照片。

(5)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因总包的整体进度计划而调整或变更。

2、工期延误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竣工日期执行,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做好随时进场施工的准备工作。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不迟于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工程延期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接到工程延期申请后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日期,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承担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包含经济损失、工期损失及其他相应损失)。

(3)因政府原因、恶劣天气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也不应该因此要求增加费用,但工期可相应顺延。

3、工期奖罚

通过科学管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缩短工期,在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0天的基础上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竣工奖3万元,相应工期拖延一天罚3万元。

4、暂停施工

(1)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承包人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检验的标准应满足国家和郴州市的现行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两标准不一致时,执行较高标准。

如果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承包人除无条件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外,还将被处以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如该5%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承包方按照实际损失据实赔偿。

(2)如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且不能修复,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所有损失(包括因此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下同)。

2、检查和返工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不得推诿。

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相关现行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

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相关现行施工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影响正常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并承担相应费用。

(4)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进行检验就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发包人可以要求再检验,其检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及甲方代表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及甲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3)经工程师及甲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已经验收的,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如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进行检验就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有权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发生的工期延误,顺延工期,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安全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及甲方代表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及郴州市建筑行业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保护条列对所承揽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规范防护。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由发包人安排本工程内容外工作发生的,由发包人承担。

5、在施工过程中,满足当地政府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的要求。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噪音、粉尘、过往道路泥泞等任何扰民行为引起群众阻扰施工并提出索赔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谈判、应对诉讼等),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承担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出现开裂或其他损害的,相关方提出索赔或引起群众阻扰施工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谈判、应对诉讼等),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承担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因上述两项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该对发包人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7、承包人需保证有效的扬尘污染措施并使之达到有关政府部门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及罚款。

十二、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一览表,合同附件2。

(2)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承包人除需配合发包人做好甲供材料及设备的供应和现场保管工作外,还应提前编制需求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审批。

如承包人所报材料、设备计划超出定额规定数量,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场内运输、保管费用含在合同价内。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方供应的材料48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遇有破损或不合规格的,须即日通知发包人安排替换。

验收后的损坏、遗失由承包方负责。

(5)其它本工程不可缺少的材料及工作仍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6)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的外包装及边角余料,承包人应集中堆放于发包人指定区域并负保管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私自外运、外卖。

在保管期间,如遇丢失、毁损,其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及合同后附主要材料汇总表中约定品牌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材质试验、检验报告、生产厂家授权书,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等。

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工程师的清点不能视为是对材料质量的验收。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行业或专业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及甲方代表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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