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622336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doc

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的运用优势及实践应用

轨道交通项目中最常见的是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模式下的交易架构可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灵活设置。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从物理性质上可分为两大主要组成部分,一部分是包括洞体、车站在内的土建部分,另一部分是包括机车、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在内的机电设备资产。

两部分项目资产相对可以分离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设备资产部分的融资问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途径得到解决。

  城市轨道交通的机车、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属于单体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具有可移动性,其所需资金约占整个轨道交通投资的三分之一,资金投入量大,完全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减小对机车信号等设备的一次性投资,以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

  对于已经采购的机车等设备,则可以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

我国已经投入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具有大量的存量资产,如果采用售后回租方式,将这些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则可以将已经固化的设备转化为货币资本,用于继续投资以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取得很好的融资效果。

  相比较而言,融资租赁模式在轨道交通项目上具有比较明显的运用优势:

  第一,其审批环节少,手续简便,融资快捷。

  第二,当前国家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限制较少,当事人之间的自主性发挥的最充分。

当事人可以设置灵活多样的交易结构,根据项目营利预期以及承租人现金流的变化灵活设置租金支付方式。

此外,当事人还可自主通过合同确立租金数额、所有权归属、担保方式等。

  第三,利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可利用充分盘活已有的轨道交通项目资产设备,获得大量流动资金。

  第四,由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故相比于银行采用抵押贷款等担保形式,从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角度考虑,出租人承担的融资方风险相对较小,有利于吸引融资。

  实践应用:

  武汉地铁1号线及2号线与4号线,天津地铁、重庆市轻轨2号线、郑州地铁1号线都已成功采用融资租赁筹集到了大量资金。

  1、天津地铁

  早在2004年,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与广州中车铁路机车公司合作,采用直接租赁的形式就天津地铁1号线100辆客车进行融资。

  2007年4月,天津地铁与曾为三峡工程提供融资租赁的上海葛洲坝-日商岩井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荷兰银行上海代表处达成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以出售+回租模式为天津地铁1号线融资3.2亿元,创造了外资银行进入地铁融资租赁领域的先例。

  2008年3月,天津地铁与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之间就天津地铁1号线35kv变电站送变电系统、设备监控系统及其他相关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达成融资租赁协议,实现融资6亿元。

  2009年1月,天津地铁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融资额6亿元的盾构管片融资租赁合作项目,融资款已经全部到位。

  2、武汉地铁

  2008年11月24日,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把已经运营的1号线一期的部分机车等设备和资产转让给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20亿元,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按季度向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等额租金,租期为15年。

在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付清全部租金并支付资产残余价值后,重新取得上述一号线资产所有权。

2010年7月底,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工银租赁、渤海租赁、招银租赁三家租赁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签订融资协议,将轨道交通1号线及2号线的部分设备资产,采用售后回租的形式转让给这三家租赁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以此获得总额30亿元的项目融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