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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doc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
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
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
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
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m2(250kgf/m2)的静载荷。
1.4.3在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大小1050mm的栏杆。
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
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室底部无碰人危险的起重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C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C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1.4.12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层。
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
1.4.13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5栏杆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
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承受4.5kKN(450kgf)的
载荷而不被破坏。
1.6直立梯
梯级间距宜为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150mm,梯宽不应小300mm。
当高度大于10m时,应每隔6-8m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直径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mm。
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
平台弯曲。
1.7斜梯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
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梯侧应设栏杆。
表1对斜梯的要求
IIIIIIII
与水平面夹角(°)30I35|40|45|50|55|60|65
1——I——I——I——I——I——I——I
梯级间距(mm)|160|175|185|200|210|225|235|245
1——I——I——I——I——I——I——I
踏板宽度(mm)|310|280|249|226|208|180|160|1451.8起重机上的走台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9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10金属结构的报废
1.10.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1.10.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
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10.3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
或改变应力的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1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主要零部件
2.1吊钩
2.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1.5材料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9-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钢;
c.板钩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2.1.6吊钩的检验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2取值:
表2吊钩的检验载荷
额定起重量丨检验载荷丨额定起重量丨检验载荷
1
t
1
IkN
1tf|
i
t
|kN
11
Q|tf
1
i
11
0.1|
2|
0.2|
6.3|
125|
12.5
0.125
I2.5
|0.25
|8
|160
|16.0
0.16|
3.2
I0.32
I10
|200
|20.0
0.2|
4|
0.4|
12.5
1250|
25.0
0.25|
5|
0.5|
16
1315|
31.5
0.32|
6.3
I0.63
I20
|400
|40.0
0.4|
8|
0.8|
25|
500|
50.0
0.5|
10|
1.0|
32
I600|
60
0.63|
12.5
|1.25
|40
|700
|70
0.8|
16|
1.6|
50
I850|
85
1|
20|
2.0|
63|
1000|
100
1.25|
25
12.5|
80
|1200
|120
1.6|
32|
3.2|
100
|1430
|143
2|
40|
4.0|
112
I1580
I158
2.5|
50|
5.0|
125
|1725
|172.5
3.2|
63|
6.3|
140
|1890
|189
4|80|8.0|等于或大于160|超载33%
111H
5|100|10.0||
注:
额定起重量。
指吊钩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
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
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
检验结果应符合
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额定起重量;
b.厂标或生产厂名;
c.检验标志;
d.生产编号。
表3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
额定起重量(t)1
1
抽检数量
1
小于或等于50
1
|5%,但不少于3件
1
大于50|
1
100%
1
2.1.8吊钩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报废衬套;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报废心轴。
2.1.9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2.2钢丝绳
2.2.1起重机械用的钢丝绳,应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并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2.2.2钢丝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和表5的要求:
表4机构用钢丝绳安全系数
机构工作级别|
1
1
M1,M2,M3
1
|M4|
1111
M5|M6|M7|M8
1
安全系数I
1
4|4.5|
1
5|
1
6|
1
i
7|9
i
i
i
i
i
i
i
注:
①对于吊运危险物品的起升用钢丝绳,一般应用比设计工作级别高一级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数。
对起升机构工作级别为M7、M8的某些冶金起重机,在保证一定寿命的前提下,允许用低的工作级别的安全系
数,但是最低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②臂架伸缩用的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得小于4。
22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2.2.4载荷由多根钢丝绳支承时,应设有各根钢丝受力的均衡装置。
225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
使用其它方法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2.2.6起升高度较大的起重机,宜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采用其它钢丝绳时,应有防止钢丝绳和吊具旋转的装置或措施。
2.2.7当吊钩处于工作位置最低点时,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必须不少于2圈。
2.2.8吊运溶化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采用石棉芯等耐高温的纲丝绳。
表5其它用途钢丝绳安全系数
用途I
I
安全系数
1
支承动臂用I
1
4
起重机械自身安装用
I2.5
缆风绳I
3.5
吊挂和捆绑用I
6
1
2.2.9钢丝绳端部固定连接的安全要求:
a.用绳卡连接时,应满足表6的要求,同时应保证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mm。
连接强度不得小于纲丝绳
的破断拉力的75%;
表6用绳卡连接时的安全要求
IIII
纲丝绳直径(mm)I7-16I19-27I28-37I38-45
1III
IIII
绳卡数量(个)I3I4I5I6
1111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c.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
连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连接时,连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套压缩法连接时,应用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连接强度应达到纲丝绳的破断拉力。
2.2.10钢丝绳的维护
a.对钢丝绳应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化学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
b.钢丝绳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
c.钢丝绳切断时,应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d.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绕在其它的物体上,应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表7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I
I绳钢丝绳结构(GB1102-174)
I
1
绳6W(19)
绳6X37)
1
绳6X(19)
I
I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I
安全系数
I交互捻
1
I
1
同向捻I
I
交互捻I
I
1
同向捻
I
小于6
|
I12I
I
6
I
I22
I
I11
I
I
I
6--7I
I
14I
7
|
I26I
I
I
13
I
I
I
大于7
|
I16I
1
8
I
I30
I
I15
1
I
1
1
1
1
断
丝
数
I
1
1表中断丝数是指细钢丝,粗钢丝每根相当于1.7根细钢丝。
2一个节距,指每股钢丝绳缠绕一周的轴向距离。
e.纲丝绳应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所用润滑剂应符合该绳的要求,并且不影响外观检查。
润滑时应特别注意不易看到和不易接近的部位,如平衡滑轮处的钢丝绳;
f.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g.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应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2.2.11钢丝绳应按有关钢丝绳的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此标准尚在制定中。
2.2.12对于符合GB1102—74《圆股钢丝绳》标准的钢丝绳,在断丝与磨损的指标上,也可按下述要求检查报废:
a.钢丝绳的断丝数达表7数值时;
b.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7报废断丝数按表8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8折减系数表
钢丝表面磨损量或锈蚀量
%
1
1
)I10
I15I
1
20I2
I
1
>5
II
I30--40I大于40
折减系数%
I85
1
I
75I70I60
11
I
I50
1
I0
1
1
1
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2.3起重用焊接环形链
2.3.1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9的数值:
表9焊接环形链的安全系数
IIII
I光卷筒或滑轮丨链轮I捆绑物品丨吊挂用(带小
使用情况I11111
I手动I机动丨手动丨机动丨丨钩,小环等)
11
1
1
1
1
1
11
11
11
1[
安全系数丨3I6I4I8I6I5
2.3.2焊接环形连的材料,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及不易产生时效应变脆性。
一般应用YB6--71《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Mn2或20MnV钢制造。
233焊接环形链,在检验时应逐条进行50%额定破断拉力检验。
对合格的链条应签发合格证,并在链条上作出下述标记:
a.质量等级标志,每隔20个链环长度或每米长度(二者中取小值)上,明显地压印或刻印质量等级的代号;
b.在链条的所有端部,由检查人员作出明显的检验标志。
2.3.4焊接环形链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2.4卷筒
2.4.1卷筒上钢丝绳尾端的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对钢丝绳尾端的固定情况,应每月检查一次。
2.4.2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凸缘。
凸缘应比最外层钢丝绳或链条高出2倍的
钢丝绳直径或链条的宽度。
单层缠绕的单联卷筒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2.4.3用于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卷筒,采用筒体内无贯通的支承轴的结构时,筒体宜采用钢材制造。
2.4.4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l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2.4.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
表10卷筒和滑轮hl、h2值
机构工作级别1
1
1
h1
1
Ih2
1
1
M1、M2、M3
I14
1
I16
M4I
16I
18
M5I
18I
20
M6I
20I
22.4
M7I
22.4I
25
M8I
25I
1
28
i
注:
①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时,应按机构工作级别取高一档的数值。
②对于流动式起重机,可不考虑工作级别,取:
h1=16;h2=18。
2.5滑轮
2.5.1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2,不应小于表10的数值。
平衡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h平不得小于0.6h2。
对于桥式类型起重机,h平应等于h2。
对于临时性、短时间使用的简单、轻小型起重设备,h2值可取为10,但最低不得小于&
2.5.2滑轮槽应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5.3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跳出轮槽的装置。
2.5.4金属铸造的滑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绞;
b.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
c.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d.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
e.其它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2.6制动器
2.6.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
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
2.6.3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2.6.4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2.6.5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2.6.6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
2.6.9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12的要求:
2.6.10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2.6.12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绞;
b.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
表11制动器的安全系数
机构丨使用情况丨安全系数
起升机构丨一般的丨1.5
I重要的丨1.75
I具有液压制动作用的液压传动I1.25
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I装有2套支持制动器时,对每I1.25的起升机构I一套制动器I
I对于2套彼此有钢性联系的驱动I
I装置,每套装置装有2套支持制I1.15
I动器时,对每一套制动器I1非平衡变幅机构II1.75
1
1
1
11
1
丨在工作状态时丨1.25
平衡变幅机构I
丨在非工作状态时丨1.15
表12人的控制力与行程
II施加的力丨
要求I操作方法I1cm
IINIKgfI
1111
一般宜采I手控I100I10I40
I111
用值I脚踏I120I12I25
1111
I手控I200I20I60
最大值I111
I脚踏I300I30I30
2.7制动轮
2.7.1制动轮的制动摩擦面,不应有妨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沾染油污。
2.7.2制动轮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40%;
c.其它机构的制动轮,轮缘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d.轮面凹凸不平度达1.5mm时,如能修理,修复后轮缘厚度应符合本条中b、c的要求。
2.8在钢轨上工作的车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轮缘厚度磨损原厚度的50%;
c.轮缘厚度弯曲变形达原厚度的20%;
d.踏面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15%;
e.当运行速度低于50m/min时,椭圆度达1mm;当运行速度高于50m/min进,椭圆度达0.5mm时2.9传动齿轮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面点蚀损坏达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原齿厚的10%时;
d.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3所列数值时:
表13齿轮齿厚的允许磨损量
I
I比较的基准
1
1齿厚磨损达原齿厚的%
用途厂
1
1
1第-
传动级
一级啮合
1
I其它级啮合
1
1
1起升机构和非
1
1
1
I
1平衡变幅机构
I10
I20
闭式1
1——
1
1其它机构
1
I15
1
I25
1
开式齿轮传动
1
1
I
30
1
1
磨损
1
量
e.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其传动齿轮的磨损限度,达本条中c、d
项中数值的50%时。
2.10齿轮联轴器
出现了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断齿;
c.齿厚的磨损量达表14所列数值时。
表14齿轮联轴齿轮齿厚的磨损限度
I
用途丨齿厚的磨损达原齿厚的%
1
起升机构和非平衡变幅机构丨15
1
其它机构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