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221791 上传时间:2023-01-0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饶平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饶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储备粮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潮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饶平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本县县级储备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其有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作为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县有关规范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参照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县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坏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改局或其他部门举报。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由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粮库储存,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的,应当在具备代储县储备粮条件的企业中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采取其他方式的,含动态储备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联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并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与代储(含动态)企业签订储备粮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但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总容量不少于1500吨,仓库条件符合国家、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且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粮食仓储单位备案手续,按规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仪器设备条件;

(四)具有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好,资产负债率低,无不良经营记录,未发生过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十四条承储(含动态)县级储备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须保证入库及库存的县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必须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必须对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存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承储(含动态)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老充新、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或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不得利用县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县储备粮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承储(含动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储备粮按照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常规储存条件下稻谷正常储存年限为3年的规定进行轮换。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每批轮换的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八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品种及时间计划,报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拟定轮换方案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与购入,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招标、竞价交易,或县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县财政局对县级储备粮竞价底价进行定价。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与购入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由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场询价拟定竞价交易起拍价后,会同县发改局、农发行等部门联合上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执行。

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与购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共同拟定县级储备粮的销售和购入价格、轮换时间等方案,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共同下达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执行,并抄报县农发行备案。

第二十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必须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并应当将每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执行相关资料整理备查并报上级备案。

县级动态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自行滚动轮换,并应当将每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和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备查并上报备案。

第四章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一条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或部分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紧急状态;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并按照《饶平县粮食应急预案》规定落实执行。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决定。

第五章财务与统计

第二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县财政局拨付给承储企业。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价差由县财政粮食风险基金直接收入或拨补承储企业。

县财政局每年应当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县级储备粮仓房维护、质量检测设备购置和科技保粮投入。

第二十六条属于县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委托的粮食质量检验费用、采取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或采购方式轮换县级储备粮等必需费用,经审查核准,在县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负责核定。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或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条及时处理县级储备粮发生的合理损耗、损失(按储备粮的保管损耗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额度内),经县发改局、财政局和县农发行确认后,由县财政局拨补。

县级储备粮在储备期间内发生的其他损失(指非人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农发行查明原因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其合理损失额度由县财政拨补,不合理的,由储备企业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台账制度,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和代储(含动态)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和代储(含动态)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县储备粮管理中心、代储(含动态)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县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及代储企业对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

第三十八条县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

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县级储备粮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家机关和县农发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或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对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责令原委托代储的企业解除代储合同);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没收非法所得的收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含动态)县级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县级储备粮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民营代储(含动态)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代储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由县发改局责成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对其限期改正,责令原委托代储的企业解除代储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县发改局没收其非法所得的收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卫生标准的;

(二)、对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县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但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县储备粮管理中心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六)、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报点、仓房的;

(八)、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九)、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十)、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十一)、利用县级储备粮或者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责职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储备粮代储(含动态)企业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由县发改局责成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对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造成县级储备粮损失的,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县储备粮管理中心、国有承储企业、农发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