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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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兰溪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原因而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平安兰溪”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

着力于救援,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3.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4.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5.科学决策,措施果断;

6.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10人(含)以上急性中毒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主要任务

1.抢救受害人员,指挥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2.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消除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

3.转移物资、设备;

4.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工作;

5.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6.权威科学准确地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

7.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8.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工作。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

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

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

市应急办、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卫计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海事处、经信局、发改局、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财政局、有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

4.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工作,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5.做好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审核事故报道稿件,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及时性、避免引起公众恐慌。

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7.处理事故中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等的归还和补偿;

8.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三)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1.安全监管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请示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落实上级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贮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目标;牵头组织或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督促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市应急救援模拟演习;

(3)负责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专家咨询组,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公安局

(1)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

(2)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

(3)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5)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

(6)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7)配合事故的调查。

3.消防大队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

(2)负责各类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源的控制;

(3)负责搜救现场被困人员;

(4)在事故得不到有效控制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5)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火灾事故处理。

4.卫计局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预案;

(2)确定救治医院,培训相应医疗救护人员;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3)负责事故现场调用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5.环保局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2)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份和程度,并提出和落实控制措施;

(3)负责污染物质的处置和现场净化工作;

(4)协助上级部门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6.质量技监局

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预案;负责特种设备引起的事故调查工作。

7.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运输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现场。

8.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品污染监测数据,作出大气化学品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9.海事处

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泄漏,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指挥事发水域污染消除清理工作,组织水上搜救工作。

10.经信局

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1.发改局

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严密关注及采取措施确保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12.民政局

配合事故单位做好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导致伤亡人员家庭困难的救助工作。

13.市委宣传部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发稿。

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14.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线路拉闸断电。

15.市自来水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供水保障、线路拉闸断水。

16.有关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群众的疏散、生活、稳定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六、应急救援指挥

(一)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经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统一指挥预案的实施。

(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各相关单位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七、事故现场救援专业组职责

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一)危险源控制组:

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工作,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由公安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二)医疗救护组:

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由市急救中心和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

由卫计局负责。

(三)灭火救援组:

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后协助事故现场的净化工作。

由公安消防大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四)安全疏散、警戒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等工作。

由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人员组成,由公安局负责。

(五)物资供应组: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由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经信局负责。

(六)环境监测组:

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环保局负责。

(七)专家咨询组: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由安全监管局、质量技监局、公安消防大队和有关专家组成,由安全监管局负责。

(八)舆情控制组:

负责对事故情况的消息发布,组织新闻传媒发布事故的准确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统一发稿,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负责。

八、应急救援程序

(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同时,以最快捷的方式,将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归口部门、市府办、安全监管局及消防大队。

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预案,做好救援的指挥领导工作。

应急救援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任何单位不得拖延和推诿,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三)当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上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四)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立即报当地海事部门,并根据制定的相关程序和技术说明书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五)在应急救援程序(包括各子预案)实施完毕、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

(六)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子预案,子预案包括相应的预防程序、准备程序、基本应急程序、专项应急程序、恢复程序。

1.预防程序:

包括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对策措施的实施程序;用于应急救援的关键设备、实施的检测与检验程序;安全状况的评价和评审程序等。

2.准备程序:

包括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程序;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程序;物资供应与应急设备的使用程序;记录保存程序;互助合作程序;提高员工与社区居民安全意识的程序等。

3.基本应急程序:

包括检测和报警程序;指挥与控制程序;通讯与联络程序;现场疏散程序;医疗救援程序等。

4.专项应急程序:

包括火灾与泄漏事故应急程序;爆炸事故应急程序和其他事故应急程序。

5.恢复程序:

包括事故调查、事故损失评价、事故现场净化、生产恢复等。

九、附则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本预案与《兰溪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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