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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

1、伦理即处理人们之间的关系所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

伦理二字连用,最早见于秦汉之际的《礼记·乐记》。

2、刘师培1906年编著的《伦理教科书》标志着独立化的中国伦理学科的正式产生和形成。

蔡元培1910年所著的《中国伦理学史》一书标志着中国伦理思想史学科的形成。

3、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尼可马克伦理学》、《欧台谟伦理学》和《大伦理学》共同确立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之父”的历史地位。

4、道德也叫道德现象的含义:

道德作为生活中特有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以善恶为标准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观念所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5、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1、道德与社会历史条件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社会历史条件决定道德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道德的基础;其二,道德对社会历史条件具有能动作用。

2、善与恶的矛盾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

其一,善与恶的矛盾是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是伦理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一个根本标志;其二,善与恶的问题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家和伦理学流派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三,善与恶的矛盾斗争是人类社会道德发展的动力;其四,善与恶的矛盾还渗透在人类道德生活的一切领域,并贯穿于道德生活实践的始终;其五,善与恶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

三、“应有”和“实有”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这种观点认为,应有是伦理学的道德原则规范和道德理想,实有是相对于应有而言的人类实际的历史活动。

它是基本问题的理由是:

应有和实有的矛盾是伦理学特有的矛盾;它渗透于伦理学的一切其他关系中,也贯穿于道德发展的始终;对应有和实有的关系的回答,规定了伦理学其他问题的解决方向。

四、自由人性与规范必然性的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

其一,人性中意志自由与道德规范必然性关系问题是道德活动的逻辑起点;其二,人性中自由与道德规范必然性的关系问题也贯穿于道德意识、道德关系和道德实践的始终;其三,人性的意志自由和道德规范必然性之关系问题最终解决也构成道德理论和道德实践的逻辑归宿。

6、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

7、伦理学研究的方法:

1、历史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要求:

第一,必须把研究背景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加以考察;第二,必须把研究对象作为历史过程或历史过程的集合来考察;第三,必须联系当时的历史条件,特别是对当时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进行考察,只有坚持历史的方法才能避免静态的、片面的看问题,把握道德现象的本质。

2、实证的方法。

伦理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实证的方法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重要手段。

3、逻辑分析的方法。

逻辑的方法就是从某一前提出发推演出结论的一种思维方法。

只有运用逻辑分析才能对道德现象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才能透过现象深入本质。

4、反省的方法。

即自我省察和推己及人的方法。

在个体道德研究中往往使用这一方法。

所谓推己及人就是从自己的所思所想来推想他人的所思所想,尽量理解、同情和帮助他人。

5、价值分析的方法。

从一定意义上说,伦理学史一门关于善恶的价值科学。

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各种关系中,哪些做法是有价值的,哪些是无价值的,哪些是负价值的,是伦理学必须加以判断的。

8、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道德学问的理论化和系统化。

9、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

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

10、道德的本质:

所谓道德的本质,就是指道德区别于他物的根本性质,是道德基本要素的内在联系和道德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规律性的总和。

道德的一般本质:

一、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

社会经济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和基础。

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相适应的是对立的阶级道德,包括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

而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适应的使统一的社会道德,包括原始社会道德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全人类道德。

二、道德的内容一定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恩格斯指出:

“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

”三、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的变化。

在人类历史上,道德体系的兴衰进退、新旧更替、归根结底都是由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造成的。

其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革,迟早会引起新旧道德的更替。

其二,同一经济结构的某些重大变化,也会引起相应的道德体系内部的某些变化。

四、在阶级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利益的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阶级属性,社会地位。

各个阶级的伦理思想及道德体系能否居于社会的统治地位,最终是与这些阶级是否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相联系的。

道德的特殊本质:

一、道德不是被动地反映世界,而是从特定的价值出发来改造世界。

道德就是通过形成特殊的社会秩序和行为准则来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和发展的。

同时道德还通过善恶、义务、良心等范畴,来揭示实践的方向,预测社会的发展趋势,要求人们将应当转变为事实。

二、道德的目的不是再现世界,而是对世界进行价值评价。

价值评价是道德把握世界的基本手段,需要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来进行。

道德评价所形成的特定的道德价值倾向,往往左右着评价对象的态度和行为。

三、道德不是主体盲目地接受外在约束,而是要主动提高自身境界。

以道德方式把握世界,就要求人们在纷繁复杂的各种道德取向中,通过提高自身的主体认识和选择能力,形成符合社会道德理想的责任心和义务感,树立正确的道德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新的道德因素进行概括,提炼出新的道德理念或道德理论。

11、道德的特征:

一、主体性。

道德的主体性是指人在一定的道德情景中对待道德原则、行为规范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道德的主体性表现在:

其一,主体有道德选择的自由。

其二,主体有自我调节的能力。

二、规范性。

所谓道德的规范性就是道德规范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性。

它的特殊表现在:

其一,道德规范发挥作用依靠的是非强制性的社会力量。

其二,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心的规范。

其三,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是非制度化的。

三、价值性。

道德的价值性表现在道德以应当来表达道德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善恶范畴来评价利害效果。

道德意识本质上是一种价值意识,一般价值意识在道德领域表现为行为主体的观念、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有利或有害的善恶意识。

四、实践性。

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他来源于丰富的实践活动,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来的。

同时,他作为行为的要求又必然要回到实践,指导实践。

12、道德的功能:

是指道德作为一个有着特殊结构的系统,在同作为它的载体的人和社会的相互关系与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能力。

一、社会认识功能。

所谓社会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社会现实,提供善恶认识的功能。

二、主体确证功能。

所谓主体确证功能是指人们要通过道德追求的方式来确证自身存在的价值,达到自我实现的功能。

三、规范调节功能。

所谓规范调节功能就是指道德规范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能力。

四、教育功能。

所谓教育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过评价、激励等方式,营造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以感化和培养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

五、辩护功能。

所谓辩护功能是指道德具有对某些事物喝茶现象特别是制度和秩序的合理性进行道德辩护和论证的能力。

13、先秦思想家荀子把荣辱分为“义荣”和“势荣”,义荣是指“意志修,、德行厚、知虑明,是荣之由中出也”;势荣是指“爵列尊、贡禄厚、形势胜,上为天子诸侯,下为卿相士大夫,是荣之从外至者也”。

14、义务的定义是个体对他人和社会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伦理学上的义务是指一个人在道德上应当承担的义务,即道德义务。

所谓道德义务就是指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应尽的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

15、良心的定义是指道德主体在履行道德义务的实践过程中,经过内化形成的一种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

16、幸福的定义是指人们在物质和精神生活中,由于感受到自己理想目标的实现、生存和发展的完满而产生的心理满足感和精神上的愉悦状态。

17、幸福的特征:

一、主观性和客观性。

幸福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与主体的体验和感受密切联系,以自我对个体处境的满足为内容,在形式上表现出主体性。

但是,人是社会性的存在,需要和欲望的产生和标准社会历史环境、社会价值体系等这些客观存在决定的,幸福在内容上具有客观性。

二、虚幻性和真实性。

幸福是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统一体,当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相符的时候,主观所体验到的幸福是真实的幸福,当两者不一致的时候,主观所体验到的幸福是虚幻的。

三、相对性和绝对性。

幸福作为个体的心理体验,依个人的主观感觉而变化,对一主体是幸福的,对另一主体却不是幸福,甚至是不幸。

这就是幸福的相对性。

绝对幸福是由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普遍需要引起的。

18、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一、道德与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法律是成文的,有正式和固定的表现形式。

二、道德和法律依靠的力量不同。

道德是在人类历史长期烟花中形成的,是社会成员生活经验的凝结,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来维持。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由国家机器来保证实施。

三、道德与法律的调节范围不同。

道德调节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的多,道德不仅要调节法律所干涉的社会生活领域,也要调节法律无力干涉的个体动机领域。

四、道德和法律对社会的作用方式不同。

道德通过劝导的方式来调节社会的道德关系,而法律通过强制的方式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19、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一、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道德和法律都是实现社会理想和要求的工具,他们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调节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追求人类幸福和美好的生活,保证人类自身能够得以延续并不断发展。

二、内容上相互渗透。

道德和法律是建立在共同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由于两者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两者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的。

一个时代的道德体系和法律体系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法律规范中有主流道德的内容,某些道德规范往往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

三、功能上相互凭借。

一方面,道德以劝导方式达不到预期效果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作为威慑性后盾加以保证。

另一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有限性需要道德加以调节。

20、道德与宗教的联系:

首先,道德律令构成各种宗教戒律的核心内容。

其次,宗教是古代社会进行道德教化,维护社会道德的重要手段。

最后,在政教分离后,道德领域成为宗教发挥社会功能的主要阵地。

21、道德与宗教的区别:

首先,宗教的权威最终诉诸于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而道德的权威最终诉诸于人类社会的合理性要求。

其次,宗教的力量来自于信众对超越的神的敬畏,而道德规范的约束来自于人的道德良知。

最后,从形式上看,以宗教信条形式表达的道德律令,已经被制度化、教条化,道德规范是非强制化、非教条化的。

22、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要以集体主义为基本原则。

因为:

一、集体主义集中地反映和体现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集体主义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关系的切实可行的原则。

三、集体主义原则贯穿了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全过程,并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内骑着统率和指导作用。

四、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于其他一切道德类型的根本标志。

23、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包含着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集体主义强调以集体利益为基础,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二、集体利益强调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利益统筹兼顾和辩证统一。

三、集体利益强调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尽量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

24、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提倡和奉行的应当是集体主义,摈弃和反对的应该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

一、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用以构筑体系的哲学世界观,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

集体主义从人的社会历史性出发,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二、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把个人利益作为判断人的行为善恶与否的根本尺度。

集体主义把集体利益作为判断人的行为善恶与否的根本尺度。

三、个人利益或利己主义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出发点和归宿。

集体主义则把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建立在集体利益的实现基础上。

25、公德与私德:

梁启超最早使用公德、私德概念。

私德就是处理个人与自身关系的道德规范。

公德是指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

梁启超在《论公德》中强调公德与私德。

26、公德与私德的关系:

一、公德与私德有明确的界限。

二、公德与私德不可分割。

人们要塑造自己的公德意识,应当从改变私德做起。

27、道德境界的含义:

一般是指与人生观和道德理想相互联系的人的思想行为和情操的状况及水平。

所谓道德境界是指生活于现实世界的人们,在一定的人生价值观指导下,在追求实现道德理想的过程中,所达到的道德觉悟程度,以及所形成的道德平品质状况和情操水平。

28、系统的境界层次说是近代冯友兰先生提出的。

在《新原人》一书中,首次阐述境界层次说,他以人的人生觉悟为根据,把人的境界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自然境界,二是功利境界,三是道德境界,四是天地境界。

29、价值的含义:

现实的人同满足其某种需要的课题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是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作用,即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

30、价值作为主客体的关系范畴,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价值具有客观性。

价值的客观性是由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的客观性决定的。

二、价值具有主体性。

价值的主体性是指价值的特点直接同主体的需要相联系,如果没有主体的需要,自然物质只是一种自在之物。

三、价值具有社会实践性。

价值作为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之间的中间环节,是通过实践建立起来的。

四、价值具有社会历史性。

客体的属性及其对人类的用途,是人们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逐步揭示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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