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年报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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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年报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1.活产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上报时按男婴活产数、女婴活产数和性别不明活产数(包括两性畸形)分别上报。

2.产妇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

上报时按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的产妇人数分别上报。

3.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

(1)产妇建卡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妇中,在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了保健卡、册的人数。

(2)产妇产前检查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3)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

(4)产妇孕早期产前检查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13周内接受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5)产妇孕产期中重度贫血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和产后42天内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产妇人数。

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含量小于90克/升。

(6)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

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7)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人数。

注:

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包括孕期至产时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产妇人数,以及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在孕28周前终止妊娠或失访的孕妇人数。

(8)产妇梅毒检测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

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9)产妇梅毒感染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梅毒检测的产妇中确诊为感染梅毒的人数。

诊断标准要求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HA/TPPA)阳性。

(10)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人数。

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11)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数。

(12)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孕早期和孕中期(7-20周)用血清学方法对胎儿进行唐氏综合征(21三体)、18三体和神经管畸形这三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孕产妇人数(进行过多次筛查者按一人统计)。

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3)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血清学筛查的孕产妇中筛出高危的人数,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出可疑胎儿畸形的孕产妇人数。

(14)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孕产妇人数。

包括超声诊断、细胞遗传学诊断和分子遗传学诊断(不包括只做遗传咨询者)。

(15)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诊断的孕产妇中确诊的先天性缺陷和/或遗传性疾病的人数。

(16)产妇产后访视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后28天内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17)产妇系统管理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28天内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4.接生情况

(1)住院分娩活产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

(2)剖宫产活产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采用剖宫产手术分娩的活产数。

(3)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活产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非住院分娩的活产中采用新法接生的活产数,其中新法接生是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接生的活产数(不含只用脐带卷接生的活产数)。

(4)新法接生活产数:

指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和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的活产数之和。

5.孕产妇高危管理

(1)高危产妇人数:

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产妇人数。

孕期只要出现高危因素,无论临产前是否纠正均按一例高危统计。

常见高危因素如下:

①孕妇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35岁,身高低于1.45米;

②有异常妊娠病史者;

③妊娠并发妊娠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等;

④各种妊娠合并症,如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肾脏病、肝炎、甲亢、血液病及病毒感染等;

⑤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如胎位异常、巨大胎儿、多胎妊娠、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等;

⑥胎盘功能不全;

⑦妊娠接触大量放射线、化学性毒物;

⑧盆腔肿瘤或曾有手术史等。

(2)高危产妇管理人数:

指对筛出的高危孕产妇按照高危管理的要求进行了管理并登记的产妇人数。

(3)高危产妇住院分娩人数:

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住院分娩的高危产妇人数。

6.孕产妇死亡

(1)孕产妇死亡人数:

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称为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

7.围产儿情况

(1)低出生体重儿数:

指出生体重低于2500克的活产数。

(2)死胎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宫内死亡的例数。

(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数。

) 

(3)死产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例数。

(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产数。

(4)早期新生儿死亡数:

指妊娠满28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死亡的人数。

早期新生儿死亡数分性别统计。

(5)围产儿死亡数:

包括死胎数、死产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

(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死产数。

8.新生儿破伤风情况

(1)新生儿破伤风:

指①活产,生后2天内正常吸吮,哭叫;②出生后第3—28天内发病;③发病后不能吸吮,进食困难,强直,抽搐。

必须符合上述三项标准者才可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

(二)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1.儿童数:

分别填写7岁以下、5岁以下和3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数。

计算年龄均以当年9月30日24时为标准时点。

(1)7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7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2)5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5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3)3岁以下儿童数:

指至当年9月30日不满3周岁的全部儿童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以下三项儿童死亡指标分性别统计,性别分为:

男、女、性别不明(包括两性畸形)。

(1)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指出生至不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人数。

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2)婴儿死亡数:

指出生至不满1周岁的活产婴儿死亡人数。

满1周岁的儿童死亡不计在内。

(3)新生儿死亡数:

指出生至28天内(0~27天)死亡的新生儿数。

满28天死亡的新生儿不计在内。

3.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情况

(1)母乳喂养调查人数:

0-5个月婴儿进行母乳喂养调查的人数。

(2)母乳喂养人数:

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调查前24小时内)喂养过母乳的人数,含纯母乳喂养。

(3)纯母乳喂养人数:

调查的0-5个月婴儿中过去24小时内纯母乳喂养的人数。

纯母乳喂养是指调查前24小时内,除喂母乳外,不添加任何辅助食品和饮料及水,但在有医学指征情况下可加少量维生素、矿物质和药物。

4.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1)新生儿访视人数:

指接受1次及1次以上访视的新生儿人数。

(2)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人数:

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苯丙酮尿症筛查的新生儿数。

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3)新生儿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人数:

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的新生儿数。

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4)新生儿听力筛查人数:

指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接受过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数。

一人筛查多次按一人上报。

(5)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人数:

指7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接受1次及以上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总人数。

一个儿童当年如接受了多次查体,也只按1人计算。

(6)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3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生长监测或4:

2:

1(城市)、3:

2:

1(农村)体格检查(身高和体重等)的儿童数。

新生儿访视时的体检次数不包括在内。

5.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

评价标准:

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见附录二)。

(1)体重检查人数:

5岁以下儿童该统计年度内进行体重测量的实际人数。

进行体检但未测量体重、或仅在出生时测量体重但在该统计年度内未再进行体重测量的人不计在内。

在该年度内进行多次体重测量者也只按1人统计。

(2)体重<(中位数-2SD)的人数:

对照WHO标准的体重参考值,计算5岁以下儿童在该统计年度内至少有一次测量体重低于同年龄标准人群体重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的人数(低出生体重不包括在内)。

(3)血红蛋白检查人数:

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应测查血红蛋白者中,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人数。

(4)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

在进行了血红蛋白检查的6个月至4岁(不满5岁)儿童中,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人数。

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小于90克/升。

(三)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

上报指标包括:

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婴儿死亡数、新生儿死亡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活产数和儿童死亡指标分男、女、性别不明分别进行统计)、孕产妇死亡数、死胎数、死产数。

指标说明参见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和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说明。

(四)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

1.20~64岁妇女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可以以省级为单位收集该项数据)。

2.实查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

3.妇女常见病患病总人数:

指该地区统计年度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时查出的患生殖系统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人数(如一人患两种病按一个人统计)。

4.阴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宫颈癌、乳腺癌、卵巢癌患病人数:

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诊断确诊的患病人数。

5.宫颈炎定义:

具备以下一个或两个体征的,可诊断为宫颈炎:

(1)于宫颈管或宫颈管棉拭子标本上,肉眼见到脓性或黏液脓性分泌物;

(2)用棉拭子擦拭宫颈管时,容易诱发宫颈管内出血。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年报表

1.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总例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本机构)施行放、取宫内节育器术;输精管、输卵管绝育术;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引产术);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的例数之和。

要求按手术的次数计算,如一人在同一统计年度内接受两次人工流产术,统计例数应为2。

2.宫内节育器手术:

(1)放置宫内节育器例数:

用器械经阴道在宫腔内放置各种宫内节育器以达到避孕目的的例数。

(2)取出宫内节育器例数:

用器械经阴道自宫腔取出各类宫内节育器的例数(含人工流产时取出宫内节育器)。

3.绝育手术:

(1)输精管绝育例数:

用各种方式结扎和切除一小段输精管,使精子不能排出体外,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精管粘堵术)。

(2)输卵管绝育例数:

用各种方式经腹腔(含阴道)结扎和切断输卵管的一小段,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以达到绝育目的的例数(含输卵管粘堵绝育术)。

4.流产:

(1)负压吸引术例数:

孕13周以内采用负压吸引术人工终止妊娠的例数(不包括因负压吸引手术或钳刮手术不全或失败、药物流产不全或失败等的再次手术)

药物流产不全是指用药后胚囊自然排出,在随诊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或时间过长而施行刮宫术(刮出物必须经病理检查证实为绒毛组织或妊娠蜕膜组织)。

(2)钳刮术例数:

孕15周以内采用钳刮术终止妊娠的例数。

(3)药物流产例数:

孕早期用药物终止妊娠的例数(药流失败或药流不全再进行手术者仍计为药物流产)。

(4)中期引产例数:

孕13周至孕27周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例数。

包括雷弗诺尔、前列腺素类药物、水囊等各种方法的引产(除外钳刮术)。

包括治疗性引产。

5.皮下埋植

(1)放置皮下埋植例数:

采用皮下埋植法进行避孕的例数。

(2)取出皮下埋植例数:

将皮下埋植物取出,终止避孕的例数。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在计划生育手术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术中或术后生殖器官或邻近器官和组织的损伤、感染等病症。

如同一病例存在两种以上情况时,只填一种主要的,如子宫穿孔后感染,只填子宫穿孔。

(1)子宫穿孔例数:

计划生育手术中将子宫壁损伤、穿破,含单纯子宫壁损伤及合并内脏如肠管、网膜等损伤的例数。

(2)感染例数:

术前无生殖器炎症,术后两周内出现与手术有关的生殖器官(绝育术后腹壁)感染的例数。

(3)阴囊血肿例数:

因输精管绝育术引起的手术部位阴囊内血肿的例数。

(4)肠管损伤例数:

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肠管损伤的例数。

(5)膀胱损伤例数:

输卵管绝育术中将膀胱壁损伤的例数。

(6)手术人流(包括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不全例数:

手术人工流产后阴道流血不止(或多或少),排出物或清宫刮出物为胚胎、绒毛或胎盘组织的例数(包括漏吸,不包括蜕膜残留)。

(7)子宫破裂例数:

引产术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子宫壁裂开的例数。

7.计划生育死亡

(1)计划生育死亡总人数:

因各种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药流等导致的直接死亡人数之和,包括麻醉、手术并发症(如感染等)造成的死亡,不包括术后因其它原因造成的死亡。

(2)引产死亡人数:

因引产术而致死亡的人数。

包括治疗性引产造成的死亡。

(六)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

1.结婚登记与婚前医学保健情况

(1)结婚登记人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结婚登记人数(含初婚、再婚)。

(2)婚前医学检查人数:

指该统计年度内本地区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结婚和生育相关疾病的医学检查人数(即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的人数)。

(3)婚前卫生指导人数:

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的人数。

(4)婚前卫生咨询人数:

是指婚检医师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决定的人数。

2.检出疾病分类:

指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按要求进行分类。

(1)检出疾病人数:

是指检出对婚育有影响、医学上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包括以下五类疾病等)的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检出两种或以上疾病,按一人计算。

(2)指定传染病人数:

是指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的人数。

其中性病人数:

是指指定传染病人数中的性病人数。

(3)严重遗传性疾病人数: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人数。

严重遗传性疾病如:

先天性智力低下、特纳氏综合征(先天性卵巢发育不全)、克氏综合征(先天性睾丸发育不全)、真假两性畸形、成骨发育不全、双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双眼先天性无虹膜、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遗传性先天性聋哑、DOWN’S综合征(21三体)等。

  (4)有关精神病人数:

是指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人数。

(5)生殖系统疾病人数:

是指患除性病外的生殖器官感染、肿瘤、畸形等疾病的人数。

(6)内科系统疾病人数:

是指患对婚育有影响的内科疾病(如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的人数。

3.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

是指医生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提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暂缓结婚或尊重受检者意愿的意见。

(1)对影响婚育疾病的医学意见总人数:

是指下述四类人数之和。

(2)建议不宜结婚人数:

是指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等),医生建议不宜结婚的人数。

(3)建议不宜生育人数:

是指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其他疾病,医生建议不宜生育的人数。

(4)建议暂缓结婚人数:

是指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医生建议暂缓结婚的人数。

(5)尊重受检者意愿人数:

是指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的人数。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如乙肝大三阳患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等),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受检者坚持结婚,则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1.发生在监测地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均要求填写一张死亡报告卡。

如属无监测地区正式户口者,请于卡片右上角注明,并写出她的原户口所在地(省、市、县名称)。

2.致死的主要疾病:

要写明疾病的名称(全称),如妊娠合并风湿性心脏病、胎盘滞留等,不要写致死原因,如循环衰竭、产后大出血等,也不要以临床症状代替此项,如高热、抽搐等。

3.编号:

不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

4.文化程度:

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

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以初中文化程度计,中专毕业以高中文化程度计,大专毕业以大学文化程度计,半文盲以文盲计。

5.居住地区:

“山区”项目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他地区项目中。

6.孕、产次:

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及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

产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后的分娩。

双胎及多胎妊娠分娩,算一孕次、一产次。

人工流产、引产次:

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7.末次月经:

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如末次月经不详者,此项目填999999。

8.分娩时间:

日期年、月、日按阳历填写,时间按0~23点的格式填写,不详者不填,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目填0。

9.分娩地点:

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

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此项填0,不详者不填。

10.分娩方式:

臀牵引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11.新法接生:

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12.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填写原则即注意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由根本死因所致,则填写该死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他的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原发并发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如:

某孕妇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并发胎盘早剥大出血死亡,则按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胎盘早剥的顺序填写。

13.死因分类:

根据所附的孕产妇常见疾病死因分类及编号对根本死因进行分类。

14.死因诊断依据:

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他的辅助检查。

15.省级医疗保健机构评审结果:

应围绕死亡的主要原因填写评审结果,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应从个人、家庭、居民团体,医疗保健部门,社会其他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及讨论。

(八)儿童死亡报告卡

1.儿童编号:

要与“0~4岁儿童花名册”中该儿童的编号相一致,每1个儿童只能有1个编号。

儿童编号为9位数字;左起第1、2位为儿童所在区县代码,第3、4位为乡(街道)的代码,第5、6位为村(地段)的代码,第7、8、9位为儿童个人代码。

2.报告卡中出生日期、死亡日期:

均用阳历。

年只填最后两位数字,月、日只有一位数字时,前一方格必须填“0”。

死亡年龄均填写实足年龄,出生不满24小时填写“0”天,不满28天者填具体天数,满28天~1月29天者填写1月,不足l岁者填月数,超过l岁者填岁数。

3.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

年龄小于l岁以下的死亡儿童填写。

4.死亡诊断:

应写引起儿童死亡的主要疾病诊断。

如儿童死亡有二种以上疾病均起重要作用,可都写上。

5.死因分类:

按下方的疾病分类,把相应的代码填入□。

6.死前治疗:

指引起本次死亡疾病的治疗情况。

住院指在街道(乡镇)、区县以上医院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后死亡者(包括在医院或出院回家死亡)。

门诊治疗包括急诊、观察室治疗未正式住院者。

未就医指未接受医生治疗。

同时有2种治疗情况,如“门诊”和“住院”要填写最高治疗级别,填“住院”。

凡经村医生诊治,按“门诊”治疗填写。

“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家长自治。

7.诊断级别:

填写死亡疾病的最高诊断级别,如患儿曾在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县医院诊治,应填写县医院。

8.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

死亡前未治疗或未就医者请填写主要原因,仅选一项。

9.死因诊断依据:

(1)病理尸检:

指在医院死亡做过尸检证实诊断的。

(2)临床诊断:

指医疗单位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做出的诊断。

(3)死后推断:

指死前未经医疗单位诊治,死因是死后分析判断出来的。

死后推断要把病情记录在“死因推断依据”栏内,供上级单位核查时参考。

(九)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数季报表

1.常住地:

产妇常住县辖乡者属“乡村”;其余属“城镇”(包括市辖区、街道、市辖镇、县辖镇)。

2.出生日期:

请按阳历填写。

“年”填写四位数;“月”、“日”填写两位数,当只有一位数时,数字前用“0”补充,如1995年1月1日出生,则填成1995年01月01日。

3.胎龄:

指妊娠整周数。

如39周+6天,填为39周。

4.转归:

指出生缺陷患儿的生存或死亡状况。

分娩未发作前死于宫内者为“死胎”;在分娩过程中死亡者为“死产”;出生时为活产,而于七天内死亡者计为“七天内死亡”;“安乐死”计为“活产”。

5.诊断为出生缺陷后治疗性引产:

特指因产前确诊为出生缺陷而进行的治疗性引产;若产前未确诊出生缺陷,因其他原因进行的治疗性引产,该项目应填“否”。

6.诊断依据:

指依据何种手段确诊为缺陷。

如同时有两种以上诊断依据,请分别在各自的代码上画圈。

7.出生缺陷诊断:

请严格按照统一的诊断标准确诊。

请在相应出生缺陷名称前的代码上画圈;凡有左右之分的畸形,请在左和/或右上画圈;如同一缺陷儿有多种缺陷,则在每种缺陷的代码上均画圈,肢体短缩畸形还应在上肢和/或下肢上画圈。

此外,如果有未列出的缺陷,请写出病名或详细描述其特征。

8.孕早期情况:

孕早期指妊娠的前3个月。

如孕早期有患病、服药、接触农药及其他有害因素,则请在列出的病名、药名、农药及其他有害因素上画圈,并请在括号内写出具体名称。

如有未列出的因素,则请在“其他”栏注明。

服药情况中特别要注意市面上的新药。

9.围产儿数:

包括孕28周至产后7天正常和缺陷的活产、死胎和死产(不包括计划外引产)。

请按“例数”统计,单胎计1例,双胎计2例,三胎计3例,余类推。

10.产妇年龄(岁):

“<20,指实足年龄不满20岁者;“20~”指满20岁至不满25岁者;“25~”指满25岁至不满30岁者;“30~”指满30岁至不满35岁者;“35~”指满35岁及以上者。

11.性别不明:

指出生时难以辨认性别。

12.围产儿情况:

“出生缺陷例数”依据产妇常住地分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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