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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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项目名称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许可主体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6、

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安监办公室。

窗口工作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出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

2、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区安监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申报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并由本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

 5. 同意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6. 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 中间产品、副产品或最终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承诺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1、材料符合规定的,送定海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2、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本事项属行政许可项目 本事项法定工作日为30天

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审批

许可主体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

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安监办公室。

窗口工作人员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完整性,出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

2、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区安监局组织申报材料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申报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并由本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

 2. 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5.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 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7.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承诺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1、材料符合规定的,送定海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2、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本事项属行政许可项目 本事项法定工作日为30天

项目名称

 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许可主体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5、《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办事程序

 1、申报企业按以上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证办公室,窗口工作人员对送审材料审核,当场开具“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4、对予以受理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15日内会同危化科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或现场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申报条件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并由本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

(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

 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6.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承诺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送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本事项属行政许可项目 本事项法定工作日为30天。

项目名称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

许可主体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9号)。

办事程序

1、申请:

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批复: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申请后,具备审查条件的,会同矿山科组织专家审查;不具备审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申请的单位,告知不能组织设计审查的原因和理由。

区局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视专家评审意见的内容进行批复。

 

申报条件

 区内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且年产在50万吨以下或开采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 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未立项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相关材料(国土、安监、公安三局联合踏勘意见等);

 3.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承诺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1、材料符合规定的,送定海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2、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本事项属行政许可项目 本事项法定工作日为30天

项目名称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许可主体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

办事程序

 1、申请:

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区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审查、批复: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要求组织设计审查的申请后,具备审查条件的,会同矿山科组织专家审查;不具备审查条件的,以书面形式答复提出申请的单位,告知不能组织设计审查的原因和理由。

区局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视专家评审意见的内容进行批复。

 

申报条件

 安全设施设计经区安全监管局审批,并已完成安全设施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 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 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 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 非自主建设的项目,应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 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承诺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1、材料符合规定的,送定海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2、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本事项属行政许可项目 本事项法定工作日为30天

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认定

许可主体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办事程序

 由企业或有相当资格的人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由市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培训合格→经市安监局考核核准→由窗口制证发证。

 

申报条件

 各企业厂长(经理)、矿长、主管安全管理人员。

申报材料

 1. 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学历证书;

 3. 身份证复印件;

 4. 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5. 培训、考试成绩证明

承诺工作日

 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本事项属行政许可项目 本事项法定工作日为20天;收费为补办、变更收费。

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换证

许可主体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许可(办理)依据

 《安全生产法》

办事程序

 持证人窗口申请现场办理发证。

 

申报条件

 原持证人员

申报材料

 1. 必须持原证件

 2. 有效证明材料

承诺工作日

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现场给予换证。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收费为补办证书

项目名称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批发无仓储类)

许可主体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

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

办事程序

 对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批发无仓储类)的经营单位,区安监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开出受理通知书,区安监局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合格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

 

申报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建筑物应经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I5603)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有关记录、档案、台帐齐全;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报材料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2. 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证书;

4.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6.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 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 安全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经安评机构核实确认);

 10. 企业经营(储存)场所平面图。

承诺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送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咨询电话

危化科:

2254118  窗口:

电子邮箱

From-1980@

专业网址

经办人姓名

王杰(区办证中心安全监督窗口工作人员)、莫金刚(危化科科长)

工号

王杰198号,莫金刚197号

备注

 本事项属行政许可项目 本事项法定工作日为20天

项目名称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批发无仓储类)

许可主体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 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

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

办事程序

 对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批发无仓储类)的经营单位,区安监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开出受理通知书,区安监局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合格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

  

申报条件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建筑物应经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I5603)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有关记录、档案、台帐齐全;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申报材料

 1. 《危险化学品经营申请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

 2. 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 《舟山市油漆、涂料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7. 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意见。

承诺工作日

 15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办事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送定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审批。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不符合规定的,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人认为窗口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办证中心督查处(2053892)、区安监局办公室(2601557)投诉;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用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办理)地点

区办证中心7楼安监办公室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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