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试行2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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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试行20号
西安理工大学
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各项奖励均为现金奖励。
第二章奖学金的种类、申请条件及金额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申请条件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教育部下达,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申请条件
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教育部下达,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七条本专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特等奖学金
为了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学校设立
特等奖学金。
1.申请条件
除具备一等奖学金的条件,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得到群众的公认和好评,具有示范作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外,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2)在文化课学习中,成绩特别优异;
(3)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4)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5)在文体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
(6)在社会工作及实践中有突出表现;
(7)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
2.“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优先。
3.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
在校本专科学生(不含新生)的1‰,每人2000元。
(二)一等奖学金
为了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设立一等奖学金。
1.申请条件
除具备申请二等奖学金的条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科课程成绩优异;
(2)积极参加科技、文化活动并有一定成果;
(3)在社会实践及公益活动中表现优秀;
(4)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优秀事迹;
(5)在其他方面有显著成绩或事迹。
2.“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优先。
3.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
在校本专科学生(不含新生)的3%,每人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二等奖学金。
1.申请条件:
除具备三等奖学金的条件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40%。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优先。
3.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
在校本专科学生(不含新生)的6%,每人800元。
(四)三等奖学金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三等奖学金。
1.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习勤奋,本学年学习成绩优良,体育达标成绩合格;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修养,情趣高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60%。
2.“学习进步奖”、“自强不息奖”、“见义勇为奖”获得者优先。
3.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
在校本专科学生(不含新生)的10%,每人500元。
第八条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了奖励学习成绩良好、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学校设立
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参照本科生申请条件,对于高年级研究生
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有阶段性研究成果,且公开发表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论文。
(二)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
1.特等奖学金:
在校全脱产研究生(不含新生)的1‰,每人2000元。
2.一等奖学金:
在校全脱产研究生(不含新生)的3.5%,每人1000元。
3.二等奖学金:
在校全脱产研究生(不含新生)的10%,每人800元。
4.三等奖学金:
在校全脱产研究生(不含新生)的16.5%,每人500元。
第九条创新奖学金
为鼓励学生热爱科学、勇于创新,学校设立创新奖学金。
1.申请条件:
在各类科技竞赛、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优异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2.名额比例和奖励金额视参加科技竞赛、科技创新活动的等级、人数确定。
第十条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基金会或友好人士在本校设立的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分为院级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面向一个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奖学金;面向两个或以上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定办法(包括申请奖项、面向专业、
申请条件、人数、奖励金额)按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执行。
校级社会奖学金分为如下几种:
(一)刘嵩俊奖学金
1.设立单位:
刘家奖学金基金会。
2.设立宗旨:
促进祖国高等教育事业,鼓励品学兼优和急需经济援助的学生努力学习,勤勉上进。
3.评选对象:
在校家庭贫困的优秀本科生。
4.获奖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行为,并能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表现优秀者;
(2)一年内无重修记录且全部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
(3)CET-4考试必须一次性达标;
(4)曾获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各类单项奖励。
5.评奖程序及要求:
学校成立“刘嵩俊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长助理石文渊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办负责人组成。
获得“刘嵩俊奖学金”的学生不对设奖人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刘嵩俊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教务员核对成绩,所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刘嵩俊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
每年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将审定名单、成绩单及操行评语等向刘家奖学金基金会书面报告。
6.奖励名额及金额:
每年5人,每人250美元(折合人民币发放)。
(二)松下电器育英基金
1.设立宗旨:
本项奖学金由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通过
中国日本友好协会向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捐赠而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以资助他们完成学
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发奋成才。
2.评选对象:
二、三年级在校本科生。
3.评选条件:
(1)品行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身体健康;
(4)家庭经济困难。
4.奖励名额及金额分配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三)镇泰奖学金
1.设立宗旨:
本项奖学金由香港镇泰集团通过深圳市慈善会捐赠而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以资助他们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发奋成才。
2.评选对象:
家庭贫困的优秀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3.评选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体育达标;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3)获得国家、省部级各种奖项者优先。
4.获奖名额及金额分配由镇泰集团确定。
(四)唐仲英德育奖学金
1.设立宗旨:
本项奖学金由美国唐仲英基金会出资,为了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鼓励大学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帮助他人、关心社会,学有
所成,报效祖国。
2.评选对象:
家庭贫困的优秀本科一年级学生。
3.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服务社会,勇于奉献;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4)为人正直,作风严谨,热爱劳动,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5)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学杂费或生活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五个名额除外)。
4.奖励名额及金额由唐仲英基金会确定。
(五)富士康奖学助学金
1.设立宗旨:
本项奖学金由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以资助他们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刻苦学习、发奋成才。
2.评选对象:
自动化、机械、机电、光电、工业工程专业的大三、大四本科学生。
3.评选条件:
(1)品行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3)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且月生活费无保障。
4.奖励名额及金额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上述校级社会奖学金如有增减或内容变动,按照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协议执行,评定办法另行制订。
院级社会奖学金评定由各院具体负责,申请和评定办法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应及时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申报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第三章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学生处每年9月初向全校公布当年奖学金的种类及数额。
第十二条凡符合条件的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
入学第一年原则上不能申请,硕博连读学生在博士第一年可以硕士生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除创新奖学金外,各项奖学金均不可兼得。
第十四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不能申请该学年奖学金;有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不及格记录者,不能申请该学年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的评审及发放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主任、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委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
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科科长担任。
第十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主管院领导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辅导员代表、导师(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十七条各类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工作在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创新奖学金按申请者获奖情况评定。
第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一般在每学年末完成。
各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西安理工大学有关学生素质综合测
评的相关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应征求导师意见。
第二十条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由学院初评、公示后将名单报学生处,
由学生处审核后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
创新奖学金由各类竞赛组织单位提供获奖证明,学生处、教务处审核。
社会奖学金由学院初评后将名单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报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设奖单位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应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考察,择优评定。
对已获本年度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书面申诉。
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校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
定具体的评定办法,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12月份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教育部专项款到帐后发放;社会奖学金按照协议书条款到款后随时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和有关部门须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者要
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西安理工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西安理工大学学
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试行)》(西理学〔2005〕17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