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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县农字55号签发人于斌裕

 

呼县农字〔2016〕55号签发人:

于斌裕

关于呈报《呼图壁县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经农业局党组研究讨论决定,现将《呼图壁县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呈报。

妥否,请批示。

呼图壁县农业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

存档2份。

呼图壁县农业局2016年7月21日印发

呼图壁县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呼图壁县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农企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子指玉米杂交种子、繁殖使用的亲本种子(以下简称种子)。

第三条在我县辖区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农业局负责全县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县种子监督管理站负责县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职责,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和种子企业合法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种子生产经营秩序。

第五条种子生产区域化布局制度。

县农业局应当制定全县种子生产区域化布局规划,种子生产区域化布局规划应落实到乡镇和村。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辖区内的种子生产区域化规划,因选择适宜制种玉米生产的区域。

种子生产企业在确保隔离区标准的基础上,由制种户(合作社)和种子生产企业自主双向选择。

第六条种子生产奖励和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奖励和举报制度。

县人民政府对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种子生产企业备案公告制度。

在呼图壁县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必须进行三级备案,制种企业在本年播种前30日内持本企业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在县种子监督管理站审核备案。

委托生产种子的企业或个人,除持有委托方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委托方的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所生产的种子是非侵权套牌和非转基因品种。

县种子监督管理站对审查合法的种子生产企业发放种子生产准入通知书,并采取电视广播、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

种子生产企业接到通知书,填写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到村、镇落实生产地块,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各乡镇、村接到种子生产准入通知书后方可按排生产面积,并对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进行审核盖章。

第八条制种户代表大会制度。

由制种村村委会召开制种户代表大会,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县种子监督管理站公告的种子企业中选择种子生产企业,确定、签订种子生产收购合同。

第九条合同审查制度。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县农业局制订的合同范本,与村两委负责人和制种户代表协商确定种子生产收购合同条款,经乡镇司法所合法性审查后,向制种户代表大会通报。

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应先由种子生产企业签字并盖章,制种户(合作社)后签字。

被委托生产种子的企业,应当在合同上加盖委托方公章,并由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签订时乡镇司法所应进行现场监督。

种子生产企业,应在当年5月10前将签订的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和以村为单位按生产种子的品种和面积到县种子监督管理站进行备案。

凡未按本暂行办法要求与育种公司签订生产合同或合同不规范的,为无育种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种子的种植户不列入综合地力补贴范围。

第十条种子生产标准化制度。

种子生产标准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GB4401.1-2008》的基础上,由农企双方协商确定种子质量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

种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的特点,结合生产实际,按品种制定《杂交玉米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并作为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的附件。

农企双方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标准)进行玉米种子生产管理。

种子生产企业因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标准)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生产质量问题由种子企业承担一切责任。

因制种户(合作社)违规操作造成的生产质量问题,由制种户(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纠纷调解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种子生产交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积极协调处理。

村委会要主动及时协调解决农企双方在种子生产隔离区、灌溉、去雄、去杂、交售、付款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县种子监督管理站应配合乡镇、村委会协调解决种子生产纠纷。

第十二条种子生产保险制度。

种子生产保险金由县财政、种子生产企业、制种户(合作社)三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诚信评价制度。

凡严重违反《种子法》,生产转基因种子、假劣种子、侵权种子、抢购套购其他公司种子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指导失误对制种户(合作社)造成损失没有妥善解决的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制种户(合作社)种子款的企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制种户(合作社)种子款的企业一律列入企业“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县农业局将限制其在本县进行种子生产。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诚信意识不强、涉种矛盾纠纷频发、质量意识不强、签订合同时暗箱操作、不履行合同条款、私留倒卖种子的基地村,一律列入基地村“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村,县农业局将进行公告,限制其进行种子生产的面积,同时协调金融部门,取消其信用村的资格。

凡违反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不按生产技术标准管理种子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不按合同规定交售种子;私留倒卖种子;在交售的种子中掺杂掺假种子的制种户(合作社),列入制种户(合作社)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的种植户,县农业局将进行公告,限止其进行种子生产,同时将协调金融部门,取消其信用户的资格。

第十四条重大种子案件行政司法联合查处制度。

对严重违反《种子法》,生产转基因种子、侵权种子、假劣种子及无证生产种子的行为,由县农业局依法进行查处。

达到司法立案标准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行种子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种子生产企业一律按当年落实的制种面积向所县种业协会缴纳每亩50元的风险抵押金,当年合同履约完毕,没有发生违规违法的企业,本息一次性退还。

第十六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从重进行经济或法律追究,坚决杜绝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农业、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违纪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出现行政不作为、对种子生产收购合同审查不严、对村干部管理缺失、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辖区内发生严重无证违法生产行为的,由县纪检委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基地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及制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违规收取企业服务费、引进无证、信誉度差的企业或签订不规范合同,对制种户造成重大损失、引起制种户群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乡镇纪检委依法、依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等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呼图壁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呼图壁县玉米杂交制种预约生产收购合同

合同编号201年号

甲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乡(镇)村委会×××农户(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种子法》、《合同法》及〈自治区实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为甲方生产品种(组合)为的亩(大写)玉米杂交种。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提供合法的在公司生产许可证范围内的玉米杂交种品种供制种户进行生产。

2、提供给农户繁育的玉米杂交种品种是非转基因、非侵权、非套牌经过合法审定的,否则对制种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3、按每公斤元的价格向乙方提供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的亲本种子。

4、分品种制定指导乙方制种生产的《玉米杂交种生产技术规程》(以下简称《生产技术规程》),作为合同附件。

5、同乙方共同确定适合进行玉米杂交种生产的地块,必要时要有甲乙双方确认的书面材料。

6、为乙方无偿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及种子质量检测服务。

7、按播种出苗后核实的制种面积,每亩向乙方提供元的玉米杂交种预购定金,预购定金的三分之二在出苗后30日内提供,三分之一在抽雄前提供。

8、按每亩元的标准(其中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为元,制种户应承担的保险费为元),按照实际种子生产面积,在5月30日前向承担玉米种子生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缴纳玉米种子生产保险金。

9、对因亲本种子质量问题、技术指导失误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

19、对乙方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合格种子,按合同收购、付款。

11、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准确记载种子生产的各个环节和项目,关键环节必须由农企双方签字确认。

12、当农企间出现严重的种子产量、质量、收购纠纷时,及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进行调解,同时以短信、录音电话或书面挂号告知当事人签字确定通知送达时间,在对方未签字情况下,必须有第三方签字证明该通知已送达对方。

县种子监督管理站到现场调查取证,解决纠纷。

13、对调入的亲本种子和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严格按照国家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调运和田间检疫。

(二)甲方的权利

1、独家拥有对乙方亲本种子的供种权,全部合格玉米杂交种的收购权、收益权。

2、在杂交种生产中,对新问题提出的技术方案,要及时告知乙方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合同补充内容,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3、对难以及时去杂去雄影响制种质量的,甲方可先书面或电话、短信告知乙方,并有第三方书面签字证明后雇人去杂去雄,其费用(去杂费每亩每次元,去雄费第一遍每亩   元,之后每亩每次去雄费  元)由乙方承担。

4、在去杂、去雄期间对乙方的制种田进行田间检验。

如发现制种户去杂、去雄不符合技术要求时,甲方要立即通知制种户严格按技术要求去杂、去雄,并告知县种子监督管理站到现场调查取证。

对检查情况要有书面记载并由双方或者第三方签字确认。

为保证种子质量,对发现的母本吐丝植株可以由甲方无偿掰除散粉株周围5米内的吐丝雌穗。

父本株在母本授粉结束后10天内没有砍除的,逾期后甲方可先书面或电话、短信告知乙方再雇人砍除,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种子经甲方现场检验核发准脱证后脱粒。

脱粒后按甲方指定的筛孔为筛子过筛,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包装。

包装前种子要达到水份不超过13%的标准。

如水分、杂志超标,经双方协商收购,超标部分水分按超标部分扣除种子重量,水份超标由乙方承担每公斤 元的烘干费。

6、乙方的果穗经甲方现场检验核发《穗选合格证》后,按甲方的要求过地磅交售。

7、对乙方的种子产量,可进行田间、室内、场地核实,并填写核产证。

乙方要积极配合。

8、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高温、干旱、洪灾、花期暴雨等)因素造成的种子减产、绝产、质量不合格等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

9、可以拒绝收购因乙方未按种子生产规程或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种子,但甲方必须将乙方违反《种子生产规程》的行为及结果,及时准确的记入种子生产档案,并经甲乙双方或第三方签字确认,同时通知县种子监督管理站,由其进行实地验证确认。

10、从乙方的种子款中全额扣除甲方代乙方先期缴纳的玉米种子生产保险金。

11、补充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乙方的义务

1、同甲方协商确定适宜制种玉米生产的地块。

不经甲方协商同意将种子种植在不适宜制种地块上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供的亲本种子转借、出售给他人。

3、按照甲方制定的《玉米杂交种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制种生产,确保300米隔离区标准。

4、实行摸苞带叶去雄,确保田间杂株率:

母本不超过0.2%,父本不超过0.1%。

母本散粉株不超过0.2%。

5、不得在玉米制种基地内从事危害种子安全生产的活动,并对此承担责任。

6、按每亩元的标准,按照实际种子生产面积承担玉米种子生产保险金。

7、按照甲方制定的《玉米杂交种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种植和管理,保证制种玉米每亩尿素使用量达到公斤,磷酸二铵每亩使用量达到公斤。

8、取得甲方《穗选合格证》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时间、顺序交售果穗。

9、取得甲方准脱证后脱粒。

种子过筛、晒干并经甲方检测合格后包装。

10、配合甲方如实核实种子产量,填写核产证。

11、按合同约定全部交售生产的合格种子,及时全额偿还甲方的玉米杂交种预购定金。

12、因乙方过错(违反技术规程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掺杂使假、私自将种子转售给第三方、私自留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

1、无偿得到甲方对种子生产的技术培训、指导、检验等服务。

2、按种子播种出苗后的核实面积,以现金、农资的方式,向甲方取得每亩元的玉米杂交种预购定金。

3、对因亲本种子质量问题、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从甲方获得经济赔偿。

4、对甲方的种子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复检费由过错方承担。

5、生产的合格种子按合同全部交售给甲方后,从甲方获得全部种子价款。

三、合格种子的质量、抽样、收购、付款的约定

(一)种子质量指标按照国家《GB4401.1-2008》标准执行。

种子纯度最低要达到97%以上。

(二)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

当甲乙双方对田间去杂去雄质量发生纠纷时,可当即申请有法定资质单位的检验人员进行田间现场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种子抽样封存。

1、亲本种子由乙方所在村委会同甲方在播种前按批次抽样封存(每批次两份样),供复检和鉴定使用。

2、杂交种在收购时,对种子质量有纠纷的制种户的种子进行抽样封存,以备复检和鉴定使用。

(四)合格种子收购:

1、收购标准:

达到国家二级以上(含二级)标准的合格种子。

2、收购价格:

一级种子 元/公斤,二级种子 元/公斤。

3、收购数量,按核产证的产量收购。

4、收购地点:

_______________。

5、收购时间:

201年月日前。

6、从种子收购点到种子加工厂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五)被收购种子的付款。

1、付款时间:

201年月底前付款%,余款在一次性付清。

2、付款地点:

_______________。

3、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收购乙方合格种子或不收购乙方合格种子的,按种子收购总价款(种子总产量乘以收购价格,下同)的%承担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种子款的,每迟付一天向乙方支付超期未付种子收购总价款%的违约金。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售种子的,每迟交一天按种子总收购价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将按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全部销售或者转售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要向甲方退还前期支付的种子预购定金和生产技术管理费用,赔偿种子收购价款,按转售种子总价款的%承担违约金。

5、按合同约定获得乙方种子生产的收益,获得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补偿。

其它未经对对方同意单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事项的,由过错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元。

五、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协商

2、调解

3、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讼

六、其它:

1、未尽事宜在具体实施中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县种子监督管理站各持一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乙方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

该合同在当年种子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公司  乙方:

制种户

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签字画押)

合同签订地点:

呼图壁县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

20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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