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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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安仁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本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功能定位1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1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2

第五章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3

第六章道路交通控制3

第七章绿地和景观环境控制4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4

第九章环境保护规划5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6

第十一章附则6

附录城市设计导则6

附表1规划道路红线宽度、道路断面一览表8

附表2规划用地构成表8

附表3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9

附表4安仁县工业园区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耳工业园(首期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仁县城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县委、县政府的意图,保障安仁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指导本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特编制《安仁县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范围及规模

园区位于安仁县城的西面,其范围东起安仁大道、西止永乐路,南起七一大道,北止泉塘大道(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总用地310.91ha。

其中工业用地101.08ha,居住用地50.29ha,公共设施用地68.42ha,绿地10.22ha,道路广场占地54.86ha。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6、《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

7、《关于支持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先行先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2009〕24号》;

8、《安仁县城总体规划(2010-2020)》;

9、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规划原则

1、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2、保持用地弹性和规划实施可操作性原则;

3、与周边功能组团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借鉴其他工业园的成功经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控规确定的道路网除主次干道外,支路可根据项目的用地情况在不影响整个路网格局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本规划是下列行为的直接依据

1、建设项目的选址与布局;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各类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设计及报批;

4、各类临建工程的管理及审批。

第七条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条文表示。

强制性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确需调整强制性内容的,需经法定审查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规划目标

1、主动参与安仁县产业分工体系,发挥自身的区位、产业等优势,实现产业互补与资源共享。

2、引进技术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项目,瞄准世界经济发展,承接粤、港、澳地区和国际产业的转移,开展有针对性地招商,努力在引大、引强、引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3、着力推进基础设施、现代服务、投资融资、科技创新、人才资源、生态安全、循环经济、综合防灾等八大支撑体系建设,引导产业向创造型方向发展。

第九条功能定位

立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高效益经营”的指导思想,将园区建设成为一个以一类工业为主的环境优美、配套齐全的现代化、专业性工业园区。

第十条空间发展策略

运用区域规划和积木式工业区理论,充分考虑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及开发的灵活性和弹性,对规划及管理进行探索与创新。

第三章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其中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划分至小小类。

第十二条建筑的改建、扩建或新建,其使用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或兼容。

第十三条凡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表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过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村庄建设应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

根据完善配套的思路,提倡按照公寓楼形式进行成规模集中安置。

第十五条规划实行城市绿线和黄线控制。

规划中实行控制的绿线用地为公共绿地、街头绿地和防护绿地。

规划中实行控制的黄线用地为公交首末站、开闭所、邮电所、垃圾转运站等。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对应的强制性规定指标包括:

1、用地性质;

2、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建筑高度;

5、绿地率;

6、配建设施及配建停车位;

7、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建规定。

第十七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修改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在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文本及图则要求监督和管理园区的建设行为,并参照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要求对园区的建设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详见附表2土地使用适建范围规定表)。

第十九条本规划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具有一定弹性,实施中其用途和控制指标的变更程度,必须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控制。

用地性质应符合图则所规定的要求,如有矛盾,可有条件或有期限地更动原定的用地性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允许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中类的小类中更动,如C21变为C22;

2、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某些用地可以在同一大类的中类中更动,如C1变为C3。

3、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工业用地可以与普通仓库用地相互更动或结合建设,满足工业生产、物流一体化的特性。

4、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以有期限地更动或租让相对较长期限内难以投入建设的配建设施用地。

当租让期满时,应立即收回并恢复原定土地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本规划采用指标表标定和图示标绘两种方式对土地开发强度进行控制,并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前者必须遵照执行,后者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几个地块进行联合建设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有条件地调整用地组织结构,地块划分、地块性质允许适当变更,但应与图则确定的各项用地建设内容、建筑容量、配建设施项目及数量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各类用地规定的控制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为上限指标,各类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用地,其控制指标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由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中绿地率应不得高于20%。

第二十四条应控制二类工业项目、严格禁止三类工业项目进入园区。

第二十五条规划标出的配建设施项目包括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停车场等内容不得删减,其具体位置与用地范围可按统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调整。

第二十六条不履行规划报批手续和不符合规划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对违章项目可给予经济处罚;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除。

第二十七条各地块出入口按本图则的标定执行:

园区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70m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50m范围内,向支路延伸20m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

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m以上的距离。

第二十八条对园区旁的村庄应适时进行改建,防止其无序蔓延。

同时必须限制琐碎、杂乱的小企业、小作坊的任意滋生,以有效提高园区综合环境质量。

第二十九条园区黄线控制

在园区黄线范围内应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损坏基础设施或影响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在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黄线内基础设施,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园区黄线内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园区绿线控制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等不得改作它用。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园区内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对于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园区绿地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建筑退让与限高控制

第三十一条园区道路两侧的任何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交通安全、道路景观塑造、管线敷设、道路绿化等要求。

第三十二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应留有足够的集散空间,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园区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主干道不得小于5m,次干道不得小于3m,支路不得小于2m,并应妥善安排沿道路出入口的位置和停车场地。

第三十三条地块中最高建筑的高度不得超过图则所规定的建筑限高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业、仓储类建筑以三—四层为主,居住、公共设施类建筑以多层和高层为主。

第六章道路交通控制

第三十四条路网结构

规划形成“五横四纵”的道路网络:

“五横”:

泉塘大道、仁北路、八一大道、平康路、七一大道。

“四纵”:

永乐路、工业大道、仁西路、安仁大道。

园区的对外交通应通过八一大道、工业大道经S316、S212、S320向京珠高速、三南高速、安汝高速疏解。

第三十五条园区主干道由工业大道、八一大道和七一大道三条道路组成。

次干道由永乐路、仁信路、平康路、仁北路等道路组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园区主次干道的道路和交通设施用地。

第三十六条道路两侧人行道、绿地、园路等构成园区的步行系统。

步行系统中的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要求。

第三十七条为了适应未来不断增加的机动车交通量的需求,在修规中应结合用地规模、性质规划停车场用地。

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其指标按下表执行。

 

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

建筑工程

分类

单位

机动车位(个)

住宅

单元式住宅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1.0

商业

配套肉菜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0.6

农贸市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0.6

酒店

车位/客房

0.2-0.5

办公

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0.2

其它办公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1.0

物流

商贸批发和交易

车位/100㎡建筑面积

0.2-0.6

仓储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0.6

公园绿地

公园

车位/100㎡占地面积

0.5-1.5

文化设施

会展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0.5

注:

规划图则中配建停车场指标为依照建筑容积率估算数据,此仅作为参考之用。

第三十八条城市主干道两侧机动车出入口开口位置距离交叉口不得小于70m。

地块内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其他路段不得小于100m。

第三十九条本区内公交站点的安排应结合图则内容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

公交车辆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停靠采用路边港湾式停靠。

第七章绿地和景观环境控制

第四十条充分利用气候、土壤等适宜的自然条件,逐步加大园区绿地建设力度,提高园林绿地整体建设水平。

第四十一条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绿化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生活区和行政办公区绿地率应不少于35%,但工业区绿地率应不大于20%。

第四十二条各厂区、单位、宿舍区的庭园内应酌情种草植树,在有限的空间内扩大绿地面积,提升园区的“肺活量”。

第四十三条道路绿化应搞好植物配置,做到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结合,花、灌、草结合,同时要选择叶茂美、抗污染、易管理的树种作为行道树。

第四十四条沿路设置的花园林荫带应依据环境要素合理组织景观,发挥其装饰美化、调节温湿、防尘减噪等功能,为人们提供可观、可游、可赏的绿色长廊。

第四十五条八一大道、工业大道、永乐路和七一大道、仁西路是园区内主要的景观轴线,应重点搞好沿路的景观设计,营造出美轮美奂的视觉奇观。

第四十六条公共活动区、广场、主要道路交叉口、主要出入口等部位应融入地方元素进行专项环境艺术设计,以提高品位、丰富内涵、增加文化厚重感。

第四十七条街区风貌分别按公益性景观区、生活性景观区、生态型景观区、生产性景观区四类控制。

第四十八条沿街建筑与夜景设计要重点突出景观轴线和重要节点部位效果,注重建筑尺度与所处环境的关系,突出韵律与节奏,处理好高潮与基调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各企业、机关、宿舍区一律建通透式围墙,其高度控制在0.8-1.5m之间。

第五十条景观环境设计应强调整体性和序列感,建筑色调应以暖色调为主,宜用高明度、低彩度的色彩为主调,体现出园区清新、亲切、高雅和浪漫。

建筑形式以现代建筑为主,并具有多元文化的渗透。

商业性建筑强调热烈而奔放,居住建筑营造淡雅而温馨,工业建筑以横向线条分割为主,体现现代企业简洁、大方的特征。

第五十一条建筑外墙以天然石材、新型板材或新型涂料为主,增加墙体稳重感,减少光污染。

广告和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空间,不得粗制滥造和品位低下,不得伸入道路红线,不得影响绿化和管线设施。

第五十二条建筑小品应结合公共绿地设置,注重功能性与观赏性的结合。

第五十三条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广场等,在建筑风格、色彩、沿街界面、绿化形式等方面的要求可参照附录三城市设计导则执行。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五十四条给水工程规划

1、园区给水管管道采用环状方式布置,提高供水可靠性和安全性。

2、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规划由安仁县城统一供水系统供给。

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严禁企业和单位采用自备水源井取水。

3、规划给水管道原则上沿规划道路的东侧或南侧敷设。

第五十五条排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雨水计算采用郴州市暴雨强度公式。

雨水排放基本以分片收集,就近排入附近水体为主;生活污水汇入永乐江东岸规划的污水主管,最终排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工业废水必须达标排放。

工业污水应先在企业内部进行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后方可排入污水系统一起处理,或对中水进行循环利用,或达到排放水体的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水体。

第五十六条电力工程

1、园区用电由安仁县城万福庵变电站供给,另在园区增设两个开闭所。

2、10KV以上线路可沿道路北侧架空。

3、园区内10KV及以下线路采用地下电缆敷设方式,不得架空。

第五十七条电讯工程

1、园区内完成通讯线路建设,全部实现“一户一线”通话。

2、电讯线路以管道电缆埋地敷设为主,各家通信运营商的通信线路及有线电视线路等采用同一管道群敷设,分占不同管孔。

第五十八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本规划为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电信及有线电视等管线的综合规划及相关设施的设置。

其中给水、雨水、污水、电信、有线电视为管道敷设,天然气为中压管线。

电力线路为直埋地缆敷设。

规划管线按照从建筑物到道路中心线方向的埋设顺序是:

道路东侧、南侧为电信、有线电视和燃气管线。

道路西侧、北侧为电力管线、给水管线。

雨水、污水管线位于人行道、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第五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不能同时建设的管线应预留位置,其他管线不得占用。

第六十条消防规划

规划园区共用安仁县城的消防站,不再另行设置。

消防给水管道与城镇给水管道合用。

第六十一条消防通道:

消防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车道宽度应大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建筑物内开设的消防通道,净高与净宽均应不小于4m;尽端式消防道路的回车场尺寸应大于15*15m。

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

一座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m2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第六十二条防洪规划

园区防洪按50年一遇设防,100年一遇校核。

第六十三条抗震防灾规划

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措施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六度标准设防,关键的生产用房和大型公建构造措施应按七度标准设防。

2.建设项目应避开崩塌、断层地带,重大建设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供水、供电等重要的生命线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3.防震避难疏散场地包括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等。

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a,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1ha,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用地不宜小于0.5ha。

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固定避震疏散场地宜为2-3km。

4.园区的主、次干道是主要的疏散通道。

第六十四条人防工程:

重要的建筑物及高层建筑下面按人防工事的标准设置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场等,新建、改建的居住区结合公建和绿地设置人防工程设施。

第九章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十五条应严格限制园区高耗能工业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进能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修订工业产品能耗标准,建立节能产品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六十六条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科学的循环经济专项规划,延伸产业链,逐步实现生产废料零排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保革命。

第六十七条道路照明、居所洗浴应大力提倡太阳能等无污染新能源,并逐步提高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节能标准。

第六十八条大气环境:

园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66)三级标准。

第六十九条水环境:

园区的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水质Ⅲ类标准。

第七十条声环境:

声环境质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77)中3类标准。

1、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噪声标准应执行1类标准,昼间不高于55分贝,夜间不高于45分贝。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噪声标准应执行2类标准,昼间不高于60分贝,夜间不高于50分贝。

3、主次干道两侧区域:

噪声标准应执行4类标准,昼间不高于70分贝,夜间不高于55分贝。

第七十一条固体废弃物环境: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的处理率达到100%。

第十章城市设计引导

第七十二条在建筑布局、体量色彩、材料上要考虑与周边环境协调。

街区建筑布局仍以周边院落布局为主,强调街道界面连续,保持街巷、院落的传统空间格局。

第七十三条通过构筑城市景观序列,形成一岸(永乐江沿岸)、二轴(工业大道和八一大道)、多个城市景观节点的结构。

第七十四条公共绿地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网状绿地布局形式,总体上形成“一带多点”的空间结构。

第七十五条照明是现代城市日益重视的城市空间美化工程措施之一,夜景照明设计应根据功能空间的不同运用不同的照明手段。

第七十六条标识包括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和步行道标志系统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城市的环境特征,避免视觉上的杂乱。

第七十七条各类改建、扩建和新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的场所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图纸和图则)二部分组成。

文本和图则必须同时使用,双向控制,不可分割。

第七十九条当国家、湖南省或郴州市等调整有关规范、规定时,以最新调整要求为准。

第八十条本规划解释权归安仁县城乡规划局。

本规划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城市设计导则

为确保园区各类用地形成赏心悦目的景观特色,对居住、工业、公共设施、广场等,在建筑风格、色彩、沿街界面、绿化形式等方面分别提出了设计要求,作为本次控规的共性设计导则。

重点景观节点及地段的设计意向应强调景观标志性,需要进行专项设计。

 

行政办公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大方、庄重、体现严肃、公正的气氛。

建筑色彩

以淡冷色为主,局部可采用暖色作为点缀。

沿街界面

提倡建筑后退红线不小于20m,建筑前以草坪、花坛、雕塑等景观小品为主,预留停车位,沿街采用透空栏杆。

绿化形式

以花卉、花灌木、草坪为主,采用图案式种植,乔木为辅。

灯具设置

以投射灯、轮廓灯为主,地灯、园灯为辅。

出入口

最好设2个出入口。

商业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新颖、现代、体现繁荣、舒适的气氛

建筑色彩

以淡暖色为主,局部采用纯色为点缀。

沿街界面

体现沿街界面的连续性,主要出入口前预留集散场地,地面铺装采用彩色艺术地砖,铺以雕塑、座椅等小品。

大、中型商业建筑,沿街立面预留广告位。

绿化形式

以花卉、花灌木、草坪为主,冠大遮荫美观的乔木为辅。

灯具设置

以投射灯、轮廓灯为主,地灯为辅。

出入口

出入口不宜设在交通性次干道上,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乡道路相邻,或园区应有不小于1/4周长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2个出入口与一边城乡道路相连接。

文化娱乐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新颖、活泼,强调体形变化和立面造型,突出娱乐气氛。

建筑色彩

以暖色调为主,局部采用纯色调或浮雕来增加气氛。

沿街界面

提倡建筑后退红线不小于20m,丰富街道开放空间,建筑前区预留停车位和人流集散区。

绿化形式

以花卉、花灌木、草坪为主,冠大遮荫美观的乔木为辅。

灯具设置

以投射灯、轮廓灯为主,地灯、园灯为辅。

出入口

出入口不宜设在交通性次干道或十字路口,园区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

居住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亲切宜人,强调尺寸感,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倡坡屋顶。

建筑色彩

以淡暖色、白色为主,采用较纯色调作为点缀。

沿街界面

沿街住宅建筑的阳台、空调预留座要统一设计,沿街建筑长度不宜超过80m,沿街围墙采用通透栏杆。

绿化形式

以花灌木、草坪、乔木为主,花坛、雕塑、喷泉为辅。

提倡内部开辟步行休闲系统,将绿地串联起来。

灯具设置

地灯、园灯为主。

出入口

出入口不宜直接开向城乡次干道,用地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提倡人车分流。

广场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突出主体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建筑物(构筑物)新颖,体现体量或造型美

围合空间

广场宽度(D)同周围建筑物的高度(H)之比宜符合1≤D/H<2。

绿化形式

公共活动广场周围宜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灯具设置

以地灯、园灯为主,射灯为辅。

工业用地城市设计导则

建筑风格

简洁大方,体现现代企业特征,以横向线条分割为主。

建筑色彩

以白色和灰色调为主,较纯的冷色调为辅。

沿街界面

沿街应布置绿化,沿街围墙采用通透的栏杆,栏杆高度不宜大于2.1m。

绿化形式

以灌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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