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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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适时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和管理养护的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园林绿化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举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
公布城市绿线时,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线及坐标点。
第九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应当符合《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
现有绿化不达标且有空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绿化用地后,方可实施相关项目建设;绿化不达标且无空地的,应当采取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等措施进行绿化。
第十条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结构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裸露超过三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
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