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评审办法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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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评审办法讲稿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评审意见

矿井瓦斯等级是煤矿设计和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依据,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评审,又是一项事关矿井瓦斯等级定级准确与否的至关重要工作。

下面就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评审的相关问题谈谈我们的意见,仅供大家参考。

一、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

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所有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都应聘请专家

组进行评审。

根据川经信煤炭函(2010)316号文“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责如下:

﹙一﹚主要由通风、采矿专业人员组成,其中通风专业人员不得对于低于60﹪;

﹙二﹚以市﹙州﹚外专家为主,本地专家数量不得高于20﹪;

﹙三﹚与被审查煤矿有行政事业管理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专家组;

﹙四﹚专家必须遵守《四川省关于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五﹚重点对现场鉴定情况进行核实和鉴定报告的评审,专家组到矿井井下现场抽查数量不低于鉴定矿井总数的10﹪,如果抽查情况与等级鉴定报告不符,必须上报省级煤炭生产监督部门,对资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二、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根据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附鉴定单位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参加瓦斯等级鉴定及其报告编写人员必须与资质证书相符,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还应附瓦斯和风量测定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二﹚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真实

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编写内容应符合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有关规定。

1、文字表述内容与要求的审查

1﹚文字表述的内容要求

文字表述内容应包括前言,矿井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年和上度的矿井生产及产量情况﹚,矿井通风瓦斯的基本情况,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情况,矿井、各区域瓦斯抽放情况及抽放量,鉴定月和测定日及其生产情况,测点选择,测定仪表检校,测定人员分组与分工,采用的计算公式及参数的选取和理由,鉴定结论与分析,矿井瓦斯来源与分析、矿井主要通风瓦斯隐患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2﹚对文字表述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1﹚瓦斯鉴定月和测定日矿井生产和通风是否正常,是否超能力生产;鉴定月的煤炭产量应为额度月产量(登记能力除以11个月)的60-105﹪,测定日的产量与额度日产量(登记能力除以330天)的波动范围应在20﹪以内,否则采集数据不能使用。

﹙2﹚安排测定工作至少5天前矿井应保证生产和通风正常,鉴定月矿井实际工作日数不应少于25天。

﹙3﹚测点布置和表述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在矿井各风井及各翼、水平、采区、煤层和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巷中都布置了测点,以各风井测点为重点,审查测点位置是否合理。

(4)检测仪表是否都进行了校检,仪表的数量和种类能否满足各测点测定工作的要求。

(5)参加测定人员是否进行了分组、分工及其能否满足各测点测定工作的要求,瓦斯和风量测定人员有无有效的合格证;

(6)鉴定结论与分析的审查是瓦斯鉴定报告审查的重点内容,鉴定结论内容必须表述鉴定月矿井生产和通风系统是否正常,煤炭产量和瓦斯鉴定工作要求是否相符,采掘工作面布局是否合理,矿井煤炭产量、实际生产日数、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矿井突出问题、鉴定等级等。

对低瓦斯矿井应明确表述有无高瓦斯区,对高瓦斯区应和矿井一样对进行上属内容的表述。

应注意审查矿井和区域瓦斯等级的结论是否恰当,瓦斯和二氧化碳绝对、相对涌出量以及瓦斯等级是否和报告中的计算表、鉴定结果表相符,矿井和区域的鉴定等级除考虑其瓦斯绝对和相对涌出量外,有无考虑相关突出的问题。

应注意对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达0.74MPa或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矿井,应提出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且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的要求,此类矿井当年度瓦斯等级应为按突出矿井管理;对非生产矿井的鉴定结果只定量不定性;对新建矿井揭煤前不鉴定,揭煤后的鉴定结论只定量不定性。

鉴定结果分析应对照上年度瓦斯鉴定结果,准确表述鉴定月矿井和高瓦斯区瓦斯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以及瓦斯等级的变化原因,表述内容必须和瓦斯测定结果表一致。

﹙7﹚对矿井瓦斯来源及变化趋势分析,主要审查表述的矿井、回采区、掘进区和已采区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与计算表和结果表的数据是否相符,分析表中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分析内容表述是否恰当,内容和瓦斯来源分析表是否一致,有无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注意审查矿井和各区域的瓦斯涌出量是否为风排瓦斯涌出量与该区域瓦斯抽放纯量之和。

﹙8﹚对通风瓦斯隐患整改措施,主要审查报告是否对矿井存在的主要通风瓦斯隐患都进行了表述,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还应注意审查同一鉴定单位编写的报告,该部分内容是否雷同。

﹙9﹚要审查文字部分是否内容齐全,文字部分不低于10页(A4纸、3#字体、22行、每行25-27字),字数不少于6000字。

2、应有表格与要求审查

1﹚矿井基本情况表

该表格式应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矿井基本情况表一致。

审查时注意表中内容是否齐全与鉴定报告的文字表述和图纸是否相符。

2﹚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表

该表的格式应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会议发放的表格基本一致。

对该表主要审查内容:

﹙1﹚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表是否包括全部测点三旬的测定内容,并且有瓦斯和风量测定人员签字;

﹙2﹚瓦斯、风量、气压、温度等数据的采集是否符合“三个三”的数据采集方式要求;

﹙3﹚从测定人员分组分工、测定时间、数据大小及其相同性、基层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情况等方面,审查测定和计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瓦斯等级鉴定计算表

该表的格式应和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会议发放的表格基本一致。

该表主要审查:

﹙1﹚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计算表是否包括全部测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计算;

﹙2﹚表中采用的数据与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表是否相符;

﹙3﹚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4﹚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告表

该表的格式应符合要求。

表中填写的项目名称要全面,项目名称应包括矿井、翼、水平、煤层、采区和采掘工作面。

对低瓦斯矿井的翼、水平、煤层、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相对瓦斯涌出量大小和有无瓦斯喷出问题,确定是否属于高瓦斯区域。

该表主要审查内容:

﹙1﹚表中区域名称是否齐全,区域名称表述是否恰当;

﹙2﹚表中的绝对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与计算表是否相符;

﹙3﹚表中采用的矿井、各区域、工作面的当月实际工作日数及煤炭产量与矿井煤炭产量统计表是否相符;

﹙4﹚矿井和各区域、工作面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应注意有抽放系统矿井,矿井瓦斯涌出总量计算的审查;

﹙5﹚对照上述文字表述要求,审查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区域的瓦斯等级的确定是否正确。

5﹚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该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矿井和各区(回采区、掘进区、已采区)的瓦斯涌出量应为风排瓦斯涌出量与瓦斯抽放量之和;

(2)计算要准确且采用数据应和计算表、结果表相吻合;

﹙3﹚矿井、回采区、掘进区、已采区的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及其所占比例的计算是否准确。

6)鉴定月矿井和各区域煤炭产量和实际工作日统计表

鉴定月平均吨煤瓦斯涌出量对矿井和各区域的相对瓦斯涌出量的计算和瓦斯等级和确定至关重要,因此应高度重视该统计表数据的审查。

该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矿井和各区域煤炭产量和工作日统计表应有每天的实际煤炭产量,且与矿井的煤炭产量记录、出库单及产量报表一致;

(2)鉴定月实际工作日数统计必须准确,该实际工作日数为鉴定月矿井有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生产且有煤炭产量的全部工作日之和;

(3)注意审核表中计算统计有无错误;

(4)该表应由煤矿企业提供并加盖公章。

7)数据采集监督表

该表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供,并并加盖公章。

应通过该表审查瓦斯鉴定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三个三”的数据采集要求。

3、图纸与要求的审查

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有矿井通风系统与测点布置图,该图主要审

查内容:

1﹚图纸和矿井通风系统图及矿井实际通风情况是否相符,矿

井、各区域和工作面的进、回风量能否吻合;

2﹚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3﹚各测点标注是否全面,标注的位置是否恰当;

4﹚图纸是否清晰明了。

4、应有的附件的要求

1﹚矿井生产许可证;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瓦斯和风量测定人员合格证复印件。

3﹚矿井各煤层自燃倾向性检定报告书和煤尘爆炸性检定报告书复印件;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委托书;

5﹚瓦斯等级鉴定月矿井煤炭产量和实际工作日数统计表;

6﹚上年度和当年度矿井内、外因火灾记录表﹙未发生火灾的可以不附,但应作说明﹚;

7﹚上年度和当年度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记录表﹙未发生喷出和突出的可以不附,但应作说明﹚;

8)数据采集监督表。

﹙三﹚鉴定工作程序和方法是否恰当

应根据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编写内容,结合现场抽查,认真审查鉴定工作程序和方法是否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及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相符,数据采集是否符合“三个三”的数据采集方式要求,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对数据采集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鉴定工作是否按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系统网上进行。

三、评审工作应认真做好现场抽查工作

在评审工作中,现场调查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是因为一方面可以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核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另一方面执行现场抽查制度可以减少报告编写弄虚作假。

因此,评审工作应该按省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现场抽查工作。

一般报告评审现场抽查率不得低于10﹪,矿井瓦斯等级“高变低”的报告评审应该100﹪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现场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入井调查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和实际生产情况;

﹙二﹚以各风井为重点,对矿井各风井、各区域和工作面的风量、瓦斯、气压和温度等数据进行实测,并对矿井和各区域通风系统及其合理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三﹚地面查阅通风、瓦斯、监测等有关通风资料,收集瓦斯等级鉴定有关的通风瓦斯数据;

﹙四﹚查阅有关矿井生产纪录、报表和台帐等资料,收集瓦斯等级鉴定月和测定日的煤炭产量、实际工作日数等数据;

﹙五﹚将井上下收集的实际资料与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进行对照分析,核实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中采用数据和表述内容及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不能确定为合格报告:

(一)由不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及其报告编写工作;

(二)鉴定矿井属不具备独立、合法生产的矿井;

(三)数据采集中未能认真执行“三个三”的数据采集方式;

(四)数据采集未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督;

﹙五﹚鉴定工作未按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系统网上进行;

(六)采集数据、计算结果和鉴定结论与矿井实际状况不符。

五、瓦斯等级“高变低”鉴定报告的评审要求

根据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这类报告的编写必须增加瓦斯等级“高变低”原因综合分析内容。

这类报告的评审除按上述要求进行之外,应该重点审查报告中瓦斯等级“高变低”原因综合分析内容。

原因综合分析应编写和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影响矿井瓦斯涌出量的地质和开采因素;

(二)矿井历年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和近几年瓦斯涌出、喷出和突出情况及建矿以来矿井通风事故情况;

(三)周边矿井及其相关问题的表述与分析;

(四)今后矿井开采深度、煤层及其采掘工作面等变化情况以及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相对涌出量和瓦斯等级的变化趋势;

(五)矿井生产和通风安全管理情况及与矿井瓦斯等级“高变低”情况的适应能力;

(六)本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准确性的表述与分析;

(七)矿井瓦斯等级“高变低”理由的综合表述;

(八)对瓦斯等级“高变低”后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建议;

(九)对矿井瓦斯等级“高变低”能否认可。

六、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评审须重点掌握的问题

﹙一﹚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没有取得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图纸标注的风量和矿井实际情况的符合性,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以及进、回风量的吻合性。

﹙三﹚以风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为重点,审查测点布置是否合理,进、回风流中测点布置是否齐全。

﹙四﹚以风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为重点,结合现场抽查,审查各测点采集数据和计算的准确性、可靠性。

﹙五﹚依据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数据采集过程的监督资料及现场抽查情况,重点审查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是否认真执行“三个三”的数据采集方式。

﹙六﹚鉴定月的煤炭产量应为额度月产量的60-105﹪,测定日的产量与额度日产量的波动范围应在20﹪以内,否则采集数据不能使用。

﹙七﹚应将鉴定月矿井和各区域的煤炭产量、实际工作日数与矿井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作为审查的重点。

﹙八﹚评审中发现因违反标准和工作程序或工作失误等原因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报告,应予以纠正,并在评审意见中明确表述。

﹙九﹚凡过去已定性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未撤销﹙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文为准﹚之前,不管当年度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大小,鉴定结论都应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对当年矿井突出情况、防治突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作具体表述。

(十)对原为高瓦斯等级,上年度鉴定为低瓦斯等级,但未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的矿井,上年度的瓦斯等级仍为高瓦斯矿井。

(十一)应注意审查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鉴定,以及是否对已确定的高瓦斯区,提出针对性的通风瓦斯安全管理要求。

(十二)矿井瓦斯等级“高变低”必须从严掌握,且必须满足鉴定月不得超能力生产,并连续三年鉴定为低瓦斯等级的基本要求。

七、瓦斯等级鉴定报告评审意见编写要点

﹙一﹚评审工作情况简介;

﹙二﹚矿井基本简要情况,重点表述鉴定月矿井生产布局是否合理,通风和生产是否正常,煤炭产量能否满足瓦斯鉴定工作的要求;

﹙二﹚鉴定单位和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鉴定报告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

﹙四﹚鉴定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认真执行“三个三”的数据采集方式;

﹙五﹚鉴定报告编写内容、鉴定和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与要求;

﹙六﹚计算结果是否准确,所作鉴定结论是否恰当;

﹙七﹚对鉴定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是否认可;

﹙八﹚对矿井存在的重大通风瓦斯安全隐患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李廷辉、丁宗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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