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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专题讲座

罪数形态专题讲座

本专题重点:

1、想像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的概念、特点、类型和处理原则的特殊情况;

2、法律规定貌似数罪或者实际就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

3、法条竞合犯的特点、处理原则;

4、常见的法条竞合现象。

本专题难点:

1、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的区别;

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3、法定的数罪并罚的特殊情况。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一、罪数形态的含义及其意义

犯罪的个数,涉及刑罚权的个数。

如果是一罪,国家只有一个刑罚发动权。

数罪则有数个刑罚发动权。

如果是一罪,法院对该罪定罪判刑后,不得对同一罪行再次追诉。

但是,有数罪的,国家还可以对其他罪行进行追诉。

如盗割正在使用电线,触犯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由于这是想像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因此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以后,不得再追究其触犯的盗窃罪名。

如果伪造国家公文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

假如处罚了其诈骗犯罪行为,漏掉了伪造公文的罪行,那么国家还可以追诉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罪行,因为牵连犯虽然是处断的一罪,但属于实质的数罪。

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一罪与数罪,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实际上由于犯罪现象千姿百态,法律规定错综纷繁,以致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成为复杂的理论问题。

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2、有利于量刑公正。

3、有利于刑罚制度的正确适用。

刑法第89条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涉及案件管辖、公诉范围和审判要求等许多方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5条规定: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处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罪数判断标准,指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的依据。

(一)行为标准说

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无所谓犯罪,应以行为的个数为罪数标准。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的,为一罪;实施了数个行为的,为数罪。

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就是自然的一个行为,亦即人的一个动作或举动就是一个行为。

法律行为论认为,犯罪行为与自然行为不同,应当依照法律观念来认定。

依照法律观念,数个举动可能只是法律上的一个行为。

例如装上子弹、举枪瞄准、开枪射击致人死亡,这一系列的举动,从法律上看,只是一个杀人行为。

(二)法益标准说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不侵害法益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应以侵害法益或者犯罪结果的个数为标准。

侵害一个法益或发生一个结果的,是一罪;侵害数个法益或发生数个结果的,是数罪。

至于法益个数的计算,则因法益种类不同而不同:

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为公法益,属概括的法益,为单数;个人法益为私法益,分为一身专属法益与非专属法益两类,前者指生命、健康、人格等与持有人不可分离的法益,其法益个数以法益持有人为准计算;后者指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法益,其法益个数以具有财产监督者的个数为准计算。

(三)犯意标准说

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征表,应以犯罪意思为标准。

行为基于一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意思实施犯罪的,是数罪。

例如,以一次杀二人的意思同时杀害二人是一罪,相反地,杀害一人之后决意杀另一人的,是数罪。

(四)构成要件标准说

犯罪首先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标准才能成立,行为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只能以构成要件为标准。

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中,一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罪;数次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数罪。

(五)犯罪构成标准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主要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包括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即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即共同犯罪或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

犯罪构成标准说是科学的,但在解决罪数问题上却不是万能的。

例如,通常按一罪处理的罪数形态如牵连犯,有时刑法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如刑法第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如果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数罪,实行并罚。

可见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通常固然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应考虑刑法有无特别规定,刑法如有特别规定,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四、罪数的类型

罪数的类型首先分为一罪与数罪。

一罪指一个犯罪,数罪指数个犯罪。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像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像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

所谓继续犯,是指犯罪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仍在继续之中的情况。

非法拘禁罪通常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如果一旦把被害人拘禁起来,犯罪就既遂了。

但是如果行为人不释放被害人,仍然使被害人处在剥夺自由的不法状态,实际上非法拘禁的行为仍然在继续之中。

也就意味着犯罪虽然既遂,但犯罪行为(非法拘禁)并未随着犯罪的既遂而结束,仍然在进行中。

只有当不法状态解除(即释放被害人),犯罪行为(非法拘禁)才真正结束。

常见的继续犯有:

1、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窝赃罪,窝藏毒品毒赃罪等。

2、不作为的犯罪往往具有继续犯的特点,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逃避兵役罪。

3、其他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也都是继续犯。

继续犯的特点就在于既遂以后,如果不法状态仍在继续之中,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这个特点实际上是相对于状态犯而言的。

状态犯较为常见,如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都属于状态犯。

这类犯罪既遂以后,尽管不法状态存在,但是犯罪行为己经结束了,即犯罪既遂与犯罪行为同时结束。

最典型的是盗窃罪。

盗窃既遂以后,尽管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这种不法状态存在,但是犯罪行为却结束了。

这种不法状态的存在,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成立。

继续犯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继续犯之所以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在主观上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并且这种犯意贯穿实行行为的开始到终了,在客观上继续犯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实行行为,并不因实行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即使行为地发生变化,仍然是一个实行行为。

例如在十天之内连续在夜间盗窃八户人家的大量财物,是连续数行为,应构成连续犯,而不是继续犯。

继续犯通常由作为构成,如非法拘禁罪中的非法拘禁,就是作为;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的遗弃,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就是不作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同一对象。

例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非法拘禁甲一月有余,在持续非法拘禁一个多月的时间里,非法拘禁的对象始终只是甲。

如果前天非法拘禁张三,昨天非法拘禁李四,今天非法拘禁王五,非法拘禁的对象不同,如果不是出于一个非法拘禁的概括故意,则构成数个非法拘禁罪,而不可能是一个继续犯。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有关形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首先是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继续性,即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在时间上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行行为一直处于不间断进行的状态中。

其次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具有继续性。

所谓不法状态,指由于犯罪的实行行为使客体遭受侵害的状态。

这种不法状态不是很快即行消失,而是在时间上处于继续存在的状态中。

最后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的过程中,而不只是犯罪行为的继续或者不法状态的继续。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没有一定的时间过程,就谈不到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从而也就谈不到继续犯。

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非法拘禁三分钟,就构不成非法拘禁罪。

至于构成继续犯的时间继续应以多长时间为准,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具体分析加以认定。

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人身自由24消失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时间继续应从何时开始,我们认为应以犯罪实行后说为妥。

因为继续犯以一定时间的继续为要件,只有经过一定的时间继续,才构成犯罪,才谈到犯罪既遂。

所以继续犯的时间继续,不应认为是从犯罪既遂后开始,而应认为是从犯罪实行后开始。

关于继续犯,有几点要注意:

1、它是单纯的一罪。

尽管既遂后,犯罪行为还在继续,仍然是一罪。

2、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而状态犯通常从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一般的犯罪,不法状态持续到何时与追诉时效的计算无关,如盗窃罪,犯罪人持有赃物到10年以后,其追诉时效仍然自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而继续犯则不同,因为不法状态存在犯罪行为同时存在,所以其追诉时效要从不法状态结束也即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行为人1990年非法拘禁他人,到2000年才释放被拘禁人,则追诉时效也从2000年开始起算。

3、行为时间的确定。

继续犯的行为在继续期间,都认为是犯罪发生的时间。

例如,行为人在15周岁时拘禁他人,17周岁时将他人释放,认为其在15周岁至17周岁之间都有犯罪行为。

属于年满16周岁有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具有这种持续性,如在15周岁时盗窃,无论其持有赃物到何时,都认为是在不满16周岁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再如,行为人15周岁时从监狱脱逃,到17周岁时被抓获归案,是否构成脱逃罪?

不构成,因为脱逃不是继续犯,其犯罪行为从脱逃既遂之日就已经结束,当时行为人未达到对脱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如果理解为继续犯,认为其犯罪行为继续到16周岁以后,那就可能会得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错误的结论。

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的区分: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状态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第二,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即成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的犯罪形态。

它有两种情况:

一是犯罪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成立,没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例如,杀人罪。

一是犯罪实行终了,仍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例如,盗窃罪。

也有同志认为:

第一种是即成犯,第二种是状态犯。

我们认为,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行完成这一特征来看,状态犯也是具备的,所以将它作为即成犯的两种情况之一,更符合实际。

即成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

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

例如,伤害罪,可能一枪致人重伤,也可能将被害人打了两个小时造成重伤。

后一种情况实行犯罪行为时间较为长些,但这不是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3、继续犯与接续犯。

接续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其特征是:

第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

这要求必须是数个举动,数个举动必须性质相同并且接连不断地实施,例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

这种情况的杀人,就是接续犯。

接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主要在于:

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对继续犯应依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二)想像竞合犯

想像竞合犯,也称想像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一行为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如开一枪,打死了甲,打伤了乙。

站在行为说的立场上,认为一行为只能构成一罪,不可能构成数罪。

因此,认为一行为构成数罪是想像的数罪、观念的数罪,而不是真实的数罪。

因此可见,认为想像竞合犯是实际的一罪、假的数罪,是根据“一行为”确定的。

想像竞合犯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是构成想像竞合犯的前提条件,如果是实施了数个行为,则不可能构成想像竞合犯。

所谓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如上例所说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

行为通常是作为,但也可能是不作为。

至于行为是否必须出于一个犯意或一个罪过,理论上存在争论。

从实际情况看,想像竞合犯可能出于一个故意行为,例如,故意开枪向人群射击,打死三人,打伤五人。

可能出于过失,例如,某甲玩枪,不慎走火,打死一人,打伤一人,也可能实施一个行为但主观上既出于故意同时存在过失,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某甲,担心伤害了站在某甲旁边的某乙,遂转移位置,选择不易伤害到某乙的角度向某甲射击,结果由于行为人枪法不准,还是将某乙打成重伤,某甲幸免于难。

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对某甲是故意,对某乙则是过失。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像的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如果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则是实际的数罪;如果是作为犯罪手段的行为或结果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则构成牵连犯,均非想像竞合犯。

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至于数个罪名是否必须相同,在刑法理论上,意见还有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想像竞合犯分为异种类的想像竞合犯和同种类的想像竞合犯两种,前者指一个行为触犯不同种的数个罪名,如开一枪杀死一人,伤害一人,即一个行为触犯杀人罪和伤害罪两个罪名。

后者指一行为触犯同种的数个罪名,如开一枪击死二人,触犯两个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想像竞合犯只能是一个行为触犯不同种的数个罪名,触犯数个同种罪名,不能构成想像竞合犯。

我们赞同后一观点。

因为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个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例如数个杀人罪,罪名仍然只是一个,也就谈不到想像的竞合犯。

并且承认想像的竞合犯,目的在于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解决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

同种类的想像竞合犯,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发生疑问,因而将它作为想像竞合犯,对审判工作没有实际意义。

事实上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于一个行为触犯同种类的数个罪名,例如行为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人,只是作为一罪从重处罚,并未按照想像竞合犯处理。

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因为想像竞合犯是真正的一罪,假的数罪,采取的办法是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盗窃同时又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从一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刑法399条规定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刑法另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当依照特别规定论处。

想像的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想像的竞合犯与法规竞合有相同之处,容易混淆,必须加以区别。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所谓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

数个刑法规范可能表现为不同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或者表现为同一法律中不同条款规定的刑法规范。

法条竞合犯的本质是法条之间存在着竞合(重复)的关系。

这种重复的关系,导致一行为本来只犯了一罪却触犯数法条。

因此,它与罪行的个数无关,只是法条的适用问题。

例如某甲出于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实行了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而抢劫枪支、弹药罪的构成就为抢劫罪的构成所包容,实际上只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应依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规定论处。

这就是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

如前所述的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的两条规定,后者是普通法,相对于后者而言,前者是特别法。

想像竞合犯与法规竞合都是实施了一个行为,都是触犯了数个罪名,这是相同的,但两者存在着重大区别,应当加以划分。

两者的区别在于:

1、想像竞合犯往往造成数结果、侵害数个法益,如盗割动力电线的,其一,破坏了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其二,窃取了财产),危害了财产利益。

正因为如此,站在法益说的立场上,认为想像竞合犯是实际的数罪,只是按行为说认为是一罪。

而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数法条,却没有造成数结果、侵犯数法益的情况。

2、想像竞合犯虽然也涉及数法条,但是数法条之间没有重合关系,如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在法条上没有关联。

而法条竞合犯触犯的数法条则必然存在某种重合关系。

如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在骗取财物上就有重合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简单的判断办法,这就是当一行为触犯或者涉及数法条时,看有无一个法条能够完全评价或者包容该犯罪行为,如果能够的,可判断为法条竞合犯,如果不能的,属于想像竞合犯。

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弹药,虽然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盗窃枪支弹药罪两个法条,但是显然盗窃枪支弹药罪条文能够完全评价(包括)该罪行,属于法条竞合犯。

再如,盗割动力电线的,如果适用盗窃罪条文,总感到其破坏电力的破坏行为没有评价进去;如果适用破坏电力设备罪条文,又感到其盗窃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没有完整地评价进去。

这属于想像竞合犯。

正因为想像竞合犯有这样造成多结果、危害多法益的特点,所以要从一重罪定罪处罚,甚至司法解释有时还规定要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如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同时又毁坏财物数量较大的,依司法解释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

对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还有一个掌握的要领,就是:

第一,具体掌握想像竞合犯的类型和法条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类型最常见的就是在盗窃犯罪中同时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如盗窃通信设备的,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同时又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记住这些常见类型,判断起来就简单了。

第二,掌握法条规定中常见的竞合现象,如在盗窃手段上竞合的法条有盗窃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有害物质罪、窃取国有档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使用窃取手段的)、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其他常见法条竞合现象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音像制品罪;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军事通信罪。

甲伪造银行存单,又使用该伪造的存单抵押从银行贷款。

该行为是涉及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伪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贷款诈骗罪,四是诈骗罪。

此外,在贷款时还签订合同,也涉及合同诈骗罪。

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

其中,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殊优先适用原则,排斥适用诈骗罪条款。

另外,行为人伪造金融凭证、金融凭证诈骗和贷款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对于牵连犯,适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其中以金融凭证诈骗罪最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最终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刑。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例如,刑法第260条规定:

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就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基本犯罪构成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

(1)基本犯罪是否必须是结果犯?

有的学者认为,基本犯必须是结果犯,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有的学者认为,即使基本犯不是结果犯,也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

例如,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场合,就是适例。

我们同意后一观点,因为只要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即具备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2)基本犯罪是否必须出于故意?

有的学者认为,基本犯的行为只能出于故意,不可能出于过失。

有的学者认为,基本犯的行为通常是出于故意,但不排除出于过失,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09条的失火致人死亡罪、第314条的过失决水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立法例。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例如,甲殴打乙致伤,乙住院治疗时,因建筑事故病房倒塌而死亡。

甲只构成伤害罪,而不构成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对于重结果是否以过失为必要?

一种意见认为,重结果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而不包括故意。

另一种意见认为,重结果的罪过形式通常是过失,但不排除故意。

如1975年《奥地利刑法典》第7条第2款规定:

“犯罪行为有结果加重之规定者,以行为人至少对此结果有过失时,始予以加重处罚。

”所谓至少有过失,即最小限度有过失,对重结果有故意当然包含在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看,当以后说为妥。

有的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只能出于过失,不可能出于故意。

例如伤害致人死亡,致人死亡就只能出于过失,如果出于故意,那就成为故意杀人罪,而不可能是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了。

但有的结果加重犯,重结果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致人重伤、死亡,即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即使出于故意,亦无碍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最高法解释:

行为人为劫持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虽然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由此产生了重结果,但刑法不是对其单独规定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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