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尺度分析法分析内蒙古投资环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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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尺度分析法分析内蒙古投资环境

《投资学》

用等级尺度分析法分析内蒙古的投资环境

 

姓名:

王彤

专业:

金融

班级:

08金融三班

院系:

金融学院

学号:

802054147

2010年10月10日

(1)目录········································第1页

(2)一、计分表··································第2页

(3)二、评分详析································第3页

(4)三、附录一:

计分标准样表····················第8页

(5)四、附录二: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第10页

投资环境因素

等级评分

1

资本外调的自由性

6

0~12分

2

准许外商参股的股权比

6

0~12分

3

对外商的管制程度

(外国企业与本国企业的差别待遇)

12

0~12分

4

货币稳定性

18

4~20分

5

政治稳定性

12

0~12分

6

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

4

2~8分

7

当地资金的可供程度

8

0~10分

8

近五年的通货膨胀率

12

2~14分

总计

78

(一)计分表

【计分标准样表见附录一】

 

(二)评分详析

一·资本外调的自由性:

在时间上有限制,比如在营运期间不允许资本抽回。

《公司法》第34条规定: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只有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外商才可以在企业清算之前收回投资本金.而且这一块是要有严格的法律限制的.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同时中外双方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约定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可在企业合同中约定提高外商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以利润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还可采取以经营收入、产品分成方式回收投资。

二·准许外商参股的股权比:

允许外商参股,但是在一些部门不允许占大部分股权。

如电信、银行、保险、分销、运输等。

《暂行规定》为了与原来的有关外资立法相一致,(主要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立法。

因为外资企业是全部资本都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存在外资股股权比例问题,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则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

)继续规定外资股的股权比例的下限为25%,而无上限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则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行外资股的股本总额将不超过公司所有股本的35%.《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则对外资股的股权比例未作任何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对于在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规定:

“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登记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规定:

国家如需绝对控股,可将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50%(不含50%);国家如需相对控股的,可将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30%);但在任何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必须是第一大股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7年3月24日发布。

上述规定表明:

首先,目前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存在一个投资比例的下限问题,即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25%.(陈东升、柯聪尔:

《对外商投资企业两个法律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7期,第38页。

)其次,我国相关的立法中早已突破了关于外资股权比例25%下限的规定,表现在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上市公司和并购予以了确认。

再次,立法同时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的上限的限制也已有所体现。

最后,立法中的上述不一致必然会给实际操作者带来严重的困难。

 实践中,有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没有达到25%的现象极为普遍,对这类公司的归类问题就显得很突出。

也就是说,能否将这类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就定义为我们前述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暂行规定》未作明确说明。

从本质上讲,有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就应该是所谓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由于我们在前面的定义中已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限定为外资股权达到25%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权并未达到25%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就不能归入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八个五年计划177号文。

)】

三·对外商的管制程度

欢迎,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具有税收、行政上的优惠。

【详情见附录二】

四·货币稳定性

人民币不能完全自由兑换。

据了解,黑市与官价差距小于一成。

五·政治稳定性

政治处于长期稳定状态。

内蒙古作为中国的一个少数民族聚集地,同时也拥有着大量的自然资源。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里,内蒙古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居民守法、勤劳,人民的生活祥和而安定。

六·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

给与少数保护,主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部门和部分民族产业。

根据前述分析,WTO中关税的保护政策和发展政策的关系可归纳为:

“通过保护促进发展,通过发展进行保护”。

发展是主体和目标,保护是手段和途径,二者是一种良性互动、密不可分的关系。

但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关税的保护功能,保护政策几乎作为关税政策的代名词而被提高到一个不恰当的地位,致使这种保护成为一种静态、孤立、停滞的保护。

这集中体现在1985年海关税则的制定政策上,其基本思想是“有者不进、不足者少进、无者多进”,而这正是有保护而无发展的具体表现。

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国内产业竞争力不足需要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顺应全球市场化、一体化的客观要求,开放市场,更需要处理好关税保护与发展的主与次、目标与途径的关系,这是运用关税政策的核心。

在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同时,根据我国产业发展的状况,对现行关税税率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 

适度贸易保护政策还要求确定合理的关税结构。

合理的关税结构意味着根据不同产业和产品制订不同的关税税率,形成阶梯结构,实现有效保护。

具体地说,对中间产品和资本品制订较低的关税税率,对最终产品制订较高的关税税率。

1992年以来,中国已四次大范围地自主降低关税税率。

1992年底降低了2898年税号的关税税率,1993年底降低了3371个税号的关税税率,1996年4月降低了4900个税号的关税税率,1997年10月1日又降低了4874个税号的关税税率,目前算术平均关税税率已达到17%,加权平均税率为13.3%。

中国在降低关税水平方面的努力是巨大的,但仍离世界平均水平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

此外,我国还对极个别实行零关税“天保工程”实施后,我国对进口木材实行零关税政策,从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进口的俄罗斯木材量也因此逐年增加,从1997年的42万立方米猛增到2004年的882万立方米。

内蒙古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在口岸对俄罗斯进境木材实施“境外预检、口岸检疫查验、熏蒸处理和内地后续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疫模式,既有效防止了外来林木有害生物传入我国,保护了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又保证了俄罗斯原木的顺利进口,保障了国内对木材日益增长的需要。

该局还对原木监管通关模式进行了重大变革,由过去“四站式”放行变为“一站式”放行,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目前的现状和WTO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政策目标应由目前的“保护为主,财政和发展为辅”的模式向“强化发展、兼顾保护,弱化财政”的方向转变。

到现如今的发展状况来看,总体上给予了少许保护。

七·当地资本可供程度

有少量的当地资本,一定量的外来资本,证券交易性金融机构日趋完善。

2009年,内蒙古辖区各市场主体规范运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为维稳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截至去年底,辖区上市公司共完成整改新旧治理问题150多项,目前全区仅剩4个属于体制原因而造成的关联方同业竞争问题,辖区上市公司治理日趋完善;各证券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不断强化。

在维护市场稳定这一前提下,内蒙古资本市场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机构经营状况不断改善,服务地方经济的功能不断加强。

但是,目前辖区还存在市场规模偏小、资产证券化率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分化加剧、证券公司业务创新能力不强,资本市场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

内蒙境内有少量的资本,外来资本方面,尤其以浙商为代表。

走出呼市火车站,迎面即见浙江的海亮集团投资10亿建成的内蒙古最大的国际商贸城;走进呼市商业中心,本市最高档的维多利购物中心由温州商人邹招斌投资开发;与维多利隔街相望的海亮广场,更以超过25亿的总投资将成呼市乃至内蒙古的商业地产地标性建筑;浙江升华拜克在呼市投资5亿进行生物制药生产开发,浙商投资5亿元的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煤矿勘探项目……数字映射着纷至沓来的浙商资本,300多亿元的总投资项目,使浙商在创业创富的同时,有力地推动着内蒙经济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18万内蒙浙商麾下的企业投资高达总额300多亿元,仅温州商团在呼市的投资总额已达50亿元。

浙商的资本及份额举足轻重,成为内蒙古外来投资建设的主力军。

八·近五年的通货膨胀率

从中国统计数据库网所得的数据整合如下:

年份

内蒙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累计(上年同期=100)

2006

101.5

2007

104.6

2008

105.7

2009

99.7

2010(到8月止)

102.75

所以五年的平均通货膨胀率为(1.5%+4.6%+5.7%-0.3%+2.75%)÷5=2.85%

(三)附录一:

计分标准表

投资环境因素

等级评分

一、资本外调

1、无限制

2、只有时间上的限制

3、对资本有限制

4、对资本和利润收入都有限制

5、严格限制

6、完全不准外调

0-12分

12

8

6

4

2

0

二、外商股权

1、准许并欢迎全部外资股权

2、准许全部外资股权但不欢迎

3、准许外资占大部股权

4、外资最多不得超过股权半数

5、只准外资占小部分股权

6、外资不得超过股权的三成

7、不准外资控制任何股权

0-12分

12

10

8

6

4

2

0

三、歧视和管制

1、外商与本国企业一视同仁

2、对外商略有限制但无管制

3、对外商有少许管制

4、对外商有限制并有管制

5、对外商有限制并严加管制

6、对外商严格限制和严格管制

7、禁止外商投资

0-12分

12

10

8

6

5

2

0

四、货币稳定性

1、完全自由兑换

2、黑市与官价差距小于一成

3、黑市与官价差距在一成与四成之间

4、黑市与官价差距在四成与一倍之间

5、黑市与官价差距在一倍以上

4-20分

20

18

14

8

4

五、政治稳定性

1、长期稳定

2、稳定但因人而治

3、内部分裂但政府掌权

4、国内外有强大的反对力量

5、有政变和激变的可能

6、不稳定,政变和激变极可能

12分

12

10

8

4

2

0

六、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

1、给予充分保护

2、给予相当保护,以新工业为主

3、给予少许保护,以新工业为主

4、保护甚少或不予保护

2-8分

8

6

4

2

七、当地资金的可供程度

1、完善的资本市场,有公开的证券交易所

2、有少量当地资本,有投机性证券交易所

3、当地资本少,外来资本不多

4、短期资本极其有限

5、资本管制很严

6、高度的资本外流

0-10分

10

8

6

4

2

0

八、近五年的通货膨胀率

1、小于1%

2、1%-3%

3、3%-7%

4、7%-10%

5、10%-15%

6、15%-35%

7、35%以上

2-14分

14

12

10

8

6

4

2

(四)附录二: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

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

款。

  第四条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省会、沿边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适用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本年度产品总值6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一运营一转让(BOT)、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九条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O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退还。

  (七)外商、外资对我区小城镇进行建设改造,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为鼓励自治区边远地区招商引资,经申请,允许这些地区将外商投资项目安排到开发区内实施。

有关部门负责在办理易地立项、审批、开发和税务划转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对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必须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

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

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内审查答复。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自治区、盟市对外招商中心、项目审批中心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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