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GJT34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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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GJT3491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34-91

  1正题内部实质意义与适用规模

  2援用尺度

  3表名称的词术语

  4技能要求

  5检测方法

  6查验规则

  7标记、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存贮

  附录A常用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规格质量尺度(补充件)

  中华人民民主国行业尺度

  都会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

  木茎苗

  CJ/T34-1991

  1正题内部实质意义与适用规模

  本尺度划定了用于都会绿化和园林绿地的露地栽植树木幼株产物的规格、质量、查验和验收等技能要求,及标记、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存贮等基本要求。

  本尺度适用于培育幼苗的园地露地培育的出圃树木幼株。

  2援用尺度

  CJ14都会园林培育幼苗的园地育苗技能规程

  GB6000主要造林树种树木幼株

  3表名称的词术语

  3.1树木幼株类型:

按培育树木幼株树种的天然形态分为常绿针叶乔木、落叶针叶乔木、常绿阔叶乔木、落叶阔叶乔木、常绿针叶灌木、常绿阔叶灌木、落叶阔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棕树类等品类;一起催生型、匍匐型、蔓生型、单干型、等类型。

  3.2一起催生型树木幼株:

指天然生长的树形呈一起催生状的树木幼株。

  3.3匍匐型树木幼株:

指天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树木幼株。

  3.4蔓生型树木幼株:

指天然生长枝子呈蔓生状的树木幼株。

  3.5单干型树木幼株:

指颠末人工致形后具骨干的树木幼株。

  3.6小乔木:

指树种天然生长成龄树高在3-8m的乔木。

  3.7中乔木:

指树种天然生长成龄树高在8-15m的乔木。

  3.8大乔木:

指树种天然生长成龄树高在15m以上的乔木。

  3.9干径:

指树木幼株骨干离地外貌130cm处的直径适用于大乔木和中乔木。

  3.10基径:

指树木幼株骨干离地外貌处10cm基部直径适用于小乔木和单干型灌木。

  3.11冠径:

指乔木树冠铅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指灌木灌丛铅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

指乔木从地外貌至树木正常生长顶真个铅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

指乔木从树冠的最下分枝点到地外貌的铅直高度。

  3.15灌高:

指灌木从地外貌至灌丛正常生长顶真个铅直高度。

  3.16移植回数:

指树木幼株在培育幼苗的园地培育的全过程当中颠末移栽的回数。

  4技能要求

  4.1树木幼株出圃前的基本要求:

  4.1.1将筹办出圃树木幼株的品类、规格、数量和质量别离调查计数制表。

  4.1.2核对出圃树木幼株的树种或栽培变种(品种)的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做到名实相符。

  4.1.3出圃树木幼株应具备生长结实、树叶繁密茂盛、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素质量要求。

参照CJ14有关划定举行。

凡不切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幼株不患上出圃。

  4.1.4树木幼株出圃前应颠末移植培育。

五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一次;五年生以上含五年生的移植培育两次以上。

  4.1.5野生苗和异地引种驯化苗定植前应经培育幼苗的园地养护培育一至数年后,适应本地环境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出圃。

  4.1.6出圃树木幼株应颠末植物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树木幼株产物出进入国境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查验,签名后发出检疫及格证著作后面,方可出圃。

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4.2各类型树木幼株产物规格质量尺度:

  4.2.1乔木类常用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规格质量尺度见附录A表A1

  4.2.1.1乔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具主轴的应有骨干枝,主枝应分布均匀,干径在3.0cm以上。

  4.2.1.2阔叶乔木类树木幼株产事物量以干径、树高、苗龄、分枝点高、冠径和移植回数为划定指标;针叶乔木类树木幼株产事物量划定尺度以树高、苗龄冠径和移植回数为划定指标。

  4.2.1.3行道树用乔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划定指标为:

阔叶乔木类应具主枝三至五支,干径不小于4.0cm,分枝点高不小于2.5m,针叶乔木应具主轴有主梢。

  注:

分枝点高等具体要求,应根据树种的差别特点和街道车辆交通量,各地另行划定。

  4.2.2灌木类常用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规格质量尺度见附录A表A2

  4.2.2.1灌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尺度以苗龄、蓬径、主枝数、灌高或主条长为划定指标。

  4.2.2.2一起催生型灌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灌丛饱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五枝,灌高应有三枝以上的主枝达到划定的尺度要求。

  4.2.2.3匍匐型灌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应有三支以上主枝达到划定尺度的长度。

  4.2.2.4蔓生型灌木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分枝均匀主条数在五支以上主条径在1.0cm以上。

  4.2.2.5单干型灌木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具骨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cm以上。

  4.2.2.6绿篱用灌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冠丛饱满,分枝均匀,干下部枝叶无光秃,干径同级,树龄二年生以上。

  4.2.3藤木类常用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规格质量尺度见附录A表A34.2.3.1藤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尺度以苗龄、分枝数、主蔓径和移植回数为划定指标。

  4.2.3.2小藤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分枝数不少于二支,主蔓径应在0.3cm以上。

  4.2.3.3大藤木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分枝数不少于三支,主蔓径在1.0cm

  以上。

  4.2.4竹类常用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规格质量尺度见附录A表A4

  4.2.4.1竹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尺度以苗龄、竹叶盘数、竹鞭芽眼数和竹鞭个数为划定指标。

  4.2.4.2母竹为二至四年生苗龄,竹鞭芽眼两个以上,竹秆截干保留三至五盘叶以上。

  4.2.4.3无性生殖竹苗应具二至三年生苗龄;播种竹苗应具三年生以上苗龄。

  4.2.4.4散生竹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大中型竹苗具备竹秆一至二支;小型竹苗具备竹秆三支以上。

  4.2.4.5一起催生竹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每一丛竹具备竹秆三支以上。

  4.2.4.6混生竹类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要求:

每一丛竹具备竹秆二支以上。

  4.2.5棕树类等特种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规格质量尺度见附录A表A5。

  4.2.5.1棕树类特种树木幼株产物主要质量尺度以树高、干径、冠径和移植回数为划定指标。

  5检测方法

  5.1测量树木幼株产物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卡尺,读数精确到0.1cm。

测量树木幼株产物树高、灌高、分枝点高或着叶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皮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0.1cm。

  5.2测量树木幼株产物干径当骨干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均等值。

测量树木幼株产物基径当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测量乔木树高从基部地外貌到正常枝最上端顶芽之间的铅直高度。

不计较徒长枝。

对棕树类等特种树木幼株的树高从最高着叶点处测量其骨干高度。

  5.4测量灌高时,应取每一丛三支以上主枝高度的均等值。

  5.5测量冠径和蓬径,应取树冠(灌蓬)铅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均等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率应小于1.5。

  5.6查验树木幼株苗龄和移植回数,应以出圃前树木幼株档案记录为准。

  5.74.1.3条内部实质意义用感不雅检测

  6查验规则

  6.1树木幼株产物查验所在限在树木幼株出圃地举行,供需两边同时履行查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树木幼株产物的树种、苗龄、移植回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贵重树木幼株、大规格树木幼株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树木幼株要逐株举行查验。

  6.3成批(捆)的树木幼株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举行质量查验。

  6.4同一批出圃树木幼株应同一举行一次性查验。

  6.5同一批树木幼株产物的质量查验的允许规模为2%;成批出圃树木幼株产物数量查验的允许偏差为±0.5%。

参照GB6000的有关划定执行详见下表:

  质量查验允许不及格值测定表数量查验允许偏差值测定表

  同批量数(株)允许值(株)同批量数(株)允许值(株)

  1000205000±25

  500101000±5

  1002400±2

  501200±1

  250100±0

  6.6根据查验结果判定出圃树木幼株及格与不及格。

当查验事情有误或其它方面不切合有关尺度划定必需举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涉及出圃树木幼株产物出进国境查验时,应事前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能划定,履行植物出进境查验手续。

  6.8树木幼株产物出圃应附《树木幼株查验及格证书》,一式三份。

其格式见表1:

  7标记、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储存

  7.1标记

  7.1.1树木幼株产物出圃应带有明显标记。

  注:

标记的形式和色彩可由各地自行划定。

  7.1.2标记牌上印注内部实质意义:

树木幼株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批号、数量、植物查证验号和发苗单位。

  7.1.3标记牌挂设按树木幼株产物品种和包装件数为单位。

  7.2掘苗

  7.2.1常绿树木幼株、落木贵重树木幼株、特大树木幼株和不容易成活的树木幼株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树木幼株等产物,应带土球起掘。

  7.2.2树木幼株的相宜掘苗时期,按差别树种的相宜移植物候期举行。

  7.2.3起掘树木幼株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三至五天浇足水。

  7.2.4裸根树木幼株产物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

  7.2.5带土球树木幼株产物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

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三分之二以上。

  7.2.6树木幼株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

根径达2.0cm以上应举行药物措置惩罚。

同时程度适当修剪地上部分枝叶。

  7.2.7裸根树木幼株产物掘取后,应防止日晒,举行补水措置惩罚。

  7.3包装

  7.3.1裸根树木幼株产物起运前,应程度适当修剪枝叶、包扎树冠,并用补水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带土球树木幼株产物,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潮湿、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注:

其包装材料规格和方法可由各地自行划定

  7.4运输

  7.4.1树木幼株产物必需实一时的运气输。

在运输途中应专人养护,连结树木幼株产物有相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树木幼株曝晒、雨淋和二次机械损伤。

  7.4.2树木幼株产物在装卸过程当中应轻拿轻放。

连结树木幼株完好无损、无污染。

装卸机具要有安全卫生的技能措施。

  7.4.3树木幼株产物的体量过大和土球直径跨越70cm以上可施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假植或存贮

  7.5.1树木幼株产物运到栽植地应实时举行定植。

  7.5.2树木幼株产物掘起后,当不能实时外运或运送到目的地不能实时定植时,应举行姑且性假植或存贮措置惩罚。

  7.5.3当树木幼株产物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举行越冬性假植或存贮措置惩罚。

  7.5.4假植和存贮的具体要求可由各地自行划定。

  附加说明

  本尺度由中华人民民主国配置设备摆设部尺度额定研究所提出。

  本尺度由配置设备摆设部城镇配置设备摆设尺度技能归口单位配置设备摆设部都会配置设备摆设研究院归口。

  本尺度由配置设备摆设部都会配置设备摆设研究院主编单位、BeiJing市园林局、重庆市园林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广州市园林局、BeiJing林业大学园林系、兰州市园林局和沈阳市绿化办理处负责草拟。

  本尺度主要草拟人:

陈明松(主编)、曾颉、孙玉生、钟毓铸、王玉华、周宝光、江庆歆、马元建、薛为东、行胜志等

  本尺度委托配置设备摆设部都会配置设备摆设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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