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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评标、评审专家(包括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复评的专家),以及项目单位委派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评审的代表。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以年度为单位,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评标专家管理、考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评标专家学习培训,贯彻实施与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对本市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等作出评价与考核;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按考核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六)定期通报评标专家考核情况;

(七)开展区域合作,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三章评标专家管理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稀缺专业的专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满4年或同时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客观、公正、理性的原则;

(二)严格保密的原则;

(三)认真负责、独立评审的原则;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不定期登录专家管理系统查询本人基

本信息、参加评标情况、考核情况;登陆市公管局网站专家库管理等栏目进行学习和交流,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第九条 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语音电话并确认参评

后,应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活动,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在通知参加评标的时间30分钟后到达评标现场的,取消当次评标资格。

评标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因故无法参加评标的,应最迟在通知到达评标现场的时间前半小时内,主动向市公管局说明情况。

抽取终端人员应及时在专家抽取表上作好记录。

第十条项目单位委派的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并携带项

目单位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参加评标、评审。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项目评标、评审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评标、评审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专家反馈意见表》,并及时提交给市公管局。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管局书面批准同意,抽取终端人员在专家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确定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所抽取的专家有需要回避情形的;

(三)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四)评标、评审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评标、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被终止评标评审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不得迟到或早退;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参加与自身专业能力不相符的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后,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

(五)在综合评标项目中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应附正当理由;

(六)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等异常情况应予以询标;

(七)对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监管要求,予以理解配合;

(八)评标、评审结束后,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带离评标、评审室;

(九)不得违反《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和我市的相关规定,任意要求提高评审费、交通补助;

(十)遵守评标、评审纪律,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不得影响评标、评审正常秩序。

(十一)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市公管局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退出专家库: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资深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因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勒令退出专家库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一)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利害关系的;

(二)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三)是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人员的;

(四)前期参加项目论证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内容及记分标准: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5分:

1、连续5次被抽到都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2、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且未事前请假的;

3、参加评标活动迟到或早退,影响评标正常开展的;

4、出席评标活动,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携带CA锁等的;

5、未按要求存放或者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6、在评标现场不遵守评标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程序的;

7、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但未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8、个人信息未及时按规定变更,导致专家抽取时未被回避的;

9、不配合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监管要求的;

10、在综合评标项目中评标分数明显背离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且无正当理由的;

11、评标业务不熟练或电子评标软件使用不熟练,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12、不遵守评标、评审纪律,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13、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的;

14、违反《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和我市相关规定,任意要求提高评审费、交通补助的;

15、其他违反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10分:

1、无故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继续教育、相关会议其他活动的;

2、未按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打分的;

3、未按要求进行独立评标的;

4、评标结果被要求二次复议,并证明其有明显失误的;

5、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意见的;

6、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给特定单位打分畸高或畸低的;

7、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伪造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8、投标文件中明显存在不应当出现的雷同,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评标专家未发现、未及时向监督人员报告的;

9、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10、因评标失误给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11、其他违反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法定禁止行为之一的,一次性记20分:

1、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2、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3、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

5、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6、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

7、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

8、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日常考核计分处理:

(一)在一个年度内,考核记5分的,自计分之日起,暂停其3-6个月被抽取资格;

(二)在一个年度内,考核记分累计达到10分的,自计分之日起,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在一个年度内,考核记分累计达到15分的,自计分之日起,暂停其9个月被抽取资格,并予以通报。

(四)在一个年度内,考核记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自计分之日起,暂停其1年被抽取资格,并予以通报。

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五)对异地抽取的专家,由市公管局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由注册地及时记入专家日常考核档案。

第十八条  每次考核计分前,市公管局应向当事人下达《评标专家计分处理告知书》。

接到《评标专家计分处理告知书》的评标专家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市公管局进一步核查后作出处理决定。

 评标专家接到告知书后3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不影响市公管局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局书面提出,市公管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日常考核中每次加10分,由市公管局予以通报表扬,可作为推荐资深专家的重要依据:

(一)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采购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经确认情况属实的;

(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市公管局反映,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三)书面提出规范评标评审、监管、服务等建议并被采纳的;

(四)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表扬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通报表扬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市公管局依法对评标专家的奖励、处罚结果应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按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庆公管法[2015]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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