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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医改方案大盘点

地方医改方案大盘点(2010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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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医改新农合医改方案

日志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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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阐释充分余项未见突破

文/顾昕余晖熊茂友王龑

 

至2010年6月中旬,除上海市医改方案公布,省级《医改方案》或《医改实施方案》已相继出台了30份,其中相当一部分省级医改方案的内容颇有地方特色。

本文按照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安排(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对上述30份省级医改方案进行综合评述。

通览30个省份的医改方案,我们发现两个鲜明的特征。

其一,各省医改方案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大多给出了相对充分的阐述,而在其他方面的内容则相对简单、贫乏;其二,很多省份的医改方案在很多方面同国家《医改方案》和《医改实施方案》完全一致,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安排。

基本医保医保扩面

各省按照其医疗保障体系的现状,提出了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计划实现的目标。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在2009~2010年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参保率均提高达90%以上。

黑龙江、海南和北京计划提前达成/超额达成国家目标。

江苏、广东、福建、江西、辽宁、宁夏计划到2011年在三项医保上均超额达成国家目标。

西藏在农牧民中实行全民免费医疗;天津市自2004年起实施新农合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8月,新农合参合率已达,该市新农合已实现全覆盖,故西藏、天津市方案中未提及新农合。

余下省份在新农合参保率的目标上都不低于国家要求的90%,有些省份的目标更是近乎100%,例如辽宁()、广东(98%)和黑龙江(98%)。

即便是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都比国家标准低的青海,新农合参保率的目标也高达95%。

相当一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已经基本上解决了经济困难的职工参保问题,因此在地方医改方案中未加详述。

值得一提的是,贵州方案提出2010年统筹解决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问题,资金筹集由地方各级政府、企业所属同级财政、中央补助、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共同解决。

点评

各省的新农合参保率高并不令人感到奇怪,早在2008年全国新农合参保者人数就高达8.2亿,而当年农村居民人口和农业户籍人口分别达7.2亿和8.8亿。

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扩大覆盖面的问题上,最主要的难点有:

如何将非公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流动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究竟参加哪一个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抑或新农合)?

在城镇居民医保上如何突破自愿性医疗保险所固有的“逆向选择”(具体表现为自我感觉身体健康的居民不愿意参加医保)从而实现普遍覆盖?

各省医改方案中普遍存在的缺失是对这三大难点没有给出具体的、具有操作性的、符合地方实际的安排。

这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广西在城镇职工医保上使用“应保尽保”这样的措辞,让人有两种理解:

一是设定参保率100%为目标;二是尚不清楚能够达成的具体目标,也不清楚目标定位的人群基数。

 

筹资水平

除了扩大覆盖面之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环节就是提高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

在这一点上,各省医改方案的表现参差不齐。

在各省的医改方案中,有26个省份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水平与国家要求完全相同,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低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余下4省中,云南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为150~190元;西藏2010年各级财政对农牧区每人补助标准达到180元,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略高于国家要求;北京、天津的医改方案未给出具体的政府补贴标准。

在个人缴费标准的要求上,只有广西和江西完整地履行了省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

广西要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年人均成年居民不少于50元,未成年居民不少于30元;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20元。

江西要求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至少100元,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30元。

有13个省(区)(河北、江苏、山西、陕西、甘肃、新疆、内蒙古、广东、福建、贵州、湖南、海南、山东)部分履行了省(区)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明确了新农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但均未提及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水平。

西藏、天津未提及个人缴费标准问题。

剩余13个省份与国家版医改实施方案一样,只笼统要求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并未明确指出具体的缴费标准。

各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现有的水平,给出了住院、门诊报销各自计划实现的目标(见表1)。

江西、山东、广西、湖北、河北、四川目标报销比例并不明确。

西藏医改方案中因对农牧民实行特殊的医疗保障制度而没有关于新农合的内容是正常的,但对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亦未规定。

有22个省给出了具体的住院报销比例水平,其中,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江苏、广东、湖南、吉林4省,报销比例达80%,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青海、重庆等3省,报销比例70%;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广东、贵州、吉林3省,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山西、福建、浙江4省,报销比例50%;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最高的为黑龙江,报销比例65%,报销比例最低的为江苏、辽宁,均为45%。

内蒙古是明确将门诊统筹纳入新农合的极少数省份之一。

北京未具体化住院报销比例的相关要求,但可从媒体报道获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85%~97%,60%,60%。

国家医改实施方案要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在这一点上,江苏、甘肃、福建、江西将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了国家要求之上,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

有4个省将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具体化。

其中,广东规定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2万、8万、6万元;湖南规定,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2万~2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最高6万元;海南规定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4万~5万元;北京方案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限额分别为30万、15万元,未提及新农合封顶线。

余下22个省与国家要求一致。

点评

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省(市)(如广东、江苏、浙江、北京等)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政府补贴水平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些省份却不愿意在其省级医改方案中将正在执行的政府补贴水平明确化。

有多个省份没有履行确定个人缴费水平的职责。

住院报销比例是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包的最核心内容,部分省份也未明确。

即便各省将服务包内容确定的权力继续下放到各市,但由省级政府就全省服务包的最低水平给出明确的规定,也是应尽的职责。

因此,多省的医改方案在这一点上不能令人满意。

大部分省份的医改方案均未将门诊报销比例具体化。

方案中较为常见的说法是探索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范围以及扩大新农合补偿范围,比较笼统。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各地对于是否以及何时将门诊统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形成共识;其二,城镇职工医保中个人账户制度对于门诊统筹的实施构成了一定的阻碍。

还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无论哪一类医保,报销比例最低的某些省份,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并非处在全国的下游之列。

合理控制各项医保基金的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上,各省医改方案的表现参见表2。

其中,江西、海南、吉林、宁夏、青海、新疆的工作最为细致,给出了3项医保当期和累计结余率的所有计划要求。

北京方案中仅提到“合理控制基金结余率”,而未给出具体目标。

广东方案要求拓展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允许将个人账户延伸为家庭账户,供全体家庭成员使用,并将个人账户资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疫苗接种、健康体检以及中医“治未病”等等。

福建以“补充补偿”或“二次补偿”的方式设法解决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率过高的问题。

就保证医保基金收支的公开透明性问题,江苏、陕西(2010年方案)、新疆、广东、吉林、天津(2009年方案)方案中未提及。

河北、西藏两省信息缺失。

余下省份的要求与国家完全一致,即基金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问题,部分省份计划提前完成目标,云南2007年已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州(市)级统筹,2010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州(市)级统筹;广东提出在2009年即可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市级统筹;江西保证在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同时从2009年开始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部分省市提出了对新农合统筹层次的探索,安徽计划在有条件的市、县(区)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统筹一体化;山西计划2009年在太原市开展新农合以市为单位统筹试点;广西计划2011年实现新农合风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内蒙古计划2011年新农合开展盟市级统筹试点;广东计划2009年有条件的市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山东计划2011年基本实现新农合以市为单位补偿;浙江计划2011年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福建、贵州、重庆、海南虽均提出了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海南提出实现省级统筹),但均未能提出对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层次的计划。

江苏、甘肃、新疆、黑龙江、天津(2009年方案)方案中既未涉及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层次计划,又未涉及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计划。

河北、西藏两省(区)信息缺失。

点评

在合理控制医保基金结余率的问题上,主要的障碍之一是如何应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中个人账户的高结余率。

福建方案要求全面开展新农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工作,补充补偿基金从县级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按照年人均2~3元的标准筹集。

在住院补偿额达到封顶线的情况下,参合农民符合新农合政策的未补偿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二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这一举措实际上提高了参合农民的大病补偿封顶线,补偿基金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抽取,从而能降低新农合基金结余率。

 

医疗救助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上,贵州、河南两省要求救助基金累计占当年筹集资金的结余率不超过15%;广西、新疆、福建、浙江、重庆、北京6省(区、市)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简化救助程序;福建、江西、北京提出接受社会慈善捐助的医疗救助基金,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医疗救助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上,贵州、河南两省要求救助基金累计占当年筹集资金的结余率不超过15%;广西、新疆、福建、浙江、重庆、北京6省(区、市)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简化救助程序;福建、江西、北京提出接受社会慈善捐助的医疗救助基金,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点评

据初步调研,贵州、河南两省的医疗救助均实现了基金化,即通过多渠道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当年基金结转下一年使用。

在此情形下,明确规定医疗救助基金的结余率,对于提高贫困人群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医保服务

广东、广西、新疆、湖南、青海、山东、天津、陕西、宁夏、浙江、重庆、北京针对国家提出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改革的要求,提出了探索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具体举措。

其余省份不是没有提及就是完全照抄国家医改方案有关内容。

由于绝大多数省份早已实行了医保预付制,实现了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实时结算,因此在其医改方案未加详细阐述。

北京方案中提到推广使用“社保卡”,可以实时结算。

事实上,北京市2010年开始在全市发放新的“社保卡”,这项工作到6月中旬尚未全部完成。

内蒙古提出要加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实现自治区与盟市、旗县(市、区)联网,参保人员信息实现电子化管理,并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尽快实现与街道、社区联网;基本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对接,直接结算费用。

湖南提出要2010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联结医保经办机构、医院、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立区域性结算中心。

2009年建立新农合省级信息应用平台,2010年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各级定点医院全面联结。

湖北提出要“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并基本实现网上同步结算。

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江苏、河北未提及推广“一卡通”。

西藏、辽宁两省(区)信息缺失。

根据我们的进一步调查,这些省(区)的确尚未实现“一卡通”,但省内各地正在逐步推进“一卡通”。

完善新农合参保人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问题,河北、天津、北京未提及异地结算的相关问题,西藏信息缺失,余下26个省基本上都是笼统的提出要实现新农合参保人的异地结算和转移接续,但并未给出具体举措。

关于医保经办城乡一体化,除了河北和新疆信息缺失,余下28省要求与国家一致。

其中,甘肃提出了更具体的计划,即“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

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

关于探索医保经办服务的多元竞争,陕西、云南、新疆、青海、天津、北京未提及医保经办服务多元竞争的相关内容。

西藏、辽宁缺乏有关信息,未能纳入统计。

余22省提出了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但均论述笼统,未能提出具体措施。

点评

走向全民医保的根本目的在于医保机构发挥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代表参保者的利益,向医疗机构集团购买医药服务。

在此过程中,医保付费改革和谈判方式变革可谓第三方购买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无论是根本没有提及的省份,还是完全照抄国家医改方案有关内容的省份,都没有把握住推进医改的这一最重要的抓手。

所谓“一卡通”,并不仅仅是信息技术的问题,而是关涉到卡中内含的关于保障水平(或医保待遇)的制度设计问题,如何在后一个问题上开展深入细致的完善工作,各地似乎并没有加以重视。

 

基本药物

各省医改方案在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上做法较统一,均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和基本药物目录,结合疾病谱变化和基层临床用药需求,制定各省基本药物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很多省份都编订了地方版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一般是在国家版307种药物的基础上增加近百种药物。

广西、江西在加强农村药品监管、供应上提出了新目标。

广西方案要求“推进农村药品‘两网’(监督网、供应网)建设,巩固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提高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药品配送率”;江西方案提出“对农村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的供应覆盖率达100%”的目标。

但是,两省方案均缺乏具体措施。

北京、江苏在基本药物的物流信息化管理上有进一步的提法。

北京方案要求“发展大型医药物流企业,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推进物流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形成城乡一体、规范统一、集约高效的药品配送、零售网络”;江苏在基本药物的生产、监管上进行了强调,要求“落实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检查。

逐步实行对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电子监管,年内将抗微生物药和注射剂品种纳入电子监管网”。

其余26个省方案在基本药物供应、定价方面与国家要求大体一致。

在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上,所有省份医改方案均与国家一致。

其中,江苏、广西两省医改方案在基本药物的生产、经营资格认证上提出了要严格把关,实际上也没有什么新意。

江苏方案提出“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率先达到新修订的药品GMP要求,优先实行新的GMP认证”,广西方案要求“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健全药品经营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体系”。

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政府(尤其是财政)自然会担心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实施会给财政挖出一个无底洞。

不要说财力不足的地方,即便是财力雄厚的省份,也不敢在其有关方案中明确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的实施步骤。

点评

在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方面,各省医改方案基本上是照抄国家医改方案中的原则性表述,在具体的实践中,各地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遭遇重重困难。

公正地说,基本药物制度落实难的根源在于目前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着大量模糊和不切实际的内容。

基本药物目录要真正发挥作用,最终还是要转化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药品目录。

在这里,为了避免误解,有必要强调,所谓“医保用药目录”,不单指由各地人保厅(局)管辖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也包括由各地卫生厅(局)管辖的新农合用药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作用应该是一个最低水平的目录,其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药品的最低保障制度。

如果要在各地落实药品的“低保制度”,对于城镇地区来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报销水平很高,其实就是基本药物目录;对于农村地区来说,新农合用药目录也可以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由基本药物组成,报销比重高,而乙类由其他药物组成,报销比重低。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实施,各省在医改方案中没有明确的说法,在具体的实践中也是举步维艰。

药品(尤其是门诊药品)收入是维持公立医院正常运行(尤其是支付人力成本)的主要财源之一。

在实施药品零加成之后,药品收入一旦丧失,公立医院根本无法运转,于是政府必须想办法从其他渠道补偿公立医院。

既然又补回来了,而且补偿无论如何也不能少于其损失,药品加成还是没有取消啊!

只不过加成的付账者从老百姓换成了财政或者医保基金。

老百姓(和医保基金)表面上受益了,因为药价好歹降低了15%,但造成公立医院药价虚高的制度结构并没有改变。

 

基层医疗

黑龙江的方案非常有特色,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

江苏、北京、湖南方案在具体化国家要求的同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的来源、调配、使用上提出了新的思路。

江苏方案明确资金来源,要求利用国债项目资金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同时继续加大政府投入。

北京要求规范公用经费项目与补助办法,进一步完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支两条线”和绩效考核制度,有效运用财政手段,鼓励和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

湖南计划通过政府集中采购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并设立购置设备的资金标准。

安徽、贵州探索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

贵州原则上以3万居民为单位或以街道办事处(镇)所辖范围为单位规划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进医疗资源重组。

广西、广东、山东方案加强了对中医的支持。

广西计划90%的乡镇卫生院、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广东计划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和中药房,并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和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山东要求3年内90%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

多个省份具体化了本省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养数量,部分省份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方面进行了探索(见表3)。

在补偿机制上,如在对乡村医生特别是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上,广西要求每月不低于300元,新疆要求每月500元,重庆到2011年达到每月不低于400元,贵州要求每月至少200元,海南要求每月不低于300元,内蒙古要求每年不低于2000元,福建要求每年总额不低于4000元,江西省要求落实每人每年1300~1500元,黑龙江要求每年不低于1200元。

点评

目前存在着一种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盘国有化的倾向,各地政府财政“补供方”的资金向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从而使所有面向社区的民营医疗机构遭遇到前所未有的不公平竞争环境。

如何应对这一新的局面,唯有黑龙江省的医改方案给予了正视,并提出了值得肯定的探索之道,而其他各省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尚缺乏清醒的认识。

无论是中央的医改方案还是地方的医改措施,在培训基层和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方面,几乎都没提到对现有民营诊所就业人员的全科化培训。

相对于民营诊所数量占全国基层医卫机构总数近60%的事实,这种政策的缺失令人遗憾。

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的基本医疗服务,各省普遍没有给出任何具体的补偿原则。

在这一点上,国家《医改实施方案》实际上提出了两个思路,其一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由医保机构代表参保者购买服务;其二是实施“收支两条线”、“药品零差价”,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

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思路,即便这两种思路在中国都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其适用范围和情形也应该是有所不同的。

前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业已发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较稠密、医疗服务机构较多并且容易展开竞争的地区,而后者适用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口不密集、交通较为不便、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的地区。

 

公共卫生

各省方案中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上与国家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只是在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上有数字差异,对此对比并无特别的意义。

各省医改方案在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接种数量、农村孕妇服叶酸数量、为白内障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的数量上制定了具体计划。

其中,北京方案将服用叶酸的孕妇对象从农村妇女扩大到全市所有孕妇,并且北京在儿童保健、老年人保健等方面增加了8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江西还计划对唇腭裂患者进行免费康复手术。

各省方案中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的要求与国家基本一致,江苏、陕西、广东在经费安排上略高于国家要求。

天津2009年的医改实施方案则未提及本项目要求。

点评

在公共卫生方面,各省医改方案有两点欠缺。

其一,对于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理解有欠深入,简单地理解为在各自省份之内整齐划一地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其实,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在于通过不均等的方式,将公共资源向公共卫生服务薄弱的地方倾斜,最终实现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很显然,在所有地区,现有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并不均等;如果在现有水平上进一步均等地配置公共卫生的资源,那么就会固化现有的不均等格局。

其二,各地对于公共卫生服务的体制改革未置一词。

目前在不少地方计划免疫系统频频出现问题,恰恰说明公共卫生体系的强化并不仅仅是增加投入的问题。

 

公立医院改革

云南、福建、黑龙江在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监管上做出了新的探索。

云南要求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福建要求各设区市和较大的县整合组建医疗集团;黑龙江要求探索建立以医院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福建医改方案在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上有特殊要求,即探索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在批零差率不突破15%的前提下实行差别差率的加价政策,分期分批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适当提高床位费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北京方案在医疗服务评价体系上做出了探索,要求建立以医疗质量、费用控制、就医秩序和患者满意度等为重要指标的评价体系,实施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实施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云南、广东、福建和青海四省在鼓励社会资本办医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云南方案要求优先扶持在贫困地区和农村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广东方案鼓励港澳台资和外资来粤举办医疗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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