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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1.        总则

1.1规划编制的目的

为保护朱家角古镇的文化遗产、城镇特色、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指导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与建设事业协调发展,提供名镇保护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技术规定和规划管理依据,特制定本规划。

1.2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朱家角镇域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重点为朱家角古镇区,即上海市人民政划定公布的朱家角历史文化风貌区。

1.3规划依据

本规划的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05年

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

5.《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

6.《朱家角中心镇城镇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02年

7.《朱家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5年

1.4规划期限

近期:

2006~2010年

远期:

2010~2020年

2.        保护原则

保护规划的目标是切实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改善历史文化风貌地区的居住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防灾救灾设施,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善用历史文化遗产,积极发展旅游产业。

为此,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要求,保护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2.1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不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体,它能传递目前尚未认识,而于将来可能认识的历史和科学的信息。

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必须切实保护。

应严格维护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改、扩建和新建部分应当与历史风貌协调。

2.2历史环境的保护原则

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

对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不仅在于保护单个的文物古迹,也要保护古迹、历史街区周围的环境和历史氛围。

朱家角古镇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通过城镇格局、街坊肌理、河街空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河街设施和古树名木等体现,对此应制定整体性的保护措施。

2.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历史文化遗产成为旅游发展的核心资源,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域也是当地居民长期聚居的地区,应当综合协调历史遗产保护、居住环境改善和旅游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制定具有可持续发展意义的保护规划。

3.        镇域范围的文物古迹保护

3.1文物保护原则

(1)贯彻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既要做好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的保护,也要重视其他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的保护。

(2)文物保护要做到尽可能维持文物的原貌与格局,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必须有利于文物保护下进行,建设控制地带要充分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协调。

(3)应认真考虑全局与局部,重点与一般,近期与远期的关系。

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加以保护性利用,凡有条件开放的力求尽快开放,一时无法开放的先做好保护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放。

3.2文物保护范围划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个等级。

保护范围为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线;建设控制地带指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风貌和环境完整性、安全性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

(镇域文物古迹保护范围见附表1)

3.3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规定

文物保护范围内不能随意改变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

影响文物建筑的建构筑物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建筑内禁止存放影响文物安全的可燃物;禁止安排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4.        古镇保护范围划定与控制要求

本规划将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77号文件公布的朱家角历史文化风貌区作为朱家角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重点。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总面积为179.67hm2,其保护范围分为两个层次: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4.1核心保护范围

4.1.1范围划定

核心保护范围是为保护古镇传统街巷和河道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而划定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以传统风貌街巷(包括西井街、东井街、北大街、漕河街、西湖街、东湖街、胜利街、东市街等)为主干,以与其垂直的巷弄为支干,确定人字河和淀浦河及其两侧地带的传统风貌良好区域为核心保护范围,占地面积为34hm2。

4.1.2控制要求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古镇的空间格局和沿街建筑的立面、材质和色彩;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沿线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古镇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4.2建设控制范围

4.2.1范围划定

建设控制范围是为了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所必须实施规划控制的周围区域。

古镇的建设控制范围是风貌区内除核心保护区的其他地区。

建设控制范围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在建筑样式、街巷格局、空间形态和河街景观等方面较完整地体现了朱家角的文化特色和个性特征。

以课植园路和大淀湖(北侧)、现状318国道(南侧)、珠溪路和朱昆河(西侧)、酒龙路(东侧)为界,建设控制范围的占地面积为146.67hm2。

4.2.2控制要求

在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传统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5.        建筑保护与更新模式

5.1保护与更新类型

结合古镇内的建筑物现状,规划采取以下5种保护与更新模式:

保护建筑、保留历史建筑、一般历史建筑、必须拆除建筑和其他建筑。

(1)保护建筑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

(详见附表2、3)

(2)保留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以外,风貌有明显特色或人文历史价值突出的,建于解放以前的历史建筑。

包括对古镇历史文化风貌特征具有重要作用的历史建筑单体和群体。

保留历史建筑大部分为除“保护建筑”之外的历史价值较高、细部精致、现状保护较完整的传统民居,还包括个别为具有一定场所意义、现状质量较好可进行再利用的工业建筑。

(3)一般历史建筑为除“保护建筑”及“保留历史建筑”外,有较高的风貌价值,并对体现本古镇历史文化风貌具有积极作用的,建成三十年以上的历史建筑,主要指建筑质量尚可、有一定细部装饰,与保留历史建筑一起构成连续性的街道、巷道界面的宅院、公共建筑等。

(4)应当拆除建筑为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的方式无法与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建筑。

(5)除上述四类建筑以外的建筑为其他建筑。

5.2保护要求

(1)保护建筑不得拆除,应当积极予以维修和再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任何建设活动,应当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保护建筑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其建设控制范围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保护规划的相关条款予以控制;规划范围内保护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

(2)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整体拆除,应予以维修和再利用;保留历史建筑作为备选的保护建筑,应参照保护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

古镇内各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中予以确认;保留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的,必须经过特别审议通过;在保留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本文化古镇的特色及保护要求;保留历史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时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保留历史建筑外观改动的修缮(外墙粉刷、屋面材料及门窗更换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征,并且修缮方案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在保留历史建筑的周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保留历史建筑相和谐,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保留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3)一般历史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整体拆除,宜予以维修和再利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应当按照原有的建筑高度、建筑位置、建筑风格予以重建,并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

对需要拆除重建的一般历史建筑实施拆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建筑测绘,其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古镇的整体风貌特色相和谐。

(4)应当拆除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在地块改建、市政和道路设施建设、绿地建设、地块整体开发及其它情况下,必须根据规划管理要求予以拆除,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5)其他建筑可以扩建、改建或拆除新建,扩建、改建或新建建筑应当与古镇的风貌特色相和谐。

应允许甚至鼓励这些建筑进行与古镇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外观整治、改建或拆除新建等。

其它建筑在古镇内大致可分三种情况进行规划引导:

其他建筑(Ⅰ类)是与风貌基本协调的建筑,规划予以保留;

其他建筑(Ⅱ类)是需要改造、并可以通过改造与风貌协调的建筑,包括通过改变建筑色彩和屋顶形式、减层或局部拆除等改造措施达到与风貌协调;

其他建筑(Ⅲ类)是对风貌影响较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结合地块开发予以拆更新改造的建筑,规划新建建筑应与周边历史环境协调、统一。

6.        建筑高度控制

6.1文物古迹和重要建、构筑物周边高度控制

凡文物建筑(包括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保其自身的高度维持原高;其周边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的高度,以一、二层建筑为宜,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6.4m。

文物点内容有放生桥、课植园、泰安桥、福星桥、中和桥等。

非文物建筑但特色风貌重要的景观点和标志点,如中观音桥、永丰桥,其周边50m内建筑的高度,一层檐口高度不超过3.3m,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6.4m。

6.2重要视廊高度控制

严格控制特色界面、特色视廊两侧沿街沿河建筑的高度为原高;控制标志性景观点之间的视廊内建筑物的高度。

“人”字形河道两岸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并保持河道视线通畅;

北大街、西井街、东井街、胜利街、东湖衔、大新街、漕河街等主要街道沿街两侧的建筑高度控制为二层,并保持街道视线通畅:

放生桥、课植园、天主教堂钟楼以及永安桥等古镇标志性建筑物之间的视廊内建筑物檐口高度控制为6.4m。

控制人流汇集点周边建筑高度以突出古镇特色景观。

如分散在古镇区周边的人流集敞广场,在古镇中心区的放生桥广场、城隍庙广场和弥陀湾等四周建筑物高度控制为二层,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6.4m。

6.3地块高度控制

古镇区内一层传统居住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3~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6.4m,同时保证街巷两侧错落有致。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二层以下。

保证由古镇重要景点如放生桥、城隍庙、天主教堂钟楼、课植园望月楼、泰安桥、福星桥等处对新建建筑物的眺望景观,新建建筑需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其高度同样严格遵守古镇不同区域的高度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一层檐口高度为3~3.3m,二层建筑檐口高度控制为6.4m以下。

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高度控制为9.4m、12m、15m。

7.        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

7.1功能定位

古镇是朱家角中心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镇的发展和建设与整个镇区发展密切相关,应将其发展应置于朱家角镇区的整体发展战略中加以考虑。

从古镇的历史特征和现状发展情况看来,历史文化遗产是朱家角宝贵并且独特的资源,应该在发展过程中严格保护。

文化遗产所形成的文化氛围与朱家角优美的自然环境一同给予朱家角优越的居住环境,同时,还能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在地域营销中的品牌效应,在保护的过程中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推动旅游产业和其它关联产业的发展。

根据上位规划和古镇的现实状况,规划确定朱家角古镇区为:

以居住、旅游、休闲、度假等为主要功能,兼商业服务功能,具有宜人生活环境和浓郁地方特色的水乡古镇。

7.2土地使用调整规划

基于江南水乡古镇的建成环境特征,根据保护历史遗产、改善居住环境和促进旅游发展的目标,确定古镇的主要用地类型为居住及其服务设施和特色旅游服务设施。

古镇区是朱家角的传统居住区域,至今仍有相当规模的居住人口,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紧密的社会网络。

规划要求古镇内的传统民居建筑继续作为居住用途,以维护长期形成的社会网络和保持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生活场景;并配置小型居住服务设施、增添和完善现代生活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人字河两侧和淀浦河两侧的传统风貌街巷历史上曾经是商铺云集的区段,如今则是旅游特色商业服务设施的集聚区段,规划鼓励这些街巷沿线的传统风貌建筑继续作为旅游特色商业服务设施用途,包括漕平路以东和祥凝浜路以北区域的北大街、漕河街、东湖街、西湖街和胜利街,以及淀浦河以北区域的东井街和西井街(平行于淀浦河的区段),同时禁止其它街巷沿线建筑作为商业服务用途,以维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生活场景。

规划鼓励历史文化古镇内的传统民居改变作为民居旅馆。

有关调查表明,民居旅馆具有可观的市场需求潜力。

规划也鼓励传统民居改变作为主题博物馆、艺术家的画室和画廊、文化休闲主题吧等旅游相关设施,人字河两侧街巷的沿线地带是这些设施的优先考虑区域。

近期保留核心保护范围内的青浦辅读学校,今后可以考虑改为旅游设施用地。

建设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朱家角中心小学的用地过小,又无扩建余地,拟改变作为幼托设施。

古镇内的土地使用规划情况详见附表4。

8.        道路交通规划

8.1道路系统规划

打通和拓宽局部道路,形成由漕兴路、珠溪路、酒龙路、、沪青平公路围合而成的外围环路,以及为疏导祥凝浜路原有交通量而扩建的人和路、新风路与祥凝浜路组成的半环路。

另外,增加部分支路以提高地块可达性的同时,分流干道交通量,将一部分交通转移到其他支路上来。

规划在核心保护范围周边地块开辟和打通几条新的支路,一方面可以增加历史街区内部的可达性,消除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避免道路直接穿越核心保护范围破坏传统风貌。

8.1.1镇区主干道

古镇范围内北侧规划镇区主干道漕兴路,与珠溪路、港周路、酒龙路、沪青平公路在古镇外围形成一条交通环路;考虑漕兴路近古镇内核心保护范围,为不影响古镇风貌,规划漕兴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0m。

8.1.2镇区次干道

古镇内现状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保持不变。

将祥凝浜路两端路段道路等级降低为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20m。

升级漕平支路为镇区次干道,道路红线拓宽为20m;升级人和路为镇区次干道,连接祥凝浜路西段与沪青平公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6m;延伸新风路与酒龙路、沪青平公路相连,道路红线宽度为16m;跨漕港河延伸漕平路,与漕港河北面的漕兴路相接,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12m、18m。

8.1.1镇区支路

古镇内城市支路的红线宽度保持不变。

规划新增若干支路与现状支路、次干道相联系,增加老城支路路网密度。

新增车行支路多以尽端形式伸入古镇区以解决古镇区的出行与消防问题,支路尽端设回车场,道路红线宽度多控制在4~6m,以保证不影响周边保存的历史建筑。

8.2步行系统规划

规划保护和延续传统的街巷空间格局和步行交通方式,规划形成连续的步行区域,以维护历史文化风貌,营造安全、舒适和愉悦的居住生活和观光旅游环境。

规划保留古镇内原有传统街巷,并在允许范围内新增步行巷道与现状街巷相联系;打通部分现状无法走通的滨河步道,如尚都里东侧、国家粮仓沿漕港河两岸的滨河步道;设置小型的人流集散和休憩广场,使其联系传统风貌街巷与滨河步道构建完整的步行网路体系;祥凝浜路中段(人和路—新风路)改为步行街道,使祥凝浜路两侧的古镇部分形成连续的步行区域。

8.3停车场规划

为保持古镇区内的步行交通方式,同时又确保古镇区作为旅游观光景区的交通可达性,结合古镇区周边几个重大开发项目的建设设置停车场,缓解旅游带来的交通压力,规划停车场主要分布漕平路沿线、尚都里及珠溪公园附近。

为了集约用地和避免大型停车场地对于传统城镇空间尺度的消极影响,应尽量采取地下停车方式。

8.4水上交通规划

规划加强漕港河的观光游览功能,延伸漕港河两侧的水上观光游线与大淀湖的滨湖观光游线相联系;延伸西栅河、东市河两条河道上的水上观光游览线,分别至生态岛及圣堂浜;沿岸结合古镇的重要景观节点设置观光码头供游船停靠。

9.      绿化及空间景观规划

9.1绿化系统规划

9.1.1提升道路和河道的绿化品质

对于现状比较好的道路绿化空间应加以保护,如祥凝浜路、漕平路、酒龙路等局部路段。

对于现状道路绿化环境不尽人意的应加以改善,如漕兴路部分路段,应根据道路宽度引进合适的树种,形成宜人的绿化空间。

部分新规划的道路今后也应重视沿路绿化建设,与已有的道路绿化空间构成体系,将古镇营造成一个绿意浓浓、街道空间优美宜人、适合人居的城镇。

改善滨水绿化系统在古镇北部新开挖的河道两侧设置滨水绿地。

9.1.2增设珠里广场绿地

除了古镇现有的课植园、珠溪公园外,规划在古镇内新增珠里广场绿地,以增加公共空间,改善祥凝浜路周边环境。

绿地将依托祥凝浜路的改造进行整体规划设计,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与周边新恢复的水系的关系。

9.1.3保护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环境和历史,是重要的自然景观资源。

应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9.1.4扩建课植园

现有课植园实为原课植园“课园”部分,规划应尊重课植园的历史布局情况,且扩建工作应从整体布局、建筑形式、材料做法等方面将现有课园纳入统一的研究范围,做到传统文化的再现和传承。

9.2传统街巷的保护

9.2.1街巷两侧界面

严格保护现存的传统街巷布局,保持原有的街道界面,对损坏的局部应及时的予以修缮以保持街巷原有的空间尺度。

传统街巷两侧已建的有损古镇风貌的建筑,必须加以改造和整治;对古镇区内新建的建筑界面,要求尊重尺度,保持江南水乡特色的曲折退进的街道界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传统街巷与弄堂两侧建筑界面上任意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等。

9.2.2路面铺砌与绿化

逐步恢复古镇传统街巷原有铺砌材料与方式;尽可能地多布置绿化,美化古镇的空间环境;绿化的配置应采用传统树种、花草、植物,并尽量利用宅前屋后、道路街道两侧空地、休闲小广场等空地。

9.2.3街巷家俱

建筑小品如驳岸、栏杆、休息座椅等应具有水乡传统特色,电线杆、架空线等有碍观瞻之物应逐步采用地埋线方式;街道小品,如果皮箱、公厕、标牌、广告、招牌、路灯等,不宜采用现代城市的做法。

门头、墙界石、树木、洗衣台及反映居民生活之特色庭院、特色空间(如街头广场、埠头广场)应予以保留。

9.2.4街巷活动控制

保持传统街巷中的传统步行方式,禁止机动车辆在其中通行。

对有碍交通的助动车等,也应限制其在主要传统街巷中的通行,防止其破坏古镇路面以及给交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对老街的使用与经营,应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合理开发。

9.3风貌河道的保护

9.3.1重要历史河道

古镇内具有一些景观特色、对城市格局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性河流,主要包括形成朱家角古镇格局的“人”字形河道(西井河、市河、东市河、西栅河)、黄金水道漕港河以及与之交汇的数条河道,它们共同构成了朱家角历史文化古镇独特而丰富的水景观。

其中,“人”字形河道是构成朱家角古镇整体风貌的重要要素之一。

(重要历史河道一览表见附表5)

9.3.2保护要求

未经有关部门准许不得随意更改重要历史河道的宽度、走向,严格控制填埋重要历史河道的一切行为。

重要历史河道两侧新建、改建、加建建筑的高度应符合本规划建筑高度控制的相关要求。

滨河建筑风貌(包括形式、体量、屋顶、立面、材质和色彩)应与周边历史建筑保持协调;重要历史河道上的河道设施(包括桥梁、驳岸、河埠和缆石等)应当尽量使用传统材料,并在工艺和造型上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重要历史河道两侧应开辟一定宽度的滨河绿带和公共步行通道。

临河若为历史建筑时可不做此要求;应积极改善重要历史河道的水质情况,并提升滨河景观与环境品质,使重要历史河道两侧成为以游憩、休闲、运动等功能为主的公共空间。

10.  旅游发展规划

10.1旅游总体布局

规划将古镇定位为集观光、旅游、度假三位一体的旅游胜地。

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保存传统居住功能并拓展旅游功能,并充分利用大淀湖的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度假旅游。

10.1.1观光旅游片区

依托江南水乡古镇资源,核心保护范围内形成观光型旅游功能片区;人字河两侧和漕港河(放生桥至天主堂段)的指定区段为旅游特色商业街巷,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风貌民居可以作为民居旅馆或与旅游相关的文化休闲设施。

10.1.2休闲旅游片区

漕港河两岸沿线地带,结合工业和仓储的搬迁,形成休闲型旅游功能板块,包括文化、艺术、表演、娱乐、特色餐饮和购物场所的综合发展。

东市街、胜利街、东湖街、西湖街沿线保留传统居住功能,同时将部分民居规划为民俗旅馆、茶室、主题博物馆等,针对不同街区特点制定不同的传统民居用途转换的分类指导原则,促进旅游发展,并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岗位。

10.1.3度假旅游片区

毗邻大淀湖的地块,依托湖光景色、生态环境和水上活动等资源,规划为度假型旅游区。

10.2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10.2.1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商业街区,为游客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业服务设施;休闲旅游和度假旅游功能片区为游客提供休闲娱乐设施及相应的餐饮服务设施;增加古镇外围的度假宾馆设施,提供多样化的住宿设施以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特色民居旅馆、核心保护范围边缘的一般旅游旅馆和外围的度假村。

10.2.2休闲娱乐设施

结合对朱家角油脂厂、酒厂等工业厂房、国家粮仓的改造,发展既服务于古镇内居民同时也为旅游度假提供相关服务设施的文化娱乐设施;通过扩建课植园、修复席氏厅堂和柳亚子别墅、整治天主教堂周边环境等一系列措施增加古镇的旅游景点、拓展游览区范围。

10.2.3道路及停车等交通设施

规划为采用各种交通方式的游客提供相应的交通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站点、长途汽车站和社会停车场;在综合交通枢纽与主要停车场提供信息咨询、导游、旅馆预订和票务等综合性服务,布置高效的游客集散中心。

10.3旅游线路组织规划

10.3.1步行游览线路

人字河和漕港河(部分段)两侧的传统风貌街巷作为步行游览主线,贯穿江南水乡古镇的精华部分,连接各个主要游览景点;人字河西侧区域新建一座跨越漕港河的步行桥梁,形成步行游览环路;在漕港河西段新建步行桥,分担放生桥的步行交通负荷,同时有利于减少旅游线的折返和绕路。

大淀湖周边的环湖道路是主要的步行游览线路,连接大淀湖周边的休闲场所和生态公园,展现新江南水乡的自然生态景观风貌。

10.3.2水上游览线路

规划保留人字河和漕港河交汇处的现状游船码头,并在漕港河和朱昆河交汇处设置新的游船码头,与大淀湖周边的游船码头共同形成完整的水上游览线路,连接各个观光景点和游览场所。

11.  重点地段整治规划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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