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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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1.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属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操作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4.
5.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6.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更的权利人申请;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
8.申请材料: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9.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0.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继承或受遗赠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11.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操作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12.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3.
14.申请主体: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
15.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16.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7.
18.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19.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20.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1.
22.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23.申请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按照操作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
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24.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25.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26.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27.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28.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29.
一窗受理
办事指南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30.申请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31.申请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未成年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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