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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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厦门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厦门“两个百年”愿景。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人水和谐、永续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建设,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
二、主要目标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得以消除,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溪流、内湖水质全面改善。
到2030年,全市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
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九条主要溪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7%;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60%以上;地下水污染实现有效防控;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35%。
到2030年,全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彻底消除;主要湖(库)水体富营养化得到基本消除;全市九条主要溪流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75%以上。
三、主要任务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印染、染料、炼油、电镀、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房产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编制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推进电镀、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酿酒、饮料食品、废纸造纸、化工、有色金属、医药、石材加工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并实施清洁化改造;新(改/扩)的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置换比例将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重点行业实施技术改造。
2017年底前,电镀行业全面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实施清洁材料替代;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医药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废纸造纸行业实施生产流程工艺提升改造,实现水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
(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持续整治矿山采选行业。
主要交通干线、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沿岸一重山及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取缔该区域内的采矿(石)场及流域所有无证、非法采矿;2017年底前全面关停同安区新民镇、洪塘镇、五显镇、海沧区、翔安区内厝镇、新圩镇范围内的饰面石材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建筑用石材(碎石)矿山开采,对现有采矿场加强监管,到期不予续期,实施关停。
(市国土房产局、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7年底前,溪流汇水范围内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搬入石材加工集中区,石材加工集中区要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零排放。
采取实施差别电价等措施促使其他区域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尽快迁入石材加工集中区。
(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推进涉重金属、生物医药行业集控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行业的集控区,实施“以大带小”、“以新带老”,坚持涉重污染物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零增长;集控区内的所有企业必须全面实现废水分流分治、深度处理,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进行预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所有集控区应同步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集控区内企业污水接管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一律不准生产。
(市环保局、各工业区管委会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收集转运或处理设施。
现有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全面实施污水集中治理并完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其他类型开发区、工业园区于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直至完成整改。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所在各区人民政府等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与改造。
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加快推进新开发片区的污水处理厂新(改/扩)建工程建设。
积极推广建设独立型、地埋式污水处理厂(站)。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提升改造。
到2017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水利用标准要求。
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排入水体的污水,其排放标准达到或优于所排放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管网配套建设。
强化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与配套管网、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各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015年底前,老城区超过50%的面积要实现雨污分流。
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尽快推进有资质的第三方参与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营。
(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污泥处置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加大非法污泥堆放点的查处力度。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达标改造。
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和《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等规定,开展生猪养殖清退和污染治理工作。
2015年底前,彻底清退岛外各区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
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推进规模化养猪场的标准化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限养区内67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实施《厦门市溪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大力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应用配方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增施商品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水平,探索应用配方肥补贴机制,加大农膜回收利用率。
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2015年开始,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6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引导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基地建设,鼓励推广节水灌溉栽培技术。
(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参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
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采用截污集中纳入污水处理厂(站)处理,或因地制宜采用经济实用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推广尾水回用,加大尾水在农田灌溉、市政景观绿化、生态补偿水中的使用比例。
农村公厕统一纳入农村污水治理内容。
2017年底,岛外九条溪流汇水范围内的镇、村(居)全面实现污水有效处理;2018年底,全市各镇、村(居)全面实现污水有效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建立健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行统筹管理机制。
(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等参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溪流河道保洁整治。
实施《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加强溪流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建立健全溪流保洁工作制度,溪流保洁实现“四有”(有责任主体、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有相应设施),全市溪流保洁率达到100%。
(市水利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执行国家有关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环保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进入我市水域航行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厦门海事局、厦门港口局牵头,市海洋渔业局、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实施修造船业污染专项整治,于2016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市环保局牵头,厦门港口局、市海洋渔业局、厦门海事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编制实施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位于沿海和内湾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水环境污染防治应急计划的制定。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直至完成整改。
(厦门港口局、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厦门海事局、市环保局参与)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5年起,要根据工信部、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年度淘汰方案。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辖区,暂停(从严)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扩建项目。
(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落实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在项目引进、项目审批、土地利用等环节落实生态控制线的刚性要求,实现最严格的空间保护。
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各区政府要根据实际对辖区溪流汇水范围内确定严控的建设项目清单。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实施水污染物消减方案。
2020年,组织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规划委、市经信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研究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适时提出区域限制措施。
(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和建设适宜度为依据,落实“多规合一”管控要求和空间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要求,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扩建工业项目,已建项目要制定搬迁计划。
到2030年,所有工业项目都要进入对应的专业工业园区。
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禁止在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内建设新增不达标污染物指标类的工业项目。
主要溪流汇水范围内,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合理调控海岸带区域经济发展空间布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规划委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制定《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细则》、《厦门市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将城市开发边界纳入全市“多规合一”空间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明确河岸线、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加大对现有违规非法挤占建设的整治力度,实现限期退出。
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
(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1.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
落实《厦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
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新(改/扩)建项目节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34亿立方米以内。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委、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严控地下水超采。
在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严格实行地热水、矿泉水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已建机井实施年审登记备案,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划定地下水警戒保护蓝线,明确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地下水允许可开采量。
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升级转型,到2020年,全市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每年下降5%。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促进再生水利用。
按照《厦门市城市再生水开发利用实施办法》,出台鼓励使用再生水政策。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市政、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再生水使用率逐年提高。
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高耗水的企业,不予批准取水许可,并实行用水差别化管理。
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委牵头,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抓好工业节水。
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到2020年,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到2030年,全市重点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0%以上。
(市建设局、市经信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
持续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土与房产、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海绵城市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实施海绵城市建设。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水资源、绿地系统、功能分区、环境保护、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编制和“多规合一”工作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统筹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生态修复,建设“渗、滞、蓄、净、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雨水利用设施。
按照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开展城市建设。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灌溉。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到2020年,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8以上。
(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推动海水利用。
以海水淡化示范工程为先导,实现产业引领示范,探索海水淡化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补充,形成我市生活用水“第三水源”。
新建的住宅小区试点采用海水冲厕,在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鼓励使用海水源热泵。
(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3.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全面落实“河长制”,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管理机制,建立溪流档案,形成“一溪一档,一段一档”,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市水利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保障溪流生态流量。
禁止新建水电项目。
加强溪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按照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编制水量调度方案。
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实施意见》,探索在溪流入海口建设平原水库,重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保障生态流量中的作用。
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溪流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
对不符合溪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实行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
(市水利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行政区要编制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将污染整治任务逐一分解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并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水质达标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达标整治方案。
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经信局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按照市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各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
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规划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评估溪流、湖(库)汇水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市政园林局、市卫计委、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加强许可证管理。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
强化海上排污监管。
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
2015年起,市级以上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区级水源地水质实行一月一测,农村饮用水水质及其他备用水源地水质实行一季一测。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负责)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及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排污口,严禁生态破坏开发活动,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实施搬迁。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国土房产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018年底前,饮用水水源地汇水区范围内的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做到工程建设与水源保护两兼顾。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公开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安全状况。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
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市环保局负责)、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市政园林局、市卫计委负责)。
自2016年起,每季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参与)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
加快推进湖边水库、竹坝水库、溪头水库等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建设双水源之间的互调管线,提高调动能力;寻找应急替代水源,按照应急替代水源要求完善两二、溪头和坑内水库管理和建设。
到2020年,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防控地下水污染。
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及其入驻的工业园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市市政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