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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x政发〔xx〕xx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努力修复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环境平安,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立,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那么,贯彻“平安、清洁、安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水质目标,优先治理水污染严重的区域和保护水环境良好的区域,集中力量推进xx河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重点抓好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饮用水平安保障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平安、推进流域生态保护”等四大任务,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

(二)工作目标

到xx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

xx河水质明显改善,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饮用水平安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重点流域水生态系统退化的趋势得到扭转,优化后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控制极差比例,确保省、xx市考核目标实现。

全市水环境管理、执法、监测、预警及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到xx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三)主要指标

我市涉及xx市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为:

xx河司马断面。

到xx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v类,建成区根本消除黑臭水体。

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到达或优于Ⅲ类。

到xx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优良(到达或优于Ⅲ类)。

(四)控制单元

按照“精细管理、逐一落实”的原那么,以控制断面为基点,以汇水区为根底,结合行政区划,建立“关键控制节点—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划分我市水污染防治控制单元,并筛选出优先控制单元。

其中,将污染历史长、污染负荷重、治理难度大的控制单元作为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将生态功能重要、现状水质良好的单元作为良好保护型优先控制单元。

优先控制单元作为我市水污染防治和保护的重点,其余的划分为一般控制单元。

全市共划分3个控制单元。

其中,1个治理改善型优先控制单元,分布在平川区,承担xx河强化污染物综合减排和河流水质明显改善的主要任务;1个良好保护优先控制单元,分布在山区,承担着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保障水环境平安的主要任务;1个一般性控制单元,分布在边山丘陵区,承担着河流水质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水生态保护的任务。

围绕四类水体环境质量目标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树立“治污为本,管水为先,平安为要,生态为基”理念,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保障水环境平安、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四大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xx年底前,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污染严重的小型洗煤、炼焦、炼油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工程。

加强违法违规建立和违法排污工业企业的日常排查和监管,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淘汰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构造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产业开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产能淘汰方案。

自xx年起,产能淘汰方案报xx市经信局及环保局备案。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工程。

(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针对焦化、化工、制药、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煤炭采选等重点行业,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现状的根底调查与评估。

xx年底前,按照省、xx市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立工程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部门参与)

xx年底前,炼焦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

各企业为专项整治详细实施单位,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快治污设施提标改造。

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钢铁、炼焦、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

结合辖区行业分布现状,确定提标改造企业。

落实《xx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要求,加快推进煤矿矿井水排放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到达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立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和运营的分类指导。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根据工业集聚区企业排水情况,鼓励水污染较重的工业集聚区分类、分质收集处理;纳入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集聚区,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相关要求,完善污水处理系统。

xx年6月底前,开展辖区范围内各类工业集聚区的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垃圾处理设施配套建立情况摸底调查,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水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工作。

XX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立工程,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局等部门参与)

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xx河干流要严格控制炼焦、化工、制药等工程水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市辖区范围内其它河流也要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控制重污染行业和高风险工程布局。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染企业逐步退出。

推进我市城市建成区现有水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科学谋划拟搬迁企业选址,逐步推进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

(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立与改造。

xx年底前,编制并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立专项规划。

现xx市污水处理厂和杏花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xx年底前全面到达一级A排放标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加快建立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重点镇于xx年底前建立完成。

到xx年,城区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区污水处理率到达85%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立。

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立、同步投运。

城镇新区建立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建成区于xx年底前根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且雨污合流排水管道改造完成率到达40%。

(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促进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xx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市区城市再生水利用规划。

市区主要街道要规划再生水管线,并与城市道路同步建立。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xx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到xx年,全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平均到达15%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

xx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堆放点排查和标准改造工作,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

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展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可采用热干化、深度脱水、好氧堆肥、炉窑共处置、土地利用等方式对污泥进展处理处置。

制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市住建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新建污水处理厂可自行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或依托地区污泥处理处置中心。

到xx年,建成并投用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xx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等部门配合)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立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自xx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鼓励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场区园林绿化和周边农田灌溉,以肥料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xx年底前,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严格控制农药使用,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历,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以配方肥应用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调整优化氮、磷、钾的施用比例。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立,新建高标准农田要到达国家高标准农田建立、土地开发等标准标准的环保要求。

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立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xx年,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到达40%以上,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超过45%;蔬菜、水果、小麦、玉米等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超过30%。

到xx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到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调整种植业构造与布局。

边山区鼓励开展节水栽培技术,开展核桃、杂粮种植;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市农委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美丽宜居示范村、采煤沉陷搬迁安置区等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继续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提高农村水污染治理能力。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立、统一管理。

城区和城镇周边的村庄,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效劳向农村延伸。

重点加强xx河、磁窑河流域治理改善控制单元内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立。

到xx年,全市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个。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加强高速公路效劳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夏汾、汾平高速公司应加强我市高速公路效劳区、办公区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和运行监管。

新建高速公路效劳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与效劳区同步规划、同步建立和同步投入使用。

加快现有高速公路效劳区污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开展效劳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试点。

到xx年,全市高速公路效劳区、办公区污水全部达标排放,污水再生利用。

(夏汾、汾平高速公司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二)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实行岩溶地下水总量控制。

到xx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5亿立方米以内,按照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不同水平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保持xx年水平不增加。

根据已建立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对全市主要供水水源、取水口及大中型灌区等重点取用水户进展水量监测监控,xx年根本实现重点取用水户的远程实时在线监控。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

市国土局在全市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依法标准机井建立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根据排查结果,xx年6月底前制定关停方案,限期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开展全市地面沉降区调查、监测工作,划定地面沉降区范围,xx年底前编制并实施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地下水超采区和地表水供水工程覆盖区,制止农业、工业建立工程和效劳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落实省、xx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定结果。

(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2.优化水资源配置。

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

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鼓励和引导非常规水利用使用,并逐步扩大非常规水使用范围。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等工程,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煤炭局等部门配合)

调整水源构造。

优化全市水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和矿井水,足额使用黄河水,适度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

统筹调度本区域内地表水与黄河水,在工业、农业和生态用水领域尽量替代地下水。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煤炭局等部门参与)

3.分类推进节水。

抓好工业节水。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用水指标要到达行业先进水平,并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

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立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

根据新修订的《xx省用水定额—工业企业用水定额标准》,严格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管理。

到xx年,电力、钢铁、焦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到达先进定额标准。

(市经信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煤炭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

制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

加快城区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全部推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既有建筑应进展节水改造。

xx年底前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

xx年6月底前,对城区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方案;到xx年,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要求控制在12%以内,到xx年控制在10%以内。

(市住建局(公用),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从xx年起,启动省级节水型城市创立工作,xx年到达省级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立模式,建立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促进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到达40%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发改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农业节水。

因地制宜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

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广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到xx年,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农业灌溉用水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用水比例调整为2.5:

1。

(市水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4.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加强水功能区监视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河流湖库水量调度管理。

制定和完善全市重点河流湖库水量调度方案。

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根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落实“大水网”工程建立,实现跨流域生态调水,有效提升全市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的能力。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全力保障水环境平安

1.实施饮用水全过程监管。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平安。

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平安状况。

健全饮用水平安保障制度和目标责任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输配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以及用户水龙头等供水节点的责任主体及其监管范围。

自xx年起,城镇饮用水平安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市公用事业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2.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开展饮用水水源标准化建立。

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与标识标志规定。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保障农村饮水平安。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推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日供水1000m3或效劳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xx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等部门参与)

3.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重点针对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矿山渣场、垃圾填埋场地以及危险废物堆放场等区域应进展必要的防渗处理。

各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xx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报废矿井、钻井以及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

以煤化工生产、矿产资源开发等区域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研究建立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安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推进试点修复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制定峪道河、禹门河水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重点围绕河道综合整治、垃圾清理、沿岸生态防护林建立等内容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同时应加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立,确保水环境平安。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四)大力推进流域生态保护

1.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以3个治理改善型控制单元为重点,编制实施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污染控制区、污染控制单元三级防控体系。

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安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

到xx年,全市治理改善控制单元的水污染状况得到缓解。

按照国家和xx省相关规定,在全市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政策。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开展规划和产业构造。

到xx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

实施《xx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和《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xx-xx年)》重点工程工程,配合xx市编制实施xx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

(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恢复流域生态空间。

基于承载力布局生产力。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鼓励开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立工程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保护红线。

制止侵占河道、自然湿地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恢复。

强化水源修养林建立和保护,开展水域、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河、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库)带生态建立,在河道两侧建立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推进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立。

(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城市蓝线规划管理,xx年底前编制完成我市城市水系规划,明确界定城市蓝线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存合理比例的水域面积。

新建工程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

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河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市规划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xx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制定整治方案;于xx年底前根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xx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市公用事业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4.推进汾河流域水生态修复。

落实《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纲要(xx-xx年)》涉及xx各项重点任务,立足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加快推进节水提效、洪水资源利用、控制地下水开采、河源泉源保护、污染减排等重点工程建立,组织实施辖区内规划的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加大执法力度。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到达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分,一律停业、关闭。

自xx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市环保局负责)

完善环境监视执法机制。

逐步完善环境监视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实施情况的监视检查。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违反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撤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效劳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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