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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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复习提纲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篇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市场上的主体
1.承运人:
订立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专门从事海路、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组织。
2.托运人:
订立运输合同,缴纳运费。
3.货运代理人:
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
4.船舶代理、航空代理等:
在运输工具停靠于承运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航空港时,承运人委托有关港口的船舶代理人或空港的航空代理人代办运输工具的有关业务。
(二)货运代理人:
1.可从事的业务:
Ø订舱、仓储
Ø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
Ø国际多式联运
Ø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
Ø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Ø缮制有关单据、并付运费、结算、交付杂费
Ø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2.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1)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
Ø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如代办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2)作为独立经营人
Ø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
第二篇国际海洋运输
第一章海洋运输概述
(三)海洋运输的特点:
运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速度慢&风险大
(四)海洋运输的对象:
货物
按含水量:
干货drycargo&湿货wetcargo
按包装形式:
包装货packedcargo&裸装货nopackedcargo
按货物是否能分件:
件杂货generalcargo&散装货bulkcargo
按货重量和体积比率:
重量货物weightcargo&体积货物measurementcargo
按货物长度和重量:
超长货物lengthycargo&超重货物heavylift&超长超重货物heavyliftandlengthycargo
按集装箱:
整箱货fullcontainerload,FCL&拼箱货lessthancontainerload,LCL
按危险程度:
危险货物,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感染性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引起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货物。
(五)海洋运输货物的包装及货物标志:
包装
标志:
主标志(唛头)、注意标志、危险标志
(六)代理关系&代理人地位
(七)港口
1.港口的定义:
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2.港口的功用:
装卸、仓储、自由贸易区
3.我国的港口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制定部门
4.港口发展规划:
《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v规划的背景:
沿海港口坚持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整体上已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层次清晰、功能明确的港口布局形态和围绕煤炭、石油、矿石和集装箱四大货类的专业化运输系统
v规划的意义:
1)国家经济社会和贸易发展的需要
2)国家经济安全、增强综合国力的需要
3)国家综合运输网发展的需要
4)岸线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
v全国沿海港口布局的具体方案:
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特点、区域内港口现状、港口间运输关系和主要货类运输的经济合理性,将全国沿海港口分为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港口群体,强化群体内综合性、大型港口的主体作用,形成煤炭、石油、铁矿石、集装箱、粮食、商品汽车、陆岛滚装和旅客运输等8个运输系统的布局。
v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群体
1)依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以上海、宁波、连云港港为主,充分发挥舟山、温州、南京、镇江、南通、苏州等沿海和长江下游港口的作用,服务于长江三角洲以及长江沿线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2)集装箱运输布局:
以上海、宁波、苏州港为干线港,包括南京、南通、镇江等长江下游港口共同组成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系统,相应布局连云港、嘉兴、温州、台州等支线和喂给港口;
3)进口石油、天然气接卸中转储运系统:
以上海、南通、宁波、舟山港为主,相应布局南京等港口
4)进口铁矿石中转运输系统:
以宁波、舟山、连云港港为主,相应布局上海、苏州、南通、镇江、南京等港口
5)煤炭接卸及转运系统:
以连云港为主布局煤炭装船港和由该地区公用码头、能源等企业自用码头共同组成
6)粮食中转储运系统:
以上海、南通、连云港、舟山和嘉兴等港口组成
7)商品汽车运输系统:
以上海、南京等港口布局
8)陆岛滚装运输系统:
以宁波、舟山、温州等港口为主布局
9)旅客中转及邮轮运输设施:
以上海港为主布局国内、外旅客中转及邮轮运输设施
10)进口原油接卸设施: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在连云港港适当布局进口原油接卸设施
v实施效果
1)区域分布效果:
形成5个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港口群体。
港口群内起重要作用的综合性、大型港口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增强为腹地经济服务的能力。
港口群内和港口群之间港口分工合理、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竞争有序。
2)形成系统配套、能力充分、物流成本低的8大运输系统:
✓由北方沿海的秦皇岛港、唐山港、天津港、黄骅港、青岛港、日照港、连云港港等7大装船港,华东、华南等沿海地区电力企业的专用卸船码头和公用卸船设施组成的煤炭运输系统。
✓依托石化企业布点,专业化的、以20—30万吨级为主导的石油卸船码头和中、小型油气中转码头相匹配的石油运输系统。
✓临近钢铁企业布点,专业化的、以20—30万吨级为主导的铁矿石卸船泊位和二程接卸、中转设施匹配的铁矿石运输系统。
✓以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苏州、厦门、深圳、广州等9大干线港为主,相应发展沿海支线和喂给港的集装箱运输系统。
✓与国家粮食流通、储备、物流通道配套的,专业化运营、集约化的粮食运输系统。
✓依托汽车产业布局和内、外贸汽车进、出口口岸,专业化、便捷的商品汽车运输及物流系统。
✓在满足岛屿出行要求的前提下,适应沿海岛屿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陆岛滚装运输系统。
✓以人为本、安全、舒适、便捷的旅客运输系统。
v发展预测:
预测沿海五大区域港口群体2010年吞吐量发展水平:
1)环渤海地区港口吞吐量15亿吨,其中集装箱3100万TEU;
2)长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吞吐量17.5亿吨,集装箱4800万TEU;
3)东南沿海地区港口吞吐量2.8亿吨,其中集装箱900万TEU;
4)珠江三角洲地区港口吞吐量7.6亿吨,其中集装箱4000万TEU;
5)西南沿海地区港口吞吐量2.1亿吨,其中集装箱200万TEU。
5.我国港口码头对外开放政策
6.外商投资我国港口码头情况
第二章船舶
(一)商船的法律性质:
法律上将船舶作为不动产对待
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及如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
例如,飞机、船只等,国际上通行将其界定为不动产。
因为其价值较大、办理物权变动时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等。
船舶拟人化:
登记名字、国籍、船龄、吨位;注销登记
船舶是浮动的领土
(二)商船的结构和标志
船舶的构成及类别
1.按运输对象:
客船&货船
2.按经营方式:
定期船&不定期船
3.按装货类型:
4.干货型船&液体船&专用船&成组船
船级:
由船级社授予的表明船舶技术状况及安全程度已达到船级社规范要求的船舶级别。
1.给船舶定级的意义
✓在船舶保险中,决定保险费率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按照约定船级提供相应船舶
✓买卖合同中如约定船级,卖方必须租用该船级的船舶运输货物,否则构成违约。
✓通过船舶入级可以保证航行安全:
为未入籍不可下水
2.船级社:
中国、英国劳氏、挪威、德国劳氏、法国、意大利、美国
船舶载重线:
船舶吨位:
重
量
宋德吨
位
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tonnage
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
满载排水量
fullloadeddisplacement
包括空船重量,货物,燃料,淡水,船员及行李,供应品,常数
空船排水量
lightdisplacement
又称轻排水量,是指船舶本身加上船员行李和必要供给品的重量之和
实际排水量
actualdisplacement
船舶各航次实际装载后的排水量
载重吨位deadweighttonnageDWT
船舶在营运上的载重能力,是计算租船运价和租金的单位
总载重量
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空船排水量
=货物+燃料+淡水+供应品+常数
净载重量
deadweightcargotonnageDWCT
净载重吨=总载重吨—燃料-淡水-供应品-常数=货物重量
容
积
吨
位
注册总吨GRT
grossregisteredtonnage
船上所有封闭场所的内部空间容积的总和除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所得的商数(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1注册吨)
注册净吨
netregisteredtonnageNRT
船上可供载货的所有空间的总容积除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所得的商数
1.船舶载货舱容系数coefficientofstowagecapacity,又称舱容系数:
船舶货舱总容积与船舶净载重量之比。
它是反映船舶载货性能的重要指标,通过它可以看出船舶适宜装载重货或轻货。
2.舱容系数=货舱总容积/净载重量(立方米或立方英尺/吨)
船舶发展趋势:
大型化、高速化
第三章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业务程序
租船订舱:
合同订立
接货装船:
风险分摊&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
卸船交货:
风先分摊&货物受损时承运人的责任&费用结清&保函提货
(二)班轮公司及班轮公会
班轮公会的主要作用:
1.限制和调节内部竞争
✓制定统一规则,各会员公司必须遵守
✓规定统一运价,各会员公司不得以低于统一运价揽货
✓制定分摊协议,使各会员公司都能按货量或运费金额分摊一定配载
✓统一标准佣金百分比,各会员公司不得给揽货经纪人过高的佣金
✓组织货物监督小组,防止会员公司默认货主少报货载数量,少付运费等变相减价
2.对抗外部竞争
✓延期回扣制度deferredrebatesystem
✓合同制contractratesystem或双重费率制dualratesystem
✓战斗船fightingship
(三)班轮运价
班轮运价的特点:
1.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班轮运价中包括装卸费用——“船边至船边”sidetoside
3.具有垄断性
4.由基本费率和附加费两部分组成
班轮运价种类及形式
1.根据制定者不同可分为:
班轮公会运价、班轮公司运价、双边运价、协议运价
2.根据制定形式不同可分为:
单项费率运价、等级运价、航线运价
班轮运价表
班轮运费的计算
(四)班轮运输中的货运单证
装港单证
卸港单证
第四章租船运输
(一)租船运输的定义: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即定期船运输而言的另一种远洋船舶营运方式。
它和班轮运输不同,没有预制定的船期表,没有固定的航线,停靠港口也不固定,无固定的费率本。
船舶的营运是根据船舶所有人与需要船舶运输的货主双方事先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的。
(二)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
1)租船运输是根据租船合同组织运输的,租船合同条款由船东和租方双方共同商定。
2)一般由船东与租方通过各自或共同的租船经纪人洽谈成交租船业务。
3)不定航线,不定船期。
船东对于船舶的航线、航行时间和货载种类等按照租船人的要求来确定,提供相应的船舶,经租船人同意进行调度安排。
4)租金率或运费率是根据租船市场行情来决定。
5)船舶营运中有关费用的支出,取决于不同的租船方式由船东和租方分担,并在合同条款中订明。
6)租船运输适宜大宗货物运输。
7)各种租船合同均有相应的标准合同格式。
(三)租船市场
国际上主要的租船市场:
伦敦波罗的海商业航运交易所、美国纽约租船市场、奥斯陆、斯德哥尔摩、鹿特丹和汉堡租船市场、东京市场、香港市场、上海市场
租船经纪人、代理人
(四)租船方式(调度权、费用分摊、时间损失的承担)
航次租船voyageortripcharter
1.航次租船又称程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
2.航次租船的"租期"取决于航次运输任务是否完成,由于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因此船舶所有人对完成一个航次所需的时间是最为关心的,他特别希望缩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
而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装卸速度又是对立的,所以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的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3.航次租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船舶的营运调度由船舶所有人负责,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费、淡水费等营运费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负担。
2)船舶所有人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费。
3)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
4)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货物的装卸费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负担。
在租船合同中需要订明可用于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的标准及计算办法。
5)船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定程租船合同为依据
定期租船timecharter
1.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一艘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船。
2.定期租船不以完成航次数为依据,而以约定使用的一段时间为限。
在这个期限内,承租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运输货物;也可以用以从事班轮运输,以补充暂时的运力不足;还可以以航次租船方式承揽第三者的货物,以取得运费收入。
当然,承租人还可以在租期内将船舶转租,以谋取租金差额的收益。
关于租期的长短,完全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根据实际需要洽商而定。
3.定期租船的主要特点是:
1)船长由船舶所有人任命,船员也由船舶所有人配备,并负担他们的工资和给养,但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否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予以撤换。
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港口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等与营运有关的费用,而船舶所有人则负担船舶的折旧费、维修保养费、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等船舶维持费。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4)租船合同中订有关于交船和还船,以及关于停租的规定。
5)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clause)"以保护船舶所有人在租期中因部分费用上涨而使船舶所有人的盈利减少或发生亏损的损失。
由于租金一经确定,通常在租期内不再变动,如果合同中订有"自动递增条款",在规定的费用上涨时,按约定租金即可按相应的比例提高。
6)船期损失一般由租船人负担,不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光船租船demiseorbareboatcharter
1.又称船壳租船,它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
光船租船是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
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因此,一些不愿经营船舶运输业务,或者缺乏经营管理船舶经验的船舶所有人也可将自己的船舶以光船租船的方式出租。
虽然这样的出租利润不高,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取得固定的租金收入,对回收投资是有保证的。
2.光船租船的特点是:
1)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
2)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即承租人不能"停租";
4)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及变动的费用;
5)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包运租船contractofaffeightment
1.又称为运量合同,它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运力,在确定的港口之间,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航次周期,每航次以较均等的运量,完成全部货运量的租船方式。
2.包运租船区别于其它租船方式的特点有: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
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
从上述特点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五)船东负担的各类成本
程租
期租
光租
船舶建造成本
船舶营运成本
航程成本
船价
船员工资
装卸费
船价利息
船舶保险费
燃油
税项
维修及保养费用
港口费、拖轮、领港费
润滑油
运河费
舱面及机房的备件及补给
运费税
船舶管理费
第五章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
⏹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区别:
✓货物运输合同:
服务合同;围绕承运人的货物运输义务、对货物损失的责任以及货主支付运费的义务展开。
✓船舶租赁合同:
物的租赁合同;围绕船东提供合格船舶的义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展开
⏹我国海商法的结构: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举例(对于A公司):
Ø作为货主有货物需要出运——船公司与A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
Ø租进船舶,再为B公司提供航次租船服务
✧船东与A之间的船舶租赁关系
✧A与B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
Ø租进船舶,再转租给C公司,赚取利润
✧船东与A之间的船舶租赁关系
✧与下手租船人C之间的船舶租赁关系
第一节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提单:
(一)提单的作用:
1.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货物收据)
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权凭证)
(二)提单上记载的当事人
1.托运人
1)托运人的义务:
Ø如实申报陈述货物状况
Ø办理货物通关所需的各项手续
Ø对危险货物的声明
Ø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托运人的识别
Ø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订约托运人:
CFR,CIF卖方,FOB买方)
Ø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实际托运人:
FOB卖方)
2.收货人: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空白提单
3.通知方:
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到货通知的对象;通知方的职责是及时接受船方发出的到货通知,并将该通知转告真实的收货人
4.承运人
1)海牙规则: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2)汉堡规则:
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3)海商法:
实际承运人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具有与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运人对货损货差的责任
(一)货损货差的确定
1.收货人及时向承运人发出货损货差通知
1)通知的几种类型:
Ø不清洁的货物收据badcargoreceipt
Ø不明显的货损货差通知
2)及时通知的重要性
Ø及时通知,即有表面证据primafacieevidence证明货损货差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除非承运人能推翻这一证据。
Ø未及时通知,要证明货损货差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举证上就多了许多责任。
2.提单记载的证据效力——可否以其他证据否认提单记载
1)海牙规则:
提单应作为承运人收到该提单中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
2)维斯比规则:
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采用
3)汉堡规则:
4)海商法77条:
除依照本法75条的规定做出保留外,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确认
3.不知条款的效力问题
5)海牙规则:
Ø提单必须记载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或数量或重量中的任何一项。
不能全部不知,以发挥表面证据效力或绝对证据效力.
Ø承运人只有在有正当理由怀疑货物的件数数量或重量不能确切代表其实际收到的货物的,或者他没有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情况下才能够对怀疑的项目不予记载
6)汉堡规则:
不再允许一般性印就或印章盖注的免责或否定性批注
(二)承运人对货损货差是否有赔偿责任
1.所称货损货差是否出现在承运人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2.二程船的问题
【海商法第六十条】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3.货损货差的归责:
Ø严格责任:
不考虑主管是否有错,都要承担责任
Ø不负过失责任:
免责条款将自己原本应负的责任免除掉
Ø不完全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即承运人对某些过失是可以免责的,比如承运人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就可以免责。
Ø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将不完全过失责任改为了完全过失责任,即只要承运人有过失就不能免责,就要承担责任。
(三)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大小
1.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Ø海牙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Ø维斯比规则:
10000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法郎
Ø汉堡规则:
835或毛重每公斤2.5记账单位
Ø海商法第56条:
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