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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事故考核制度

风电场事故考核制度

总则

.l风力发电的平安生产对国民经济和风电事业的开展关系极大,也是风电厂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风电职工必须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风电平安生产,更好的为用户效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结合风力发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风电生产全过程平安管理,并通过反响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及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3发生事故应立即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l.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制度并积极支持平安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有关部门按本制度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5风力发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风力发电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l.6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平安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2事故

2.l风电生产事故确实定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定为风电生产事故。

2..风电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风电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职工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2职工在风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平安,导致突发事故,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2...3职工在风电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风电生产工作的不平安行为造成的伤亡。

2...4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单位聘用人员、本单位雇用或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生产作业现场从事有关风电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5本单位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6职工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7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风电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l..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风电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9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管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风电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平安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平安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平安措施进行审查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2..2设备非方案停运引起少发电、少送电。

2.l.2. 0KV及以下送电设备超过68小时;35KV及以上送电设备超过72小时。

2..2.2在风电机到达切入风速时风电机停机超过60小时。

2.l.3经济损失

2..3.l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

2.l.3.2由于生产用油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

2.l.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l万元。

2.l.4其它.

2.l.4.风力发电机在其规定的停机风速下,未停止运行,造成设备损坏。

2..4.2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带接地线(接地刀)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4.3机头坠落、塔筒、塔架倒塌。

2..4.4桨叶折断

机舱坠落

2.l.4.6发电机烧毁

2.l.4.7齿轮箱损坏

2..4.8主驱动轴弯曲

2..4.9液压系统完全失控

2.2由于同一原因引起多起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统计:

2.2.l一个事故单位发生事故扩大为全风电厂及电网时统计为一次事故。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应定为一次事故。

由于电网引起风电厂事故不统计为风电厂事故。

2.3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l特大事故

2.3..人身伤亡事故一次50人及以上者。

2.3.l.2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及以上者。

2.3..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l00万元者。

2.3.l.4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重大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l0人及以下者。

.2电力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3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4其它严重事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障碍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障碍。

3.l设备非方案停运未构成事故者。

3..供电设备被停止运行,非方案检修。

3..2风电机在额定切入风速不能运转发电。

3.l.3设备停运未超过规定的时间。

3.2其它

3.2.l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工程,在实行中由于工作人员过失造成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由于风力发电机国内无配件造成风力发电机不能正常运行者。

由于电网所辖线路事故跳闸造成风电厂少发电者。

为了抢救人的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

4异常情况

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

4..设备内部有强烈不均匀的响声,并伴有爆炸声。

4..2设备外表严重破损和放电。

4..3负荷、环境温度及冷却条件均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设备温度明显升高,超过最高允许值。

4..4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4.2以下情况应与有关方面联系,并加强监视:

4.2.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

设备内部声音异常,但无放电声。

设备严重漏油.

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但未熔化。

设备上部有落物危及平安,不停电无法消除时。

设备套管有裂纹或有严重放电现象。

负荷、环境温度及冷却条件均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设

备温度明显升高,但未超过最高允许值。

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允许值。

设备中油位不正常。

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

4.2.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线路电压偏高或偏低以及频率不稳。

远方监控系统信号不稳。

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

避雷器计数不准

5事故调查

5.l各类事故的调查

5.l.l特大事故调查

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989第34号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特大事故发生后,由自治区、国家电力公司、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和当地人民政府组成特大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5.l.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99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由内蒙古电力总公司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重大设备事故调查

重大设备事故由风电公司组织调查,调查组成员包括本单位安监、生产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安监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5.l.4死亡事故、受伤事故调查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99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由盟(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还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派员参加,由公司总经理或委托安委会副主任担任调查组组长。

5.l.5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一般设备由公司组织调查,安监专工、生产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5.l.6轻伤事故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生产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5..7障碍调查

障碍由风电公司安监、生产部进行调查。

5.l.8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2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5.2.l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同时报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人员(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对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像。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安监部门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者,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察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5.3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5.3.l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组成之前,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原始资料。

事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事故调查人员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5.4事故调查组及成员职责

5.4.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5.5事故调查内容

5.5.l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建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问、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平安教育情况。

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摇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设备资料(包括定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建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企业管理、平安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平安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5.6原因和责任分析

5.6.l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追查事故责任。

被追查单位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如对事故原因、责

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时,应于l5日之内向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电力公司裁决。

5.7领导责任

凡因以下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违反平安职责,或企业平安责任制不落实。

2)对贯彻上级或本单位提出的平安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3)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对职工平安培训不严、考核不严、造成职工不能平安操作者。

5)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现场平安防护装置、平安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5.8防止对策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5.9处理原则

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5.9.l对以下情况应从严处理:

)因无视平安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成心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成心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5.l0其它

5.l0.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

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组即告结束。

5.l0.2事故单位收到重大人身伤亡和重大设备事故、死亡和重伤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主管单位。

5.l0.3事故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相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l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6统计报告

6.统计填报单位和审批汇总单位

6..l各风力发电厂为统计和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风电公司为各类报告、报表的汇总单位。

6.2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统计报表

6.2.《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书》:

分为《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月综合统计表》

6.3事故报告

6.3.l《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报范围:

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仰审核后上报。

《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报范围:

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发生6.3.条填报范围的事故,风电厂应于次月l0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内蒙古风电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安监处。

发生6.3.2条填报范围内《设备事故报告》,风电厂应于次月0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内蒙古风电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安监处。

发生6.3.2条填报范围内《设备一类障碍报告》、月综合报表,风电厂应于次月l0日前将报告报内蒙古风电总公司生产部部。

6.4《事故调查报告书》

6.4.《事故调查报告书》填报范围:

)人身伤亡、死亡事故;

2)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发生事故后在45天内,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发生6.4.l条填报范围内的事故后,风电厂应按6.4.2条规定的报告时间,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和《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内蒙古风电总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安监处。

6.5度统计报表

6.5.l《风电厂度事故统计表》:

各风电厂每填报《风电厂度事故统计表》及2月份的《月综合统计表》于次月3日前报风电公司。

6.6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6.6.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平安水平。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风电厂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风电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总公司安监处。

《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应由发生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填写。

以下事故,风电厂应上报录相带:

)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2)人身伤亡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

7平安考核

7.平安考核工程

7..风电厂考核工程为:

平安记录、发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设备事故次数、平安周期个数、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7.2有关平安考核工程及计算统计方法

7.2.l平安记录

平安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平安记录到达00天为一个平安周期。

凡发生事故,除以下情况外,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平安记录。

7.2.l.人身轻伤事故

7.2.l.2新设备投产后,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7.2..3发供电设备由于覆冰、暴雨、洪水、水灾、地震等自然现象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7.2..4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7.2..5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

7.2..6由于电网突然停电导致风电厂的事故。

7.2.l.7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工程,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7.2.l.8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凡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无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本单位平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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