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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合同

电梯设备合同

合同编号:

号合同类型:

√标准非标

电梯数量:

买受人:

_出卖人:

_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__

传真:

传真:

_

联系人:

联系人:

邮编:

邮编:

_______________

组织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权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

注:

本合同条款如有更改,请另签署附件附后,并在合同的相应条款前划”×”以示此条款已经被修改或不复存在。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认以下条款为履行依据:

 

一、合同设备及安装(电梯型号及数量;规格详见附电梯规格表)

型号:

上海三菱电梯商标(LEHY-Ⅲ型客梯)_数量:

_2_台。

二、价格条件单位(元)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与型号

产地及生产

厂商名

单价

总价

乘客电梯

1

LEHY-Ⅲ1050kg、1.6m/s、7/6、单控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307000.00

307000.00

乘客电梯

1

LEHY-Ⅲ1050kg、1.6m/s、7/7、单控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312000.00

312000.00

总价(大小写):

陆拾壹万玖仟元整(¥619000.00);

三、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于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该电梯设备的40%的预付款,电梯到货前20天内支付20%,安装、调试、经国家特检部门验收合格后5天内支付该电梯设备的30%,剩余的10%合同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一年后5天内支付。

四、合同设备运输

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其运输费、保险费、验收费、安装费已计入设备总价内。

五、设备交付与查验:

1、本合同设备在甲方工地现场交货。

乙方可根据特殊情况,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将合同设备分批交货,以配合合同设备的安装和保证交付使用的时间。

2、全部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项目现场并经甲方初步验收签收后视为交付(但配件、零部件的数量、质量等与甲方初验签字无关,如有误责任仍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3、合同设备在竣工验收前发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六、电梯安装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

1、甲方责任和费用

1.1甲方在收到电梯设备后至开始安装前,双方负责妥善保管电梯设备。

乙方在设备进场后7天内组织队伍安装,否则造成损失、时间延误由乙方承担,电梯到货时,甲方指定存储地点,如存储地点非安装现场(60米外),甲方负责二次搬运。

1.2在乙方进场前,甲方在安装施工现场提供足够面积的,有防盗措施和风雨保护措施的电梯部件存储库房和工具室,以及库房内的照明电源。

双方共同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和已安装部件及库房外部件的成品保护。

1.3提供符合布置图规定的机房、井道和底坑,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清除施工现场积水和杂物。

1.4机房内每台电梯设备上方至少应有一个吊钩或起重梁(由乙方出图,双方确认),其承载力应符合布置图的要求;并提供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三相五线制),在安装开工前,甲方在安装人员的指导下将电源提供至电梯机房内电源箱进线端。

1.5负责乙方安装施工期间与其它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1.6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

1.7安装开工前,甲方应负责井道厅门安全护栏和护网。

 

2、乙方责任和费用

2.1在合同拟定安装时间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

2.2在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开工文件所载日期之后且双方书面移交和接收电梯井道之后,乙方应负责提供符合工地安全标准的厅门安全护栏和护网。

2.3在设备到货后,负责电梯到货时的卸货和到存储地点的搬运,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发运资料共同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

2.4在正常安装期间,负责保管库房内尚未安装的设备及部件。

2.5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2.6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2.7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

2.8负责为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

2.9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完成验收合格工作的费用。

2.10在安装开工前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电梯安装开工许可证,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七、安装验收和移交

1、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乙方根据国家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自检验收。

2、在电梯安装完工后5天内,乙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甲方配合乙方进行验收。

3、在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的余额,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额后,甲、乙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甲、乙双方签订有关协议,乙方可以在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项前允许甲方使用电梯设备。

4、在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装费余款、拒不接受电梯,应承担因此而引发的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如甲方违约后又要求乙方移交电梯,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装余款及相关违约金外,甲方还应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其他费用。

电梯产品未经合法验收且未经移交,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甲方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乙方同时将有权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停止甲方对电梯设备的使用,

八、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规格向甲方提供完全符合的国标产品,如因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和安装问题造成甲方人员及财产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

2、自政府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12个月的免费保修保养和更换配件服务,但不超过电梯安装后的18个月,免费保修开始日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无论电梯因何种原因未投入使用均按此规定执行(包括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支付安装款,而导致乙方无法将电梯交付甲方使用)。

3、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4、本合同中“上海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及安装。

5、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2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12个月。

6、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

甲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乙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7、因非乙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不能正常改选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

8、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

9、产品投入使用之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

10、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1、在免费保修期间,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梯零部件(不包括照明灯具),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和费用,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1)电梯所在建筑的任何缺陷或问题所导致的故障;

(2)因甲方未能及时采取适当应急措施而加重的故障;

(3)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故障;

(4)因甲方聘请的第三方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而导致的故障;

(5)因甲方或业主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因素等非乙方原因所导致的故障。

11、在使用过程中,电梯如发生故障、质量和安全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电梯故障现场进行处理。

12、乙方按其企业标准提供合同设备包装,使其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腐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以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抵达合同指定的到货地点。

13、甲方应在到货后24小时内会同乙方相关人员就货物的装箱数量和包装箱外观进行查验并办理书面接收手续。

如发现数量不符或者包装箱破损的,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

14、双方应全面负责合同设备到货后至安装前的保管工作,确保到货时完整无损的合同设备包装箱体在开箱前维持原样。

九、安装部分

1、土建要求

甲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甲方及乙方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2、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第373号令)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乙方实施安装,或者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并持有乙方开具的项目委托书的单位实施安装。

3、安装施工方式

乙方制定详细的安装方式施工方案。

4、安装实施前的约定

1)双方预约于2014年月开工安装,在2014年月日前安装调试完毕。

2)在预约开工期前二个月,乙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与甲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3)乙方符合开工的条件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及甲方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

5、安装验收

1)安装完毕,乙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2)乙方验收结束后,甲方在三天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中如有涉及乙方责任的整改项目,乙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政府部门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已含在安装总价中。

3)安装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未经乙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甲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

6、安装保修期的服务

1)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免费保修服务。

2)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乙方将每季度作一次质量跟踪回访服务,乙方服务不替代甲方应承担的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甲方和乙方须就竣工移交后的产品签订《产品保养合同》。

7、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

1)当地政府部门和工程总包商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2)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十、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违约不能按时将合同设备交货时,乙方应预期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交付合同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延迟交货设备价款的百分之八。

2、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设备价款时,甲方应预期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其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延迟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百分之八。

3、本合同双方不就本合同互相主张间接或预期利润损失,上述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向对方主张的唯一救济。

4、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5、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火灾、飓风、地震、山崩、战争、封锁、恐怖主义事件、暴乱、动乱、罢工、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及一方供应商所遭遇的类似事件。

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乙方或甲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提供由当地商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十一、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规定交货日四十五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

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依法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设备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十二、技术资料

1、在合同签定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确认签字的土建图纸一份,乙方按此确认图绘制布置图,由甲方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乙方将按照布置图安排生产并现场协助指导相关土建的配合。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说明书(含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主要部件的技术文件)、调试手册和使用保养维修手册、安装图纸、验收试验程序说明、出厂货物明细表。

3、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含合同的其它组成文件)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十三、其它事项

1、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2、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必须由生产厂家负责电梯的安装并保证安装质量。

3、甲方如要求变更预约开工安装日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乙方。

4、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作鉴定。

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6、甲方自行对本生产产口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方案需经乙方技术部门确认。

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本合同条款修改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修改意见,并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后,作为合同附件才能生效。

8、乙方有责任长期以优惠价提供买方所需的易损件和备件。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9、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应提交本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1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货物时免受任何第三方就知识产权提出的索赔。

1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13、本合同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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