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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四节民事责任一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教案

教师姓名

谢贵兵

授课形式

采用案例教学法,讲、读、议、想相结合。

教案序号

10

08市场营销501班

08软件技术501班

课日期

09年11月2/9日第12/14周

授课

时数

2课时

08网络技术502班

08楼宇技术501班

09年11月日第周

2课时

08空调技术502班

09年11月日第周

2课时

08物流管理502班

08物流管理501班

09年11月日第周

2课时

08空调技术501班

08网络技术501班

09年11月日第周

2课时

授课章节名称

第三章:

民法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

教学目的

1.认知目标:

识记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种类,深刻理解民事责任构件的辨证关系,学会分析有关民事责任的案例,使学生对民事责任的内容有一个清楚的、明确的了解和认识。

2.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的比较分析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情感目标;教育学生认真学习,以便将来踏入社会能成为有用人才。

教学重点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种类

教学难点

1、民事责任的种类

更新、补充、

删节内容

使用教具

课外作业

有关案例的思考

课后体会

教学设计

一、复习旧课:

10分钟

复习提问:

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含义

物权特征财产所有权

分类

其他物权

合同之债

分类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

债权

民事权利的内容

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

                著作权

          知识产权  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人格权

人身权    

     身份权

 

二、新授内容:

75分钟(运用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等教学方法)

第四节民事责任

导入新课:

通过上节课学习我们知道了民事权利的内容,那么在民事案件中,违法人应承但怎样的责任,以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呢?

下面大家来看一案例。

逗狗被咬伤,责任谁负?

案例:

村民周某养了一只狗,拴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某淘气,拿石头、木棍儿逗狗。

狗挣断绳子,将李咬伤。

问题:

在这一案例中,谁承担责任?

由此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二、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分析上述案例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构成的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者对其义务者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它是建立在判断能力基础上的心理状态。

周某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狗咬伤李某的民事责任。

李某逗弄狗,应当预见到狗会挣断绳子发生咬伤人的后果。

因此,李某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被狗咬伤,责任自负。

问: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可知遵循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哪一项原则?

学生答:

过错责任原则。

再看下一案例:

这台录音机应由谁赔偿?

案例:

江某携带一台录音机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在车上他把录音机置于腿上抱着。

行驶当中一个小孩突然横穿马路,驾驶员紧急刹车,结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附落下来,其中乘客李某的皮包正巧砸在江某的录音机上,将价值两千多元的录音机砸坏了,江某找运输公司和李某要求赔偿都遭拒绝,请问,谁应赔偿江某的损失?

评析:

这个问题可分三方面回答。

(1)在这一损害赔偿案件中,驾驶员、李某、江某三人均无过错,造成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横穿马路,驾驶员面对危险不得已紧急刹车,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有引起紧急避险的人来赔偿。

小孩的行为与录音机被损坏的事实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小孩的父母作为小孩的监护人主观上有管教不当的过失,应赔偿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2)如果运输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了意外财产损失险,则这一损失也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小孩的父母追偿。

(3)如果小孩已无法找到,而运输公司也未投旅客意外财产损失险,则应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从此案实际情况看,可由赔偿能力较强的运输公司多分担些损失,由江某和李某分担剩余的损失。

管理站收留违章自行车,不巧被窃,责任谁负?

案例:

林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市中心距某寄存站约5~6米远的人行道上,办完事发现车子不见了,林某便向寄存站的管理人员打听,管理人员说,已将车子锁在寄存站的另一边了,便领林某取车。

不料自行车已被窃走。

请问,谁应负责?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自觉帮助他人,是一种高尚风格的表现,应当受到法律上的承认。

林某自行车的存放既影响了公共秩序,又不安全,寄存站的管理员的行为是一种应予以赞扬的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同时产生了被管理物所有人和管理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

物品所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因管理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

管理物发生灭失、毁损等,管理人则侵犯了物品所有人的所有权,因而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寄存管理站应当赔偿林某的自行车。

(推定责任原则)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害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

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下面案例中的侵权人应以哪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她要求恢复名誉,法院能支持吗?

案例:

李丽君是万淑媛之夫徐建民单位的办公室主任。

1995年3月24日上午下班后,李丽君回家顺便到万淑媛之家,找其夫商量工作。

万淑媛回家碰见,就怀疑自己的丈夫与李丽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同年5月万又是听说丈夫要同李丽君一同到广州市出差,于是就打电话告诉李丽君的丈夫,在电话中说:

“你爱人与我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近日他们要一道到广州出差,而且有好几次你上班去了,我丈夫单独去你家,你现在该严加管教了。

”李丽君爱人听说后,信以为真,多次与其打架相骂,并要求到法院离婚。

为此李丽君起诉到法院。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一)停止侵害;(九)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十)赔礼道歉。

万淑媛见丈夫与李丽君在家谈过一次话,就乱加怀疑,并告诉李丽君的丈夫,使李的丈夫真以为自己的妻子与万淑媛的丈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致相骂吵架,要求离婚。

李丽君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淑媛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是合理合法的。

所以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责令万淑媛停止侵害,不要无中生有,乱加怀疑,同时还要为李丽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然后结合课本112—113页,继续让学生分析讨论问题。

四、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例上述第一个案例)

3、正当防卫

4、紧急避险

三、课程小结:

3分钟

本课主要讲授了民事责任的含义、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学习了民事责任后可以用于分析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并尝试自己分析解决问题。

四、布置作业:

2分钟

书P116回答问题8、9

备课笔记

第三章民法

第四节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

一、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民事责任的这一界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首先,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责任主体)必须是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违反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最后,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民事实体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我国《经济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实体法中也有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的分支,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它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

首先,它具有法定性。

亦即,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责任。

其次,它具有强制性。

亦即,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任何法律责任都可以凭借国家强制力而得到实现。

(如道德责任)的基本界线。

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点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主体与相对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及其相对人均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他们的地位具有平等性。

(2)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在现代社会,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而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3)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恢复原状的性质

根据民法所奉行的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恢复原状的性质。

(4)民事责任可因受害人依法处行使处分权而获得减免

民事责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法律制裁。

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放弃其对民事责任主体的权利,从而减免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及民事义务的区别

(1)民事责任同刑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却是罪犯对国家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同行政责任的区别

     行政责任却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管理机关承担的责任,责任主体与追究责任者之间的地位明显地具有平等性。

(3)民事责任同民事义务的区别

a、两者的性质不同。

b、两者的依据不同。

c、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d、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二、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它适用于两种情形,即追究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

(一)行为的违法性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民事主体没有实施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谈不上要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在掌握该要件时必须明确以下三点:

(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两种表现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2)损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如果损害行为合法,行为人就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3)损害行为必须违背了民事实体法。

如果损害行为违背的只是其他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就不能追究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二)损害事实

在追究民事责任时,必须考虑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否给相对人造成了民事权利损害。

如果只有损害行为而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就谈不上追究民事责任。

因为,法律设定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救遭受分割的民事权利,既然没有出现受害的结果,当然也就无需追究民事责任。

民法中的损害结果包括两大类:

(1)财产权利的损害

财产权利的损害是指能够以货币来表现的损害。

(2)非财产权利的损害

非财产权利的损害,是指不能用货币来表现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一定的原因引起的结果,一定的结果由一定的原因所产生,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就叫做因果关系。

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一个民事主体只能对自己的损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负民事责任。

因此,当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要使某一民事主体对这一损害事实负民事责任,就必须查明该主体的行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该主体所实施损害行为的必然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分析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既不以行为人是否预见为前提,也不能凭人们主观的想象来确定。

而是要对客观现实已经存在的两个现象——行为和结果,进行周密、科学的调查研究,从而判明两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严格的时间先后顺序,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3)必须把原因和条件加以区别。

a、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的作用,而条件对结果的发生不起决定作用

b、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而条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只是一般的联系,并非本质的必然联系。

(四)主观过错

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受行为人主观心理活动支配的。

在法律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被划分为两种状态:

一为过错,二为非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乃是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

行为人的过错心理状态包括:

(1)故意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会造成他人的损害,仍然有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到来的心理态度。

(2)过失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给他造成损害的不良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其不会发生的心理状态。

在民法学中,过失又被划分为以下两种:

a、一般过失。

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达到法律某种行为的较高要求的注意程度,但并未违背一般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行为规则而造成他人损失。

b、重大过失。

它是指行为人不便没有达到较高的注意程度,而且连一般的注意程度也未达到而致人损害。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或过失的轻重时,主要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人的个体特征。

(2)行为对象的特征。

(3)行为的实施环境。

在主观过错这个条件方面,除了一般的加害人过错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A、共同过错。

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且都有过错的,就叫共同过错。

它有两个特征:

①数个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

②数个行为人的行为相互联系。

B、混合过错。

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

它具有两个特征:

①过错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而不是加害人单方面的。

②加害人、受害人双方的过错行为相互联系。

③受害人单方面的过错。

(3)受害人单方面的过错。

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只有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

在民法理论中,免除民事责任是指在有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况下,行为人或者相关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它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予以“豁免”。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等意外事件)。

案例分析1:

甲地某电冰箱厂与乙地某百货商场签订2000台电冰箱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电冰箱由电冰箱厂代办托运,电冰箱厂交付托运的时间不得超过1990年8月10日。

电冰箱厂于1990年8月10日将电冰箱如数交某托运公司托运。

汽车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使运送的电冰箱毁损一半。

某百货商场由于不能如数收货起诉到法院,请求某电冰箱厂和托运公司赔偿损失。

问:

该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案例分析:

该损失应由某百货商场自负。

法律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货物毁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由卖方代运的,卖方办完托运手续时,即为交付。

法律规定,根据合同取得财产,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而风险负担,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因此,某电冰箱厂不承担责任。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权利损害的

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则不能由行为人或者相关人对此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

1995年7月某高校一女生,违反学校禁止熄灯后在学生宿舍点蜡烛看书的规定,深夜在学生宿舍用蜡烛照明看书,蜡烛不慎翻到,烛火燃着蚊帐引起大火,将睡在其上铺的同学烧成重伤,学校为救治受害学生垫付了十多万的医疗费。

后来,受害学生认为学校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向法院起诉致害学生和学校,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

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学校在这起人身伤害的事故中,没有侵权责任,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害而无不当或未超过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为合法的,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法的致害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执行职务等。

案例分析3:

宋福、宋成父子二人承包了村里的几亩西瓜地。

因有人偷瓜,导致宋家父子收益大幅减少。

父子二人非常气愤,决定在瓜地南北两侧分别值守,抓住偷瓜者。

2000年8月3日夜晚,同村村民李海来到南侧的瓜地偷瓜,当他正往麻袋里装瓜之际,被在此守夜的宋福发现。

宋福上前揪住李海衣服进行质问,李海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

守在瓜地另一侧的宋成听到喊声急忙赶来,见父亲与李海扭打在一起,便跑上去与父亲一起把李海摁倒在地,用拳头猛击李海直到李海求饶并答应赔偿瓜款时,工人方才住手。

李海回家后,觉得胸部异常疼痛。

第二天,便去县医院看病,经诊断为胸部一根肋骨断裂。

案例分析:

李海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福、宋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计1500元。

宋福二人以正当防卫为由,不同意赔偿。

本案是因防卫过当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

本案二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要求的对象、目的及时间条件,但都违反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要求。

二被告合力采取正常的方式就是制止原告的不法行为,但他们却采取猛烈击打原告身体的这种方式而给原告身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种损害也大大超过他们所要保护的财产利益。

因此,二被告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4:

2002年10月的一天,曹兰乘坐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公共汽车回家,当时正值下班乘车高峰期,车上很拥挤,曹兰只得站在公共汽车门口的踏板上,身体倚靠着车门。

当车行至距大庆路站台尚有20米处时,售票员耿晓华见有人招手要上车,在未提醒站在车门附近的乘客注意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

曹兰为避免摔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站在她前面的乘客石峰的衣服,造成石峰西服上衣的袖子被撕破,肩背的一个笔记本式电脑滑下摔在地上。

石峰要求曹兰赔偿其损失,即西服上衣价值1200元,笔记本式电脑的修理费2350元,合计3550元。

曹兰认为石峰的损失是由于售票员的过错引起的,不同意赔偿。

于是,石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曹兰赔偿其财产损失。

案例分析:

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追加了市公共交通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公共交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石峰人民币3550元。

公共交通公司不服,以原告损失系被告曹兰拉扯行为造成,与售票员开车门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曹兰的行为是符合紧急避险要件的。

她在车尚未开进站台,即被售票员打开车门而自己毫无准备的情况下,为避免自己摔出车外,迫不得已紧抓原告的衣服,她的避险后果虽使原告财物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所保护的利益是自己的生命安全,可见避险行为适当。

案中险情的发生是由售票员耿晓华违反有关行车安全规则,车未进站台擅自开门造成的,但因她是在执行公共交通公司分配的客运任务,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之规定,被告市公共交通公司应当承担因紧急避险而致原告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包括: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内涵是: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亦即,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违约的民事责任;在确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时,极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分析1:

逗狗被咬伤,责任谁负?

村民周某养了一只狗,拴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某淘气,拿石头、木棍儿逗狗。

狗挣断绳子,将李咬伤。

问题:

在这一案例中,谁承担责任?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构成的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者对其义务者对其行为及由此引起的后果的心理状态,它是建立在判断能力基础上的心理状态。

周某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狗咬伤李某的民事责任。

李某逗弄狗,应当预见到狗会挣断绳子发生咬伤人的后果。

因此,李某主观上是有过错的,被狗咬伤,责任自负。

问:

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可知遵循了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哪一项原则?

学生答:

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分析2:

医疗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对加害结果没有过错,那么法律上就推定其具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案情:

蒋某患病到甲医院治疗,发生医疗事故,造成蒋某的身体损害。

蒋某要求该医院承担侵权责任,该医院认为原告蒋某并没有证明医院在医疗中具有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处理:

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范围,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该医院没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主张,因此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

这一点反映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区别。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取决于他有无过错。

然而,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并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取决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

男在自家的责任田干活,突然被一根高压电线落下电死。

男的家属要求电业局赔偿,但被电业局拒绝。

据查,电死男的高压电线死电业局负责设计施工的一万伏高压电,但设计和施工完全符合国家各项规定。

问:

电业局是否应该负责?

分析:

电业局应当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加害人的行为或物体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当受害人对该损失存有故意时,才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这又是所有责任形态的一般免责事由。

所以说,诸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都不是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内容是:

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很显然,该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于一夏天下午回家途中,忽遇暴雨,当他骑车至一幢6层公寓楼旁边时,忽然从5楼的一扇一直打开的钢窗上掉下一块玻璃,原告躲闪不及而被砸伤。

原告于是要求该住户赔偿其人身伤害的损失,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法院内部形成了3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系按正常方法使用住房的门窗,玻璃滑落致人受伤完全是不可抗力不可预料的,因此他没有过错,无须为原告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虽然没有过错,但玻璃是从他家的窗子上掉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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