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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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cityundergroundspacegiveconsiderationtocivilairdefenseworks

(征求意见稿)

 

2013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开展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对调研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总结,同时参考了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征求了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

本规范确定了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分类,对配建人防工程功能与规模、设计技术标准做出规定。

主编部门:

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

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解放军理工大学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次

1、总则………………………………………………………….1

2、术语………………………………………………………….3

3、建筑………………………………………………………….4

3.1一般规定………………………………………………..4

3.2主体……………………………………………………..5

3.3出入口…………………………………………………..6

3.4孔口……………………………………………………7

3.5辅助房间…………………………………………………7

3.6平战功能转换……………………………………………7

4、结构设计…………………………………………………….9

4.1一般规定………………………………………………9

4.2核武器、常规武器作用计算一般规定………………9

4.3构造规定………………………………………………10

4.4平战功能换…………………………………………….13

5、通风……………………………………………………….14

6、给排水设计………………………………………………….15

6.1一般规定…………………………………………………….15

6.2给水……………………………………………………….15

6.3排水………………………………………………………….16

6.4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16

7、电气……………………………………………………….17

7.1电源配电……………………………………………………17

7.2线路敷设…………………………………………………….17

7.3照明…………………………………………………………18

7.4其他…………………………………………………………18

8、本规范用词说明……………………………………………19

条文说明…………………………………………………………20

1总则

1.0.1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要求,提高城市综合防空、抗灾能力,使人防工程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新建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均应执行本规范,县级以下城镇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标准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地下空间规划和人民防空规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1.0.4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按预定的防护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类防护

别要求

防核武器

防化学武器

防生物武器

防常规武器

Ⅰ类

6B级及以上

丁级及以上

丁级及以上

6级及以上

Ⅱ类

丁级

丁级

6级及以上

Ⅲ类

满足抗力标准

满足抗力标准

注:

Ⅰ类兼顾人防工程设计按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Ⅱ类兼顾人防工程按本规范执行,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

Ⅲ类兼顾人防工程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前提下,尚应满足预定的核武器、常规武器抗力标准,不考虑其他武器效应。

1.0.5兼顾人防工程应以平时功能为主,兼顾临战时、战时功能。

临战时、战时功能可确定为人员掩蔽、人员临时掩蔽、物资库、物资临时储备库、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等。

1.0.6穿过兼顾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污水管、雨水管不宜进入兼顾人防工程;燃气管严禁进入兼顾人防工程;

2穿过兼顾人防工程顶板、临空墙的管道,均应设置套管,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300mm;

3进入兼顾人防工程的管道均应按相关要求采取防护措施。

1.0.7兼顾人防工程宜与周边地下空间及其他兼顾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和人防主(支)干道相连通。

2术语

2.1.1城市地下空间cityundergroundspace

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建筑空间。

2.1.2兼顾人防工程giveconsiderationtocivilairdefenseworks

在城市建设项目中,依法履行修建人防工程之外的,以平时功能为主,通过适当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和平战转换措施,满足战时或临战时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建筑。

分为单建式兼顾人防工程和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

2.1.3人员临时掩蔽工程temporaryshelter

临战时,主要用于保障人员临时掩蔽的人防工程,警报解除后人员即进行疏散转移。

2.1.4物资临时储备库temporarystorehouse

临战时,主要用于保障城市居民物资临时掩蔽的人防工程。

 

3建筑

3.1一般规定

3.1.1通至兼顾人防工程的电梯,应设置在防护区以外,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区以外。

3.1.2人员掩蔽工程单元内不应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其他兼顾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内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时应符合防护要求,

3.1.3地下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0m2或在整个地下空间内功能相对独立的局部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宜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1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小于100m;

2毗邻下沉式广场、因平时功能需要顶板或外墙开洞面积超过该防火分区建筑面积10%的地下空间;

3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小于2.00m的地下空间。

3.1.4兼顾人防工程主体顶板底面不宜高于室外地平面,因平时需要高于地平面的部分应在临战时覆土,覆土坡度满足1:

1。

3.2主体

3.2.1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可为九层,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本层的1/2)的兼顾人防工程,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

兼顾人防工程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和设备架空层可计入上部建筑层数)。

3.2.2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抗爆单元应根据平时功能布局合理划分,并符合表3.2.1要求:

表3.2.1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建筑面积(㎡)

工程类型

人员

掩蔽工程

人员临时

掩蔽工程

物资库、

物资临时储备

其他

防护单元面积(㎡)

≤4000

≤8000

≤12000

不划分

抗爆单元面积(㎡)

≤1000

≤2000

不划分

不划分

3.2.3多层兼顾人防工程,当其上下相邻的楼层划分为不同防护单元时,位于下层及以下的各层可不再划分防护单元。

3.2.4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两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连通口。

平时砌筑的厚度不小于200mm的实心粘土砖墙宜作为抗爆隔墙,影响平时使用的抗爆隔墙宜采用沙袋堆垒,墙体断面宜采用梯形,其高度不宜小于1.80m,最小厚度不宜小于500mm。

3.2.3人员掩蔽工程、人员临时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的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30m计算确定,且人均掩蔽面积不小于2m2/人。

每樘门的通过人数不应超过700人。

3.2.4人员掩蔽工程,每个防护单元掩蔽人数不应超过2000人。

人员临时掩蔽工程,掩蔽人数可按防护单元内平时使用的防护密闭通道宽度确定。

3.2.5兼顾人防工程通向相邻非人防区的防护密闭通道宽度可以计入疏散宽度。

通向相邻非人防区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得大于非人防区域楼梯间或坡道宽度之和,且每个防护单元通向相邻非人防区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得大于该单元总疏散宽度的1/2。

3.2.6物资库、物资临时储备库战时主要出入口宜结合平时坡道出入口设计。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不足4000m2的,战时主要出入口门洞净宽不小于1.50m;防护单元建筑面积大于4000m2(含)的,战时主要出入口门洞净宽不小于2.0m。

3.3出入口

3.3.1兼顾人防工程战时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掩蔽工程出入口设置按现行国家人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2、人员临时掩蔽工程的主要出入口应为通向地面的楼梯间或坡道,可不考虑防倒塌措施。

3、相邻的防护单元可在防护密闭门之外共设出入口。

3.3.2防护密闭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密闭门设置在直通式坡道中时,应采取使防护密闭门不被常规武器爆炸破片直接命中的措施,门前距通道最近侧的距离应满足门扇最小开启长度。

2、当防护密闭门沿通道侧墙设置或设置竖井内时,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

3.3.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和安装要求。

3.4孔口

3.4.1室外进风口宜设置在排风口的上风侧。

进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室外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宜小于0.50m。

3.4.2兼顾人防工程的进风口、排风口采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集气室+门(进风口采用普通门、排风口采用防火门)的做法。

3.4.3兼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通风采光井的设置尺寸及临战封堵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3.5辅助房间

3.5.1兼顾人防工程防护单元内应根据战时功能预留战时值班室和用于储藏平战功能转换构件、抢修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储藏空间。

3.5.2人员掩蔽工程、人员临时掩蔽工程宜设置干厕(便桶),男女干厕应分别设置。

厕所宜设前室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男女比例:

1:

1;

2大便器(便桶)设置数量:

男每40~50人设一个;女每30~40人设一个;

3.6平战功能转换

3.6.1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的转换措施应在规定的转换时限内完成;

2、设计中应注明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

3、平战功能转换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3.6.2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和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等。

因平时使用穿越地下室顶板的上部建筑的排水、雨水管的套管应符合防护要求。

3.6.3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防护单元隔墙上开设的平时通行口以及平时通风管穿墙孔,所采用的封堵措施应满足战时防护要求。

 

4结构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兼顾人防工程结构材料选择、材料强度设计值、弹性模量及泊松比应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4.1.2结构承载力应分别按平时使用状况和战时使用状况进行计算,抗震类别、结构承载力、荷载确定、及荷载效应组合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结构设计的依据。

4.1.3Ⅰ类兼顾人防工程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

Ⅱ类兼顾人防工程只考虑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设计;

Ⅲ类兼顾人防工程只验算满足预定的核武器、常规武器抗力标准。

4.1.4战时使用状况的结构设计荷载,应包括规定的武器一次作用与平时荷载效应组合。

4.1.5结构设计采用等效静荷载法进行动力分析,验算主体结构在动、静荷载同时作用下的承载力,可不验算其在动荷载作用下的结构变形、裂缝开展以及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变形。

4.1.6兼顾人防工程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要求执行。

4.2核武器、常规武器作用计算一般规定

4.2.1兼顾人防工程顶板、底板、外墙及临空墙、门框墙的等效静荷载取值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4.2.2Ⅱ类兼顾人防工程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时,顶板、中间楼板、底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作用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结构厚度不小于200m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2.3Ⅱ类兼顾人防工程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及与普通地下空间相邻的隔墙可不计入等效静荷载,但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00㎜,配筋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2.4兼顾人防工程室内出入口侧壁内侧的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大于5.0m时,室内出入口门框墙、临空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生的等效静荷载;工程室内出入口侧壁内侧的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小于5.0m时,室内出入口门框墙、临空墙的等效静载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4.2.5兼顾人防工程室外出入口通道、主要出入口采用楼梯时等效静载取值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4.3构造规定

4.3.1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材料强度等级

构件类别

混凝土

现浇

预制

基础

C25

-

梁、楼板

C25

C25

C30

C30

内墙

C25

C25

外墙

C25

C25

4.3.2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3.2规定。

表4.3.2结构构件最小厚度(㎜)

构件类别

钢筋混凝土

顶板、中间楼板

200

承重外墙

250

承重内墙

200

临空墙

250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

300

注:

密肋楼板、空心楼板计算厚度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4.3.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外墙外侧

外墙内侧、内墙

直接防水

设防水层

40

30

20

20

30

30

注:

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当基础板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

4.3.4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4.3.4规定的数值。

表4.3.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

分类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C35

C40~C55

C60~C80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

0.60(0.40)

0.60(0.40)

0.70(0.40)

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压钢筋

0.20

0.20

0.20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0.25

0.30

0.35

注:

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1;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

3、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RB300级钢筋,当采用HRB300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

5、对卧置于地基上的兼顾人防工程结构底板,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4.3.5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最大配筋百分率宜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

混凝土强度等级

C25

≥C30

HRB335级钢筋

2.2

2.5

HRB400级钢筋

2.0

2.4

RRB400级钢筋

4.3.6兼顾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宜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人防配筋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宜小于受拉主筋面积的1/3。

4.3.7兼顾人防工程双面配筋的钢筋混凝土板、墙体应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拉接钢筋长度应能拉住最外层受力钢筋。

拉结筋间距不大于500mm,直径不小于6mm。

4.3.8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要求应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4.4平战功能转换

4.4.1实施平战功能转换的结构构件在设计中应满足转换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说明转换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

4.4.2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

临战时实施平战功能转换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对所需的预制构件应在工程施工时一次做好,并做好标志,就近存放。

4.4.3,兼顾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及钢材封堵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可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5通风

5.1.1Ⅰ类兼顾人防工程通风设计根据战时功能、规模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执行。

5.1.2Ⅱ兼顾人防工程应利用平时通风系统设置战时通风系统。

1)清洁式通风系统:

进风系统按“风口(或竖井)→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集气室→风机→送风系统→防护区内”流程进行设计。

排风系统按上述相反流程设计。

2)隔绝式通风系统:

进风系统按“回风口→集气室→风机→送风系统→防护区内”流程进行设计。

人员临时掩蔽隔绝时间应大于3小时。

5.1.3穿过防护单元围护结构的平时通风管、孔应在临战转换规定时间内实施封堵,并符合战时的防护要求。

5.1.4穿过防护单元围护结构的平时通风管、孔的封堵预埋件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就位,临战采用相应规格的双向受力防护封堵板(FMDB型)实施封堵,安装封堵板前拧入M16螺栓固定封堵板。

6给水排水

6.1一般规定

6.1.1Ⅰ类兼顾人防工程给排水设计根据战时功能、规模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执行。

6.1.2穿过兼顾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通气管、供油管的防护措施应采取防护密闭、防不均匀沉降和防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径不大于DN150㎜的管道穿过兼顾人防工程的顶板、外墙、临空墙、防护隔墙时,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刚性防水套管;

1管径大于DN150㎜的管道,在其穿墙(穿板)处应设置外侧加防护挡板的刚性防水套管。

6.1.3穿过兼顾人防工程临战封堵墙的管道,宜设置便于管道临时截断、封堵的措施。

6.2给水

6.2.1人员临时掩蔽的工程的人员饮用水贮水可利用防护区内的平时贮水池或采用成品桶装水。

兼做战时功能的贮水池,应在3d内完成系统转换、消毒及充水。

掩蔽人员饮用水量标准为:

3-6L/(p.d),贮水时间1d.

6.2.2兼顾人防工程内部的给水管道,根据平时装修要求及结构情况,可设于吊顶内、管沟内或沿墙明设。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通信、变配电设备房间。

6.2.3工程给水管材及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规范。

6.3排水

6.3.1兼顾人防工程的污废水平时宜采用机械排出。

污水泵出水管上的阀门设置按现行相关国家规范执行。

6.3.2临战时、战时Ⅱ、Ⅲ兼顾人防工程可不考虑战时排水设施。

6.3.3多层兼顾人防工程,对相同防护等级的地下室,上层地面废水可排入下层地下室。

地漏采用防爆地漏。

6.3.4穿过兼顾人防围护结构的排水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或其它经过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6.4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6.4.1柴油电站的冷却方式宜采用风冷。

6.4.2燃油可用油箱、油罐、或油池贮存,数量根据机组数量配备。

容量根据机组额定功率时的耗油量及贮存时间确定。

贮油时间可按2-3天计算。

6.4.3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设计本规范未尽处按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7电气

7.1电源配电

7.1.1战时电力负荷分为三级。

一级为基本通信设备、音响警报接收设备、应急通信设备,应急照明和战时电站配套的附属设备;二级负荷为水泵、正常照明;三级负荷为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其他负荷。

7.1.2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兼顾人防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

2.一个工程内人防工程与兼顾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总数大于3个。

7.1.3供电系统应设有两路电源供电。

一路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另一路引接人防自备电源或人防区域电源。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人防电源配电柜(箱),自成配电系统。

每个防护单元应设人防配电间。

7.1.4未设内部电站的兼顾人防工程,引接区域电源的战时一级负荷;无法引接区域电源的战时一级、二级负荷,应在室内设置封闭式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小于隔绝防护时间。

7.1.5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产品。

7.1.6工程内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

若必须设置,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2线路敷设

7.2.1穿过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和密闭隔墙的各种电缆管线

和预留备用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应选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7.2.2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2.3电缆桥架敷设需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电缆桥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符合防护密闭要求。

7.2.4室外电缆和管线应埋地敷设。

由室外地下进、出工程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防爆波电缆井除留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外,还应符合第7.2.2条中预埋备用管的要求。

7.3照明

7.3.1战时照明宜利用平时照明,战时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灯具的选择宜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和卡口灯具,当选用吸顶灯时,应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

7.3.2从防护区内引到非防护区的照明电源回路,当防护区内和非防护区灯具共用一个电源回路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侧、临战封堵处内侧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对非防护区的灯具设置单独回路供电。

7.4平战转换

7.4.1为战时一级、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设计到位,平时可不安装,但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

应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7.4.2电缆、护套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除平时有要求外,可不作密闭处理,临战时应采取防护密闭或密闭封堵,在30d转换时限内完成。

对于不符合一根电缆穿一根密闭管的平时设备的电缆,应在临战转换期限内拆除。

7.4.3为兼顾人防工程专设的柴油电站内的柴油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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