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纳税筹划必备的税法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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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纳税筹划必备的税法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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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纳税筹划必备的税法知识

第二章纳税筹划必备的税法知识

(一)

本章详述了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具备和掌握的各项税收法律知识,主要包括: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和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一节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筹划必须在法律责任的范围内进行,因此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充分地了解有关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交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看似矛盾的双方在法律责任的范围内得到统一。

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对征纳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的词语,它是指国家税制中规定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对征纳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不仅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违反税法的处罚,也包括对税务征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与违法行为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是有区别的。

义务相对于权利而言,履行义务的主体违背其应尽的义务,就是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引起的,所以也就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责任。

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区别在于:

(1)法律责任是法律上事先就明确规定的,什么样的行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而其他社会责任,一般没有明确规定。

(2)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违法者进行制裁,而其他社会责任不须由国家出面加以追究。

(3)法律责任的承担具有国家强制性,而一般社会责任的承担则没有国家强制的性质。

如果在一个法律中缺乏义务的实现,该法就会形同虚设。

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主要可以分为:

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刑事责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

税收是国家征税机关无偿课征的,具有强制性。

如果没有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就难以保证征税行为实现,该征的税就会征不上来,税收的职能就无法实现。

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而规定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正确履行义务要承担实施细则法律责任规定的当事人违反税法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则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追究。

一、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概括地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其调整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执行税法的税务人员。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时,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是:

对违法事实比较清楚、情节轻微、数额较小、不需要组织调查即可定性的税务案件,可不立案而由主办税务人查清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和上级机关批准后处理。

对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情节恶劣、案情复杂、数额较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需要组织调查处理的案件,均应立案,由办案税务机关组成调查组进行查证,然后写出调查报告,报经领导及上级税务机关批准,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情节达到检察机关受理偷税、抗税案件立案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对围攻、冲击税务机关,以暴力威胁或围攻、殴打、侮辱税务人员的案件,应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法律责任中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采取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措施。

我们要掌握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明白什么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样才不脱离我们纳税筹划的初衷。

如果我们权益受到税务机关的侵害,则我们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二、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处罚规定主要是: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或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

(6)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买卖、假造税务登记证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本、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多列支出,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抗税行为及处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五、骗税行为及处罚

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关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六、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回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税款。

七、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依照《刑法》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

 

第二节税务登记有关法律规定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项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以外,都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银行账户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注意:

(1)在期限内办理(30天);

(2)提交《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写明申请原因要求,填写《税务登记表》;(3)提供办证的资料(①执照;②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身份证;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⑥法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⑦住所经营场地证明;⑧代理协议;⑨其他)。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改变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2)改变经济性质、企业类型;(3)改变住所经营地点;(4)改变经营范围方式;(5)改变注册资金;(6)改变产权关系;(7)改变分支机构;(8)改变隶属关系;(9)改变经营期限;(10)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

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在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范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

(2)纳税人因变更住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3)纳税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4)纳税人发生其他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节发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我们要掌握发票的有关知识,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做充分准备。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发票的管理权限按主体税种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销售发票等;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服务业、建筑安装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等开具的各种发票。

发票的种类繁多,主要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领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购领使用,从行业划分来讲,它是工业、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

一般纳税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税计税资料者。

2.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纳增值税税额者。

3.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1)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者;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者;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应使用普通发票。

三、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业发票组成;行业发票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专业发票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金融、电信、铁路民航、交通及广告、地下水、商品房。

四、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省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情况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五、统印发票购领方式

现行税法规定,发票的购领方式主要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三种方式。

(-)批量供应

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业务量对发票需求量的大小,确定一定时期内合理领购数量,用量大的可以按月提供,用量不太大的可以按季领购,防止其积存较多发票而引起管理上的问题。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

(二)交旧购新

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才允许再购领新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对旧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主要看其存根联是否按顺序号完整保存,作废发票是否全份缴销,填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规范等等。

(三)验旧购新

这种方式与交旧购新基本相同,主要一点区别是税务机关审核发票存根后,由用票单位自己保管。

后两种方式,适用会计不健全规模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六、发票开具的要求

(-)发票开具使用的要求

任何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如果未发生经营业务则一律不得开具发票;不得转借、转让或者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倒买或者出卖发票(包括出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发票开具的时限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为:

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将货物分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

(三)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开具,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规定仅限于在本县、市内开具;有些省(直辖市、自治区)级税务机关虽然规定在本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县、市开具,但附有限定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更不得携带、邮寄或者运输发票出入国境。

(四)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要求

用票单位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即税务机关批准的在定点印制发票企业印制的供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

同时,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五)发票的填写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即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七、发票的作废

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发生填错、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可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而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应当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八、发票的取得

为了便于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支付货款,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

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同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的发票;没有加盖企业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章纳税筹划必备的税法知识

(二)

第四节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和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和内容,按照核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如代理人中报)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一、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申报总的要求是:

(1)不论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定期内其应纳税额超过或低于核定税额30%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申报调整已核定的税额。

税务机关应于10日内予以核定。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不能按期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

四、税款征收方式

现行税法对税款征收方式规定为: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征收等7种方式。

 

第五节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予以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税收补救制度。

在这里我们要明白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事项。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相比,有如下特点: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

税务争议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就税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就是税务争议,税务行政复议的任务就是解决争端,纠正下级税务机关错误或不正当的税务处理规定,维持税务机关的正确处理决定,从而保证各级税务机关正确行使征税权和行政处罚权,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为前提。

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必须是税务机关已经做出了处理决定,如果税务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就不能提起复议。

(2)必须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

(3)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只有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

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抽象行为持有异议的,不能申请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依申请进行。

税务行政复议只能由当事人提起,上级税务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当或违法,应当按行政监督程序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

4.税务争议的复议审理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

5.税务争议的复议的申请及审理原则上以书面授形式进行。

6.税务行政复议一般不是行政诉讼的必须程序。

当事人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论时,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例外,必须经过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公民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下列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和因纳税人拖欠税款而造成国家损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加收的利息性质的滞纳金o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价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对有逃避纳税义务倾向的纳税人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1)      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却准备出境,税务机关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是,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申请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有: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受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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