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业务辅导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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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业务辅导材料

党纪政纪案件审理业务辅导材料

一、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的概念及特点

党纪政纪案件审理(简称案件审理),是专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对调查结束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对案件的实事、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这也是案件处理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环节。

案件审理具有以下特点:

(一)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对调查案件的活动及其结论的再审查。

它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律、原则、要求和程序。

(二)案件审理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承担。

为了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案件调查任务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

在没有条件设立案件审理部门的单位,也要由没有参加过案件调查的专职或兼职的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来承担。

这是案件审理工作任务性质决定的。

(三)审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对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和审理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批准程序、执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审理案件一定要按照这些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二、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范围

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

1993年,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履行两项职能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

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具体任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6项任务)]

1、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

严肃查处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方面,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章规定: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

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是: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

因此,审理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使违纪人员得到正确的处理,使不构成违纪或者虽有错误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给予处分的人免于追究纪律责任,是案件审理工作最主要的任务。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受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和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审理部门依据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要求,审核全部案件材料,弄清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鉴别和使用证据,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并审核办案手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规定。

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和处分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权限,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及党委、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这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主要的任务。

2、受理申诉案件。

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提出申诉,是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

因此,受理申诉案件也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受理申诉案件不仅是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正确执行纪律的保证。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受理受处分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对已经生效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服的申诉,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原处分决定或原审查结论进行重新审查,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分或原审查结论的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

从而维持正确的处分或结论,纠正错误的处分或结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3、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审理部门应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草拟案件审理工作程序方面的条规,加强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

4、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案件的必经环节,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

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好坏,案件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办理案件的质量,对于能否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审理人员的素质,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也是保证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5、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6、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二)案件审理工作职责(十二项)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及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案件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十二项)

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按照处理党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和处理政纪案件的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这里所讲的下级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指的是监察机关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束并提出审议意见后,报派出的监察机关批准,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的案件。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并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3)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对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涉及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一般由审理部门受理;如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则应由案件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

需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主要指的是监察机关派出机构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根据行政处分权限的规定,对派出机构监察对象中的某一级别的监察对象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行政处分时,除报主管机关批准外,也可以报派出机构的监察机关批准,由派出机构下达处分决定。

至于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对本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呈报本级政府批准,无需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

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审理申诉案件。

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来说,案件审理部门和信访部门都有受理申诉的任务,但职责范围不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规定,审理部门负责受理以下案件:

(1)对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主管部门、下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2)对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3)对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的处分决定不服,经下级党委、纪委复议、复查,申诉人对复议、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由上级纪委再次进行复议、复查的案件。

(4)审理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5)原作出处分决定的下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撤销,申诉人现在所在单位难以进行复议、复查或复审的申请,也可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查或复审。

除此之外,其他受处分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信访部门办理。

对于不属于审理部门受理范围内的申诉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转给信访部门办理,不得扣压。

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

征求意见案件也要按程序办理,审理部门的答复意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需分别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主管审理工作的委、部(厅、局)领导批准同意,或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答复。

对征求意见案件的答复,仅供征求意见的单位参考。

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这类案件也应按审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审理结果应向交办案件的领导同志报告。

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在一般情况下,纪委应服从党委的决定。

但是纪委认为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进行复议、复查。

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

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

党的纪检条规和行政监察法规分别属于两个体系,因此,案件审理部门应分别草拟有关审理违犯党纪案件和审理违犯政纪案件规范化的法规、条规和规定。

对合署办公后审理部门在履行两项职责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具体办法进行规范。

11、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12、办理并指导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

三、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案件审理工作最基本的原则。

案件审理工作中要对客观存在的违纪行为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公正恰当的定性处理。

因此,必须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地反映案件的本来面貌,分析案件的性质,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

以事实为依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地定性和正确地处理案件。

案件审理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不论是在研究案情还是讨论汇报,都应根据案件材料,完整、准确、真实的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不允许凭个人的好恶,主观臆断,随意决定对材料的取舍,也不允许捕风捉影,似是而非,把没有证据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更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虚构不存在的事实。

如果在错误事实的认定上出现偏差,应由审理部门和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审理人员必须公正、准确、客观的反映和认定案件事实。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

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认定受审人员是否犯有错误,犯有什么性质的错误,以及错误的严重程度。

因此,案件审理人员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于调查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系统、周密的分析,鉴别真伪,在准确判断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案件事实作出切合实际的结论。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关键。

如果定性不准,就难以做到处理恰当。

认定案件性质要坚持实事求是,是什么样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

不能预先定调子、划框框,不能“无限上纲”,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夸大、宿小或歪曲案件事实的和性质。

(4)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恰当量纪。

量纪是否恰当,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基本环节。

在对受理审查人作出处理决定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纪律处分条规为准绳,客观看待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和环境,科学地分析认定受审查人员应负的责任,公正地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节,根据有关规定,恰当地确定应该给予的处分。

不以对受审查人员的印象好坏、职务高低或个别领导的意见而随意量纪。

(5)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有错必纠。

由于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在查处案件中难免发生差错,对此也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不管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还是在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中发现错误,都应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如果发现差错,不论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作出的,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批准的,都应坚决纠正。

(6)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审理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审理人员必须加强党性修养,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审理案件过程中,排除私心杂念,即便在舆论压力、领导压力或者个人得失面前,也不屈服,不退缩,敢于讲真话,敢于坚持原则,坚持真理,“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

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

2、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

既使本人能够认识、改正错误,不再重犯,也使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正确贯彻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给以恰当的处理。

既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又要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惩处本身就是教育,错误的惩处不但难以使受处分人员受到教育,也不可能得到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拥护,还有可能起到错误的导向作用。

只有正确的惩处,才能使犯错误人员认识自己错误的危害性,找出犯错误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才能使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分清是非,从犯错误人员身上得到教训和警示。

(2)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

审理人员要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以同志式的态度,热心地对待受审查人员。

通过和受审查人员谈话,当面听取本人的意见,指出他们的错误,帮助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建立改正错误的信心,并为他们改正错误创造条件。

同时对受审查人员的申诉和辩解,应该耐心听取、认真考虑。

(3)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3、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

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

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所犯错误情节显著轻微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针,帮助他们吸取教训,改正错误;对于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则必须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严重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则要给予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直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案件审理工作要正确地中贯彻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必须做到五个区分:

(1)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

故意违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实施了违纪行为。

过失违纪则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违纪人违纪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反映了恶性程度的不同,故意违纪的恶性程度较之过失违纪要严重得多,因此在处理时要注意区别。

(2)区分案件性质。

案件性质不同,处理就会不同。

要注意认真分析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把握案件性质。

(3)区分违纪的后果。

违纪后果的不同反映了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应予注意。

(4)区分违纪责任。

受审查人员在违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处理也不同。

例如应将负主要责任的人与负次要责任的人相区别,将主动策划违纪的人同被动实施的人相区别等。

(5)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4、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必须受到纪律的约束,决不允许任何人有例外。

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都要受到纪律的保护;如果违犯了纪律,就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纪律要严格依法办事。

凡是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只要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都要受到追究,并按照同一原则和标准进行处理。

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人员,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纪、政纪、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

贯彻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

(1)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案。

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

(2)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它既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也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运用。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维护全党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体现了党的政治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的统一。

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

而没有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党和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就无法实现。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可以充分听取不同意见,集思广益,使案件办理的更加扎实、公正、可靠,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

承办人在阅卷完毕之后,案件要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

(2)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

(3)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下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反映或请示重新审查。

但在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改变处理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6、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权利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1)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政策开放以来,党中央制定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针,修改了党章、宪法,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从立法的角度保障了包括党员和监察对象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健全法制来防止“文化大革命“等历史悲剧的重演。

(2)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正确执行纪律的需要。

根据党章、《准则》、宪法、法律以及纪检监察法规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案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案。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也要保障他们的正当权利。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保障受审查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党组织要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

如果本人的意见有道理,党组织应当采纳。

如果本人的意见没有道理,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对其意见作出说明。

B、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和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有不同意见,案件需报上级批准时,应将党组织、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决定、本人的意见以及对本人意见的说明,一并报上级审定。

C、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

对党员和监察对象提出的请求和申诉,必须及时办理,并答复本人。

对于不属于案件审理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请求和申诉,要及时转递,不能扣压和推诿。

D、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

E、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

F、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二)案件审理中的回避制度:

案件审理工作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案件的制度。

案件审理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是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决定的。

1、回避的条件: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案件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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