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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发展民营经济若干意见

市科技局发展民营经济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具有巨大潜力的新的经济增长点。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民营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但总体规模偏小,整体实力较弱。

各级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战略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努力实现我市民营经济的大发展、大提高。

2、我市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是: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以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强市富民为出发点,解放思想,全民发动,加大扶持力度,改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扩张总量,提高质量,推动全市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发展的目标是:

“十五”期间,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580亿元;民营经济安排就业人员平均增长5%,到“十五”末,从事民营经济人员达到100万人;民营经济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5%,到“十五”末,民营经济营业收入突破1300亿元。

4、发展民营经济要坚持发展第一、繁荣第一的原则;坚持实行同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原则。

二、放宽经营政策和经营条件

5、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经营和进入。

打破行业垄断,制订破除行政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的实施办法。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联合、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改组。

鼓励民营经济进入交通、能源、供水、供热、道路、桥梁、环卫、环保、房地产开发等有回报的城市基础建设项目,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行业。

对特殊行业和商品,在法律、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可采取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营。

经批准,民营企业可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投资公司。

鼓励民营企业和自然人参股农村信用社。

6、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允许投资者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再申办项目。

允许新设立的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实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投资人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以上的(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登记注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时,只提供相关出资证明,不再提供验资报告。

母公司注册资本在XX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7、放宽投资人和从业人员限制。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辞职从事民营经济。

机关工作人员凡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可不再受年龄限制,可以提前离岗从事民营经济;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周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

提前离岗、提前退休、辞职从事民营经济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按地方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允许机关工作人员离岗从事民营经济,离岗期为三年,期满后,可参加原单位同级别人员竞争上岗或按原职务级别作适当安排。

离岗期间的待遇,按地方机构改革期间提前离岗人员规定执行。

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一次停薪留职时间为3年。

期满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工龄连续计算。

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由单位与个人双方协商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辞职从事民营经济,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投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允许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工作人员依法投资入股民营经济,但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投资入股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

8、简化审批手续。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和少数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外,民营经济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备案制。

申请人可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对确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各前置审批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证条件和审批制度,承诺办事时效,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制度。

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行政审批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

9、民营企业可依法取得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

民营企业申请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并可享受我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土地方面的一切优惠政策。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

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

确需拆迁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民营企业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市、区(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其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向园区聚集,民营经济园区建设用地可视同小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同等对待。

10、拓宽融资渠道。

将民营企业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并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对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做抵押、质押取得贷款。

对资信较好的小规模个体经营业主,可在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其贷款比例可提高到90%。

支持“银企”联手,开展“支、帮、促”活动,选择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客户经理制度,信贷支持上提高授权授信额度。

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发行债券、引进外国资金。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市、区县年内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

资金来源实行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出资的多元化筹集,按市场机制实行规范化运作。

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主要服务对象。

同时,采取会员制形式,建立民营企业的互保制度。

建立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按民营经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充实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资本金和创办资助。

对民营经济提供的财政收入占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的区县,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贴息指标,新办民营企业经批准将享受全市现行招商引资的多项优惠政策。

12、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支持作用。

对民营企业的税收,要与公有制企业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加码。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要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允许其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对个人经营大户,可提供卷式发票。

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

对新办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对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民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优惠,并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对进行“四技”服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免征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民营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重点照顾,对种植、养殖、林业、水产业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从事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批发和零售的民营企业,一律免征增值税。

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公司,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纺宇航局地税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

对依法纳税达到一定规模,且年上缴税收增长30%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13、鼓励民营经济加快技术进步。

对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改贴息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申报。

凡是列入市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进步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银行贷款和现金投入),竣工后,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贴息。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民营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费用,以及为此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且有赢利的,经审报认定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市内首次生产的专利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有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

14、鼓励创办科技型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登记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15、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和发展对外贸易。

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资格登记手续。

对取得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工商部门简化变更登记手续,海关、税务、财政等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进出境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对民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外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经贸活动。

16、简化出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为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提供方便。

对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坚持急事急办,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审批办结;特别紧急的,随到随办。

民营企业人员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招商团组、经贸团组出国,按因公出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17、放宽赴港澳商务签注的有效期限。

对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年内再次赴港澳商务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见。

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来淄向民营企业投资的外籍人员,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出入境签证。

以上人员的随行家属同时享有与本人相同的待遇。

18、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和重组。

凡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整体或部分资产的,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

买方一次性付清现款的,可给予8折优惠。

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一时难以全面买断的国有、集体资产,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采取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的方式。

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收购方缴纳土地租赁费。

收购、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交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民营经济使用原国有、集体企业土地开办工业企业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时可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优惠。

19、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私人资本投资城乡供水、污水处理、管道煤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制定其商品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安排较高的回报率。

对从事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的花木、养殖、种植等产业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必需的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其生产用电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给予价格优惠,对私人资本参与公有学校改制并超过50%股份的,参照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鼓励民营经济兴办或参股控股各类专业市场。

20、引导支持民营经济规模化发展。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享受市重点企业集团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技改、基建项目,优先纳入“三O”工程。

鼓励民营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

凡获得全国驰名、省著名商标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1、推进民营经济园区建设。

在市、区县经济园区中建立园中园,市高新区民营科技工业园对进入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实行零收费,其他民营经济园实行“扎口”收费。

进一步完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环保、绿化等配套设施,尽快形成集聚效应。

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服务中心,提升园区服务功能。

对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纳税超过1千万元的民营经济园区,由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鼓励支持专业村、专业镇建设。

22、扩大民营企业的价格自主权。

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外,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放开民营企业开办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家政服务、部分社区服务以及托幼、托老服务等价格;放开营利性的个体诊所、私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民营经济开办的已形成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价格;放开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民营企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收购、储存以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23、支持民营企业吸引各类人才。

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淄发[1999]16号)的优惠政策执行。

民营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不限学历,不限生源,可直接到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

国家计划内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民营经济的,派遣期延长为3年,取消1年的见习期,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3年内重新到其他性质单位就业的,办理改派手续。

非国家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劳动或人事代理,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聘用干部手续就业。

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全面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代理范围包括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申报、代办保险等。

同时,在人才交流中心或企业驻地设立集体户口,为民营企业使用外来人口提供落户方便。

24、鼓励吸引外来人员来淄商办厂。

对外来投资者凡符合《关于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淄政发[XX]204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其整户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其子女入托、入学执行与当地居民统一的收费标准。

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包括收购、兼并、控股公有制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在外地投资者中,每年评选一次“突出贡献奖”,由市政府命名表彰。

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法定程序,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25、鼓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

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缴行政性收费,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四、创造良好环境

26、建立和完善综合服务体系。

大力发展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投资创业、对外经贸、市场开拓、企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各类中介机构完全以市场化运作。

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及服务方式,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不得强行干预、指定。

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各行业协会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吸纳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加入工商业联合会和有关协会,但不得强制入会。

执法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办法、管理政策。

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治安管理、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价格管理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平等对待。

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积极为外埠进淄车辆提供方便。

27、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类政策性收费。

结合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没有经过市政府或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不合法收费项目。

新出台收费项目,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

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性收费,地方一律按最低限额收取。

在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民营经济园区、专业市场实行“扎口”收费、分口解缴的管理办法,统一委托主办单位代收。

选择部分园区和企业进行综合收费试点。

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

28、严禁各类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各级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民营业户的合法财产,不得强行改变民营业户财产的权属关系。

严禁向民营业户强制推销各类产品、强行推行税务代理、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

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

在继续实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检查许可证、收费登记卡)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两簿”登记制度。

由市政府统一向各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印发“检查登记簿”和“收费登记簿”,各执法部门的检查、收费都要由执法登记人做好登记。

不在“检查登记簿”和“收费登记簿”上登记的,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可以拒绝缴费、拒绝检查和举报。

对于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党纪政纪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建立民营经济维权服务中心,受理民营企业、个体业户的投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29、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十佳民营企业”、“纳税大户”和为民营经济服务先进部门评选表彰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和群团组织开展的各类综合性评选,如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要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参评。

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适当增加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的比例。

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

30、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严厉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漏税、走私贩私、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的条件。

加大对村霸、路霸、市霸特别是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保护民营企业和个体业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组织领导

31、实行“一把手”工程。

调整充实各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新自挂帅。

配齐配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调度会议、联系点和综合考核等制度,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民营经济工作要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政绩考核和经济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32、建立政策督导和工作质量评价制度。

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出台贯彻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并公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和服务承诺。

建立评议制度。

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基层单位代表、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经营者、个体业主代表,组成评议组,对上述部门服务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评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导评议结果。

3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爱国教育、社会主义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活动,创造健康向上、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业文明,引导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岗、敬业、守法的道路。

积极探索在民营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要积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并经常认真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34、加强统计调查工作。

适应工作要求,不断改革和完善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口径、指标、手段和方法,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监测工作。

每年度对民营经济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建立月度调查制度;对规模以下企业、单位,进行抽样调查,结合情况汇总,进行综合推算,力求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及分布、运行情况。

民营企业要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35、市委、市政府以前有关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6、各区县、高新区可依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

市科技局工作总结

一、今年科技创新情况

预计全市实现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840亿元,增长22%;申请专利7000件,增长12%;启动了42个海外团队引进项目;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1家,总数达到121家。

我市130个项目荣获省科技奖励,占获奖项目总数的39%,其中一等奖16项,占一等奖总数的52%。

我局被科技部评为“全国科技特派员工作先进集体”,市知识产权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授予“全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先进集体”称号,我市被批准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

1.围绕“保增长”,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申报取得新进展。

中科院科仪中心有限公司等单位的“90-65nm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气相沉积设备研发与应用”等5个项目,列入ic装备重大科技专项,申请国家拨款33082万元。

组织机床集团等10余家单位的20多个项目参加数控机床重大专项竞标,其中16个项目有望立项,申请国家拨款1.5亿元。

中低热值燃料r0110燃气轮机研制及其在igcc电站中的工程应用示范项目正式获得科技部立项,已获得国家拨款1.3亿元,浑南新区与中电投合作建立示范电站的协议已签署。

关键技术攻关取得新突破。

在ic装备的薄膜材料制备、光刻、真空获得关键部件、传输部件等领域不断取得进展,6英寸pecvd国产化率超过70%,已实现销售,12英寸pecvd技术攻关正稳步推进。

机床集团实现了国产中高档数控机床应用国产中高档数控系统加工集成电路装备零部件,填补了国内空白。

东软集团研发生产的数字医疗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实现出口。

目前,在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五大领域,我市已有60余项产品达到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促进企业发展的科技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按照“保增长”要求,在科技型企业培育、研发中心建设、国外研发机构引进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纳入《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中,并为12个区、县(市)的51家科技型企业落实补贴经费710万元。

启动了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为防锈包装、嘉华电力、波音饲料、申元气压机等一批企业解决了科技创新难题。

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深入推进。

组织实施了104个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和科研机构累计完成投资7.62亿元。

组织实施了“数字化装备设计制造技术”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项目。

2.围绕促发展,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优化科技金融环境。

出台了《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管理暂行办法》,搭建了高新区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

目前,已有11家企业签订了进入新三板市场协议,5家企业完成了股改,4家企业完成报批准备工作,为我市争取新三板试点城市奠定了良好基础。

棋盘山泗水科技城集合信托债发行准备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已确定营口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新华信托承担信托集合工作,并已正式上报省银监局。

该集合信托债拟发行5000万元,支持绿谷生物公司等5家企业,这种政府引导、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为我市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推动市政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将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分行等方面开展合作。

举办了市科技企业融资项目银政企对接会,华夏银行、浦发银行等12家金融机构及近百家企业代表出席了会议,推介的70多个项目总投资达69.4亿元,资金需求22.7亿元。

优化科技政策法制环境。

《市科技进步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纲领性法规。

《市专利促进条例》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发布了《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启动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制定工作。

围绕高新技术产业会议的筹备,开展了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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