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南气矿职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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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南气矿职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蜀南气矿职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蜀南气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职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一规四法”的要求,依据《西南油气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西南司质〔2013〕63号),结合气矿实际制定了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气矿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内容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气矿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实行分级管理,创造有利于员工职业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气矿HSE管理委员会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
气矿相关科(部)室、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质量安全环保科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气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气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综合管理,包括是否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或申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评价工作;组织评审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报告或设计;督促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2)负责气矿范围内生产场所职业卫生综合管理,包括现场职业病公告专栏以及接害关键点职业危害警示、告知标识的建立;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场所检测;督促职业病防护器材的配备;
(3)负责气矿范围内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组织接害员工开展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提出岗位调整建议;督促体检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员工的职业健康档案;督促各单位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负责组织或督促各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6)负责修订、完善气矿职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二)规划计划科
(1)负责投资类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资金计划;
(2)负责需要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理论文件的提供与技术支持;
(3)负责协助质量安全环保科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委托和进度跟踪。
(三)财务科
负责气矿职业卫生管理的资金支持。
(四)人事科
(1)负责对职业禁忌症人员、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
(2)并负责职业病患者的治疗、疗养、定期复查等措施,并做好动态观察。
(五)基建工程管理部
负责建设项目严格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施工。
(六)各三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生产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并执行气矿职业卫生相关管理计划与安排。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
第六条气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第七条气矿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专篇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八条对国家级核准的需要开展职业卫生评价的工程项目,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提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申报表》,经审查同意后,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对其他项目由气矿自行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评价工作。
第九条气矿组织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进行专家组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随机邀请,人数不得少于3名。
在选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特点。
专家库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应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
第十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收集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资料(专家组评审记录、验收意见、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报告),存入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第十一条气矿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主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对变更内容重新组织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第四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设施和设备,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采取对应的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窜;对噪声源要采取隔音消声降噪措施;对粉尘作业场所应按照革、水、密、风、护、管、教、查的防尘“八字方针”,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
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一)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m3的露天生产场所,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
(二)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m3的封闭生产场所,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和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低于20mg/m3的封闭生产场所,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
(三)大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可能达到或超过5.4mg/m3(2ppm)的生产作业场所应配备便携式二氧化硫检测仪;
(四)大气中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30mg/m3(20ppm)或二氧化硫浓度可能超过13.5mg/m3(5ppm)的生产作业场所及其它有毒气体生产作业场所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重要生产场所还应配备与空气呼吸器配套的空呼充气泵;
(五)涉及增压机、鼓风机、大型机泵等产生噪音的岗位,应配备防噪音耳罩或耳塞;
(六)涉及化学分析、液化石油气、炭黑等对皮肤、呼吸或神经有影响的岗位,应配置相应的手套、防护服、面罩和通风系统。
第十四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第十五条各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气矿范围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各单位负责将检测结果在工作场所公示。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十八条对存在或者产生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说明。
告知说明应当明确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明确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职业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存在《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如实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时上报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收集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申报回执单。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当地安监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另外还应通过培训、公告和个人告知等方式,如实告知员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告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告栏应设置在工作场所入口处等醒目位置;
(二)公告栏应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和检测监测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救援电话等;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完成后,应在收到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在公告栏公布检测及评价结果、检测日期和检测机构名称等;
(四)公告栏应在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保证内容准确完整。
第五章员工健康监护
第二十五条员工健康监护分非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并按气矿安排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员工),或者拟从事有特殊职业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职业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四)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各单位应当在其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在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职业病危害接触人员开展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率必须达到100%。
体检项目应根据职业接害因素,由具备职业健康医疗资质的机构按国家要求制定。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要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及评定由依法取得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四川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时,各单位应组织进行员工个体职业健康评定,并将评定结果进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单位应当每4年组织一次群体职业健康评定。
(一)个体职业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职业健康改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
(二)群体职业健康评定是在个体职业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构成比例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
各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时,应及时上报气矿,由气矿统一组织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复诊和鉴定。
第三十一条对职业禁忌症人员要采取调换工作并脱离所禁忌的作业等预防措施,并做好动态观察。
对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要采取治疗、疗养、调换工作、定期复查等措施,并做好动态观察。
第三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病危害相关时,应立即上报公司,同时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因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住院期间,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三十四条职业病诊断由依法取得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机构确诊。
第三十五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当地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然后依照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
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进行鉴别诊断的,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三十六条女员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按照规定附录列示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执行。
第六章防护经费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将职业健康防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防护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职业病危害治理、控制、消除;
(二)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三)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女职工劳动保护;
(四)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
(五)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各单位负责建立《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三)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附: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
(四)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五)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注:
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信息卡;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五)其他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条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应当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气矿和所属单位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员工应对造成职业卫生管理失控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气矿或所属单位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气矿(集团公司、分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一)建设项目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情况;
(二)未按职业病防护专篇施工的情况;
(三)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未投用而开产的情况;
(四)建设项目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验收的情况;
(五)生产现场缺失职业警示告知标识的情况;
(六)生产现场缺失个人职业病防护器材的情况;
(七)生产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或个人防护器材完整性不高,无法使用的情况;
(八)接害员工未100%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九)未对疑似职业禁忌症、职业病员工组织开展复查或诊断的情况;
(十)未对职业禁忌症员工调换工作岗位脱离禁忌岗位的情况;
(十一)未对确诊职业病员工安排治疗、疗养、调换工作、定期复查等措施的情况;
(十二)各单位未每年组织员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的情况。
其他未涵盖在以上条款内的违规情况,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蜀南气矿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