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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业务个人汽车贷款1201

第二十四章个人汽车贷款

24.1概述

24.1.1定义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人民币贷款。

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汽车指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取得机动车辆注册证明文件的车辆,包括新车和二手车。

其中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用于运输经营以获利的车辆,包括货车、大中型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它营运车型。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1.个人汽车贷款实行“贷款担保,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具体品牌由各一级分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需求确定。

2.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经办行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业化、规模化、效益化原则进行审定,合作汽车经销商由各经办行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附件2-14-1)。

其中,由汽车经销商提供担保的,经销商必须符合建设银行规定的资质标准,并按中国建设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24.1.2对象

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是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4.1.3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2.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有固定详细的住址;

3.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4.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并能够提供有效担保;

5.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6.如所购车辆为商用车,借款人还应具备合法运营资格;

7.如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应具备:

(1)所交易二手车仅限于自用车,且需为在取得二手车合法经营权的经营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不接受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的贷款申请;

(2)具有真实有效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3)所购置二手车产权明晰,可进入市场流通;

(4)所购置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且申请贷款时该车辆仍在年检有效期内,成交价或评估价不低于5万元;

8.建设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4.1.4金额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

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对新车而言,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24.1.5期限

个人汽车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

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汽车贷款可以展期一次,但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24.1.6贷款担保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其他资产抵押、第三方保证等,还可采取在建设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个人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

1.如以第三方保证方式进行担保,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同时提供另外一种担保措施,不接受仅以自然人进行保证的担保方式。

2.不接受仅以车辆作抵押的担保方式申请商用车贷款。

3.如借款人为港、澳、台及外国人,不接受仅以车辆作抵押的担保方式。

24.1.7利率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具体的利率和计、结息办法,可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协商确定。

24.2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阶段。

  

24.2.1受理

24.2.1.1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个人信贷经营部门为个人汽车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并指定经办人员受理业务。

24.2.1.2受理程序

1.提供咨询

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个人汽车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应当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2.资格、条件初审

经办人员在受理借款申请意向后,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借款人以下情况,审慎确定其资信级别:

(1)借款人的职业、收入、居所及稳定性;

(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3)家庭月收入水平及其稳定性。

若借款人属于贷款对象范围和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

协商一致后应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本行或存入本行认可的经销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对不属于贷款对象范围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接受申请

(1)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填写《个人汽车借款申请书》,向经办行正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如下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14-2);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证明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

✧借款人有关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收入证明、纳税凭证、公积金缴存证明、自有房屋出租证明、营运性收入证明等。

以家庭收入偿还贷款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其他成员的身份及收入证明材料;

✧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

✧购车首期款证明;

✧抵押物、质押权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押权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以家庭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应由配偶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以所购车辆作抵押的,经办行应根据总行制定的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信用评定材料;

✧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

✧如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建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卖人的车辆产权证明、所交易车辆《机动车辆登记证》、车辆年检证明等;

✧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到经办行正式受理的时间,一般应控制在2个工作日之内。

24.2.2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对借款人的品行、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手段落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

24.2.2.1调查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个人消费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的经办人员进行调查。

24.2.2.2调查内容

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如以第三方保证方式,则还包括保证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借款人(保证人)应予以配合。

具体内容包括: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

4.核实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情况;

5.申请书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真实。

24.2.2.3形成贷款意见或调查审批报告

1.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事项:

(1)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2)贷款担保情况;

(3)借款所购车辆的性能及用途;

(4)借款所购车辆的市场供求情况。

  其中,在确定担保方式时,应注意:

(1)应尽量选择有利的担保方式。

在有多种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每种方式的安全性、可实现性、实现成本、充足性等做出综合评价,首先应选择存单、凭证式国债等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质押,其次考虑抵押、保证以及其他担保方式。

(2)在同时采取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于《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应在保证合同或分期付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约定保证人对全部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2.贷款经办人员完成调查后,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审批表》(附件2-14-4)上提出贷款意见;对于经营类贷款和借款金额较大的贷款,还需要撰写调查报告,具体要求参见本手册《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经办人员对上述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3.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对于同意提供贷款的,经办人员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审批表》或撰写好的调查报告后,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信贷部门主管复核,对拟同意贷款的,信贷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

对不同意提供贷款的,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24.2.2.4保证保险审查

对于拟投保保险公司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的,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后应当向借款人提供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还款保证保险所需材料清单,并要求借款人将清单所列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审查,以便保险公司确认是否接受其投保。

24.2.3审批

1.合规性审查

经审查发现信贷经营部门送交的各种材料如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合规定,信贷审批部门有权要求其修改和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贷款审查后,对拟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查部门结合信贷规模、资金情况,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倾向性意见,签署姓名、日期后,将贷款调查审批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送交经办行有权审批人。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信贷审批部门将材料返还经办人员,由其退还借款申请人。

2.审批

审批材料主要包括:

(1)个人汽车贷款审批表;

(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贷款资料清单所列材料。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审批表或审批报告及相关材料送交信贷管理部门。

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审查和审批时间一般控制在3个工作日之内。

24.2.4发放

信贷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等手续。

24.2.4.1签订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

1.签订合同

借款和担保合同的填写、签章及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的有关规定。

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预填贷款转存凭证用于贷款的支用。

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账户。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个人汽车贷款通知书》(附件2-14-6),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明材料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

2.登记

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

如当地车辆管理部门未开办车辆抵押登记业务,经办行不得接受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的内容。

3.保险

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贷款经办行。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账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账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建设银行。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关于抵押物、质物保险有关规定。

4.抵押物、质押权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24.2.4.2提款

1.前提条件

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抵押(质)物已办理登记和保险,质物、权利凭证、购车发票和保单已移交经办行保管。

2.贷款支用

前提条件落实后,信贷经办人员通知有权部门签发《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式三联,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联送会计部门作记账凭证的附件,一联留信贷内勤人员归档,一联送借款人,作为通知放款的依据。

提款采取专项支用方式,即由经办行根据客户预先填制的贷转存凭证和借款合同约定,按约定时间将借款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或合作汽车经销商结算账户。

提款时,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五联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签章后,由借款人交会计部门记账。

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通过借款人送交的贷款转存凭证,直接将贷款划入指定账户中。

贷款转账凭证记账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汽车经销商作收账通知,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账登记的依据。

3.台账登记

贷款发放后,信贷部门应及时登记个人汽车贷款台账。

24.2.5检查

24.2.5.1检查时限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应当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监控。

对于未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归还到期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经办行应当了解分析逾期原因,并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书面催收、上门催收、通知担保方、准备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等措施。

同时对于承担贷款保证责任的合作经销商,还要比照对公信贷管理要求,定期对其市场动向、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管理状况等保证人信誉和代偿能力情况进行监控。

以上所有检查结果均应记录在案,并归档保存。

24.2.5.2检查内容

1.借款情况的检查管理:

(1)借款人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资格、收入状况或经营状况等偿债能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3)贷款抵押物或质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4)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与保证能力的变化情况。

2.代保管担保物的检查管理:

经办行应按《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核算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各种担保物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管理部门应不定期进行担保物管理的检查。

24.2.5.3检查结果处理

在检查中如发现下述现象,信贷人员应认定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2.向建设银行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拒绝或阻挠经办行对贷款使用的监督检查;

4.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经办行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5.未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7.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

信贷人员发现上述违约现象时,应向信贷主管汇报,在征得领导的同意下,按合同约定,根据违约性质、金额、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1.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2.借款人未按照计划归还贷款,经办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未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3.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4.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5.实行抵押方式的,经办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行质押方式的,经办行可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清偿贷款;

6.实行第三方保证方式的,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分期还款保证险的,经办行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7.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24.2.6回收

24.2.6.1正常回收

个人汽车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等比)累进(减)还款法及其他约定的还款方式。

还款周期可以按月或按季计算。

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可以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等还款方式。

1.柜台还款:

按借款合同约定,信贷人员要求借款人在每期还款截止日期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还款凭证》一式四联,到会计柜台办理还款手续;还款凭证记账后,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内勤人员归档。

2.委托银行代扣:

对于委托银行执行个贷还款代扣的,银行从借款人约定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按月(季)扣还贷款本息。

24.2.6.2提前回收

1.借款人主动提前还款

经经办行同意,借款人可主动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信贷人员要求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经办行送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提前还款;并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利息按贷款账户当时执行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前归还贷款:

(1)拒绝接受经办行贷后检查的;

(2)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3)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质权的实现,而借款人不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质)押;

(4)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的。

24.2.6.3展期

1.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划按时还款,如果确实无法按照计划偿还贷款,可以申请展期。

借款人须至少提前30天提出延长贷款期限的申请。

经办行须按照审批程序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批。

如延长期限后贷款期限达到新的贷款期限档次,从执行新还款计划开始,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2.在不影响贷款安全前提下,每笔贷款只可以延长一次贷款期限。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对延长期限的贷款应重新落实担保的存续期。

24.2.6.4销户处理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会计部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信贷部门信贷人员要及时确认贷款销户并登记台账。

贷款销户后,对应《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对于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的,信贷人员按规定将代保管的抵押或质押权利证明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协助其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24.2.7 建立信贷资料信息

24.2.7.1个人借款人的信贷资料:

1.借款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

3.所购汽车的型号、价格与用途;

4.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

5.贷款催收记录;

6.借款人从其它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情况;

7.对于发放的个人商用汽车贷款,还应增加商用车运营行业的发展状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8.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24.2.7.2经销商信贷资料

1.经销商名称、法人代表身份及资信情况、营业地址;

2.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3.业务合作协议;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5.经销商所销汽车的代理资格;

6.经销商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分析报告;

7.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24.2.7.3再交易车信息

对于经办二手车贷款的,经办行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计算体系。

24.2.8贷款日常风险管理

1.经办行应建立个人贷款组合监控系统,对个人借款人进行定期的贷款行为检查和个人资信评价,控制因一人多贷导致的潜在风险;并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按照内部贷款分类原则,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客户贷款的风险级别。

2.经办行发放的抵押方式贷款,应定期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严格设定抵押率上限。

3.经办行发放的保证方式贷款,应定期对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担保借款人还款情况、保证金缴存比例、贷款保证额度等信息进行检查。

4.经办行发放的保险公司履约还款保证保险方式贷款,应根据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约定,准确及时地获取所需的各项业务资料。

24.2.9 不良贷款管理

1.借款人当期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金额还款的,信贷人员在还款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发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催还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同时抄送贷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

会计部门于还款截止日次日将当月应还款金额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及回执由信贷内勤人员归档。

借款人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该借款人全部未还贷款应认定为不良贷款。

2.借款人连续两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还款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通过依法处分抵押或质押权利,收回贷款本息;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全部贷款本息。

24.2.10 档案资料管理

1.经办行应当按照建设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资料。

2.贷款资料包括:

借款人申请材料、调查审批表、借款合同及相应承诺书、各类会计凭证、通知书等,具体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办理。

 

附件2-24-1

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中国建设银行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汽车贷款实施细则》,经友好协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营销资金通过甲方结算。

三、对同意发放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人,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个人汽车贷款通知书》。

四、乙方收到《个人汽车贷款通知书》后,应当协同借款人办理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车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七、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

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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