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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一、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㈠考勤制度

⒈各科室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经审批后的各类假条送交考核办及人事科。

⒉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⒊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批准过期不返者及私自利用轮休假、借假。

一律按旷工论处,借假者的假期同时取消。

㈡请假手续

⒈职工凡因病、事、产、婚丧等需请假者,一律按规定自己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电话请假无效(急诊例外)。

⒉各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又不离开市区者,由医务科批准。

1天以上或离开市区者,报分管院长批准。

⒊职能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以内,报人事科备案,1天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

⒋其他各类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三天者,必须填写《请假单》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⒌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次日补办,逾期不办按旷工处理。

⒍假期满后一般不予续假,确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于假期未满之前申明理由(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院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⒎外出进修学习、出国进修、探亲等,离院一个月以上者,离院前和返院后到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

㈢请假范围

⒈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专科医生(中级职称以上医师)开据病休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息,其他证明无效。

病假期满如病情未愈或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必须持有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于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病假的工资、工龄及福利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病假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工资照发。

③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含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按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上班后需试工作两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前后病假仍将连续计算。

⑤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⑥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医院的生活福利待遇。

⒉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

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③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

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以探亲假处理。

⒊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

往返途中时间除外,每天工作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⒋婚假:

①男女双方均在滁州市工作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者婚假7天含路程假。

按规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者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②凡一方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再婚,初婚一方可以享受婚假23天,再婚一方享受婚假3天。

⒌事假: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不再给事假。

当年休假已用完,又有急事必须亲自去处理者,可请事假。

不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

事假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周。

⒍探亲假:

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年初即应有计划的给予合理安排。

探配偶假:

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

探望父母假:

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

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

②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下半年转正,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③职工配偶的住处距职工的住处在2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条件不便利,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半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④产妇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⑤一方在外地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由对方利用寒暑假探亲,确需我院配偶前去探亲的,应由对方研究生单位出具证明。

⑥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者,配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一般不再保留公职,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⑦当年结婚者,不再享受本年度探望配偶假。

⑧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内,工资照发。

⒎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系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处理后事者,可以请丧假,市内丧假3天,外地丧假7天(含路程),工资照发。

⒏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⒐公假:

在工作岗位发生意外致伤,经所在科室和有关人员鉴定,确系因公致伤,经医师证明需要休息者,可按公假对待,但不予工伤处理。

因工致伤需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上班时间非因公致伤或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而致伤者,不予公假对待。

⒑专职从事放射线(包括同位素和钴60)工作人员休假:

从事放射线工作的每人每年休假三周,从事钴60和同位素工作者,每人每年休假四周。

⒒其他

①外出进修学习,进修期间不再补年休假。

凡进修期间从未请过假者,返院后可酌情给予5—7天休息。

②调进、调出人员,单身职工给假3—5天办理有关手续。

携带家眷需搬家者,酌情给事假7—10天。

③职工本人搬家,应用年休假时间,无休假,科室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假1—3天。

上术各种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㈣注意事项

⒈各科室护士长(或专门负责考勤人员)每月初将上月考勤表报考核办。

⒉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各级人员当年假期,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⒊职工加班补休,一般不得累积计算。

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补休者,最多可累计半个月,每次连续不得超过一周。

补休跨年度作废。

二、人事科工作制度

⒈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各科人员的编制及负责各类人员的调配。

承办各类人员引进的具体工作。

⒉经常深入科室,负责全院各类人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⒊根据医院医、教、研发展的需要,与医务科、护理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养和深造,并对干部和工人提出使用和提拔的意见。

⒋负责办理全院职工技术职称晋升、聘任工作。

⒌负责办理全院职工的工资调整及各种劳保福利工作。

⒍认真执行和检查医院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负责全院职工的考勤统计。

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院工作人员的请假、销假、离休、退休、退职、辞职、调配、任免、奖惩等工作。

⒏按国家规定,办理合同制人员的合同鉴定及各类保险。

⒐管理全院职工的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借阅、传递、催要、整理等工作。

⒑搞好人事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⒒处理人事方面来信、来访。

⒓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工作,以便得到领导对人事工作的指导。

三、人事科科长职责

⒈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员调出、调入和招聘工作。

⒉熟练掌握干部业务、组织能力和思想政治情况,提出提拔、配备、使用意见。

⒊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对全院职工的考核、考勤、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意见。

⒋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离退休及退职工作。

⒌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全院的人事统计、人员鉴定工作。

⒎做好毕业生的工作分配和职工定级定职工作。

⒏做好全院职工的休假管理工作。

做好有关福利工作。

检查督促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⒐副科长协助科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人事科工作人员职责

⒈在科长、副科长领导下,进行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工资调整、晋级工作。

⒉负责全院职工考勤管理及考勤表汇总、整理,核发保健津贴、午餐费、福利费等工作。

⒊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负责以考代评技术专业考试的报名、审查、呈报工作。

⒋负责全院职工的社会保险。

⒌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及档案传递登记工作。

五、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⒈严格执行《查阅档案规定》,认真做好档案借阅、归还、登记手续。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档案,凡需借出院外时均由科负责人签字。

⒉加强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档案管理的安全工作。

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室。

⒊职工档案均应登记造册或建卡,每年按登记册或卡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⒋及时做好档案的传递催要,做到人员调动及时转递档案。

⒌协调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入党、入团、审干、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工资调整、离退休、奖励及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材料,不断做好档案清理和装订工作。

⒍对已清理要装订或需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组织复核、鉴别、清理工作,以防有误。

⒎取送档案,不准去公共场所,不准带档案回家,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若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⒏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清点和移交手续。

六、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党的组织和干部管理制度选拔、调配和使用干部。

⒉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把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⒊选拔、任用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⒋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准备。

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如果讨论中原拟定人员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⒌党委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意见,未经考察的人选,党委会议不予讨论,党委讨论任用、提拔干部时,凡涉及党委成员的家属、子女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干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使用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对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院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上始终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引进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良好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既要有正确的原则,又要有体现和支撑原则的运行机制。

㈠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⒈定岗定编

实施科技兴院和深化医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医院发展的活力,对行政后勤科室在浓缩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动态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科室、优势学科给予一定的倾斜,探索一种有效的良性运行机制。

⒉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原则。

⒊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1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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