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税收增长与税收流失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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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税收增长与税收流失分析

第六讲税收增长与税收流失分析

一、财政收入(税收)增长高于GDP增长的原因

(一)价格因素和统计口径差异

1.名义增长和实际增长的差别

经济增长率是对GDP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实际增长,而财政(税收)收入是按现价计算的名义增长。

当物价稳定时,名义增长与实际增长相差不大;当物价涨幅较大时,两者差别较大。

2006年中国税收收入增幅是GDP增幅的2倍左右,2007年税收收入增幅是GDP增幅的3倍左右,原因之一是由于价格因素和统计口径差异等造成的。

税收按照现价计算,经济增长率按不变价格计算。

2006年全国共入库税款达到37636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1.9%,增收6770亿元。

2006年GDP按照不变价预计增长10.5%,如果考虑价格因素,按照现价计算,则增长率为14.7%。

2007年GDP名义增长率为17%,实际增长率为11.4%,财政收入名义增长率为32.36%,而实际增长率为26.08%。

2.统计口径不同

首先,我国税收政策包括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规定,所以财政收入中包括部分先期计入而后期退还的收入;也不排除部分地方政府虚报财政收入而获取中央财政补贴,造成财政收入的“虚增”。

其次,我国没有将股票交易、房地产二手交易等带来较高税收的虚拟经济活动以及某些产生大量税收的新兴行业纳入GDP的统计范围,造成GDP的“虚减”。

3.价格上涨的影响

当价格上涨时,财政收入的增量中还存在着价格再分配的部分,具体分三种情况:

一是通货膨胀税部分,是由通过膨胀这种客观的货币现象导致。

二是产品比价变动部分,当出现结构性物价上涨时,财源分布就会改变,可能导致财政收入增加。

三是税制结构受物价影响部分,对于采取比例税率的流转税来说,税收收入的增长率等同于物价上涨率,财政收入只有名义增长,而不会有实际增长;对于采取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来说,物价上涨会提升税率档次,财政收入会出现名义、实际双增长。

2007年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受价格因素的影响很大。

首先,2007年我国出现了结构性物价上涨,能源、原材料、食品、房地产价格上涨较快,从而拉动相关税收收入大幅增加。

其次,我国现行税制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实现了财政收入名义增长和实际增长。

(二)结构差异

1.税收收入和GDP的结构不同

不同税种的税基增长与GDP的增长有比较大的差异。

GDP是由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组成的,通常第一产业增加值比较低,相应的第二、三次产业增加值增幅远远高于GDP增幅。

2006年三个产业现价增加值分别增长7.2%、18.1%和13.0%;2007年三个产业现价增加值分别增长16.9%、17.1%和16.1%,第二、三次产业增幅高于GDP的增长。

国家税收主要来源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一些主要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GDP的数据不会重复计算,但部分税种的税基可能重复

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制可以重复征税。

占中国税收收入比重相当大的增值税对应的是工业增加值和商业增加值。

如2006年工业增加值现价增长是18.1%左右,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现价增长更高,相应的工业增值税增长20%左右,对税收的拉动作用很大。

    2006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是25%左右,相应带动建材行业、建筑安装行业、房地产行业均保持较快增长。

这些行业的营业税收入2006年增长21%。

2006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进口增长20%左右,进口环节增值税增长17.7%。

    按不变价计算,相对于GDP增幅,增值税收入增幅高出10个百分点,进口环节税收高出7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高出19个百分点,营业税高出10多个百分点。

总的税收收入增幅自然就比较高。

3.外贸进出口对GDP增长的影响以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完全不同

国家统计局在核算GDP时采用进出口净值,即扣除进口商品服务额,但进出口对税收都是增加项目。

进口增长有利于税收收入的增加:

进口贸易增加了,进口环节税就随之增加,而进口增加越多,核算GDP时扣除的部分就越多。

(三)税制原因

目前的大部分税制是1993年前后制定的,当时税制设计时有抑制经济过热的意向,同时也考虑了征管的难度,因而主要税种的税率都较高,在近年来税收征收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税收自然高速增长。

中国部分税种采用累进税率制度,对税收增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比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相应缴税也多。

(四)税收稽查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加强税源监控,加强税务稽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查补偷漏的税款。

2006年税务部门查补税款370亿元,同时大量清缴历史上的欠税,增加了税收收入。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强化了转让二手房等财产转让所得税的征管,加强征管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造成的减收。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各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征收管理力度较往年显著加强。

在税费改革方面,继续推进“费改税”,加大清理税外收费力度。

这些措施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

    

二、常见税收流失形式分析

所谓税收流失,是指各类税收行为主体,以违反现行税法或违背现行税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导致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收额的各种行为和现象的总称。

(一)偷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帐凭证,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都属于偷税。

简单地说,偷税是纳税人使用非法手段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我们也称之为逃税,或者称为偷逃税。

(二)漏税

纳税人由于不知道或者不熟悉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由于工作中粗心大意和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无意识地不缴税和少缴税。

(三)骗税

违反国家税收法律,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妨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主要指骗取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的行为。

(四)抗税

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一是拒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滞纳金;二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抵制缴纳税款;三是拒绝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四是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五是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殴打侮辱税务人员。

(五)欠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六)避税

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按其特征可划分为国内避税和国际避税。

(七)越权减免或任意减免

税收优惠和减免是指税法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情况,或为了实现某些特殊的扶持目的而给予减免税收负担的各种优惠规定。

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层税务部门,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为了本地方、本部门的利益,擅自越权给纳税人减免优惠,这必然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造成税收流失。

(八)税务人员违规导致税收收入减少

这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即实际工作中所谓的“吃税”和“包税”。

所谓“吃税”是指极少数税务人员贪赃枉法,利用各种手段侵吞税款、损公肥私的行为以及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偷逃国家税收的行为。

所谓“包税”,是指某些地方和税务部门采用承包税收定额的方法来计算应征税额,使得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缴税款,国外把这种现象称为税收低估。

三、我国税收流失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分析

税收流失是指在一定的税收制度条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税款。

税收流失主要包括“地上经济”中存在的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避税、欠税造成的税收流失和制度不完善、征管效率低及处于政府有效控制之外的“地下经济”(又称“非法经济”)的税收流失以及因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费挤税造成的税收流失。

(一)税收流失问题的表现

1.从企业内部角度来看

(1)偷逃税款是主要目的

据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我国私营个体户偷税面达80%,集体企业偷税面达5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偷税面为60%,国有企业偷税面也不低于40%。

有人测算,全国每年税收损失约在500亿元以上。

此外还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数额也很惊人。

如2003年~2005年,北京市地税局从对11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共发现有问题企业725家,有问题率为66%。

其中千万元以上案件24个,总计追缴税款达10.05亿元。

(2)出口骗税是常用方式

出口骗税对象已从高价值、高税率的产品发展到普通产品,出口骗税组织从少数出口企业发展到专业骗税团伙,出口骗税手段从简单化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国家每年因被骗出口退税的损失是巨大的。

如2004年全国偷逃税款最大的走私牛皮案,广东省东莞市虎门路东铭盛厂涉嫌在2000年3月至2003年9月期间,利用“保税进口指标”大做文章,通过伪报出口、代人进口、购买保税指标、“来回货”等手段,非法走私牛皮等货物,偷逃税款达3.2亿余元之巨。

(3)虚假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实是惯用手段

首先,企业违规核算。

不列或少列收入,推迟确认收入;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或多列费用、成本;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从而少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有的企业与税务部门、地方政府的利益勾结,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少缴税款。

2.从政府管理角度来看

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当期政绩的考虑,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等现象,造成税收流失。

其主要表现为:

(1)滥用税式支出

目前,政策性减免税越来越多,税基受到严重侵蚀;各地对扶持性和困难性减免的审批尺度不一,操作上的随意性很大。

(2)以费挤税日益膨胀

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应有的分配制度不健全,以费挤税,导致财政分配中非税收入大于税收收入,加重了企业、个人负担,使税源减少,使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受到打击,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3.从网上贸易角度来看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上贸易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新模式。

由于网上贸易的商品交易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及支付方式等都与传统的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征税,已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是征管严重缺位。

网上贸易的迅速发展,相应的征税政策没有及时地从立法角度做出法规来规范约束企业的网上交易,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缺位,致使税款流失。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2004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近100亿元。

二是稽查难度加大。

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是网上贸易的主要特征。

其是通过电子凭证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制凭据,税务机关无法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致使税款流失。

(二)偷逃税款的内在动因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纳税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必然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来做出相应的决策。

对于纳税人而言,一方面偷税漏税增加了可支配收入;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被税务机关查出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惩罚。

纳税人在做出是否偷税的决策时,必然要在偷税所取得的收益和可能支付的成本之间进行比较,以确定偷税款最终可能取得的预期报酬。

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纳税人才会选择偷税。

可以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偷税的预期报酬(U)=偷税预期收益(R)-偷税预期成本(C)

现假设逃税被发现的概率为P(0<P<1),未被发现的概率为1-P,逃税的预期收益为R,逃税费用为C1,被发现的惩罚为C2,所缴纳的滞纳金为C3。

那么,逃税的预期报酬为:

U=P[R-(R+C1+C2+C3)]+(1-P)(R-C1)

=(1-P)R-[C1+P(C2+C3)]

于是,当(1-P)R-[C1+P(C2+C3)]>0,即R>[C1+P(C2+C3)]/(1-P)时,逃税有利可图,纳税人很可能会选择逃税。

当(1-P)R-[C1+P(C2+C3)]<0,即R<[C1+P(C2+C3)]/(1-P)时,逃税得不偿失,纳税人将放弃逃税。

当(1-P)R-[C1+P(C2+C3)]=0,即R=[C1+P(C2+C3)]/(1-P)时,逃税得失相当,纳税人将放弃逃税。

可见,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即当R>[C1+P(C2+C3)]/(1-P)时,纳税人偷逃税款有利可图,纳税人才会选择逃税。

由于R的数值可看作基本不变,因此,P、C1、C2、C3的数值越大,U的数值越小,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动机也就越小;反之,若U的数值越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动机也就越大。

设C1=k1R(0<k1<1),C2=k2R(k2>1),C3=k3R(0<k3<1),则当

P<(1-k1)/(1+k2+k3)

时,纳税人选择逃税;反之,纳税人放弃逃税。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如果税收稽查面太窄,税收处罚太轻,纳税人就会在利益驱动下产生偷税冲动。

(三)税收流失的外部原因

1.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许多企业界纳税人甚至是依靠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于自我约束意识的缺位及对纳税政策的不理解,在税收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意无意造成税收流失。

据统计,目前我国约有99%的税收收入是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入库的。

而由于部分纳税人对税法缺乏了解,纳税意识淡薄等,使得纳税人会通过瞒报收入,虚列、多列成本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额等途径来少缴企业所得税;通过混淆货物的外销和内销划分、虚增消费税免税额或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等方式来少缴消费税和增值税;通过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进行虚假申报来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凡此种种造成了税收的严重流失。

2.税收制度缺陷

尽管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但却明显具有阶段性、过渡性的特点。

新税制由于在税种设置上缺乏通盘考虑,部分税种在系统性、协调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上“先天不足”,而且主要税种税收负担较重。

如增值税税制设计明显超越我国社会发展水平,生产型增值税负担较重,不仅征管难度大,征管成本高,而且极易成为违法分子偷、逃、骗税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高收入者如果据实纳税,则税负太重。

此外,税制设计跟不上经济结构、税源结构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出现所谓税收“真空”。

如个人网上交易,企业改制购并,资本增值等等。

3.地方政府非法干预

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使得在局部利益的驱使下,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出现轻税重费、“藏富于民”、越权减免税等现象,造成税收流失。

三、涉外税收流失

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0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50万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

2004年度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纳税百强贡献税收为627.77亿元,仅与2003年的627.65亿元基本持平,而且入围门槛还由上年度的2.21亿元下降为2.02亿元。

此外,纳税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也从2003年的14家下降到10家。

2005年1至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不升反降3.5%。

在华外企避税非常严重,很多企业长亏不倒,越亏越投资。

我国对转让定价认识不深导致外企避税现象普遍。

转让定价等避税现象发展比较快,我国税收立法速度慢,跟不上实际情况;国内反避税专业队伍的形成很慢,全国专职从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到300人;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面对外部信息要求非常高,而这一信息的收集目前在税务系统才刚刚开始建立。

跨国纳税人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利用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税收的行为是国际避税。

避税的目的是税负最低化,利润最大化。

避税的方式通常是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即“利往低处流”,将成本、费用从低税区转移到高税区,即“费往高处走”。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段:

(一)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交易)。

它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

这种价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场供求,而只服从于公司整体利润的要求。

这是外商在我国避税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的一种手段。

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品购销

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即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而外商投资企业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中方对国际市场的行情又不十分了解,从而为外商在商品购销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使转让定价成为外商规避我国税收的一种最有效、最便利的手段。

2.提供劳务

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无偿或低价劳务,劳务成本由外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境外母公司向有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务则人为抬高劳务费价格,使外商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利润。

3.融通资金

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许多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而是采用高利率,从而人为地加大了外商企业的利息成本,并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4.提供设备

一种情况是外商以设备作为股本投资,在设备作价时,将预期利润计入设备成本价格,提高设备的价格。

另一种情况是设备的发票往往由外方经营者的国外公司开具,而不是由设备的制造厂或供应商开具,从而使外商随意高报设备价格。

而外商抬高设备价格,一方面可使企业多提折旧,冲减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使外方以较少的实际投入占有合资企业较大的股权比重和较多的税后利润。

在境外关联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出租设备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往往以提高租金的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跨国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以贷款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税收政策规定对于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通常允许作为企业的费用扣除,而企业分配股息属于对税后利润的分配,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样境外母公司往往以贷款代替股本金的做法,就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

(三)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预提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有技术等工业知识产权所得到特许权使用费要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往往与设备投资同时进行。

为了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工业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价格,不在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此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四)利用“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这一税收优惠待遇,在“两免三减半”五年税收优惠结束后,又投资举办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把老企业的业务转移给这个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便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而老企业由于不再开展业务,也就不在盈利,也不必纳税。

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投产以后刚开始一直亏损,五六年以后才开始盈利进入“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等五年税收优惠期一过,开始进入正常纳税期时,便将老企业注销,再重新举办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老企业实际经营期已满10年,所以注销老企业也不用补缴在税收优惠期内已被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款,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五)避税渠道之一:

“避税天堂”维京群岛

  英属维京群岛(BVI)号称“避税天堂”,BVI对于公司的设立和监管十分宽松,在那里设立公司几乎没有税负。

据统计,BVI目前已是中国第二大外商投资来源地,而其中相当部分是来自中国的“出口转内销”,据香港殷诚国际公司统计,60多万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企业中,大约近20万家与中国企业有关。

  中国企业到BVI注册的四种动机。

  首先是避税需求。

其中避税的意图方式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利用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在BVI注册一个公司之后,再到中国来投资,这样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内享受中国的优惠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利用在BVI的壳公司,大量制造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利润转移到壳公司,而在BVI的壳公司几乎不用交税,这样就间接地逃避了税负、提高了公司利润。

  其次是上市需求。

由于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和机制,导致普通的民营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常困难。

而到海外上市也存在非常大的障碍,因为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的审批手续非常繁杂和严格,普通的民营企业对于能否走完这些程序信心不足,另外证券法规对于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融资规定的门槛也非常高。

在这种直接上市无门的情况下,众多民营企业不惜违规操作,避开国内的种种规定,将境内公司的资产通过各种渠道转移到BVI或者百慕大群岛的壳公司,然后再到海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是转移资产。

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开放,金融监管十分严厉,民营企业做到了一定规模之后,资金的运用上就会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外汇方面,因此许多民营企业为了获得更灵活的经营条件,往往选择将资产转移到监管宽松的BVI、百慕大群岛和香港等地。

  第四则是洗钱需求。

在BVI和其他一些地方,对于公司注册的条件非常低,1元钱就可以注册成立公司,而且对公司的资产不加监管。

对于一些资产来历不明和合法性有问题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到这些地方洗钱也非常容易,而且在中国和这些地方没有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协议的情况下,洗钱过程中的风险极低,这也正是中国要加强与BVI合作,进行反洗钱和监管的原因。

  

四、税负分析

(一)税收负担轻,非税负担重

2007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8.5%,负担并不重。

但非税负担可能与税收负担基本相当,全部负担较重。

(二)实际税负轻,名义税负重

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收,名义税负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收。

从税法规定的税率来看,税负的确不轻。

如增值税税率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达到23%;再如个人所得税的最高档税率高达45%。

这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确实偏高。

但实际承担的税负却要轻得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征管能力跟不上,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

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名义费率为28%,实际只有21%左右。

(三)外资企业负担轻,内资企业负担重

至现在,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收制度依然不同,除了在一些小的税种上有差异以外,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适用税率、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都有差异,这使得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远远重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

现在外资企业的规模已经很大,它们在进出口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超过50%,但其提供的所得税收入不及内资企业所得税的1/3。

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的轻税负必然导致内资企业的税负大大加重。

(四)家庭部门负担轻,企业部门负担重

如果把国民经济划作三个部门:

企业部门、家庭部门和政府部门,政府部门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部门。

尽管个人所得税这些年快速增长,2007年为3185亿元,但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仅6.44%,占GDP1.29%。

这说明,我国的税收主要由企业部门来缴纳,家庭部门承担的较少。

这种状况是由经济发展阶段及其相应的税制结构决定的,不能被断定为是好还是不好。

(五)名义宏观税负轻,实际微观负担重

无论从税收收入还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都比较适宜,但企业的总体负担沉重。

企业微观税负:

《福布斯》的“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调查,度量世界52个国家及地区雇主及雇员的综合税务负担,所用指标有5个,即公司所得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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