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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教案

体育法学教案

第一章体育法学概述

主要内容

●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与意义

●体育法的本质和特征

●体育法的产生和发

重点

体育法的本质和特征

难点

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与意义

一、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体育法与体育法学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体育法是指为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正常的体育秩序、发展体育事业,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一定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当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许许多多行业的部门法律、法规,就产生了某一部门特定研究对象的法律学科。

体育法学的产生以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条件。

体育法学正是在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了体育法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无体育法学可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一方面加强体育行政管理,另一方面不断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使体育事业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法制管理的轨道,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的体育法律、法规。

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

从新中国成立到1994年底,国家体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就有523项,其中455项是近十几年制定的,占体育法规、规章总数的87%。

1995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家体委也制定了《关于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

特别是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一部来之不易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是以法治体的重要纲领。

在本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专家学者开始深入进行体育法学的研究,成立了体育法学学会。

国家体委相继成立了法规处、政策法规司,体育法学研究有了进一步发展。

一批学者、体育管理干部撰写了一批体育法学论文;有些体育高等院校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

体育法学研究队伍不断扩大,研究工作逐步深入。

总之,体育法是体育法学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体育法学的不断深入研究,又为体育法制的更加完善和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科学,也有它自己的特殊矛盾和特殊本质。

这种特殊的矛盾,就是通过体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确定了他们受国家保护的法定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这种由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联系起来的人们(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之间的关系就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产物。

(二)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体育活动中,体育各部门之间、体育各部门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人与人之间、各部门与人之间都会产生一定的关系,如何规定和调整这些关系,除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外,更重要的是要运用法律手段。

而法律手段的运用和实现,是依靠体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完成的。

只有制定出一定的体育法律,确定出人们之间在体育活动中应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才能解决各种矛盾,保障和推动体育事业向前发展。

另外,体育法的产生、本质、任务和作用,体育法的制定、颁布以及如何对体育活动实行法律调节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发展、变化,又是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的,它有自己的发展趋势和基本过程。

作为一门科学,只有研究相应的现象所服从的客观规律和这些现象的发展所依据的法律时,才是真正的科学。

因此,体育法学是一门研究体育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它包括体育法律、法规,体育法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体育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有关的规定、观点和学说;体育法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及其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体育立法的实践和经验;国外体育法学理论、立法实践及实施的情况等等。

二、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方法

●分析、比较的方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三、体育法学研究的意义

●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体育法制

●有利于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

●有利于促进体育国际交流

●有利于加强体育法学自身的建

课后思考

如何理解体育法学的研究有利于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体育法的本质和特征

课前思考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能产生体育法和体育法学?

二、体育法的本质

(一)体育法的本质

●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体育领域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

●体育法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体育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在体育领域的共同的根本意志。

二)我国体育法的本质特点

体育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在体育领域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为少数剥削阶级服务。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因此,我国的体育法与剥削阶级国家体育法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体育法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2.执法与守法的一致性。

3.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4.体育自身发展与体育目的的一致性。

课后思考

体育自身发展与体育目的的一致性的特点是如何体现的?

三、体育法的特征

(一)体育法具有法的基本特征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中表现出来的。

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普遍约束性和程序性。

(二)体育法的个性特征

1.体育法以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发展为根本宗旨。

这是体育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标志。

世界各国体育法都把增强人民体质,培养人的良好意志品质,促进社会发展作为其根本目标。

2.体育法中贯穿着体育精神,是体育道德规范的法制化。

各国体育法都把体育精神贯穿于其中,使得‘和平、友谊、团结、进步”的旗帜在国际体育领域高高飘扬。

公平竞争、尊重对手、禁止服用违禁药物提高运动成绩等已被许多国家列人其体育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也于2004年1月13日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

3.体育法具有多种调节手段和法律责任形式。

体育法调节一定体育社会关系的手段不是单一的形式,而是多种调节手段并用。

在体育法中,涉及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刑法、民法等方面的有关方面的问题,这些法律的调节手段都可以为体育法调节手段所用。

因此体育法中承担责任的形式就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等。

四、体育法的作用

体育法的作用是指体育法对人们的体育行为、与体育有关的社会生活或体育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体育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

●社会功能

★保障作用★限制作用★调节作用★促进作用

课后思考

体育法的社会功能是指为实现一定社会的体育目的和借助体育手段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它的保障作用是如何发挥的?

课外阅读与讨论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哪些国家颁布了体育法?

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哪些国家?

●我国体育立法情况是怎样的?

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第三节体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主要内容

v●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v●案例分析

重点

v体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难点

v案例分析。

一、体育法的产生

体育法是随着科学文化的进步、体育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

它是国家意志在体育领域中的反映,是国家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体育法的产生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体育运动中习惯性规范阶段

●体育运动中的章程规则阶段

●体育法规与体育法律形成阶段

(一)体育运动中习惯性规范阶段

每一个体育运动项目的产生,都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参与运动的每一个人共同遵守的约定经不断地改进,逐渐形成了体育运动中的习惯性规范。

在原始社会一些生产较为发达的部落中,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舞蹈。

称得上我国较早期的有文字记载的习惯性规范。

一、体育法的产生

《吕氏春秋古乐》所记载的“三人操牛尾,报足以歌入葵”即为人们的庆祝活动或祭神的舞蹈。

击壤是我国最早的一项练习投准的娱乐活动。

“帝之尧之世,天下太和,百姓无事,有八九十老人击壤而歌”(晋代皇甫《帝王世纪》所载),讲的即是此项活动。

在《荆楚岁时记》中也将其活动方式约定为“将伐。

先侧一壤于地,遥于三四一十步,以手中壤击之,中者为上,古野老之戏也”。

自先秦以来,我国古代的体育活动,都是与劳动、娱乐、军事、教育及理论的需要相联系,并进而对人们提出约束令其遵循,久而久之即形成了习惯性规范。

即便在现代社会中,存在于民间的大量的体育活动,也有许多是靠习惯性规范来约定的。

比如:

跳绳、荡秋干、扭秧歌等均属于这类。

所以说,每一项体育活动及其约定、规则的出现都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发展过程,都渊源于习惯性规范。

(二)体育运动中的章程规则阶段

思考与讨论

“蹴鞠”这项活动,在战国时期即已出现,当时齐国有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开始即有蹴鞠游戏了。

到了汉代该项活动遍及大街小巷,后来由于军制演变,步兵大量兴起,蹴鞠又作为士兵练习体质、体能和意志的手段受到重视。

汉末三国之际,蹴鞠活动不但开展较为普遍,而且出现了有关蹴鞠的用具、场地、队长、裁判、比赛规则、裁判员和运动员的道德作风等方面的内容,这反映了当时的蹴鞠竞赛活动已有了初步的规章制度可循。

到了宋代蹴鞠活动尤盛,从宫廷到民间蓬勃开展起来,与此同时,在比赛用具、场地、裁判、规则等方面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完善,具备了现代足球运动项目章程、规则的雏形。

这说明了什么?

人类早期的体育活动同军事、教育是结合在一起的,还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文化活动系统,统治阶级为了使体育活动能为本阶级服务,把体育活动作为文化教育的内容和工具,通过国家机关把一些有利于自己统治的规则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

最初尚未形成一般的行为规则,早期体育活动规则、章程多出于对军事、教育和社会伦理的需要而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法规逐渐产生,从而由个别调整转变为一般调整。

结论

在体育活动发展过程中,其法规一般都是由比较简单、较为零散,而且以不成文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后采才逐渐从提倡或禁止的过程中发展为比较明确的成文法规。

(三)体育法规与体育法律形成阶段

思考早期成文法有何特点?

各类法规、法律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人类最早的法律是国家对某些习惯的认可,被赋予法律效力,由此发展而来的早期成文法均属诸法合体,在法律条文方面缺乏严密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较早的一些著名法典所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都是十分广泛的,而对体育关系和行为的一些规定也散见其中。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古希腊的《梭伦法典》

●古印度的《摩伦法典》

●中国的《唐律》、《习射令》

结论

早期的体育法令大多是在出于军事或伦理需要而颁布的政令之中,显得零散而不系统,这反映了体育本身还未派生成为独立的文化活动实体,社会对体育活动的管理是自发的,没有形成一种单独的国家事务。

在阶级社会中,体育活动已经失去了原始体育的全民性质,成了部分社会成员的一种特权,早期的体育法令就是为了保护这种秩序服务的。

体育法规是随着近代体育的形成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在中世纪后期,城市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和活跃.统治阶级对体育的需求不断增多,同时对其干预的程度也日益加大。

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到十八世纪后期,近代体育思想已基本形成。

十九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相继成功之后,体育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与教育一同在资产阶级国家的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和肯定,国家对教育日益增加干预,终于导致了单独体育法规的产生。

演化

近代最初的体育法规主要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法令。

国家以法律和法令的形式对学校体育作出全面的规定,表明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管理体育正在成为国家行政事务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表明了体育在学校中重要地位的确立。

随着现代体育发展更加普及化和科学化,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各国体育立法已不局限于学校的范畴,逐渐发展为带有综合性质的体育基本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欧洲不少国家颁布了体育法,其内容涉及到体育的目的、行政机构与体育组织、经费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体育运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趋势更加突出,体育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正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正以全社会的规模向终身体育和全民健身方向发展。

从60年代以来,各国又一次掀起了体育立法的热潮,许多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自己的体育法。

二、现代各国体育立法概况

现代体育发展的总趋势是更加普及和科学化,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和高水平化。

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体育立法,并逐渐发展为带有体育宪法性质的综合性的体育基本法。

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一些欧洲国家先后颁布了体育法,其中较重要的有法国、英国、德国等。

体育法的内容一般包括对体育的目的、行政机构、体育组织和经费等方面的规定。

当时德国由于希特勒的独裁和军事扩张政策,所以使得德国的体育法突出强调了军事体育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体育运动的科学化和社会化趋势更加突出,体育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泛的开展。

如今,体育竞赛已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斗争,越来越激烈紧张,成为不同制度的国家争强竟胜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促进体育的迅速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在国际体育竟赛中获得好成绩,各国都重视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竟争能力,保持在世界体育中的领先地位。

在各种各样的措施中,加强体育立法是普遍受到重视的一项。

典型事例

从60年代到80年代,许多国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本国的体育法。

●美国1978年11月由第九十五届国会通过了《业余体育法》

●罗马尼亚7967年通过了《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发展体育运动法》

●日本1961年颁布了《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

●法国在1975年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并由总统颁布了《法国发展体育运动法》。

●还有西班牙、瑞士、阿根廷、古巴等许多国家也颁布了本国的体育法。

表明

当代各国都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体育事务,调节体育关系,促进体育运动的发展。

体育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不但反映了人类共同文化的超越民族和意识形态差异的特点,同时也鲜明地反映出它所赖以产生的国家的性质和经济文化特征。

三、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体育法的发展状况

阅读与讨论

阅读P22—26,然后讨论:

当时我国体育法的情况是怎样的?

为什么?

第四节案例分析

中国青年报:

“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

2004年09月23日12:

56媒体上争议不断的刘翔和“刘翔们”是否可以加入娱乐圈的问题,我认为要害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刘翔们”的身份,才可能有公正合理的判断。

在我国,国家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训练和生活,实际上是由财政负担。

对他们约定俗成的称呼是“运动员”,而本质上,他们应属于纳税人供养的执行特殊公共任务的“准公务员”。

我国的体育事业机制相当特殊,是一种比较罕见的“举国制”。

运动员同时具有多重身份。

当然,严格地说,运动员并不完全符合国务院《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定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职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确具有公务员的一些属性,不妨称为“准公务员”或“特殊雇员”。

这一点,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大卫先生对媒体介绍过。

他说,在中国,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实行了职业化的体育项目的运动员可以通过转会等形式,使得他们个人的产权比较个性化之外,其余大多数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都是在省市运动队中训练,包括他的比赛、训练、比赛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等,全是国家负责。

因此,我们的运动员是国家培养出来的,他的产权也属于国家。

可以看出,不管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身份多么复杂和特殊,有一点不容怀疑:

他们是纳税人供养的。

而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纳税人供养专业竞技体育运动员并非没有期待,纳税人出钱培养了他们,他们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在国际竞技体育赛事中努力争金夺银(当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现实条件、注重运动科学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等等)。

从这个角度观察刘翔们的商业开发和加入娱乐圈问题,也许就不难得出结论。

刘翔们仍然处在合理的运动生命周期内,他们有义务静下心来,重新投入训练,为以后的竞技赛事乃至下届奥运会进行充分的准备。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刘翔们”精神境界高不高的问题,而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分内事。

他们无权在运动生命周期内,拒绝继续为国家努力训练,私自把应属全体国民的体育知识产权,拿来随意为自己进行商业性牟利。

除非他们主动退役,也就是不再要求纳税人供养。

并且,退役后的个人品牌无形资产,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使用,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

所以,我国现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规范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的类似问题,有规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

课外思考与讨论

●《国民体育法》是如何保证实施的?

其积极意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央苏区的学校、部队等机关所开展的体育活动是如何保障的?

三、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体育法的发展状况

自1840年起,中国进入近代历史时期。

清末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动荡、变革的时期,社会上掀起了一股向西方学习的思潮,西方的体育思想、内容和方法也随之传人中国,并与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体育相结合,形成了中国近代体育。

但当时的体育从来没有得到政府的重视,体育法制也是十分不健全的。

在晚清,反映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文化教育,主要有帝国主义的文化教育、封建地主阶级的旧教育和资产阶级的新教育。

1901年面临内外交困的清政府,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不得不宣布实行“新政”。

在“新政”内容中与体育关系较大的有编练新军、废科举兴学堂、建立相应教育行政机构和颁布“学堂章程”等。

其中对学校体育的兴起有密切关系的是废科举兴学堂和近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当时虽然尚无完善、系统的体育法规,但在推行新式教育制度的“新政”中,一些教育法令对体育作了零散的规定。

1902年,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即《壬寅学制》),这个章程规定把学校分为七级,高等学堂以下都学习体操。

但这个章程未及实施就被废除了。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由政府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的第一个学制,对后来的学校教育影响很大。

意义

它把体操课列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并规定了不同学堂的周学时数,体操课内容均“以兵成体,操为主”,普通体操为辅。

章程反映了晚清教育的封建专制性质,同时也奠定了体育在我国教育中的地位。

1906年,清政府学部通令全国的《通行各省推广师范生名额电》责令在省城师范“附设五个月毕业之体操专修科,授以体操、游戏、教育、生理、教授法等。

名额百一名,以养成体育教习”。

这一通令为新兴学堂快速发展的需要解决了师资奇缺的矛盾,同时也奠定了我国师范体育教育的基础。

1911年,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干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

辛亥革命以后,在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影响下,教育部于1912--1913年间颁布了《壬子一癸丑学制》,在中小学“学校令”及其“施行规则”中,规定了中小学设体育科目,每周3小时。

1915年“国会”通过了把新武术定为“学界必学”的“中国式体操”的决议,武术从此成为学校体育的内容。

1923年公布了《中小学课程纲要》,规定把体操名称改为体育,扩大了体育实施范围。

初中体育的内容包括生理、卫生、体育三项,高中体育为必修科目,内容包括卫生法、健身法和其他运动。

兵操在体育中被彻底剔除。

体育课与课外体育活动内容逐步统一,田径、球类等运动在中等以上学校得到了广泛的开展。

学校体育由“双轨制”转入了西方的高校体育。

1927年12月,国民党政府大学院(1929年改称教育部)召集一些体育界名流,在南京成立了全国体育指导委员会。

该会曾就有关社会体育的间题拟订了《各省体育会组织条例》、《省会及通商大埠城市公共体育场办法》等条令。

这些条令成为国民党当局最早按“党化教育”的精神对社会体育进行整顿和管理的依据。

当时规定,凡是不符合这些条例的社会体育组织即应取缔。

这是我国学校体育的一大重要变革,也是中国近代体育的一大进步。

国民党政府同时也加强了对学校体育的控制。

在1928年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上通过了对高中及高中以上学生实行军事训练的决议案,由国民党军委拟定实施军训的具体方案,通令各校执行。

这次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体育学校和体育师资等间题的决议案。

但是以上这些法令仍然不能从全局对全国的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予以统辖。

为了全面统治体育运动,国民党政府的体育指导委员会在大学院通过的以三民主义为根本的教育宗旨和教育方针的基础上,草拟了一份将对每个国民具有法律约束作用的《国民体育法》,交国民党第三次全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个法令于1929年4月26日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体育而专门制订的法令。

阅读与讨论

●《国民体育法》是如何保证实施的?

其积极意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央苏区的学校、部队等机关所开展的体育活动是如何保障的?

第二章社会主义中国体育法制建设

教学目的:

(一)了解体育法学的基本特征。

(二)掌握我国体育法制渊源。

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该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学习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

(一)重点:

体育法学的基本特征。

(二)难点:

体育法的历史进程。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讨论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纵观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大体经历了开始起步、逐步充实、基本停滞、快速发展等四个阶段。

(一)开始起步阶段(1949-—1956年)

(二)逐步充实阶段(Ⅱ957—1965年)

(三)基本停滞阶段(1966—1978年)

(四)快速发展阶段(1979—1997年)

1.宏观体育法制建设不断加强

2地方体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

3.体育立法制度逐步健全•

4.制定《体育法》工作取得突破性成就

第二节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

一社会随动性

二、社会反映性

三、渐进性

四、滞后性

(一)体育法制意识薄弱

(二)体育立法层次不高,面较窄

(三)体育法学研究十分薄弱,体育法制队伍尚未建立

五、国际性

第三节我国体育法制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法制化决定体育必须迈人法制化轨道努力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体育法制化进程是体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建立与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事业发展保障的必然选择。

二、以市场为取向的体育改革必须以法制化为前提首先,市场取向的体育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依赖国家及少数部门办体育的高度集中的体育体制.形成全社会和全民参与体育的多元化体制,从而在市场中发生各种体育商品的交换行为。

其次,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运行系统,应是组织严密的有序状态,而且必须排除人治条件下体育管理行为和体育主体关系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是体育法规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必需的。

三、全面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的体育法规系统首先,我们要树立体育市场经济的方向和体育法制观念。

其次,要建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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